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研究

2016-09-15 06:41刘佳倩
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 2016年15期
关键词:监管金融发展

刘佳倩

(安徽财经大学 金融学院,安徽 蚌埠 233030)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研究

刘佳倩

(安徽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安徽蚌埠233030)

互联网金融是一种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应运而生的新生态金融,市场需求是其兴起和发展的根本原因,它的崛起使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有了更多元的选择.虽然互联网金融在近几年呈快速发展态势,但同时也面临特殊的风险,急需相应的政府部门对其加以监督管理.本文就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概况进行简单叙述,就其存在的风险以及金融监管的现实意义进行分析和探讨,提出了金融监管的具体路径.

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

1 文献综述

1983年,Hirshleifer运用木桶理论提出了第三方支付监管存在的一些问题,只有当金融行业整体都处在安全水平,才能得到更好的发展.2004年,该理论得到VARian的进一步延伸,提出尽管最薄弱的机构决定了互联网支付的行业水平,但是如果该机构不具备改善现状的能力,那么监管的这个角色就应该由政府来担当,以保证这个薄弱的机构能够达到行业的同一水平.2008年,亚特兰大和波士顿的联邦储蓄银行发表了《理解新型零售支付中的风险》一文,在这篇文章中指出对互联网金融的认知和熟悉,同时提出零售支付正在发生变化,非现金的线上交易正快速增加,尽管互联网金融使大众的生活更加方便,但是存在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监管当局应加强监管,但同时监管应适度,不能太过放任市场自由.

2012年,巴曙松提出,第三方支付必须要建立监管体系,因为第三方支付发展速度飞快,牵涉的范围逐渐扩大,为了促进第三方付款顺利进行,政府部门必须要对其进行规范和监管.2013年,张晓朴对互联网金融的根本性质进行了研究和分析,参照西方发达国家的监管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国情,提出一些对策.文章表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方式应区别于过去的金融行业,应该一边发展,一边完善相关规范,避免风险发生,只有这样才能保持良性竞争和公平竞争.2014年,谢平就互联网监管的特殊性和必要性进行了论述,提出因互联网金融具有特殊性,只有完善对其的监管措施,方可促进其健康发展.鲁政委在文章中总结了国外互联网金融和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的相同之处和不同之处,指出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必须以金融监管作为有力保障,并提出中国的可借鉴之处.

2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概况

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生态金融,当前没有明确的科学定义,但是其发展呈不可逆趋势.在我国,互联金融网出现了两个大的发展阶段.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传统的金融业务开始以互联网作为办公平台,一些实体金融机构比如银行等,开通了互联网业务.进入新世纪后,互联网技术发展飞快,各种各样的互联网网络平台对客户间接或者直接开放第三方金融业务.网络交易的出现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有所推进,相关资料显示,到2013年中为止,我国已有网民数超过5亿,其中运用互联网支付的有2.44亿人,将近网民数量的一半.2013年,阿里巴巴“余额宝”的出现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推入了一个新的大浪潮,继“余额宝”之后,市场上出现了很多相似的线上理财产品,各大公司冲入互联网金融.同时,出现了一些众筹网站,通过互联网渠道向网民进行筹集资金用于各类项目的开发,“众筹”这个概念逐渐浮出水面,其发展趋势不可小看.除此之外,P2P网络借贷也在同一年进入公众视野并呈飞快发展态势,当年的交易额高达人民币897.1亿元,同比增长292.4%.

3 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

尽管当前互联网金融比以往任何时期的发展都更为高效,但是在其运行过程中同时逐渐暴露出一些安全隐患和风险.

3.1技术性风险

技术性风险分为两个方面,即操作风险与安全风险.操作风险一般是指于相工作人员操作的过程中出现问题,比如2013年,光大证券的操作员在进行大金额交易的时候对可用资金的额度没有加以检查,致使产生天量订单,造成相关投资者的惨重损失.第三方支付平台面对的消费群体数量可观,如若操作不当,牵涉到的投资者数目就有可能极为庞大.而操作系统的不完整是造成安全风险的主要原因,具体表现在互联网企业在对互联网平台进行设计、运行、维护时考虑不全面,存在欠缺,致使客户资料被盗,使客户权益受到损害.

3.2法律风险

我国现行的金融法律法规主要都是针对传统金融活动,但是和互联网金融有关的法律办法相对比较滞后,至今为止,都没有一部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这就有可能产生由于对交易双方的职责和权力没有明确规定而出现的纠纷.

3.3欺诈风险

P2P网络金融公司发展迅速,其中一些从独立走向融资,甚至变为办理存款贷款业务的组织,早已超出相关规定的范围,再加上这些平台的信息透明度不高,很容易产生欺诈行为,如非法聚集公众财产、非法集资等等.

3.4市场流动风险

(1)资金集中赎回

以基金产品余额宝为例,不在客户备付金的缴存范畴内,公司就不用缴纳相应备付金.在基金进行赎回时,以转出或者支付的方式,公司若想实现即时到帐就必须使用公司自身的本金来进行支付,或者用客户的备付金来进行暂时垫付.

(2)高杠杆率

虽然很多P2P网贷平台对客户承诺“包赔本金”,可是却缺少对其保证和制约的相应资本.比如“人人贷”,在2012年,其拥有0.03亿元风险保障金,但是公司的的总成交额达到3.54亿元,担保杠杆超过100倍.在接下来的一年,担保杠杆仍然超标10倍(见表1).如果网贷公司的杠杆率远超规定,那么一旦出现大范围坏账,该公司将会由于流动性不够而造成不可逆的灾难性损失.

表1 2012-2013年“人人贷”主要交易数据(笔、亿元)

3.5货币政策风险

货币在流通的过程中受互联网金融的冲击,假如货币的有效需求和供应量不发生变化,那么就很有可能出现物价上涨以致通货膨胀的发生.当前,我国的金融市场还不够发达,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流动性风险的控制方式仍然是存款准备金制度.将互联网金融的创新项目而产生的货币冲击问题进行有效监管是人民银行当前应该尤为关注的,以防止货币政策的潜在风险.

4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现实意义

自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相关专家们进行了反思和总结,得出在金融市场处于有效并且理想的环境中,放任的监管才会比较适合使用.因此,可以从有效情境下来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现实意义进行论证.

在理想情境下,监管机构可采用适用市场、放任自由的监管理念,减少监管,甚至不监管.具体表现在:第一,好的市场角逐会使适者生存、劣者灭亡,有问题的金融机构会自动被淘汰.第二,假如市场具有正确的价格信号,那么市场的纪律法规会帮助市场进行有效控制和风险承担.第三,不用监管金融产品的改革创新,那些没有意义的创新会被市场角逐和法规舍弃掉,好的金融公司对于具有太大风险的产品不会去开拓,与此同时,客户在选择金融产品时也会根据自身情况合理选择.因此,对于监管机构来说,对与金融创新是不是具有意义的判定来说,监管机构和市场相比较不占上风,如果加以监管反而会阻碍金融创新的发展.

但是当前这种理想的有效情境还难以到达,在当前放任监管还不适合使用.第一,市场纪律并不等同于风险完全能够得到抑制.在我国,公众早已习惯刚性兑付,在一定程度上风险定价机制无效.第二,在互联网金融里,消费者自身很可能产生不理智的活动.第三,消费者自身的理智不等同于消费者群体的理智.比如,在微信钱包理财产品中,公众资金的认购和赎回都是任意的.但是,这种方式在市场里通常都需要很长时间,只有设置相应的扣头才会在二级市场上卖出去,由此期限和流动性的问题出现.假如货币市场大幅波动,公众一般会出于个体理性赎回资金以规避风险,在这个时候,假若赎回的资金数额巨大,就会造成货币市场挤兑.从集体行为角度而言,这种行为是非理性的.第四,如果互联网金融公司的客户数量巨大,或者资金超出了一定的范围,那么当问题出现时就很难应对.第五,在金融创新方面,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有不足之处.比如有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对平台资金和客户资金没有明确分割,出现相关责任人携款逃跑事件.第六,公众在互联网金融中的决断并非一直理性,金融知识有限,有可能会买一些资金不了解的产品.因此,互联网金融监管具有深远的涵义.

5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具体路径

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使公众的日常生活更为便利,但是在其发展中渐渐凸显出技术风险、法律风险、资金风险等问题,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系统的建立,加快相关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同时强化监管互联网金融所必备的监管要素,规避和控制现有的和潜在的风险,从而推进互联网金融的高效发展.据此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5.1建立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首先,应该对政府监管部门的责任进行明确.其次,成立行业组织和工会,制定行业自我约束规范.成立行业协会能够对互联网金融的运行进行规范引导,促进其良性发展.自律规范的制定能够有助于监管机构对行业的监管.最后,强化社会监管体系的完善,具体包含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传媒等的监管.社会监管的建立和发展,从外部实现对其的监管.同时,社会舆论也会促进互联网金融机构快速高效的解决自身问题,进而促进其健康发展.

5.2加快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的建设

任何行业的发展都需要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互联网金融也不例外,所以制定相关的法规十分重要,通过立法来对互联网金融机构进行保护和规范.在相关法规颁布之前,修改和完善当前施行的相关办法,弥补欠缺,比如在对相关法规制定的时候结合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将其纳入法规当中,同时加快制定国家标准和相关部门规范.

5.3加强互联网金融的功能监管

分辨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和业务是互联网金融功能监管的重中之重,而功能监管有三种主要方式.第一,互联网金融的行为监管,具体表现为监管互联网金融公司的持有者和领导者,监管相关的系统和资金,在互联网金融公司内部加以监管.第二,慎重监管,其宗旨是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控制互联网金融的外部性.第三,对金融产品客户利益的监管.政府应该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时效性加以监管,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消费者权益受损.同时,完善相应的机制,提供给金融消费者在进行维权时的相关渠道,以确保消费者自身权益.最后,在互联网平台上对消费者维权信息进行扩散,从而对监管过程中有可能产生的漏洞进行填补.如此一来,其他的消费者也会对相关的问题有所了解,监管保护的范围得到扩大,对市场的稳定也有促进作用.

〔1〕高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及其法制监管[J].中州学刊,2014(2):57-61.

〔2〕李真.互联网金融:内生性风险与法律监管逻辑[J].海南金融,2014(4):76-81.

〔3〕吴晓灵.互联网金融应分类监管区别对待[J].IT时代周刊,2013(21):14.

〔4〕谢平.互联网金融的现实与未来[J].新金融,2014 (4):4-8.

〔5〕张晓朴.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原则:探索新金融监管范式[J].金融监管研究,2014(2):6-17.

F832

A

1673-260X(2016)08-0153-02

2016-05-11

安徽财经大学科研创新基金项目(XSKY1614Z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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