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监督执纪工作有关问题的几点思考

2016-09-18 06:38陈明孝
祖国 2016年16期
关键词:执纪纪律从严治党

文/陈明孝

做好监督执纪工作有关问题的几点思考

文/陈明孝

中央纪委十八届六次全会报告明确指出:全面从严治党,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这表明,推行“四种形态”是中央对监督执纪工作的决定部署与刚性要求,贯彻落实“四种形态”精神,是我们纪检干部应尽之责、必行之务。但是,实际操作中,就如何开展工作,相当一部分纪检机关的同志,在思想上存在种种困惑,在工作中遇到种种难题,如何推进这项工作值得大家共同研究探讨,同志们提高认识,才能把思想统一到中央部署上来,有效落实这项工作。

如何深刻认识“四种形态”的重大意义

“四种形态”用数学上微积分原理和通俗易懂的语言穷尽概括了监督执纪整个体系所有层面所有环节的工作职责、内容与流程,开出了保证当今世界上最大政党中国共产党8800多万党员生命力与战斗力的良方。

(一)实施“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举措。王岐山同志倡导的“四种形态”,科学回答了“为什么监督执纪、如何进行监督执纪”等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彰显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智慧和反腐决心。“四种形态”就是方法和路径,其顺应了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指明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出发点与归宿点。

(二)落实“四种形态”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两个责任”的结合与统一。落实“四种形态”,使得党委的监督主体责任更加深化与具体化,更加明确了党委在监督执纪中的地位、职责与任务。

(三)运用“四种形态”理顺了监督执纪工作中实体与程序方面的衔接问题。推行“四种形态”是贯彻落实《党章》、《党内监督条例》、《纪律处分条例》、《廉洁自律准则》等关于加强党员干部监督规定的保障。

(四)实践“四种形态”是落实党一贯以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的重要途径。严管就是厚爱,“四种形态”科学区分了党员干部违纪犯错的不同情形和程度,既不纵容小节,也不放过大错,最后的落脚点都在于“对症下药、治病救人”保护干部的目标上。“四种形态”从政治全局上处理干部队伍中的“树木与森林”的关系,从“管少数”转向“管全体”,从“盯违法”转向“盯违纪”,真正用纪律约束党员干部的行为,维护好整个党员干部队伍这片“森林”的生态健康。

(五)启动“四种形态”是实现“力度不减、节奏不变,持续保持遏制腐败的高压态势”的重要保障。“四种形态”促进反腐肃贪工作达到“有静气、不刮风,不搞运动,踩着不变的步伐,稳妥推进”的社会与政治效果。

(六)推行“四种形态”是解决党员队伍中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这一“顽症”问题的有效手段。实践证明,干部从“好同志”到“阶下囚”,中间有一个逐渐蜕变、量变走向质变的过程。

本文作者陈明孝

怎么准确把握“四种形态”的基本内涵

“四种形态”思想原理依据在于《党章》、《党内监督条例》、《纪律处分条例》、《廉洁自律准则》等党规,体现了监督执纪的基本规律、客观要求,实质上也是对贯彻“挺纪在前、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 ”思想的延伸和具体化 。“四种形态”源于我党多年监督干部的经验积累和智慧升华,其提法貌似简单,但思维博大精深,对干部监督工作的所有“点、线、面”通盘考虑,层层深入,全面立体推进,指明了监督执纪所有的具体目标与步骤, 是党内监督特别是纪律审查的实践遵循 。

第一种形态立足全局“保无病”。第二种形态针对局部“治小病”。第三种形态缩小范围“疗重症”。第四种形态瞄准个别“除毒瘤”。

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中的主要问题

中央纪委部署实施“四种形态”工作的时间已近一年,但是,在实践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工作阻力,还存在一系列应予重视的问题。

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方面的问题;思想观念滞后方面的问题;科学运用“四种形态”的能力不适应方面的问题。有的纪检干部在运用“四种形态”时,分别应对“常态”、“大多数”、“少数”和“极少数”问题的套路与方法不到位,如对执纪审查得心应手,而对如何“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常态做法心中无数;部分监督执纪干部的思想政治水准和政策把握能力还不能适应“四种形态”的要求,如有的依然坚守以办大案要案论业绩的理念,满门心思都是线索和案件,依然奉行要么不得罪,要得罪就“送进去”。

问题线索处置方面的问题。目前,在线索处置环节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对党员干部问题线索管理尚未做到全覆盖;对问题线索处置不及时,暂存线索数量多、时间长;对线索处置跟踪、监督不到位。

工作制度机制不配套方面的问题。执行“四种形态”工作涉及面很广,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但是,如何运用“四种形态”把监督执纪做深做细做实的配套制度机制尚未建立健全,目前,身处一线工作人员普遍感到困惑的问题就是在执行“四种形态”时,苦于没有权威性与规范性的配套制度可遵循,仅凭经验与感觉开展工作。特别是由于工作操作程序方面的欠缺,监督执纪进度与效果会受到限制。

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几点建议

近一年来,海南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积极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根据省纪委《琼纪〔2016〕13号》文件显示:2015年,海南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受理问题线索3501件,处置3452件,其中,谈话函询2159件,初核3030件,立案1605件1917人,结案1561件,暂存67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865人,移送司法机关110人。初核、立案、结案件数和处分人数的增幅分别为19.7%、54.2%、46%和39.7%。这些成效有力地减少了腐败存量,遏制了腐败蔓延的势头。以上显著成绩,得益于纪检机关积极探索与实践“四种形态”。从中我们也得到了启发:加强党员干部监督工作,要按照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同志提出的“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跟上中央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指示精神,把“四种形态”贯穿于监督执纪问责全过程。

(一)压实主体责任。落实“四种形态”,是各级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内在要求。各级党委要从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扛起责任,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出台推进“四种形态”的实施意见或具体方案,建立“工作台帐”,设立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工作措施,细化分解工作任务,层层传导压力,督促抓落实。

(二)科学处置线索。线索处置是纪律审查的源头和基础,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关键所在,当前,要使这一工作跟上“四种形态”的要求。

(三)改进审查方式。“四种形态”迫切需要纪检机关改进纪律审查工作观念与工作方式。一是做好“常态”工作。二是抓住审查重点。主要是把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四风”问题作为审查重点,三是加大审查力度。四是做好移交工作。五是改进审理方式。解决过去对涉嫌违法犯罪问题的审核投入过多力量、实际上成了司法机关“预审室”的问题,由过去重点审理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向聚焦审理违纪问题转变。

(四)强化监督检查。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落实到位,纪检机关必须强化日常监督检查。违纪党员干部在犯案之初大多都顾虑重重,由于组织、领导或同志没有及时发现,对其咬耳扯袖,加以纠正,致使他们心存侥幸心理,胆大妄为,越陷越深。建议建立跟查干部问题线索的“雷达”系统,全天候扫瞄,及时捕捉干部违纪的“蛛丝马迹”,对个别同志的“微毛病”、某个单位的“小偏差”、某种制度上的 “细漏洞” ,露头就打 ,让党员干部感到权力与监督“形影不离”,对监督敬畏,防患未然。在这方面,海南省有成功经验做法,值得总结推广。另外还要健全配套制度,加强教育培训。

(作者单位系海南省第五纪检监察室)

猜你喜欢
执纪纪律从严治党
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
监督执纪问责如何“备豫不虞”
全面从严治党,基层更应主动作为
执纪不因事小而“散光”——不“大小统管”的执纪,就是对企图违纪者的纵容
执纪监督蒲城破解熟人圈
持之以恒正风肃纪 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宝鸡“十严禁”严明村“两委”换届纪律
深刻把握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
把纪律挺在前面要做到“四个在前”
万荣县:“三措并举”强化执纪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