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看镜界

2016-09-21 03:53
中国眼镜科技杂志 2016年5期
关键词:配眼镜眼镜店店员

法眼看镜界

如被告王新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由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09元,由被告王新丹负担人民币791元。

温州市安视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原告认为插销在构成权利要求书中所载装配件的同时,与权利要求书中所载的固定螺丝构成等同的技术特征。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并不包含原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固定螺丝这一技术特征,在适用等同原则进行比对时,不能宽泛到实际上取消该技术特征的程度,因此被诉侵权产品并不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提起上诉,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权利要求中采用“包含”的表达方式,应解释为至少含有权利要求中述及的结构组成部分。并列出现在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应当认为其具有不同的技术内容,属于不同的技术手段。不能适用等同原则将属于其中一项技术特征的结构组成部分与权利要求中起亚并列的技术特征相等同。

14岁娃疑被诱导消费 花2100元配眼镜

因为工作忙,华先生也想趁机锻炼一下14岁的儿子,就给了孩子2000元,让他去配眼镜顺带买点东西。让他没想到的是,在眼镜店工作人员的建议下,孩子配了副眼镜,花了2100元,身上只剩两块钱,步行了三四公里才回到家。

家长:14岁孩子身上有2102元,配眼镜花去2100元。

在华先生看来,2100元的一副近视眼镜,并不便宜。当晚,他赶紧致电眼镜店,却被告知眼镜已送去加工了,无法退款。让他不解的是,眼镜店怎么就为孩子“量身打造”了一款2100元的眼镜?同时他质疑,给孩子配价格较贵的眼镜,眼镜店在已知家长联系方式的情况下,为何不能告知家长?

孩子:阿姨说我度数太高,得配好点的眼镜。

孩子讲述了配眼镜的过程。他说,爸爸当天给了他2000元,让他去配眼镜、买东西,他觉得配眼镜比较重要,就直接去了眼镜店。进店后,店员给他验光,结果显示他左眼675度,右眼775度,两个眼睛都有100度散光。“那个阿姨说我度数太高,要配个好一点的眼镜,否则度数会越来越高。”

在这样的建议下,店员给他拿出价格表,上面有不同的价位,最后他选了居中的一个,2180元一副,价格超出了他的承受范围,就给工作人员说,他身上带的钱不够。随后,孩子被告知,镜片可以打折,一副镜片打8.8折后,是1918元,加上238元(活动价188元)的镜架,一共2106元。孩子说,他看了价格最终和他身上的钱差不多,就试着问能不能再便宜点,对方就将零头抹去了,收了2100元。

在购买过程中,眼镜店店员没有问过孩子口袋里有多少钱。

眼镜店:推荐的是适合孩子的产品,但没告知家长确实不对。

店长表示,得知孩子家长对配镜一事有意见后,她立刻跟店员了解详细情况。她确认,整个过程中,店员没有任何强制消费,选镜片和镜架都是经过孩子同意的。

律师说:超出未成年人支配能力监护人有异议,店家应退款。

律师表示,14岁的小孩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律师认为, 2000多元的眼镜对学生来说,显然超出了其支配能力,因此店员应和其监护人联系,征得同意后再销售。若监护人提出异议,店家应退货退款。此外,店家按照孩子所有钱款的上限推荐销售,也属于恶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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