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呦呦争议背后的实质是我国专利制度亟需完善的诉求
屠呦呦教授获得诺奖后的争议并非首次,此前她获得2011年度“拉斯克奖”时也在其业内引起过巨大的争议,焦点集中于“发现先后之争”及“谁的贡献最大”,与此情此景无异,只是诺奖的知名度把这个争议推进了公众的视野。
事实上,青蒿素发现前后,我国正处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专利制度的空白期,有资料显示,从1977年开始我国研究机构陆续在国内外杂志或国际会议上发表有关青蒿素的研究成果,但是这些研究成果都因为缺少专利保护而被全世界无偿共享。1985年我国开始实施专利法之后,科研单位开始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许多青蒿素后续研究成果申请得到了专利,但对于此前合作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应当如何界定等诸多问题并未得到一致的答案。
综合与屠呦呦教授相关的争议,最后都不难分辨出一个真相——在完全没有专利制度保护的社会环境中,一旦出现难以界定合作单位或者研究人员对于科技创新成果的贡献时,几乎可以断言会引发参与科研各方的矛盾,而这明显不利于科技创新成果的诞生。(文 杨凯)
在诺奖把生理学或医学奖颁给了中国女药学家屠呦呦之后,随着事件的发酵,徒生了两种不同的声音——赞美和埋怨漫天齐飞,这样的结果像极了欧·亨利小说的一贯结局:意料之外却又在情理之中。民主的进步、社会的包容与开放使不同的个体发出了不同的声音,我们应该为之庆幸。笔者一贯认同“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笔者对于屠呦呦因开创性地从中草药中分离出青蒿素应用于疟疾治疗,从而获得今年的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这一事件持祝贺与支持的态度。众所周知,青蒿素被国人涉及研究伊始,就历经了数代科研学者的辛勤付出,最后经由屠呦呦成功用于疟疾的治疗。
从某个意义上来说,屠呦呦是医学领域青蒿素的集大成者。不可否认的是,倘若没有她在中西医药理学的触类旁通,没有创造出用乙醚来制取青蒿素的方法(这是最原创最重要的发现),那么青蒿素可治疗疟疾这一喜人结果不知何时会诞生吧。传播学的施拉姆和力学的牛顿,虽然二者在各自的领域都是“教父”般的集大成者,但有一点能够肯定的是——他们所取得的对人类社会进步所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成就无不是建立在前人的研究与开拓之上。
对于非议与争议,最好的医治方法是交由时间来治愈。进步与落后,两者之间孰轻孰重,孰大孰小?自然不必多说。(文 李伟)
“包好,包好!这样的趁热吃下。这样的人血馒头,什么痨病都包好!”——《药》,鲁迅
中国的媒体人喜吃这样的馒头,又尤其到了牵扯到国际、国家、荣誉的时候,铺天盖地的“哇哇”声就追随而来,倒也有一番“神鸦社鼓”的气势了。
屠呦呦荣获今年的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她和她的同事发现的青蒿素,使疟疾患者的死亡率显著降低,挽救了数百万人的生命。数年含辛研发,过去的十几年间未见媒体着墨;如今一朝成名,眼下的媒体人却迎来一阵高潮:她是虚的,她不配!
理由为何。仅仅是因为这样一张图:
这份来自1996年某一次国内关于青蒿素评选获奖名单的声明中,且其中仅表述为“提出下列10人作为这一大奖的获得者”,字里行间甚至都不为任何“名单排名以此人在小组中奉献程度为基准排序”的猜测提供落脚之处。
“屠呦呦在国内青蒿素项目集体奖中仅排‘第六位’”,一个“仅”字,嘴脸毕现。此处不提及这样一份用心险恶的报道出自哪家媒体之手,但不得不提的却是中国媒体各种任意诋毁、污蔑、抹黑本国科学家、科研知识分子的风气似乎已经根深蒂固,仿佛在别人的耀眼成果背后,他们意淫得出的“污点”才是卖给读者的最好消遣。
在此我也不禁想要呼吁各位科学界众人,在面对如此这般的报道以及对自己荣誉权有所侵犯的“莫须有”之罪时,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名誉,捍卫自己的权益,捍卫中国学术界应得的一份尊重。(文 严佳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