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正义思想及重要启示

2016-09-20 05:14蓝春娣冯霞
理论探索 2016年5期
关键词:马克思

蓝春娣 冯霞

〔摘要〕 马克思正义思想以人类社会为立足点。这一独特的立足点决定了马克思正义思想与众不同的基本主张,包括为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谋利益的基本立场,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价值旨归,按劳分配与按需分配的分配正义原则,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实现路径。这些基本主张既超越了西方传统正义思想,也启示我们在当前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过程中,始终要以人民的利益为根本,要着眼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要调整好收入分配格局,要大力发展生产力和完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各项保障制度。

〔关键词〕 马克思,正义思想,西方传统正义思想,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中图分类号〕B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6)05-0022-07

受西方国家关于“马克思与正义”之争、新自由主义尤其是罗尔斯《正义论》的影响,以及近年我国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贫富差距悬殊等民生问题的突出,马克思正义思想逐渐成为我国学界的一个热点问题,研究成果呈逐年增加趋势,研究视角越来越广泛,研究内容越来越透彻。由于马克思的理论是一种批判性理论,如果研究不与他的批判对象相联系,其科学性、真理性与革命性则难以显现。另外,一种理论之所以有旺盛的生命力,通常是因为它与社会现实紧密相结合,马克思理论就是这样一种与现实紧密相结合的理论。因此,研究马克思理论需要与现实相联系,否则其生命力就会大打折扣。鉴于此,本文将理论与现实相结合,阐明马克思正义思想的基本主张,揭示其对西方传统正义思想的超越,以及马克思正义思想的当代启示,为促进我国社会公平正义提供理论依据和智力支持。

一、马克思正义思想的基本主张

马克思正义思想与西方传统正义思想不同,其中,古典正义思想强调城邦正义,个人正义服从于城邦正义,以追求个人的善或德性作为最大幸福目标,是公民社会正义思想;古典自由主义正义思想强调个人正义,政府的存在是为了保护个人利益,个人以追求自由和权利为最大目标,是市民社会正义思想。马克思在对它们进行批判解构的基础上,确立了既不同于古代以公民社会为立足点的城邦正义思想,也不同于近代以市民社会为立足点的自由主义正义思想,而是以人类社会为立足点的人类社会正义思想,这正如马克思所说,“旧唯物主义的立脚点是市民社会,新唯物主义的立脚点则是人类社会或社会的人类” 〔1 〕502。立足于人类社会这一制高点的马克思正义思想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为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谋利益是马克思正义思想的基本立场

正是马克思立足于人类社会这一制高点来思考问题,决定了其整个理论,包括其中的正义思想围绕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利益这一红线而展开。早在《莱茵报》工作期间,马克思对林木盗窃法案及造成摩泽尔河岸地区农民贫困的原因分析,就是站在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利益的立场上,促使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正义思想进行批判,发现黑格尔颠倒了国家与法和市民社会的关系;提出要深刻认识国家与法等上层建筑的关系,就要深入市民社会,即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找;于是,马克思深入政治经济学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展开批判。根据历史唯物主义原理,上层建筑由与之相适应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归根到底由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社会物质财富由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所创造,然而在对社会物质财富进行分配时,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所得部分却是微薄的,特权者所得却是丰厚的,这是非正义的;不仅产品分配非正义,而且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在资本家鞭条等非正义的生产环境下,忍受非人的劳动强度等。可见,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使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在资本主义社会遭受着无尽的剥削、压迫、奴役和蹂躏等不正义的待遇。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要改变这一现状,就必须消灭造成社会非正义的根源。为实现这一目标,马克思制定改变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状况的纲领和策略,在实践中领导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进行革命,目的就是要想方设法消灭剥削制度。可见,马克思正义思想始终是站在为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谋利益的立场上进行的。

(二)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马克思正义思想的价值旨归

马克思正义思想是建立在对理论和现实批判的基础之上,其目的是为了消灭社会非正义的根源,实现理想的正义社会,而理想的正义社会即是共产主义社会,因为“真正的自由和真正的平等只有在共产主义制度下才可能实现;而这样的制度是正义所要求的” 〔2 〕582。未来共产主义社会“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3 〕666。马克思关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思想的提出经历了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马克思在其博士论文中提出原子般的个人的自由是在与“他物”“他者”的关系中的自由,这是马克思最早从社会关系角度对人类个体的自由进行抽象而思辨的思考,蕴含着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思想的萌芽;在《莱茵报》工作时期,马克思通过社会实践,接触到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各种苦难,开始旗帜鲜明地为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争取自由、民主、权利等问题进行辩护,提出“相互教育的自由人联合体”观点,这是马克思第一次提出“自由人联合体”的概念;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运用异化劳动理论解释“自由人联合体”的本质特征是“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认为“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 〔4 〕119;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进一步指出,“真正的共同体”是“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下的“联合体” 〔3 〕666;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深入分析,再次阐明资本主义社会必将被“一个更高级的、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所取代的观点。这一系列的陈述表明,马克思正义思想的价值目标始终是为了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三)按劳分配与按需分配是马克思实现正义的基本原则

马克思认为,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劳动者处于平等的劳动地位,不再受资本的剥削和压迫,消除了人与人之间矛盾冲突的总根源,是实现了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正义社会。在这个社会里,由于所处的阶段不同,其所实行的分配正义原则不同。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社会,“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他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 〔1 〕304,因此,这一阶段对社会财富的分配只能依照按劳分配原则进行。按劳分配原则的提出和实行,是历史的一大进步。根据这一原则,一方面可以有力地证明资本主义社会剥削的非正义性;另一方面,可以有力地证明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消灭了阶级剥削和压迫,消除了一切不对等的权力支配关系,任何人都是按“同一尺度去计量”其贡献大小的分配原则的正义性。当然,这一分配原则,确切来说,是形式正义和实质非正义的有机结合。说它是形式正义,是因为任何人都是用“同一尺度去计量”其贡献大小,而无其他计量标准,这是同为人的平等权利,是正义的。然而,正是“同一尺度去计量”的标准,仍遵循的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等价交换原则,没有考虑个体之间的能力、智力、体力及家庭负担等各方面的差异,因而导致实质上的非正义。正因为如此,所以马克思认为按劳分配原则是就现有条件而言的最优分配原则,是一种过渡性原则,最终是要过渡到共产主义社会的按需分配原则。在进入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后,旧的社会分工消失,劳动不再是谋生而是生活的第一需要,生产力高度发达,且人们的精神境界也大有提高,此时,可以从按劳分配原则过渡到按需分配原则。然而,按需分配原则却遭到了如布坎南、卢克斯等学者的批评,其理由是人类之所以需要分配正义原则是因为分配资源的适度稀缺和自私自利的人性所决定,而在共产主义社会“(分配)正义环境业已消失,或者已经减弱到在社会生活中不再发挥重要作用” 〔5 〕74,因此任何正义原则,包括按需分配正义原则都不再需要。其实,布坎南、卢克斯等学者的观点是将马克思按需分配原则所需分配的前提误解为所需分配的所得物。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之前,学者所讨论的分配主要是基于所得物的分配而言,而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马克思所设想的按需分配,主要是基于“人的自我实现”而言。在马克思看来,每个人的需要都是有差别的,只有实行按需分配才能满足每个人特殊的需要。如果不实行按需分配而是实行按劳分配,用“同一个尺度去计量”不同人的所得,这实际上忽略了人的个性和特殊性,因而实质上是非正义的。按需分配由于是从“现实的个人”出发,着眼于人的不同需求,重视人的个性和特殊性,才能真正满足人的自我实现需要,才是所追求的实质正义。可见,马克思的分配正义原则在共产主义社会中的设想是不同阶段不同的分配正义原则,其中,在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在共产主义社会的高级阶段,实行按需分配原则。

(四)消灭私有制、建立公有制是马克思正义思想的实现路径

马克思正义思想的实现路径经历了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自《莱茵报》时期马克思接触到社会的各种非正义现象,尤其是对资本主义社会非正义的哲学基础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的批判之后,马克思清楚地意识到自由、平等、权利、公平、公正、正义等待遇,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在资本主义社会是不可能仅仅通过批判的方式来实现的。批判虽能唤醒民众的革命斗志,但绝不能代替革命,因为“批判的武器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要与黑暗的旧社会相决裂,就必须付诸于革命,消灭阶级、消灭分工、消灭私有制。因此,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呼吁全世界无产阶级团结起来,实行武装革命斗争,以暴力夺取政权。为此,马克思对为何革命、革谁的命、谁来革命等问题进行了阐述。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社会虽然较之于之前的社会,生产力得到巨大发展,物质产品得到巨大丰富,但是,处于资本主义社会中的无产阶级在创造巨大物质财富的同时,也遭受着巨大的剥削、压迫、奴役和蹂躏等非正义待遇,且这种非正义的根源是生产资料私有制所致。因此,要实现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解放,消除剥削、压迫、奴役和蹂躏,实现一切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就必须进行彻底的革命,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而这只有靠受苦受难最深的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彻底革命才能实现。可见,在《共产党宣言》及之前,马克思主张进行彻底的武装革命斗争来夺取政权,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但是,这种思想在随后的政治经济学系列手稿、尤其是《资本论》中发生了变化。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指出资本家为了追求更多的剩余价值,不断地进行资本积累和扩大再生产,结果导致生产资料越来越集中到少数人手中,更多的人变得一无所有,社会出现两极分化,社会矛盾加剧。与之同时,资本家也在现有的社会框架内进行适当的变革,以缓和社会矛盾,而由于资本主义社会的这种变革是以生产资料私有制这种根本经济制度不改变为前提的,因此,它的变革只是治标不治本的改良措施,无法从根源上解决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当改良措施枯竭时,资本主义社会就必然会从其内部开始解体,最后不得不废除造成问题的根源——生产资料私有制,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从资本主义社会向共产主义社会转型。可见,在《资本论》时期,马克思并没有像《共产党宣言》时期那样,强调通过武装革命斗争,采取暴力革命的方式来消灭私有制,实现共产主义,而是通过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内在矛盾的剖析,从经济物质条件方面来说明生产资料私有制被生产资料公有制、资本主义社会被共产主义社会取代的历史趋势。从《共产党宣言》到《资本论》,马克思均是在理论上对其正义思想的实现路径作阐释。其实,马克思对其正义思想的实现路径不仅有理论上的阐释,而且将其用于指导实践。如马克思在巴黎公社运动中将自己的正义思想付诸了实践,为其制定了具体的革命措施,包括废除常备军而代之以人民武装、废除常设警察和官僚制度而代之以人们普选的公社委员、废除宗教和教育的阶级属性代之以人民教育,等等。这些具体措施虽然没能指导巴黎公社取得革命的胜利,但是制度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保障的思想却为此后的无产阶级革命斗争树立了光辉榜样。至此,马克思正义思想的实现路径经历了由原来的武装革命斗争到具备物质条件、再到制定合理制度来消灭私有制、建立公有制的过程。所以,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对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不同时期设想了不同的分配正义原则。

以上粗略地勾勒出了居于人类社会立足点的马克思正义思想的基本主张。可见,马克思不仅有自己独特的正义思想,而且其正义思想内容广泛、内涵深刻,体现了马克思正义思想的“一体多面”性,它的一体主要体现在马克思从人类社会高度追求人类解放,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多面主要体现在马克思从追求人类解放的基本立场、价值旨归、分配正义原则和实现路径等方面来阐述其正义思想。梳理马克思正义思想的基本主张,不仅可以驳斥各种对马克思正义思想的曲解、误解,甚至认为马克思没有正义思想的观点,而且还可以辨明马克思正义思想对西方传统正义思想的超越,为我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供理论依据和智力支持。

二、马克思正义思想对西方传统正义理论的超越

施特劳斯将流派众多、内容广泛、成果无数的西方传统正义思想分为古典正义思想和古典自由主义正义思想。古典正义思想由苏格拉底创始,柏拉图继承,被亚里士多德、斯多各学派以及基督教思想家所发展;而在马基雅维利之后,由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人发展的正义思想为古典自由主义正义思想 〔6 〕121。两种正义思想既有相同之处,也有其不同之处。其相同之处在于:两种正义思想都深入分析了人,讨论了个体之间以及个体和共同体的关系;核心概念都是“应得”理念,认为每个人得其所应得就是公平正义的;都是以历史唯心主义为方法论指导,是精神的镇痛剂而不能从根本上改变人的现实处境。其不同之处在于:一是两种正义思想所注意到的人的内容不同,前者注意到了人的理性,后者注意到了人性。二是两种正义思想所讨论的个体和共同体的关系不同,前者承认城邦,城邦高于个人;后者强调个人利益高于一切。在个人与个人的关系中,前者强调立法者与大众之间存在着先天的不平等,后者则强调人与人之间是生而平等的。三是两种正义思想的“应得”所指不同,前者是一种等级正义,因此不同等级得到的东西不同是正义的;后者是一种形式正义,从形式上每个人得到了其应得的东西就是正义的。四是对个体生活具有不同的规范,前者突出对美德的追求,后者则突出对权利的追求,等等。对于这两种影响人类历史进程的西方传统正义思想,马克思早期对其是向往和追寻的,但自从在《莱茵报》工作时期对社会现实的接触,尤其是贫苦人民在经济问题上的非正义遭遇,促使马克思对其进行了反思与批判,最终在批判解构的基础上实现了对西方传统正义思想的超越。

(一)立场之超越:从为特权阶级谋利益到为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谋利益

从西方古典正义思想和古典自由主义正义思想的共同点来看,他们都不是站在为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谋利益的立场上。西方古典正义思想强调共同体的城邦正义,个人服从于城邦,以追求个人的至善或德性为最大幸福目标。他们之所以强调共同体的城邦正义,是因为他们生活的年代刚刚经历了伯罗奔尼撒战争,雅典民主制政体出现危机,整个希腊城邦制度走向没落,作为奴隶主阶级思想家的柏拉图忧虑着城邦的命运,为此,他们站在统治阶级的立场上提出城邦正义,要求所有人都对城邦的和谐稳定作贡献。古典自由主义正义思想是伴随工业革命的发展而产生的,工业革命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为了让经济得到进一步发展,一方面,需要给个人更多的经济发展支配权,为其提供保障;另一方面,也要为因经济发展而出现的利己主义、个人主义及社会秩序混乱等问题提供应对措施。因此,古典自由主义正义思想的代表洛克等人在国家和政府与个人的关系上,强调政治自由主义,主张人们根据某种契约来组建国家和政府,并赋予其制定法律的权利,进而通过法的正义来保障人们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可见,西方传统正义思想都不是站在为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谋利益的立场上,其中,古典正义思想是站在统治阶级的立场上思考正义问题,古典自由主义正义思想是站在新兴资产阶级的立场上思考正义问题,而马克思与其不同,他站在维护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利益的立场上思考正义问题,从而实现了对西方传统正义思想的超越。

(二)价值旨归之超越:从为城邦利益、个人权利到为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古典正义思想是一种等级正义思想,目的是为了维护城邦共同体的利益,而古典自由主义正义思想则强调权利正义,目的是为了维护私有财产基础上的个人权利。柏拉图在对待私有财产问题上,主张取消统治阶级和武士阶级的私有财产,实行平均主义式的共产主义制度,而对劳动者阶级则主张保留其私有财产。表面上看,似乎在维护劳动者阶级的财产权利。然而,实际上这是在利用劳动者来维护统治阶级利益。柏拉图之所以主张保留劳动者的私有财产,是因为在他看来,劳动者不参与政治活动,其个人财产少得可怜,既不足以也不需要对其进行保护,但劳动者必竟是社会的大多数,要是能将其团结起来,其聚集的力量却是最大的。因此,要通过保留其私有财产来团结力量。可见,柏拉图的等级正义并不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利益,而是为了维护统治秩序,保护和增进城邦共同体的整体利益,正如柏拉图所说:“我们的首要任务乃是铸造出一个幸福国家的模型来,但不是支离破碎地铸造出一个为了少数人幸福的国家,而是铸造一个整体的幸福国家。” 〔7 〕25而伴随工业革命发展而来的古典自由主义正义思想,经济上的发展要求取得各项相应的权利,追求的是自由、财产等权利正义,目的是为了维护私有财产基础上的个人利益。马克思在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剖析中发现,资本主义社会经济领域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各个环节都是非正义的。经济领域的非正义说明,在资本主义社会,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在资本逻辑下遭受着非人的待遇,要改变这一现实,就要消灭造成这一状况的根源——生产资料私有制,代之以生产资料公有制,改变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人与人的平等相处,人的需要、能力、个性的全面发展,即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可见,马克思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价值旨归的正义思想既超越了古代社会以城邦整个利益为价值旨归的正义思想,也超越了近代用以维护资产阶级个人权利的正义思想。

(三)分配正义原则之超越:从虚假正义、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

按劳分配、按贡献分配等分配正义原则其实并不是马克思的首创,如古典正义思想的代表亚里士多德就有这种思想。亚里士多德的按比例平等分配的正义思想主张多劳作的人多得,少劳作的人少得,这是一种按劳分配的正义思想;同样,在论证付税与从社会分得财物的关系时,亚里士多德认为多负税的人应从社会分得的财物多,少负税的人从社会分得的财物少,这是一种按贡献分配财物的思想。不过,亚里士多德的按劳分配、按贡献分配等正义思想,都是与等级正义联系在一起。以按贡献分配为例,亚里士多德在论证之前规定,贡献是指其向社会提供的价值,而所提供的价值不仅包括劳动所创造的价值,也包括以负税等形式向社会提供的价值,向社会贡献的价值越多,获得回报就越多。亚里士多德的这种按贡献分配的正义思想实际上是一种虚假正义,实质是不正义的,因为从社会整体来看,富人财富较多,自然负税也较多,所以,富人因此从社会获得的财物也就越多。可见,他是用表面的虚假正义来掩盖实质的不正义,表面上是多劳多得,多贡献多回报,而实际上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利益。古典自由主义虽没有像亚里士多德那样正式讨论分配正义原则,但是他们受启蒙思想的影响,从自然状态出发,在契约理论基础上形成了较为丰富的正义思想,涉及到了分配正义原则问题。如洛克为了保护完备无缺的自然状态,主张每个人让渡一部分个人权利来建立国家,进而通过立法来保护个人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等。就财产权而言,洛克主张在政府立法的保护下,通过个人劳动来获得无人开发的自然资源,使其成为自己的私有财产,这是一种对自然资源进行按劳分配的思想。这种思想建立在立法的保护之下,如果法律对其有相应规定,那就是正义的。至于法律是否真的能对自然资源进行合理分配,这不是其所需考虑的问题。所以,这种注重法律制度程序、注重形式,而不关心实际内容的正义思想,是一种形式正义,而不是实质正义。这正如康德后来所说,正义的法则和所有的道德法则一样,它是“形式”的,而不是“实质”的。马克思正义思想的分配正义原则与西方传统正义思想的分配正义原则不同,他的正义原则是建立在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消灭阶级、消灭剥削基础上的一切人自由全面发展的正义原则,是着重于满足人的个性、特殊性的正义原则,是一种实质正义,从而超越了西方传统正义思想。

(四)实现途径之超越:从个人正义、法正义到消灭私有制实现公有制

古典正义思想主张牺牲劳动者的自由和权利来维护整个城邦的利益。柏拉图将正义分为城邦正义和个人正义,其中个人正义是城邦正义的实现途径。为实现城邦正义,柏拉图把社会成员分为统治者、武士和劳动者三个等级,要求统治者运用自己的智慧来服务社会;武士运用自己的勇敢来协助统治者做好统治工作;劳动者则要节制欲望,安分守己,努力劳动。如果每一等级的人们都能做好与本等级相应的事务,不越界就实现了个人正义,而个人正义得到实现,整个城邦正义就得以实现。由于个人正义的实现是通过要求人们各尽其职、安守本分而不越界来实现,这样对于劳动者来说就是即使被奴隶、被压迫,也得安守本分而不越界,否则就不能维持个人德性,不能实现个人正义。可见,柏拉图这种通过个人正义来实现城邦正义的路径,实质上是牺牲了劳动者阶级的权利,是实质非正义的。亚里士多德则认为,社会整体正义需要通过比例平等正义和矫正正义来实现,但因其比例平等正义和矫正正义是建立在天赋或才德的基础上,而天赋或才德是与不同等级相联系的,因此,这种与等级相联系的正义实际上也是无法让全体社会成员享有实质正义的。古典自由主义正义思想主张通过社会契约组建国家或政府来保护个人权利,为了防止国家或政府权力的滥用,国家权力应该分立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权力,相互制衡。其中,尤为重要的是立法权,认为法律是维护个人权利的有效工具,具有无限至上的权威,能有效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然而,由于古典自由主义正义思想是建立在维护私有制基础上的个人权利,因而,这种通过立法等制度来实现的正义,只是一种形式正义,而非实质正义,也不能实现所有人的自由平等。而马克思与其不同,他主张通过消灭造成社会不正义的根源——生产资料私有制来实现正义,追求的是为人的权利,追求的是一切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实质正义,因而马克思正义思想在实现路径上也超越了西方传统正义思想。

三、马克思正义思想的重要启示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的快速发展,我国出现了各种利益集团,一些社会矛盾和问题也日益频繁发生,如出现住房、医疗、教育、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等事关社会公平正义的民生问题,这些问题如果解决不好,势必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与长治久安。而超越于西方传统正义思想的马克思正义思想,对化解这些问题,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启示。

(一)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应以人民的利益为根本

新中国成立后到改革开放之前,受苏联的影响,我国在收入分配方面基本上采用的是平均主义分配政策,大家一起劳动,一起吃大锅饭,结果社会是高度平等的,但却严重地伤害了人民的劳动积极性,生产力一度停滞不前,人们的基本温饱问题难有保障,这直接伤害了人民的根本利益。改革开放后,在市场经济的指引下,民众大力发展经济,出现一心向“钱”看的状况,导致经济社会出现众多非正义的现象和问题,如食品安全没保障、医疗卫生困难、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等等,这些影响社会公平正义问题的出现与我国经济社会政策的指向有很大的关系。新中国成立初期,旧中国留给我们的是千疮百孔的烂摊子,如何巩固新生的政权,如何尽快解决人们的温饱问题,是摆在党和国家面前的重大而棘手的问题,于是,以毛泽东为核心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果断作出发展生产力的决定。然而,由于当时刚打完胜仗的人们高估了自己的能力,误以为只要肯干就可以跑步进入共产主义社会,于是出现了“大跃进”“文化大革命”等过失,这些过失使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严重退步。邓小平同志领导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作出了改革开放的决定,重点是发展经济,侧重追求经济效率,随之而来的副产品是,社会各种非正义现象和问题不断涌现,如食品不安全问题泛滥。泛滥的不安全食品问题就与我国经济社会政策的指向有关,一些人为了追求经济效益置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死于不顾,没有考虑人民的利益,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好在党和国家早已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开始在系列方针政策中强调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不仅要有经济指标的提升,更要彰显人民的利益,将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如“中国梦,归根到底是人民的梦,必须紧紧依靠人民来实现,必须不断为人民造福”,“我们要随时随刻倾听人民呼声、回应人民期待……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等等。换言之,马克思为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谋利益的正义思想启示我们,在当前我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过程中始终要以人民的利益为根本,在这个问题上曾出现的失误是血的教训,务必要以此为戒。

(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应注重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马克思所阐述的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思想包括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发展和个人能力、需要、个性等的全面发展。在人与自然的关系方面,“人类中心主义”的指导思想使我们忽略了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错误地过度开发自然、利用自然,结果造成生态环境的破坏,进而受到自然环境的惩罚,如因环境污染所造成的各种重大疾病的频繁出现就是例证。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方面,一度“官本主义”“权力主义”盛行 〔8 〕,人与人之间不可能平等地享有起点、机会、过程和结果的平等,发展成果难以共享。在个人能力、需要、个性的全面发展方面,现阶段生产力还不发达,劳动还是谋生的第一需要,个人将其大部分时间、精力都放在了谋生上,其能力、需要、个性难以实现全面发展。我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以马克思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思想为理论依据,目标就是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因此,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过程中,就要从人与自然、人与人以及个人能力、需要、个性全面发展三方面着手,注重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强调并号召实现生态环境正义,要求在不同地区、不同阶层、不同利益群体、不同代际之间要遵守生态环境权利与义务的均衡,在不同国家之间也要遵守生态环境权利与义务的均衡。在人与人的关系上,强调建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来保障每个人享有起点、机会、过程和结果的平等,让每个人共享发展成果。社会保障体系保障的不仅是每个人的平等权利,更是每个人能力、需要、个性全面发展的保障。比如,机会的平等就是让每个人都可以充分展示自己的能力和个性,让每个人共享劳动成果,让大家有更多的空闲时间来保障自己能力、需要、个性的自由全面发展。

(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要调整好收入分配格局

马克思对共产主义社会分配正义原则的设想告诉我们,实行何种分配正义原则是受多种因素所决定的,如生产力发展水平。现阶段,我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劳动产品不够丰富,物质财富不能满足人们日益增加的物质文化需要,人们的精神境界也还有待提高。因此,这一阶段对社会财富的分配只能依照按劳分配原则进行。而由于按劳分配是按“同一尺度去计量”,没有考虑个体之间的能力、智力、体力及家庭负担等各方面问题的差异而导致实质非正义。为此,我国在当前的收入分配实践中,要调整好收入分配格局。一是要避免平均分配。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对马克思分配正义思想中的“同一尺度去计量”标准错误地理解为绝对的平等,结果的平等,导致平均主义盛行,束缚生产力的发展,惨痛的历史教训,应该铭记。二是要避免收入差距过分扩大,贫富两极分化。改革开放后,在邓小平同志共同富裕思想的指导下,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企业和一部分人快速地先富了起来,然而先富带动后富的状况却不乐观,贫富差距逐渐显现,发展至今出现收入差距过分扩大及贫富两极分化的不良状况。三是要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根据马克思分析“同一尺度去计量”导致实质非正义的原因是没有考虑个体之间的能力、智力、体力及家庭负担等各方面问题的差异,鉴于此,我国在现有条件下的分配政策应该考虑到这些差异,合理布局初次分配、再次分配和第三次分配的关系。在初次分配领域重效率,在再次分配领域重公平,同时用第三次分配调节收入差距,缩小贫富差距,实现共同富裕,使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四是要完善社会保障等相关配套制度政策。马克思在批评拉萨尔“不折不扣”的分配政策时,指出产品在进行个人分配之前,需进行“用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的扣除”,这实际上就是要扣除一部分用以社会保障所需费用,以帮助需要帮助的人,即是要建立完善社会保障、慈善事业等制度,它们作为再次分配和第三次分配的有效工具,起到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稳定社会秩序并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

(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应大力发展生产力和完善各项保障制度

马克思认为,公平正义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但又不够发达的产物;代表人类解放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社会,不会自然而然地产生,而是要等到资本主义社会以及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得到充分发展时才有可能实现,等等。马克思的正义思想表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需要大力发展生产力。为此,要消除当今各种非正义现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就要大力发展生产力,包括保护好为生产力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障的生态环境;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大力发展绿色经济、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实现生产力绿色增长;加强教育,以培育更多的复合型人才,为生产力的发展提供智力保障。马克思不仅指出要大力发展生产力,还指出分配是由生产决定,分配的性质、方式和状况由生产方式的性质和状况决定。换言之,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需要变革生产关系,包括坚持和完善我国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形式;完善不同社会团体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内部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收入分配制度;完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各项配套制度,为社会公平正义提供制度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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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5〕布坎南.马克思与正义〔M〕.林进平,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

〔6〕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和历史〔M〕.彭刚,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3.

〔7〕柏拉图.理想国〔M〕.郭斌和,张竹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

〔8〕汪荣有.干部清正:对干部从政道德的高度概括〔J〕.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1).

责任编辑 苏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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