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稽征问题研究

2016-09-22 08:16李木子
东岳论丛 2016年7期
关键词:购物实体税收

李木子

(中央财经大学 财政学院,北京 102206)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稽征问题研究

李木子

(中央财经大学 财政学院,北京 102206)

电子商务税收稽征,是全世界共同面对的问题。我们国家要以电子商务征税为契机,改革传统的税收征管方式,从而减轻税收背离对地区间财力的影响。而在今天大数据应用激剧发展的背景下,通过积极改进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方式,曾经面对的电子商务征管难题有望得以解决。

电子商务;税收征稽;公平税收;网络经济;实体零售;实体经济

一、引 言

电子商务,顾名思义,是在开放的网络环境下,利用互联网等电子手段进行的足不出户即能达成交易的商务活动。这一概念由IBM公司在1996年首次提出,随后开始在各个国家蓬勃迅猛发展。1999年,8848网上交易平台成立,我国的电子商务由此展开,并在近几年呈现出爆炸发展的态势。

电子商务类型多种多样,最为常见的有B2B(Business to Business,商家对商家的电子商务)、B2C(Business to Consumer,商家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以及C2C(Consumer to Consumer,消费者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这三种类型在我国分别以阿里巴巴、京东商城以及淘宝为代表,涵盖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大多数交易。

一直以来,电子商务作为商业交易的一种类型*陆立军,张友丰,杨志文:《电子商务诱致新型专业市场形成的比较制度分析》,《贵州社会科学》,2014年第9期。,其征税与否众说纷纭。针对这一问题,国际上分为两大阵营:一方以欧盟为代表,认为应对电子商务征税,并身体力行;另一方则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免税派,出台了多项法案对电子商务进行保护。然而今年以来,这两大对立阵营表现出了融合的趋势。

2013年3月23日,美国参议院以75∶24的票数通过了修订预算法案中有关网络交易税的内容,提出为提高州政府的税收,各州可以对电商跨区征税,即有权要求境外的电商平台向其消费者征收商品交易税。随后在2013年5月6日,参议院又以高票数通过了《2013市场公平法案》(the Marketplace Fairness Act 2013),要求对数字下载进行征税,扩大了电子商务销售税的征税范围。虽然这一法案尚未经过众议院投票,然而其在参议院表决时的畅通无阻,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美国政府对电子商务的态度转变,由之前的大力支持优先发展变为将其与实体经济一视同仁。而曾经一度对“亚马逊税”奋力抵抗的美国亚马逊,此次却出人意料地支持该法案的通过,目的只是为了简化其在各州的纳税手续。这一法案的出台再一次使电子商务征税问题进入我们的视野。2013年两会期间,苏宁董事长张近东曾以全国政协委员身份多次提出网店征税论,并要求加强对C2C的监管。

本文以电子商务的税收稽收为主要研究内容,在研究相关文献和我国当前电子商务发展状况的基础上,从税收公平的角度出发,与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相结合,对电子商务的课税问题加以探讨。

二、文献研究

对于是否应对电子商务征税的问题,国际社会一直以来存在两种不同思路,分别以欧盟和美国为代表。欧盟认为应该征税,而美国则认为征税会抑制电子商务的发展,反对征税。然而美国参议院今年以来的一系列举动,却隐隐有打破这种局势的预兆。

作为电子商务的发源地,为了推动这一购物形式的快速发展,美国曾经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政策对电子商务免税问题加以规定,并致力于推动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减免。具体政策包括在1996年出台了《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税收政策》(Selected Tax Policy Implications of Global Electronic Commerce),1997年由时任美国总统克林顿签发的《全球电子商务框架》(A Framework for Global Electronic Commerce)。不难看出,美国在互联网发展早期所推行的政策,皆包含“全球”二字,目的在于促进美国的电子商务能够合理合法地越过税收门槛,将市场发展至全世界范围,维护其自身的经济利益。1998年,第一份关于电子商务的法规《互联网免税法案》(Internet Tax Free Act)出台,禁止各州及地方政府对电子商务多重征税及歧视性征税。此法案在2001年及2004年延长有效期两次,并在2007年通过了修正案,有效期延至2014年11月1日。欧盟则在1997年发布了《欧洲电子商务动议》(European Initiative in Electronic Commerce),并在1999年进一步确定了网上交易的税收问题,指出既要保持税收中性,也要避免税收的流失。在此基础上,欧盟并未开征新税,而是对电子商务课以增值税。

国内对电子商务征税问题的研究最早始于1997年。萧明同(1997)对当时尚属新鲜事物的互联网上交易对传统税收制度及税种的冲击进行了分析,指出这一新的形式动摇了纳税义务标准、模糊了常设机构定义并且冲击了税收征管基础,并认为当时所提出的“比特税”和免税政策究竟孰优孰劣,尚难以定论*萧明同:《计算机因特网涉税研究的国际动向》,《涉外税务》,1997年第11期。。章湘云(1998)不仅列出了电子商务带来的新问题,也提出了一些相应的对策,包括现有税法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应用、部门协作加强征管水平以及加强国际税收合作以应对跨国的电子商务活动等。2000年以前,相关研究较少,且更多地停留在对国外政策的解读与思考阶段,缺少对电子商务的切身认识与实践。随着电子商务在2000年之后的逐渐兴起,特别是2006年之后的火爆发展,对这一领域的研究不断深化细化,并且已能够在真实数据与案例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找出问题并提出建议*章湘云:《电子商务涉税研究》,《外国经济与管理》,1998年第9期。。曹庆华、王晓楠(2009)以虚拟货币如Q币、Q点等为对象,分析了企业及个人进行虚拟货币交易时所面临的税收问题,包括税目、税种难以确定,个人交易合法性不明确以及征税缺乏可操作性等。武汉市国家税收研究会课题组在2012年对武汉市电子商务发展状况进行了分析,按照近期、中期、远期的规划,提出了详细的分步骤实施的管理措施。

AustanGoolsbee(2000)使用计量方法研究了电子商务对税收的敏感度。研究称,新手网络买家对税收敏感性较低,但从整体上而言,网购群体对税收的敏感度较高*Goolsbee A.Internet Commerce,Tax Sensitivity,and the Generation Gap.Tax Policy and the Economy.2000,14: 45-65.。Charles E.McLure(2002)指出美国现有的对网购的税收政策违背了税收中性与公平课税的原则,对税收的简易性、统一性也并没有体现,复杂的销售税体系更是背离了对经济效率的追求*Mclure C E.Thinking Straight about the Taxation of Electronic Commerce: Tax Principles,Compliance Problems,and Nexus.Tax Policy and the Economy.2002,16(1): 115-140.。James G.S.Yang(2013)*Yang J G S.Emerging Issues in E-Commerce Taxation.Journal of State Taxation.2013,31(4): 15.以与实体经济对比的形式提出了网络购物征税所面临的诸多问题,包括是否有实体店所带来的区别、税种的确定、数码产品的征税等,特别是提及了软件的销售及后续服务在税收上的区别。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事物,方兴未艾,在对其加强监督、管理的过程中,需要关照到各方面的利益。一方面要保护电子商务飞速发展的良好势头,另一方面也要从全局出发,促进其与实体零售业的公平发展,推动征管方式的改革以解决目前长期存在的地区间税收与税源背离从而导致的不公现象。已有的文献中,较少从公平角度研究电子商务征税问题。本文以税收公平作为切入点,分别从电子商务与实体经济之间、地区与地区的电子商务之间的纳税公平为研究对象,分析电子商务的税收课征。

三、电子商务与实体零售的公平问题研究

1、电子商务与实体零售的发展形势

我国电子商务起步于1999年,以8848网购平台的建立为基点。在电子商务建立之初,条件尚不成熟,网上购物环境也并未建立,消费者对网络购物的信任度极低,第一批从业者举步维艰,克服了重重困难。经过几年的艰辛开拓,从 2006年开始,我国电子商务呈现出飞速发展的态势,年均增速超过90%。2014年电子商务销售总额为27898亿元,其中仅2014年11月11日一天,淘宝、天猫B2C及C2C的销售额就高达571亿元,蜂拥而至的抢购甚至造成了网络拥堵*武汉市国家税收研究会课题组:《 网络交易税收征管问题研究》,《 武汉学刊》,2012年第1期。。网络购物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所占份额逐年增大,对实体零售造成了极大冲击。电子商务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所占比重也逐年上升,平均增速超过50%。

表1 电子商务销售额、增长率及其比重

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14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研究报告》

按照55%的平均增速,电子商务销售额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比重将在两年后,即2016年达到25%左右。即使增长率今后会有所下降,按照9年来最低的增幅23%计算,该比重也会在2017年达到20%。电子商务已成为我国零售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增长率远远超过实体零售店平均17%的增长率*林雨菲,贾秋宁:《“亚马逊税”背后的博弈》,《现代商业》,2011年第9期。。近期有报道称,在网络购物低价、方便的冲击下,实体店已沦为“试衣间”,许多网民在线下试衣线上购物,实体店在付出了租金、水电费、税费、人工等成本的情况下,却只能望顾客兴叹。

表2 王府井百货、百盛百货、国美电器销售额及其增速

续表

数据来源:各公司财务报表

由表2不难看出,王府井、百盛、国美等大型实体连锁百货的增长颓势,特别是自2008年起,增速一路下滑,国美电器更是两次出现负增长,与网络经济的良好业绩形成了鲜明对比。为了应对这种局面,各大百货、超市纷纷推出网上购物平台,试图在电商崛起中分一杯羹。可以说,网络交易极大地损害了实体店的利益。

2、关于电子商务对实体零售冲击的计量分析

(1)模型设定

以上分析主要是运用数据分析了电子商务对实体经济的冲击,为了可以更直观地体现这一经济现象,下面将运用计量模型对其进行实证分析。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中,影响零售额因素有很多,包括价格指数、现期收入、预期未来收入等。因为在该计量分析中,可获得的相关数据较少,本文将仅以现期收入为变量,对电子商务销售额对实体经济零售额的影响进行分析。首先设定以下模型:

SC=eaERb

其中:SC表示实体经济零售额,E表示电子商务销售额,R表示全国人均可支配收入。a、b均为系数。a是指电子商务销售额变化1单位导致实体经济零售额变化的百分比,b表示在其他变量不变的条件下,全国人均可支配收入变化对实体经济零售额的弹性影响。

SC(实体经济零售额)=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电子商务销售额

R(全国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人口比重*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人口比重*农村人均纯收入

同时对上式两端取对数,然后对模型进行线性化,可以得到:

lnS=aE+blnR

以下,我们将采用这一模型对电子商务对实体零售的影响进行相关分析。在该计量分析中使用的数据主要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及CNNIC发布的《2014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研究报告》(2006—2014)。

(2)实证结果分析

本文主要运用可行的最小二乘法(OLS)分析,同时使用Eviews6.0进行估计,将全部解释变量进入计量分析模型,以检验电子商务销售额是否对实体经济零售额有显著影响。其中t检验结果较好。

Eviews结果,参见表3。

表3 电子商务对实体零售的影响估计

从上述分析结果可以看出,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a.实体零售销售额与电子商务销售额的相关系数为-8.09*10-6,这表明两者具有负向的抑制作用。即假设人均可支配收入不变,则电子商务销售额每增加1亿,就会导致实体零售销售额减少8.09*10-6%。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飞速发展,其销售额每年也大幅度增长,2014年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约130000亿元,同比增长了9262亿元,因此会大幅抑制实体经济的发展。

b.全国人均可支配收入对实体零售销售额具有正向影响,系数为1.2665。这表明假设电子商务销售额不变,全国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增长1%,则实体零售额增长1.2665%。

上述分析主要是从计量的角度说明了电子商务对实体经济的影响。一方面,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网络购物本身的便利,电子商务发展迅速,而由于电子商务与实体经济存在的竞争关系,这会降低实体零售销售额的收入。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加,会使得人们有更高的购物需求,这会有助于实体零售业的发展。

3、实体零售与电子商务的的税收负担对比

实体零售商由于承担的租金、水电费、仓储费用、税费等而推高了零售价格,继而在与网络的激烈竞争中不占优势而处于下风。2010年,武汉市国家税收研究会对本地区商业行业的增值税税负率进行了测算,得出结果为0.93%,即商业行业每销售1万元,就必须要缴纳93元的增值税。按此推算,王府井百货2014年仅增值税一项,就要缴纳1.70亿元,且尚未包括珠宝、化妆品类所缴纳的消费税。而根据我国学者王乔的研究,我国批发零售业的宏观总体税负已高达30%*王乔等:《中国流通业税收贡献的实证分析》,《 经济评论》,2011年第1期。。

相较于我国当前实体经济中商业卖家的高税收负担,电子商务行业基本上是零税收,“目前我国法律尚没有作出对电子商务征税的专门规定,税务机关也没有实行对电子商务的严格征管”*韩化颖,赖勤学:《在电子商务中建立征纳信用——博奕理论分析》,《贵州社会科学》,2011年第11期。。由于我国当前尚未出台明确的相关法律对电子商务征税,因此到目前为止,仅有两例由于在线上经营的同时还开设实体店铺而被追缴税款的案例。一例为2007年上海“彤彤屋”欠税11万元,一例为2011年武汉“我的百分之一”网店补税430万元。尽管已有此先例,但各地税务局仍旧表示,由于没有针对网店的征税办法,因此仍将对网店“宽大处理”。

根据《2014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研究报告》,我国网络购物商品主要类别如表4所示:

表4 购买各类商品的网民比例

由上表可知,我国电子商务商品类别除虚拟货币、部分化妆品、餐饮服务、票务、部分珠宝配饰外,其他商品类别均归属于增值税下征税。尽管各类商品的具体成交额并没有数据,但是合理估计,应收增值税的类目比例应在80%以上。2014年网络购物成交额27898亿元,以80%计,即22318.4亿元,即使按照0.93%的增值税税负,其应纳税款也高达207.6亿元。遑论真实税负下所需缴纳的税额。

4、电子商务与实体零售的公平问题

电子商务发展之初,为了扶持这一新兴产业,国家并没有将网络交易纳入税收征管体系当中来。这一时期可谓电子商务的政策红利期,它也因此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张传钵:《淘宝网电子商务零售链征税项目研究》,硕士学位论文,江苏大学,2012年。。然而时过境迁,在整个社会零售市场中电子商务所占份额高速递增,对社会生活产生了诸多方面的影响,它已不再是一个需要扶持的幼儿。过多的政策倾斜使得电商坐享免税之利,甚至众多商家为了合理规避纳税、拓展销售渠道,在开设实体店铺之余也会在网上进行交易,从而造成了市场的混乱与税基的流失。国家在征税时,应当符合“公平、效率、适度、法治”的四项税收原则,在此之外,还应该考虑到税收中性的原则。因此,无论是网上交易还是实体店铺交易,其本质是相同的,都是商品或劳务的转移,两者的差别仅在于实现手段和方式的不同,而我国当前仅对实体店铺交易征税,而对电子商务行业实行零税收,这就违背了税收公平、效率和税收中性的原则。一方面,会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大量流失,减少国家的财政收入,不利于国家财政职能的发挥和实施宏观调控;另一方面,歧视性的税收政策是对传统贸易方式的不公平,这会极大地阻碍实体经济的发展。此外,非中性的税收政策会使得电子商务行业具备价格优势,从而影响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扰乱交易秩序。

同时在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时,还必须考虑到,我国近年来电子商务得到快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其规避了高额的税收负担,如果此时对其征收高额税收,则可能会限制目前尚且较为脆弱的电商行业的发展,这既不利于新兴行业的发展也不利于涵养税源,甚至可能会出现失业等社会问题,因此我国必须在现有税制的基础上积极创新,尽快确定合适的电商征税法律制度,同时也要对其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以鼓励创业和中小企业的发展。

销售领域的公平与有效的竞争,应建立在商品质量与服务水平的提高之上,既不能仰仗免税优势大肆扩张,也不应利用税收对其强加干预。电子商务与实体零售之间公平关系的建立,可以从电商征税与实体减税两方面同时着手,在促进公平的同时,促进零售额的增加与零售效率的提高。

四、电子商务在地区间的公平问题研究

1、地区间税收背离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公共服务提供的地区之间差异十分明显,并且极端不平衡,在东部沿海等发达地区公共服务水平较高,基础设施完善,而内陆地区的公共服务水平整体偏低。2008年北京、天津、上海、吉林等四个省、直辖市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指数*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指数的计算及各省数值参见豆建民,刘欣:《中国区域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收敛性及其影响因素分析》,《财经研究》,2011年第11期。值超过10,广西、四川、云南、宁夏等地该指数值为5,贵州则不足4,东西部地区存在明显差异。作为我国政府的一项施政目标,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一经提出,就得到了广泛的关注。然而,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并不是一句口号而已,它需要财政(尤其是地方财政)财力支持。在这一方面,东西部地区具有相当大的差距。2008年北京市人均财政收入为10475.4元,贵州省仅为687.6元,前者为后者的15.2倍;2014年北京市人均财政收入为18713.6元,贵州省仅为3895.9元,前者为后者的近5倍*数据根据《中国统计年鉴》计算得出。。两地财力差距依然悬殊。

由于市场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地区之间优势与资源差异的存在以及经济发展程度的不同阶段,造成各地区发展出不同的产业与分工,进而使企业生产和管理分离,衍生出诸多跨区乃至跨国的企业。而现行的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又加剧了所谓的“总部经济”现象。税源产生地的税收转移到了其他非税源产生地,导致了税收与税源的背离。这一现象在我国,表现为税收大量流入商业等经济发达地区,加剧了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差异,影响政府职能的发挥。具体来看,上海、北京、广州、天津、江苏、浙江等地为税收流入地,而内蒙古、黑龙江、吉林、广西等地则为主要税收流出地。

2、电子商务征税的税收背离问题

我国沿海江浙沪以及广东一带,经济发达,制造业强大,订单加工企业众多,无数的服装厂、制鞋厂及小商品制造商云集于此,由此带来了不竭的商机。而在2009年金融危机爆发后,外贸受挫,更是有大量外贸厂商看准了淘宝这一大战场,开始在国内厮杀*贾康,阎坤,鄢晓发:《总部经济、地区间税收竞争与税收转移》,《税务研究》, 2007年第2期。。

表5为根据CNNIC发布的《2010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研究报告》以及淘宝官方网站发布的截止2010年12月31日的网商规模指数制成。网络购物渗透率是指半年内该地区活跃网络买家的相对比例,网商规模指数是指网络卖家的相对比例,这可以体现出区域内网络经销商规模及其经济行为发展程度。

由表中可以看出,由于江苏省与浙江省的服装、鞋帽、小商品等制造业与商业、物流业发达,华东地区的网络购物渗透率和网商规模指数均是最高,这表明了该区域网络购物十分发达,无论是网络买家还是卖家的相对比例都比较高。更甚者,淘宝总部就位于浙江省杭州市。在我国七大地区中,随着网络购物渗透率的降低,不同地区的网商规模指数变化也不相同。例如,网络购物渗透率排在第二位的西南地区其网商规模指数仅为7.80(在七大地区间排第五位),表明了西南地区的买方相对比较活跃。而排在后两位的东北和西北地区网商规模指数均超过60,但网商规模指数仅为6.41和2.30,这表明了在买方大量采用网络购物的同时,而卖方进行电子商务交易的相对比例较小。虽然华南及华北地区的网商规模指数不及网络购物渗透率,但从数据的相对性分析可以看出这两个区域卖方进行电子商务交易的比例也比较高。华中地区的网络购物渗透率和网商规模指数两者之间比较平衡,在各地区中都位于中等位置。

表5 各地区*华东地区包括: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西南地区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华南地区包括: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华中地区包括: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华北地区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东北地区包括: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西北地区包括: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网络购物渗透率及网商规模指数*此处网络购物渗透率及网上规模指数均已经过均一化处理。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当前电子商务的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如果对其征税,则东北、西北、西南这些地区由于网络买家的相对比例极大的高于卖家,因此很可能会造成这些地区税收的大量流出。而华北、华南、华东等地区由于电子商务发展水平较高,卖家大量聚集在这些地区,并且已经形成较大规模,每日有数十万至数百万的订单发至全国,因此一旦开征电子商务税,税收很可能会从全国大量流入这些地区,成为税收净流入地。

根据我国网络购物品类比例所对应的税种税目,以及目前国际公认的对电子商务征税的“中性”、“效率”原则,增值税是对电子商务课税的最优选择*康伟超:《电子商务环境下流转税征管问题研究》,硕士学位论文,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12年。。由于其税收中性、无重复课征及能够有效监督管理的特性,增值税在我国已成为最重要的税种之一。作为一种共享税,增值税在中央与地方的共享比例是75∶25。在对网络购物的征税中,由于严重的税负背离,若仍然按照旧有的征收方式,根据卖方所在地征收,则地方享有的25%比例的增值税会再一次加剧地方间财力差异,影响这些地区的政府财政收入,从而进一步造成地区间公共服务供给的不平衡,同时公共服务的不平衡又会抑制当地经济的发展,会再次加剧地方间财力差异,形成一轮又一轮的恶性循环。因此如何改革税收的征管方式是对电子商务征税需要考虑的重点问题。

五、电子商务的征管方式探讨

在我国,电子商务已经过了近15年的发展,在这一过程中,有不少学者提出要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建议,然而却一直未能实行。究其原因,一方面是为了对刚刚起步的新行业加以扶持,通过免税促进行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尚有诸多征管难题难以解决。

一是纳税人难以确定。尽管自2010年7月1日我国开始实行了网络交易实名制,然而网上个人卖家数量多、分布广,店面及经营场所具有不确定性,很多个人信息及店面信息均能随意修改,因此工商部门难以要求广大个人卖家进行工商登记。若按照零散纳税人进行征纳,则难以避免征管成本高、效率低下的结果。二是用税种、税率不易确定。由于缺乏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加以规制,电子商务征税的税种难以确定。特别是由于卖家数量庞大,商品种类繁多,且分属不同税种及税率,要准确无误地分门别类进行征收难度较大。三是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不易确定。不同税种对应着不同的纳税期限及纳税地点。由于税种的不确定,因而纳税期限也无法确定。此外,电子商务能够有效地跨越时间和空间,商品来源地认定对征税部门带来了极大挑战。四是纳税环节不易确定和控制。网络交易不同于实体交易。实体交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同一时间钱货两讫,纳税义务同时发生。然而以淘宝为例,网络交易包括下订单—发货—确认收货—信用评价的一系列流程,哪一阶段是纳税义务的发生点尚难以确定。

然而,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也日趋成熟,伴随着用户实名制认证、信用体系的建立以及支付宝等作为第三方担保交易的广泛使用,尤其是“大数据”概念的兴起与应用,其中许多问题的解决已初现曙光。

1、纳税义务人的确定。随着电子商务平台的日趋成熟,网购平台应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工商及税务部门协同合作,建立跨部门、跨行业的数据集中处理中心与征纳平台。由网购平台对每一个卖家的交易次数及金额加以统计,并将之与是否需要纳税挂钩。一旦该卖家的交易额或交易次数超过一定标准,网购平台有权要求其到相关的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否则可以对其采取一定的惩罚措施。包括降低信用评级、扣除保证金、限制交易甚至关闭网店等。在上文中分析了传统征纳方式所造成的地区间税收与税源的背离,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在对电子商务征税中,应由卖家根据每一笔交易的具体收货人地址将税款归入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并利用数据集中处理中心在交易完成时划转税款。这就避免了征税过程中税负背离的发生,而在数据交换、集中畅通无阻的背景下,这一方案并不会使效率显著降低。在这一过程中,支付宝等独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负责监督各方行使职责,确保数据金额准确无误。

2、税种、税率的确定。税务机关应加强和电商平台的合作,利用淘宝平台获得商品和劳务交易的相关信息,包括交易商品的种类、数量、价格和卖家的经营状况等。而电商平台也应加强自身的监督、管理与建设,保证数据的安全性,确保数据的真实性。由专家根据电商平台提供的信息进行分类汇总及分析,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分别对不同商品研究确定适合的增值税、营业税税种、税率,并对不同收入及经营状况的网络卖家确定适宜的所得税税种、税率。

3、将电子签名嵌入交易软件。即时通讯软件自创立之初,就在电子商务的发展中发挥着及其重要的作用,极大地提升了买卖双方的便利度。而支付宝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其担保交易的模式,为买家提供了支付保障,也避免了买家对卖家信誉、产品质量的担忧。将电子签名嵌入阿里旺旺和第三方支付软件,可以自动搜集交易数据,并将其发送至数据集中处理中心,为将来的税收征纳做好数据搜集工作。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要避免所搜集的数据泄露,被不法分子所利用。

以上分析建立在“大数据”已充分建立的基础上,只有在数据能够有效流动、集中与利用的基础上,才能将交易信息转化为数据,并最终成功转化为税收收入。否则,对电子商务的课税将难以兼顾成本与收益,最终得不偿失。

六、小 结

电子商务目前作为一个发展迅速且充满活力的新兴行业,是否对其征税影响巨大,不仅影响着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甚至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然而其发展极大地倚仗了无税条件下的价格优势,并利用这价格优势对实体零售业造成了极大的冲击。计量结果表明,电子商务的发展已然对实体零售业产生了不利的影响。而实体零售业自身的高税负,也是造成其发展缓慢的原因之一。商业竞争的主要因素应该是商品的质量和相关服务,而不是税负的差异。因此在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时,必须要在公平与效率之间达成均衡,既能够实现公平又不会降低效率。在此之外,传统的税收征管方式不断造成税负背离,加剧着地方间财力的差异,因此应当考虑将对电子商务征税作为一个对传统税收征管方式改革的契机,从而是我国的税制更加完善。

而电商平台的不断成熟,以及“大数据”的大量应用,将在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同时,解决许多曾经摆在电商征税面前的难题,在电子商务征税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责任编辑:王成利]

李木子(1992-),女,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博士研究生。

F724.6

A

1003-8353(2016)07-008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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