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土地制度与农民工劳资关系状况研究

2016-09-18 03:47侯风云潘芸红
关键词:农村土地农民工土地

侯风云 潘芸红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与农民工劳资关系状况研究

侯风云潘芸红

中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对农民工劳资关系状况的影响是很明显的,尤其是对农民工工资水平的影响。研究表明,中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对中国农民、外出务工人员以及改革开放后的中国经济发展有积极影响,稳定的农村土地制度为外出务工农民提供了一个基本的保障和劳资谈判底线,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了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作用。实行土地私有制的印度难以确保土地权的稳定,大量农民失去土地,流落城市贫民窟,忍受低工资盘剥。因此,城镇化是一个自然过程,城镇化过程一定要充分考虑农民工进城的生存能力,任何行政命令式的推进都会事与愿违,带来严重后果。

集体土地产权; 失业保障; 土地私有; 农民工工资

一、问题的提出

在我国城乡二元结构下,农民工具有双重身份,他们在工厂中为资本打工,挣取工资,与资本之间形成一个真实的劳资关系;同时他们在家乡仍然拥有可供自己及家庭糊口的土地,因此他们不是一无所有的工人,一旦外出打工受阻,便回家种地,成为农民。这样的一种经济状况,使农民工的劳资关系呈现出与失去土地的印度、巴西等国劳动力不同的特点:打工时,他们没有失业保险,但在失业时,他们可以回家种地维持最基本的生计。农民工的劳资关系状况与农村的土地制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简单回顾国内文献可以发现,对农村土地制度和农民工劳资关系问题的研究几乎都是单独进行的。国内对农村土地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土地所有制关系的争论。不少学者运用西方的新制度经济学和产权学派的理论,分析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2003年随着《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出台,怎样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地权的稳定性与农村增长存在什么联系等问题受到很多学者重视。随着土地流转等相关法规、政策文件的出台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研究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民工问题的文献大量涌现。国内从经济、立法、管理、社会等多视角研究农民工劳资关系状况的文献汗牛充栋,但将农村土地制度与农民工的劳资关系状况联系起来进行研究的文献还未查到,一些文献仅限于农村当前的土地制度对劳动力迁移和农民工市民化的影响,而对于农民工的劳资关系,尤其是土地制度对农民工工资影响的研究几乎没有。就中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对改革开放后资本积累影响的研究文献则更少,甚至在人们的思维中还没有建立起二者之间的联系。本文依此状况,改进夏皮罗—施蒂格利茨怠工模型,构建中国农民工劳资关系模型,解释中国农民工的劳资关系状况,并说明农村土地制度对改革开放后的资本积累所起的作用。文章第二部分对农民工的就业特征进行描述,第三部分介绍改进的农民工劳资关系模型,并进行分析,第四部分对比讨论土地私有权制度下印度的劳资关系状况,最后是结论和建议部分。

二、农民工就业特征描述

改革开放后,大量身体健康、具有一定文化水平的农村劳动力走出家乡,涌向改革开放的沿海地区,涌向城市。他们三五成群或独自走进资本的工厂、工地或店铺,成为改革开放后中国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农民工,具有双重身份,一是在工厂中为资本打工,挣取工资,与资本之间形成一个真实的劳资关系;二是他们不是纯粹的一无所有的工人,因为在他们的家乡仍然拥有可供自己及家庭糊口的土地,一旦外出打工受阻,便回家种地,成为农民。这些人在工人与农民两种身份间不断地进行着角色转换。城乡经济发展的差距和农业的低回报,使农民一旦有机会,就会从农村走向城市,或为了增加收入,补贴家用,或为了增加见识,以求日后更好的发展。尤其是改革开放后,农民家庭面临快速增长的货币开支:子女上学(需要缴纳学费)、生病(原来的合作医疗失去作用)、粮食收购价低(有时甚至出现打白条,农产品增产不增收的现象)、税费负担过重(2006年取消农业税,各种搭车收费的现象得以取消)、结婚盖房生子所需花费等等。如此多的货币支出,仅靠传统的家庭承包土地难以为继,因此对于多数农民而言,外出打工便成为增加收入的首选。

随着城乡收入差距的不断拉大和户籍制度的日渐放松,外出农民工越来越多,这样在农村人口占绝对多数的情况下,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形成一个庞大的农村过剩人口(侯风云,2004)*侯风云:《中国农村劳动力剩余规模估计及外流规模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中国农村经济》2004年第3期。。长期以来在有农民工就业的劳动领域中,一直呈现出一种劳动力供过于求的状态。

劳动力供给过剩以及农民工外出多是无组织状态(三五成群,两人一伙外出,甚至独自一人外出),大量的农民工没有组织保护,基本上是以个体的身份面对资方。而且由于他们外出后,面对陌生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有一种内在的恐惧感,因此面对资方时,往往从心里上表现为一种弱势,总有一种“如果不被接受,该怎么办”的感觉。最为主要的是,他们外出前大多没有很多积蓄,外出打工为了补贴家用,因此身上所带货币极少,除路费及少量的生活费用外,没有多余的货币。而外出一旦找不到工作,便没有了赖以维持其自身生活的费用,甚至连回家的路费都没有,因此外出农民工找不到工作便面临着巨大的生活压力。

这些情况的存在,使农民工在劳资博弈中的谈判力极其薄弱,如果没有政府或代表工人利益的工会捍卫其利益,他们的合法权益极易受到损害。

改革开放后至今相当长的时间内,农民工群体中的绝大部分人,其工资低于城市职工,多从事脏、累、险的工作,劳动时间普遍较长,劳动条件相当恶劣,多数人没有劳动保险,有的甚至被拖欠工资,但他们没有能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正因如此,农民工成就了一个低劳动成本时代,推动了中国制造业和服务业的蓬勃发展。

由于担心找不到工作,担心被解雇而失去赚钱的机会,以及国企改制引发的城市下岗工人的增加,在劳资关系中,劳动力严重供过于求,即使所有企业都支付较低的工资,工人仍有动力努力工作。劳动力的供过于求以及农业收入低下成为监督和约束工人的一种有效机制。

但是如果农民工外出所得收入极低,甚至低于自己在家务农收入,农民的理性选择便是回家务农,这样的行为会带动周围农民不再外出,从而造成劳动供给减少,制约资方支付的劳动报酬不至于过分低下。

三、中国农村稳定土地产权下的农民工劳资关系模型及其意义

假设经济中有数目为N且同质的农民工,理性农民工的选择一是追求工资最大化,二是尽可能避免繁重的工作。由于长期以来农民工供给大于需求,如果工人“怠工”被发现,就会被解雇。或者重新找工作,这必然要承受搜寻工作期间的生活成本压力,或者重新回乡务农(在家务工收入可能低于外出务工收入),两种情况都可能使其收入水平降低。但由于农民务农收入往往低于在外打工收入,而各项生活开支如子女教育费用,盖房娶妻费用,甚至农业生产费用需要,都要求农民外出打工赚取一定收入,贴补家用,因此农民外出打工既有动力也有压力。

在劳动力供过于求的情况下,资方极少给农民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甚至很少签订劳动合同,各地的最低工资法也只是在改革开放若干年后才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3年12月30日颁布《最低工资规定》(第21号),2004年3月1日起施行)。在这样的劳动供求状况下,中国外出就业的农民工的工资水平是不是就可以无限降低,像印度的失地农民的工资水平一般?在中国,农村集体土地不容许农民自己出售(政策规定集体也不能够随便收回或出售农民的承包地),这样保证了农民不论在哪里工作,家乡仍然有一块能够维持其基本生活的土地。在农民工没有失业救济金的情况,即使失业也仍然有一份基本的保障。这与工人没有耕地,失业后没有任何其他生活来源的情形大不相同。没有耕地也没有失业救济金可领的工人,一旦失业,生活水平会急剧下降,甚至面临生存危机,因此这些工人会努力使自己不失业,无论多低的工资收入,多么恶劣的工作条件,都不能因怠工而失业,如发达国家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的情况以及今天一些土地私有制的发展中国家(如印度)的情况。

相对于失业后没有任何保障的国家的工人而言,中国的农民工在家乡有一块可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土地,而且受到法律的保护,从而使农民不会因为一口饭而接受过低的工资水平。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的劳动力市场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市场调节,其中有国家规定的农村集体土地制度给予农民工失业后的基本生活保障。由此我们认为,中国土地集体所有制增强了外出农民工在劳资关系中的谈判力。

我们的研究受夏皮罗和施蒂格利茨(1984)*Shapiro, Carl, and Joseph E. Stiglitz,“Equilibrium Unemployment as A Worker Discipline Device”, 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1984,74(3), pp.433-444.提出的怠工模型启发,结合中国农民工就业的上述社会经济条件,对其进行相应的改进,借此探讨中国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对于农民工劳资关系状况的影响。

我们用农民工在农村的务农收入(第一代农民工基本如此)作为一种经济保障替代夏皮罗和施蒂格利茨怠工模型中的失业救济金,由于农民工在家乡仍然保有耕地,在外失业回乡种地维持最基本的生活基本没有问题。

因此农民工外出务工的瞬间效用为:

如果工人在外就业:

u(t)=w(t)-e(t)

(1)

如果工人丢掉工作或没有找到工作回乡:

(2)

此时农民工的终生效用最大化函数为:

(3)

而农民工的瞬时状态有以下三种:外出就业且努力工作(E)、就业但是怠工(S)(在流水线上工作的工人不容易怠工,但人与机器不同,无论怎样严格监督,有些工种都可能存在怠工行为),以及丢掉工作回家(U)。

假设一个就业的农民工在任何时刻,由于外生冲击*外生冲击是指外界不可抗拒的因素,和工人是否努力没有直接关系。如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导致的大批订单取消,造成工厂开工减少,从而导致大批农民工失业返乡。而失去工作的概率为b,因怠工被解雇的概率为q。

利用动态规划对上述事实进行求解,考虑到时间的连续性,因此使用连续时间动态规划方法。

对于农民工可能的三种状态{E,S,U},假设价值函数为V(·),并设V(E)≡VE,V(S)≡VS,V(U)≡VU,为了求解价值函数V(·),需要分别求出VE、VS、VU。

当农民工的状态为E(就业且努力工作)时,我们可以通过考虑很小的一个时间段[0,Δt],求出其动态优化问题的贝尔曼方程:

(4)

其中,bΔt为农民工在[0,Δt]期间由于外力冲击而失去工作的概率(如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导致中国的外贸产品定单减少从而造成大批农民工返乡),而(1-bΔt)为在[0,Δt]期间农民工在外保有工作的概率。

如果农民工在本期的最优选择为努力工作,则在下一期的最优选择仍为努力工作,农民工不可能因为怠工而被解雇。这种情况在第一代农民工中最为常见,因此具有代表性。

使用一阶近似e-ρΔt≈1-ρΔt可以将上述贝尔曼方程近似地写为:

(5)

将上式移项可得,

(6)

求解VE,价值函数可得

(7)

令Δt→0,对上式右边求极限可得:

(8)

同理可求出VS,ρVs=w+(b+q)(VU-VS),整理后可得:

(9)

作为一个理性的农民工,其选择努力工作的条件为VE≥VS。

也就是说,如果怠工的收益大于努力工作的收益,人们就会选择怠工,这在我国的私营企业中一般不会出现。因为在改革开放后出现的大小私营企业,一般有着严格的管理,如果管理不好,企业就会亏损,如果某些岗位确实不好管理,企业往往就会采取流水线作业的方式进行管理或者雇用严厉的工头进行管理。如果再管理不好,就只好进行激励,从而使其不怠工。

对于第一代农民工而言,他们面对的劳动力市场一般都是严重供过于求,原因在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高生育率到改革开放时正好形成了大规模的劳动供给,而当时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又释放了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加之农产品价格低,农民务农收入较少,而养老及子女甚至兄弟姐妹学费又必须支付,结果大量的农民工面对较少的资本显示了极弱的谈判力。农民工外出后既没有专门的组织为提高其工作待遇与资方进行谈判,也没有足够的生活后备费用供其个体与资方进行持久的谈判,他们初来乍到,处于信息劣势,因此能够找到一个比在农村务农收入多的工作,一般就会选择努力工作,而不是怠工。这就是人们通常说的我国改革开放后的人口红利。

(10)

更具体的解释是,实际工资一般会大于市场决定的均衡工资(因为农民工在家有土地,可以有基本的生活资料),而市场均衡工资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VU,即农民工在农村务农的收入,或者外出农民工在农村(包括务农加务工——兼业)收入,该收入取决于能够找到工作的概率及其家乡收入水平,如果在附近务工的可能性增加,收入则增加,从而VU增加。也即是说,农民工在家收入越多,则其外出务工要求的工资越高。因此,在中国,城乡收入差距的扩大会使农民工在外均衡工资减少。

工人的努力程度是一个分段函数:

(11)

假设一个外出打工者在单位时间内获得工作的概率为α。由于在均衡点,每个工人都努力工作,故农民工在外打工的期望终生效用为VE,因此,

可以求出:

(12)

(13)

最终可以求出农民工劳资谈判的实际工资:

(14)

四、土地私有权下的劳资关系及其社会影响——印度的例证

我们认为,土地私有权下,资本进入农村,极易导致农民失地。而在经济不够发达的情况下,许多发展中国家没有给失业者或者失地农民相应的最低生活保障,也由于劳动力供求状况相当有利于资方,因此最低工资法也极少在这些国家实施。其结果是失地农民进入城市后的工资收入、就业条件和生活状况极其恶劣。这种情况极大地体现在一些发展中国家的贫民窟的大量涌现上,我们以印度为例加以说明。

一个良好的土地制度首先是让广大农民拥有土地并确保土地权的稳定。但是在印度地权没有保障的私有制使耕者不是土地占有者的现象非常普遍,愿意耕种的农民权益并未得到有效保护,夺佃事件时有发生。缺少有效地权保障的农民在土地交易市场上处于劣势,被享有“较大”土地权的土地持有者从自己历年耕种的土地上驱逐出去(盛荣,2006)*盛荣:《印度土地制度效果对中国土地制度改革的启示》,《中国农业大学学报》2006年第4期。。虽然规定土地“最高限额”的立法不断出台,但仍有很多人通过把土地非法转移到自己家族成员和远方亲戚名下等方式,非法拥有很多土地。农村土地极其不均匀的分配,使拥有土地的农业富人与土地权无保障者或无地农民之间的绝对收入差距日益扩大,印度的贫困率长期居高不下。

没有土地的农民大量涌入城市,由于失去了基本的生活来源,也没有社会保障和最低工资法的保护,进入城市后的农民迫于生计只能接受资方给出的任意的雇用条件。大量的农民涌入城市后,造成巨大的就业压力,劳动力市场严重供过于求,于是在劳资双方的谈判中,资方处于主导地位,劳动者工资收入被压低到劳动力价值以下。微薄的工资收入迫使城市贫民花费更多的时间赚钱,劳动时间不断延长。许多家庭,成年劳动力的工资水平不能够维持全家人的生活,儿童也被迫加入到就业大军中,这便进一步加剧了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的状况,同时也使得劳动工资更加低下。低工资也使得城市贫民无力改善生活状况,长期忍受贫民窟恶劣的生存条件。

与中国外出的农民工相比,印度农民由于没有农村赖以生存的土地,因此外出的农民已经没有了回家的可能,流浪在外后,无论怎样的工资条件,他们都必须接受,其生活状况相比于中国的农民工,要差得多,突出表现在工资标准没有底线。前文在叙述中国外出农民工的工资时,我们谈到,由于农村土地的存在,如果在城市获得的工资收入低于回家种地的收入,这些农民工就会回家,于是在家务农收入便成为外出打工者的工资底线。

接着我们用联合国、世界银行、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印度的相关数据和印度2001年人口普查的数据证明以上观点。数据反映了印度失地农民在城市中的低工资,童工大军,生存条件恶劣这些事实,也进一步验证了上文的劳资关系模型,即中国农村集体土地的存在,为中国农民提供了基本的生活保障,也是外出农民接受务工条件的最低界限,即使在中国改革开放后劳动力严重供过于求的情况下,其工资标准也没有低到像我们研究的印度的情况。因为如果工资再低,低于他们回家务农的收入,他们就会回家,而不选择在外务工。也正因此,中国的贫民窟数量远远低于这些实行土地私有制国家的贫民窟数量,劳动力谈判的条件也远远好于这些国家的谈判条件。

我们对印度及拉美国家的工人的工资状况进行了测算,将中国的实际工资与这些国家的实际工资水平进行比较,发现中国的实际工资水平远远高于印度及其它一些土地私有制的发展中国家,如表1所示:

表1发展中国家20092013年实际月平均工资

数据来源:本数据由各国名义月平均工资/CPI,并通过汇率换算成美元计;除中国外,各国名义月平均工资数据引自国际劳工组织数据库;中国名义月平均工资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数据推算得到;CPI数据引自世界银行数据库。

将各国实际月平均工资制成图,如图1所示:

图1 发展中国家20092013年实际月平均工资图

由于中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以及农民稳定的土地产权,随着农村税费全免政策以及种粮补贴政策的实施,加之资本不断渗透进原来的劳动力输出地区,就近就业机会增加,农村劳动力外出压力减小,使中国发达地区劳动力供给增速赶不上需求增速,导致农民工工资上升速度加快,由此带动整个社会工资水平的提高。相比于中国,上述国家的工资增幅则相差很大,如表2所示:

表2发展中国家20062011年实际月平均工资增长率(%)

注:数据引自国际劳工组织数据库。

工资收入低的另一个后果是贫民窟里的贫民无力改善糟糕的生存环境。对印度加尔各答的调查显示,有超过41%的家庭生活在贫民窟30多年,超过70%的家庭在贫民窟生活超过15年。对印度22个贫民窟的研究表明,有9个贫民窟完全没有任何厕所设施,另外10个贫民窟,仅有19个厕所供10.2万人使用(联合国人居署,2002)*UN-HABITTAT,“Debate”2002,8(2), p.12.。

过度拥挤、贫穷,安全饮水、下水道设施缺乏,大量未经处理的垃圾和排泄物,疾病肆虐,高死亡率是贫民窟的常态*迈克·戴维斯:《布满贫民窟的星球》,中译本,北京:新星出版社,2009年,第23页。。如此恶劣的生存环境是收入低微的贫民窟居民不得不承受的。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中国和印度及其他国家都是发展中国家,但实行不同的土地制度,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确保了农民土地承包权,产权相当稳定,因此农民即使外出打工,家中仍然保留耕地,这种状况增加了中国工人的工资谈判力,同时由于有了这样的工资底线,使城市工人的工资水平也不至于过低。相比中国,在土地私有产权的其他国家,由于土地产权不稳,导致土地过分集中,大量农民失去土地。失地农民流浪城市,他们在与资方谈判时,没有任何谈判力,为了生存,多低的工资标准都能够接受,这便从整体上拉低了工资标准,导致其它就业人口的工资水平也在极低的工资标准下确定,从而使整个劳动工资水平相当低下。

中国改革开放之初,很多地方为了招商引资,不惜严重牺牲劳动者的利益,中国第一代外出务工人员也面临严峻的生存和就业环境,但与印度相比,他们多为男性,而且多是季节性的外出务工,如果就业条件过于苛刻,他们还有一条回乡务农的退路。因此,正是中国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并保障广大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因此在国家没有出台最低工资法和社会保险法等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情况下,稳定的农村土地制度对农民和外出务工者形成一个间接保护。农民拥有土地,可以维持最基本的温饱,很少发生社会不稳定的情况。土地对外出务工的农民来说是他们失去工作的生活保障来源,所以他们可以用脚投票来增强自己的谈判力。因此,工资不可能无限制的压低,不但要满足农民养家糊口的需要,而且要高于农业的收入。所以在中国政府忽视农民利益的时候,土地切实发挥对农民生活最基本的保障,尤其是对第一代外出务工者。家中拥有稳定的土地和宅基地,不仅成为其在外工作时的失业“备胎”,而且可以预见,土地也会是他们养老时的保障,对于他们而言,保证土地权的稳定和增加农业收入是极其重要的。因此我们认为中国农村土地政策的调整以及在推进新型城镇化的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土地对于农民工的保障作用。

五、结论及建议

我们认为,新中国建立后逐步形成的农村集体土地制度为改革开放后经济迅速增长提供了巨大的制度红利。我们的研究表明,中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对于中国农民、外出务工人员以及改革开放后的中国经济发展有积极影响。中国在由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转轨过程中,一系列制度都在进行着调整,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制度尚未完全建立健全,尤其是与农民工切身相关的失业保险、养老保险、最低工资制度等都没有建立的情况下,大量农民从土地上走出,满足了资本生产的需要。由于农村耕地的存在,更由于农村宅基地住房的存在,企业不给工人缴纳保险,农民工仍然可以接受,而且在经济进入衰退期,资本订单减少,造成大量裁员时,农民工背起背包,回乡务农,仍然可以生存,于是维持了中国社会的稳定。

可以说,土地问题,事关农民切身利益。土地作为农民的生产资料,为农民提供了最基本的就业岗位和生活来源,是广大农民生存、保障和发展的重要基础。土地对于外出务工的农民来说是他们失去工作的生活保障来源,所以他们敢于用脚投票来增强自己的谈判力。因此,工资不可能无限制的压低,它不但要满足农民养家糊口的需要,而且要高于农民在家乡务农收入。当前土地制度安排虽然不能使广大农民实现富裕,但是却保证了绝大部分农民实现了温饱。在劳动力市场供给严重过剩,农民谈判力不够,政府相应的劳动保护制度还不健全的情况下,稳定的农村土地制度为外出务工农民提供了一个基本的保障和劳资谈判底线,起到了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作用。

目前,农民外出就业创业机会增加,农村土地利用率偏低,有些地方甚至出现抛荒现象,由于家庭承包制的实施,土地流转困难,难以实现规模经营,导致农业生产的劳动效率低下;有些地方的农村基层领导贪腐严重,在农村征地过程中大量占有集体利益,造成失地农民权益受到侵害。于是有学者认为农村土地产权主体缺位,需要进一步明晰产权,甚至通过土地私有化,实现土地流转,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这样的意见我们认为是欠缺考虑的。

土地私有不仅不会像某些人认为的可以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益,反而往往造成大量失地农民。在实际操作中,农民个体,尤其是在面对巨大资本时,处于信息劣势,更无谈判力,很容易在非自愿的情况下失去土地。失地农民如果缺少非农就业的技能,他们很难转化成市民,倒有可能在城市进入贫民窟,同时国家的粮食安全、农民的生存安全也难以得到保障,容易引发社会动乱。印度的土地改革和城市贫民窟对我们来说就是前车之鉴。

由于农民进入城镇仍然存在着巨大的不确定性,因此,为了广大农民生活不会出现巨大波动,中国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农民自身利益得到切实维护,确保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仍然是十分必要的,只有这样,农民在城镇化过程中,才能进退有据。

因此,在实现新型城镇化的过程中,农村工作的推动尤其是在村庄整治、农业规模经营、土地流转、建设征地等工作开展,一定要充分考虑土地对于农民利益的保障作用,不能随便让农民失去土地。在推动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促进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土地流转或者被征用的前提一定要建立在进城农民能够在城镇有就业能力,城镇政府能够为其子女提供相应的义务教育,农民工进入城市能够买得起或租得起住房,或者政府能够为农民工提供相应的保障性住房的基础上,只有这样,农民在农村的承包耕地才能实现顺利流转。农村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必须从农民的长远利益考虑,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新型城镇化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农民就业能力的提高,创业能力的,城镇为农民提供服务水平的提升,都需要一个过程,因此,现阶段绝不应该以农民放弃三权尤其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落户城市的条件,任何行政命令式的推进都会事与愿违。

[责任编辑:张爱琴]

Rural Land Institutions and Labor Relations of Migrant Workers in China

HOU Feng-yunPAN Yun-hong

(School of Economics, Shandong University, Jinan 250100, P.R.China)

This paper examines the impact of collective land ownership in rural China on labor relations of migrant workers, especially on migrants’ wages. The results indicate that the collective land ownership in rural China has a positive impact on Chinese farmers, migrant workers and China’s economic development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The stability of land tenure provides a basic protection and bottom line of labor negotiations for migrant workers, which serves as some kind of unemployment insurance mechanism to protect their labor rights. By comparison, the private land ownership in India fails to ensure the stability of land tenure, and many Indian farmers have lost their land and have to live in urban slums enduring low wages and poor living conditions. The policy implication is that urbanization is a natural process, which must take into full account the ability of rural migrant workers to survive in cities, and any administration intervention by the government to push the urbanization forward is likely to be counterproductive with serious consequences.

Collective Land Ownership; Unemployment Insurance; Private Land Ownership; Migrants’ Wages

2015-05-12

侯风云,山东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济南250100);潘芸红,山东大学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济南250100)。

致谢:本文模型借鉴王永(2013)(我的博士生)在其博士论文《我国国有垄断行业收入分配机制研究》中使用的“非国有经济中的劳资谈判模型”(该模型是对夏皮罗和施蒂格利茨(1984)提出的怠工模型进行发展得出的)并加以改进;论文研究中,李超、王春晖对一些工资数据进行了整理,在此特别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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