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治理媒体腐败是一个系统工程。其具体对策应是推行廉洁教育,坚定理想信念,使其不想腐;加强制度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媒体腐败,使其不能腐;强化对公权力的制约,严惩媒体腐败,使其不敢腐;建立健全对媒体经营性收入的监管制度;坚持实施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有效机制。
【关键词】媒体腐败;治理对策;制度建设
腐败一直是人类社会面临的一个大敌,与人类社会的发展如影随形,无法摆脱。当下除了政治领域腐败、经济领域腐败、医疗领域腐败、教育领域腐败、学术领域腐败等之外,还有一种腐败,即是“媒体腐败”。我国新闻媒体在面临经济社会发展新趋势、新矛盾、新机遇、新挑战的大背景下,不断追寻新闻的本质和健康发展的正确方向,取得了巨大的进步,成为社会变革的重要力量之一。但与此同时,新闻媒体的“腐败问题”正在上升为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客觀现象,且有蔓延之势。本文就如何预防与治理“媒体腐败”,谈以下几点对策思考。
1.推行廉洁教育,坚定理想信念,使其不想腐
媒体及从业人员要做到远离腐败,就必须树立坚定的理想信念,就必须用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指导自己的工作,做到内化于心灵追求,外化于行动自觉。与此同时,还要坚持新闻原则和新闻传播规律,始终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就能够杜绝腐蚀,抵制各种诱惑。然而,这种境界的形成除了自身不断加强学习和自律外,还要通过组织进行反腐廉洁教育,使其坚定理想信念,从而筑起抵制腐败的防火墙。
通过进行反腐廉洁教育,可使媒体和其从业人员形成“以贪为耻、以廉为荣”的主体意识;从而构建社会廉政文化,强化抵制腐败的内在约束力,使其不想腐;构建起坚不可摧的反腐败道德防线,做到从源头上杜绝媒体腐败的发生。通过进行反腐廉洁教育,可以时刻展现媒体反腐的高压态势,可以触动价值观念、震撼灵魂深处,使其不敢腐,从而提高预防腐败的自觉性。
2.加强制度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媒体腐败
腐败是一种社会现象,产生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制度的不健全;制度最基本最重要的功能之一,就是抑制投机行为和权力滥用。实践证明,治理媒体腐败的根本措施还是要依据制度的建立、制度的贯彻执行与落实以及制度的逐步完善。因此, 加强制度建设,是从源头上治理媒体腐败的有效途径。
我国已建立了新闻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制度和专业职称制度、新闻记者证制度、新闻单位采编岗与经营岗严禁混岗制度、新闻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等,这些制度都为媒体从业者的“行动”规定了合法性的选择,从源头上预防新闻腐败的发生,充分发挥了制度在预防和惩治腐败中的保证作用。对于以上的各项规章制度,新闻媒体从业者要时刻牢记,并按照其要求来规约自身的职业行为,使自身的职业行为均在规章制度内践行。有效的、可操作性强的制度是媒体反腐的保证,但关键还在于提高执行制度的自觉性和制度落实到位,使其从业人员不能腐,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
但随着传统媒体和网络新媒体的融合以及媒介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还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种制度,做到制度建设与时俱进,与时代和社会发展同步,以适应媒体自身发展需要,进而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新闻事业健康发展。
3.强化对公权力的制约,严惩媒体腐败
媒体权力寻租行为实际上是公共权力异化的结果。公共权力的本质属性应该是公共性的服务,是为它所代表利益主体服务的。但在国家和社会关系中,公共权力不是抽象的存在,而是具体化为某种形式,是以一部分人为代表来行使这部分权力,然而人又是具有诸多需求欲望的个体,在权力实际运作的过程中,一旦涉及到个体的自身利益时,理想信念不坚定的人就会使用公共权力来为自身谋利,使公共权力的运作背离其初衷。出现公共权力的非公共使用,损害了它本应维护的公众群体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长远利益。正如英国阿克顿所说“权力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说明任何权力都有作恶和滥用的本性,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会产生腐败,作为媒体的公权力也是这样,媒体的“有偿新闻”、“有偿不闻”、“新闻敲诈”的腐败现象已屡禁不止。因此,有必要对媒体公权力进行强有力的约束和有效监督,通过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以防止媒体腐败行为的发生。
与此同时,也要加大对新闻腐败的惩治力度。为了整治新闻敲诈,2013年4月,两高出台了《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9月,两高又出台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加大了对利用或冒充新闻工作者进行敲诈勒索活动的处罚力度,对惩治新闻腐败,发挥了积极的法律震慑力作用,使其不敢腐。
4.建立健全对新闻媒体经营性收入的监管制度
在传统媒体与新媒体融合的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落实采编与经营分离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经营性收入的监管制度。近些年来,媒体单位将新闻报道活动与经营性活动分开,新闻采编队伍与经营队伍分开,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困惑和问题,这是因为媒体具有“双重属性”特征。因此,应该从客观实际出发,将新闻媒体的经营性收入纳入规范的监督管理制度内,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强有力的监督管理,严禁记者、编辑从事经营性活动,唯有如此,才可能从制度上遏制新闻媒体腐败行为的发生①。
5.治理媒体腐败应坚持实施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有效机制
“自律是指道德主体依靠信念、价值观等主体性意识,将外在的目标规范内化为主观标准,并自觉地用来衡量、规范和发展自身的行为,强调的是道德主体的内因作用。他律是相对于自律而言,通过外因条件发生作用来规范、约束个体行为。完整的媒体监督体系是由自律与他律构成的”②。鉴于媒体是一个特殊的行业,惩治新闻腐败,应该坚持实施媒体的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机制。严格禁止任何个人和单位违规干预新闻采访和新闻报道,并对违规者追究职业道德责任或行政、民事法律责任直至刑事处罚。这样做的结果是使违规违纪的新闻从业者不可能再立足于新闻行业,使其腐败付出的成本代价远远大于因腐败所得的收益,就能够从源头上防止媒体腐败行为的发生。
众所周知,我国新闻媒体在强调自律的同时,也非常重视社会各方面的监督,早在1997年1月26日中国记协就公布了《关于建立新闻工作者接受社会监督制度》的公告,并为此设立了专门的工作机构,公布了举报电话。建立实施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专业监督与非专业监督、社会组织机构监督与公众群体监督有机结合的新闻媒体监督体系③。
本文认为,媒体的行业自律和他律是相辅相成的统一体。一方面,建立有效的监督执行机制,以制度对媒体进行制约,可使媒体更加自律,另一方面,媒体的自律,可使媒体更加自由,为传媒赢得更多的运作空间。媒体只有坚持在他律基础上的自律,才能增强媒体的社会公信力,从而进一步提高媒体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实现其可持续发展。
老一辈新闻工作者曾说过,新闻人“笔下有是非曲直,笔下有毁誉忠奸,笔下有财产万千,笔下有人命关天”。媒体人的良知和灵魂,影响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④。基于此,要采取综合对策措施治理媒体腐败,使媒体真正成为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守望者,守卫社会良知,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保驾护航。
注释:
①马凯.新闻腐败的治理路径[J].青年记者,2015年1月中:5
②钱贤鑫,郭佳.媒体腐败的权力寻租分析及防治[J].当代社科视野,2012,第7—8期:74—76
③夏凤祥,贾岳.媒体反腐的应对之策[J].中国记者,2009,(05):68—69
④http://www.falvyushenghuo.com/html/2015/diaocha_1225/6981.html2015-12-28
[作者简介:杨硕,女,山东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新闻传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