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豪
摘要:在马克思主义中的政治和经济领域内,劳资关系是最为核心与重要的部分。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更让我们深刻的认识到民营企业劳资关系问题日趋严重。本文以对马克思劳资理论为基础进行研究,为构建民营企业的劳资关系提供了新的想法。虽然马克思劳资理论是通过研究西方资本主义经济而产生的产物,与我国的国情而言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对现阶段民营企业劳资的关系,马克思劳资理论的研究还是具有一定的意义。
关键词:马克思;劳资理论;民营企业;启示
中图分类号:B0-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7-0000-01
一、在我国马克思劳资关系理论的发展
(一)马克思劳资关系理论思想
劳资关系也被称为劳动关系,简单来说,也就是在私人企业中,企业最高管理者与雇佣者之间的关系。马克思所著关于经济学这一方面,最为核心的内容便是劳资关系理论,是马克思对于企业最高管理者与雇佣者之间的关系最为本质的概括和总结。对于《资本论》这本书,恩格斯曾评论:“劳资关系已成为现代全部社会体系赖以旋转的轴心。”
马克思所著的《资本论》,从某种意义上讲,其实,它就是一本关于劳资关系理论的书籍。在《资本论》中,通过阐述资本的本质和成为商品的劳动力等几个方面,还对资本主义的经济的规律和生产方式所具有的特征做出了揭露,也指出工人的剩余劳动也就是剩余价值的来源,是可以成为资本的产物。如果资本主义社会的竞争是自由并且是良性的,而且,劳动力只是一种商品时,那么,企业主对工人的剥削绝对是一种剩余价值的生产方式。买卖关系是可以具体的表达出当时劳动和资本的现象的。随着帝国主义时期开始,资本家的剥削方式也不单单具有单纯的买卖关系,同时增加了政治的色彩,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劳动已经变成了资本的所有物。
虽然,马克思所提到的矛盾主要方面,其实也就是指资本家和雇佣劳动者之间存在的对立和斗争关系,但是,对于存在与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关系马克思却并不对其进行否认。因此对批判资本马克思主要是对资本从属的社会性质进行判断,也不是彻底地进行否定。资本和劳动具有统一的关系,但是劳动者确实没有一点的自由,只有出卖劳动,获取资本才能生存。没有劳动力的资本家,资本同样不胡转化为剩余价值。两者统一于剩余价值的增值过程。
(二)我国领导人关于劳资关系思想的发展
以江泽民、胡锦涛为例。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劳资关系和谐发展的思想基础,也是以江泽民为核心的领导集体所提出的重要思想。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始终是代表着人民群众最根本的利益,也就是说,它是把包括所有工人阶级在内的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前提,以此为基础充分发挥工人创造的先进生产力的能力始终全心全意地依靠工人阶级。作为领导阶级,提出了用以维护工人合法权益的具体协调劳资关系的措施,尤其是在法律方面。而且在工会组织方面,领导集体也给与了高度的肯定,对于发展和完善工会组织给与了一定得重视,并且给其赋予了相应的管理权力,从而为了可以更好的协调工人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在构建和谐劳资关系上提供了方向。
在21世纪初,以胡锦涛为核心的党的领导集体就提出了科学发展观这一理念。新时期下,劳资关系所产生的问题有不断加强的趋势,所以,党的领导集体所提出的强调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思想,也就要求在各行各业里,必须要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而其基本要求也是全面、协调、可持续。这也就使得在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时要进行多方面的考虑,为了缓解劳资矛盾,从而更好的协调雇佣者与工人之间的经济利益。
二、民营企业与劳资关系
(一)资本对劳动强制的发展不会成为社会强制发展
在私营企业进行发展时,资本对劳动强制仅仅是在企业内部发生,是不会将其变为一种社会的强制。在资本主义时期,资本对劳动的强制首先是表现在生产过程中,其次是表现在社会的强制中。工人为了生存,必须向任何一个资本家出售自己的劳动。与工人而言,资本家所谓的劳动力自由,其实就是靠虚假的法律条文与契约来形成的。这也就导致了工人在政治经济上保守资本家的剥削与压迫,这也体现出了资本对劳动的强制是一种社会强制。而在我国,由于工人是以售卖劳动力才会出现在企业,而企业主却是占有着生产资料,因此资本对劳动力具有强制性是毋庸置疑的。除了生产过程之外,全民所有的生产资料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可以保证的,这也说明了公有制的生产资料也是工人所拥有的。所以,在公有制经济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双重保护下,资本对劳动强制是不会成为社会强制的。这也是为调节劳资关系奠定了重要基础。
(二)企业主和工人之间具有中国特色
在我国的私营企业中,劳资双方在经济利益的某种程度上是有对立性的。但是,从另一角度而言,它们还是具有统一性质的。私营企业主不仅是占有工人的剩余价值,还是建设社会主义的建设者。无论是企业主还是工人在政治上他们都是国家的主人,都受国家制度和法律的保护,都享有平等的权利与义务。因此,二者之间出现的劳资关系的矛盾并不是不可调节的。所以,在我国私营企业主和工人之间出现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关系。
三、民营企业与劳资关系的启示
(一)雇佣者
对于雇佣劳动者而言,首先需要提高自身素质,加强脑力与体力的结合,在进行工作之余,需要多看些书籍,可以更好的去猎取其他行业知识。其次,雇佣劳动者需要培养集体意识。劳资关系问题的产生是与劳动者是都具有集体性具有一定的关系,劳动者个人的力量是无法匹敌企业的,所以“人多力量大”更为适合雇佣劳动者。最后,雇佣者需要具有维权意识。劳动者需要更多去了解学习法律知识,增强合同意识,让雇佣者更好的收到法律的保护。
(二)民营企业
由于一些民营企业会涉及到一些高风险的行业,所以,必须要购买一些保险来为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带来保障。其次,民营企业也需要加强劳动的法律宣传意识。同时民营企业也需要懂法知法,需要对违反法律所要承担的后果进行了解并有深刻的认识,法律的约束,使得企业少有可克扣、拖欠工资的事情发生。
参考文献:
[1]李生林,王淑芬.中国民营企业劳动关系[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7.
[2]谢海东.中国非公有制企业劳资关系研究[M].江西人民出版社,2010.
[3]王钦敏.中国民营经济发展报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