文_郭红敏
受贿房子成瘾的国土蠢虫
文_郭红敏
尚波
曾担任河南省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国土资源部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副专员的尚波(副厅级),收受他人送的5套商品房和现金、家具,折合赃款411余万元。2015年11月12日,从法院获悉,尚波被判刑12年。
在法院查明的5起受贿事实中,有3起是在受贿几年后退还贿金,其中一起是行贿人反悔索要的。然而说起尚波的落马,更是极富有戏剧性,起因于一位行贿人的哥哥举报弟弟向尚波行贿一套房,才使得尚波东窗事发。
尚波的仕途起步于新乡。尚波转业后,先后任新乡地区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副科长、科长等职。1999年4月,其任新乡市土地局党组书记,2002年3月至2007年3月,又被任命为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
据资料显示,1999年以来,新乡市在城市土地经营方面成绩不俗。据统计,1999年,全市土地收益2000万元,2000年,该市土地收益就达4000来万元,2001年,新乡土地收益又猛增到8000来万元,2002年,更是达到1.5亿元。
2001年12月18日,时任新乡市土地局局长的尚波主导了该市市委、市政府南、北大院三处土地使用权拍卖活动。这三座大院,在新乡一直处于比较重要的位置。日本侵略者占据新乡时,它是日本宪兵司令部;解放战争时期,它又成了国民党驻新的40军军部所在地;新乡解放后,它又成了新乡地委、新乡市委、市政府的办公大院。拍卖当天,三个大院共93.24亩土地的使用出让金达到1.199亿元,高出原定的保留价3000多万元。
专程前来观战的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林景顺说:“新乡市土地局做得很漂亮!这次拍卖意义非常大。首先,它是土地资源管理从计划走向市场的一项重大改革。虽然我们的公开招标和拍卖已经在全省开始,但这么大的规模还是第一次。”
笔者获悉,2007年,国土资源部向地方派驻9个国家土地督察局,每个土地督察局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和国家土地督察专员若干名。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负责对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的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007年4月至2013年案发,尚波调任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副专员,成为副厅级干部。
据媒体报道,2013年2月18日,云南省召开全省国土资源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副专员尚波应邀出席会议,云南省政府尹建业副省长出席会议并讲话。3月11日,尚波一行到云南曲靖调研、指导工作。这是尚波在媒体报道中最后一次公开露面,其实,此时的尚波已是如坐针毡。
由新乡市管辖的卫辉市唐庄镇的西山陵园,是2006年经河南省民政厅批复修建的一座生态园林陵园。建陵园牵涉到用地,开发商任某通过尚波的运作,终于拿下了这个让不少人垂涎欲滴的项目。2006年11月16日,卫辉市国土局出具了同意建设西山陵园的土地证明。
此前,为了疏通和尚波的关系,任某委托其哥垫资在上海购买一套房子送给尚波。
2005年12月,尚波收受了任某送给他的这套价值92.6517万元的房屋。2007年5月,尚波之妻李某将该房出售,房款92万元被她据为己有。
2009年,因任某及其哥向尚波索要该套房屋,尚波退还给任某现金107.5万元,任某将其中的100万元支付给哥哥,2012年10月,尚波又支付给任某哥哥7.5万元。后因任某哥哥举报弟弟涉嫌向尚波等人行贿,新乡市检察院举报中心初查时,尚波于2012年10月主动到新乡市检察院说明了任某在上海给自己垫资购房一事。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立案后,尚波又主动交待了其他犯罪事实。
2013年6月28日,尚波因涉嫌受贿罪,被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9月3日,尚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拘,同年9月17日,其被执行逮捕。2014年2月25日,受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桐柏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尚波受贿一案。
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尚波在担任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8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333万余元,并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该案因需调取证据,合议庭宣布延期审理。
尚波受贿是在他担任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和他升迁后不久。据起诉书显示,尚波利用职务之便,共收受他人送的5套住房和门面房,这些房子分别位于上海、郑州、新乡等地。除此之外,尚波还收受两家房地产公司董事长曲某和侯某分别送的40万元现金,以及一套价值8.8万元的家具。此外,在2003年和2004年,尚波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两次收受新乡市某区区委书记郑某所送现金8万元,随后,尚波为该区开发的步行街改造项目谋取利益。
2003年上半年,新乡某房地产公司董事长郭某,送给尚波其公司开发的房产一套,价值29万余元。2008年8月,该房产被尚波以51万元价格出售。新乡市某房地产公司违法占用耕地,被查处后,公司董事长李某找到尚波,让其手下留情。“会来事”的李某于2005年9月,在郑州买了一套价值38万余元的房产送给尚波。为了掩人耳目,房产证上写的是尚波母亲耿某的名字。2009年3月,该房产被尚波以51万元的价格卖掉。
2006年上半年,尚波利用手中的权力,为新乡市某置业公司谋取利益。第二年年初,该公司董事长曲某送给尚波40万元现金,这时尚波已经升迁,尚将该款交予其妻李某。2011年5月,尚波害怕受到追究,又将40万元现金退还给曲某。
2006年5月,尚波以明显低于市价的30万元,购买了新乡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小区房屋一套。2007年年初,尚波将该套房退还给公司董事长罗某,尚波妻子李某从罗某公司售房部取回购房款30万元。后罗某又以房产增值为由送给尚波现金70万元。2011年5月,尚波因怕被查处,将现金70万元又退还给罗某。
经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尚波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33万余元,并非法获利77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桐柏县法院开庭审理尚波受贿一案
经法院查明,被告人尚波主动到新乡市检察院说明上海房产一事,属自动投案,但隐瞒了受贿事实真相,后虽又主动交代了自己的其他受贿犯罪事实,但与侦查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属同种罪名,不构成自首。
其次,被告人退还给请托人的几笔款项,从收受到退还均长达数年之久,而且在其工作调动及房产出售后,均未及时退还,不符合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的相关规定。另外,尚波及其辩护人关于收受罗某70万元,有购房款增值部分,应按差价计算受贿数额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该笔款系以购房为名,实为行贿、受贿行为,不属交易型受贿,故其辩解意见不能成立。
最后,法院认定,被告人虽没有自首情节,但有投案情节,且在办案机关仅掌握小部分犯罪事实的情况下,被告人又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其行为属于坦白,可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亲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退缴了92万元赃款,且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亦可酌定从轻处罚。
2015年7月7日,桐柏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尚波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追缴涉案违法所得款物411万余元。对于判决,尚波表示不服,并提出上诉。
经南阳市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尚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33万余元,并非法获利77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原判根据案件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予以综合考虑,量刑并无不当,故上诉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2015年9月30日,南阳市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