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志群
(遵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贵州遵义563002)
岩土工程勘察项目违反多发性强制性条文分析
向志群*
(遵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贵州遵义563002)
通过总结贵州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的通报工程勘察项目违反多发性强制性条文,从规范条文的具体内容分析了违反多发性强制性条文的原因,提醒岩土工程勘察技术人员在今后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编制工作中注意避免此类问题的经常发生。
关健词:岩土工程勘察;违反;强制性条文;分析
从2014年第一季度贵州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的通报(黔建设通[2014]191号)可知,全省9家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展施工图审查,共完成工程工程勘察项目审查1612项,其中,工程勘察违反强制性条文共372条,平均为23条/百项。第一季度工程勘察项目违反多发性强制性条文详见表1。2014年第二季度贵州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的通报(黔建设通[2014]370号)全省9家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展施工图审查,共完成工程勘察项目审查2075项,其中,工程勘察违反强制性条文共633条,平均为30条/百项。工程勘察项目违反多发性强制性条文详见表2。
表1 2014年1~3月份工程勘察项目违反多发性强制性条文一览表
从2014年第一、二季度贵州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统计资料可看出,违反多发性强制性条文集中在《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第4.1.11条、第14.3.3条、第4.1.20条,并且第二季度比第一季度平均每百项违返条数有上升的趋式。下面首先从这3条规范的具体内容着手分析违反多发性强制性条文的原因,并提出相应对策。
从《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中这三条规范条文的具体内容可知,第4.1.11条主要是详细勘察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深度要求,第14.3.3条主要是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具体编写规定,第4.1.20条是详细勘察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符合的要求。
岩土工程勘察是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采用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勘探和取样、原位测试、室内试验、检验和监测、分析计算、数据处理等技术手段,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勘察文件的活动。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是在原始资料的基础上进行整理、统计、归纳、分析、评价提出建议,形成系统的为工程建设服务的勘察技术文件。因此,这3条也是岩土工程勘察工作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表2 2014年4~6月份工程勘察项目违反多发性强制性条文一览表
3.1从对《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第4.1.11条的理解及使用方面分析
3.1.1工程资料收集方面
详细勘察提供的岩土工程勘察资料是进行具体建筑物地基基础设计的依据,为使勘察工作布置和岩土工程评价具有明确的针对性,解决工程设计和施工中的实际问题,搜集有关建筑物的平面布置、地坪标高和工程结构资料,了解设计要求,是做好勘察工作的基础,勘察前完成这项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实际工作中勘察单位技术人员往往工程资料收集不全,或者主楼收集了,不管裙楼或地下室部份的内容。常常出现勘察委托书中拟建建筑物特征参数与前言中叙述的拟建建筑物特征参数不吻合。拟建建筑物的相关资料收集不全,主要表现在如下一些方面收集不全:如场区的地面整平标高、建筑±0.00m标高及地下室底板标高、建筑物的性质、建筑面积或占地面积或底面积等、建筑层数(地上、地下)、建筑高度、荷载(单柱荷载、线荷载等,特别是最大荷载必须要有,对框架结构荷载单位是kN/柱或kN/桩、对条形基础是kN/m等、结构特点(框架、框剪、短肢剪力墙、底框、砖混结构等)、基础形式(如桩基、独立柱基、条形基础、筏基等)、建筑物对变形的敏感程度等。
3.1.2建筑总平面图方面
有的勘察报告未提供的总平面图,或者是提供的总平面图只有建筑规划内容,无地形内容,未标出能充分反映场地及其周边地形地势变化特征的典型标高数据。建筑总平面图反映的范围过大或过小,未反映出拟建物及其周边互相影响的地形地物、建构筑物等,比例尺选用不适当,图件不清晰,图件上数字、拟建物及其周边地形地物等难以辨认。
勘探点引测依据标注不清楚,如采用坐标测放勘探点时,至少要有2个引测基准点及其坐标和标高以及拟建建筑物的2~4个角点坐标,引测基准点必须是在不受建筑施工影响的拟建场地外的固定地物上。如采用拟建物与周边固定地物(如已建建筑物、街道等)的距离关系测放勘探点时,必须标注清楚拟建物与周边固定地物的距离关系,并且要标注清楚勘探点高程的引测基准点,该高程引测基准点必须是固定在不受建筑施工影响的拟建场地外的固定地物上。如果是建设单位指定拟建物角点位置,在勘探点测放完成后应引测到场地外埋设固定点,并在总图上标明。如果是建设单位测放钻孔,就要有建设单位提供的有效测放资料。场地存在边坡和拟建物设计有地下室,未标出地下室边界线、基坑边坡位置(坡肩、坡脚线及其标高)以及拟建物周边相当于1~1.5倍基坑边坡高度范围内或基坑边坡破坏影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街道(道路)、地下管网及其特征。
建筑总平面图上,拟建物平面形状常常与建筑物平面图形状不相符,未标出场地整平标高(建筑±0.00m标高)、指北针、拟建物建筑层数(地上、地下)等。
3.1.3地基承载力问题
对于人工填土(杂填土或素填土)厚度较大,且在场地稳定分布,虽不作持力层时常常未提供土的重度和C、Φ值;若有可能利用作持力层时,未进行现场试验确定。
当基坑边坡支护涉及到人工填土(杂填土或素填土)时,未提供支护所需岩土参数。
硬—可塑状红粘土不作基础持力层时,未提供物理力学参数和地基承载力。软塑状红粘土在应力影响范围内未提供物理力学参数。
基岩强风化层未经试验而提供地基承载力建议值时,未按地基承载力表中的值取值,有时取值过大。
3.1.4地下水问题
部份勘察报告只提供了地下水位,但未说明提供的地下水位是丰、枯季水位,未提供近3~5a的最高地下水位,或历史最高地下水位,很少对地下水位丰、枯季变化规律进行说明,未按要求要求预测水量。必要时应做抽水试验的未做,也没有根据相邻场地地下水情况进行预测。场地附近有河流的,没有说明河水水位标高,最高洪水位,与场地地下水的水力联系等。未能正确评价地下水对基础施工的影响和建议地下室的抗浮设防水位。
3.2从对《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第14.3.3条的理解及使用方面分析
在叙述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时,应以勘察任务书要求或勘察合同为依据,并写明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勘察阶段。根据这些要求,明确需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和设计要求的某些特殊技术参数,同时确定采用哪些现行的技术标准。籍此表明服务对象和技术要求标准已经明确。
勘察项目主要存在勘察目的任务叙述不清,依据的技术标准规范不全或使用标准规范不正确或使用过期标准规范。工程概况中建筑物特征叙述不全或没有叙述。勘察工作布置未按勘察规范要求布置。提供的岩土层性质指标建议值不合理或无依据。未提供地下水位变化幅度。
场地稳定性问题:对岩溶,特别是无充填的规模较大的溶洞或土洞,没有查明其发育规模,提出合理的整治措施,而是简单地阐述为“穿越”处理就了事,对岩溶地基基础方案没有进行详细的分析评价。对于存在地下室基坑边坡的,影响场地地基稳定性时,只简单放坡了事。有的评价时,对于土质边坡,用圆弧法时,圆心点确定不准确,使得评价结果可能背离实际很远。基坑边坡周边在1~1.5倍开挖深度的范围内的建筑物性质、规模、荷载、结构特点,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及地下管网、道路等情况都未调查或未查清楚。岩质边坡岩体抗剪强度参数取值,稳定性不受外倾结构面控制的边坡,未根据《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中相关条文规定,采用岩块抗剪强度标准值进行折减而得。稳定性受外倾结构面控制的边坡,未按外倾结构面的抗剪强度参数取值。
勘察报告往往重视地基承载力的建议值,场地岩土层的均匀性评价常常是被忽视的内容。
对于有的层数较少如2~4层,荷载不大的建筑物,上部土层(如可塑—硬塑状红粘土)可作浅基础方案选择的,没有认真对浅基础和深基础(桩基)方案进行认真的技术、经济分析比选,而是一味和否定土层作地基,只选择比较浪费的深基础(桩基)方案。
3.3从对《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第4.1.20条的理解及使用方面分析
由于土性指标的变异性,单个指标不能代表土的工程特性,必须通过统计分析确定其代表性,从满足统计分析的角度出发,样本数最少为6个,所以规范明确规定每一主要土层土样或原位测试不应少于6件(组)执行时要注意样本的代表性。按规定每个场地的每一主要土层都要取样或做原位测试,不论是否作地基持力层。参与统计的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件(组),而实际勘察中有的勘察单位是整个场地土层不分土性、状态,只取6件(组)原状土。或只在同一钻孔内做原位测试或取样,取样不具代表性,在场地分布不均匀。“地基主要受力层”根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表3.0.2注释为:指条形基础底面下深度为3b(b为基础底面宽度),独立基础下为1.5b,且厚度不小于5m的范围(2层以下民用建筑除外)。在此受力层内,对厚度大于0.5m的夹层或透镜体,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实际勘察工作中常常被忽视。钻孔波速测试报告中岩体背景值的取值随意性较大,未按实际室内岩石测试资料进行统计分析选取。
3.4从勘察单位校审问题方面分析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本应是每个勘察人员都应正确理解和应用的,但由于勘察工作市场化后,部份新进人员、非专业的人员或其它专业的人员转入到勘察队伍中来,加之勘察单位校审工作流于形式,把关不严,疏于管理,造成勘察成果质量不高。
3.5从岩土工程勘察市场存在的问题方面分析
3.5.1个体挂靠问题严重
岩土工程勘察业务的发包与承接情况还比较混乱,个别勘察单位为了经济利益放任个体老板挂靠,靠提供资质来收取费用,忽视质量。
3.5.2个体经营的钻探施工队伍专业素质差
大部分是从乡下招来的农民工,没有经过专门的上岗培训,专业方面的理论知识几乎为零,而很多勘察单位在接到勘察业务后,都是转包给这些个体经营户。因缺乏相应的责任感,本该用取土器取样的,为了省事就直接从岩芯里切取土样,本该做标准贯入试验或圆锥重型动力触探的不做,或整个场地只在一两个钻孔做一做,编录与钻探发生脱节。现场钻探时,为抢速度,钻探取样不执行规范。原位测试存在数据失真的问题。钻探原始记录不符合规范要求。
3.5.3勘察设计收费标准难以执行,压价竞争现象突出
一些勘察单位或个人为了能够承揽到勘察业务,竞相压价,恶性竞争,使得勘察单价几乎难以应付正常的成本,但是为了维持利润,只得以牺牲质量为代价,该做的原位测试室内试验不做或压缩数量。一些建设单位把勘察工作看成是简单劳 动,费 用 越 低 越好,工期 越短 越好。由 此造成 勘察工作质量下降,表面上建设单位降低了勘察费用,加快了建设工期,实际上往往增加了建筑基础部分的投资和工程风险。
通过总结分析工程勘察项目违反多发性强制性条文的原因,提出以下避免违反多发性强制性条文的对策:
(1)岩土工程勘察技术人员在今后的岩土工程勘察工作中应认真学习强制性条文,正确理解强制性条文。
(2)勘察单位或个人应加强钻探施工队伍的技术培训,严格管理,勘察技术工人应经过专业培训后方能上岗。
(3)勘察单位或个人自觉规范勘察市场,遵守市场规则,不无原则的低价压价竞争。
(4)勘察单位应避免个体挂靠,加强内部管理,加强单位校核、审查、审定工作,提高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的成果质量。
(5)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质量和市场行为进行监督管理,针对有关单位所存在的问题,认真核查各勘察设计企业是否严格执行本单位制定的质量管理规定执行情况,各单位制定的各岗位人员的任职条件是否能够确保工程质量。对管理混乱、质量较差的企业,应进行严肃处理。
从2014年第一、二季度贵州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统计资料得出,违反多发性强制性条文集中在《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第4.1.11条、第14.3.3条、第4.1.20条,并且第二季度比第一季度平均每百项违返条数有上升的趋式,通过总结分析工程勘察项目违反多发性强制性条文的原因,提出相应避免违反多发性强制性条文的对策,希望能提高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的成果质量。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GB50021-200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S].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GB50330-2002建筑边坡技术规范[S].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GB50007-2002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S].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4]贵州省建设厅.DB22/46-2004贵州建筑岩土工程技术规范[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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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5716(2016)07-0005-04
2015-08-17
2015-08-18
向志群(1966-),女(汉族),贵州遵义人,高级工程师,现从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察研究技术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