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深圳舞王俱乐部特大火灾

2016-09-12 00:57徐文
安全生产与监督 2016年4期
关键词:龙岗区深圳市俱乐部

2008年深圳舞王俱乐部特大火灾

2008年9月20日22时49分,位于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东社区的舞王俱乐部发生火灾事故,事故造成44人死亡,8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589万元。

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该俱乐部演职人员使用自制礼花弹手枪发射礼花弹,引燃天花板的聚胺脂泡沫所致。事故亡者多为浓烟烟熏、踩踏致死。

间接原因:发生火灾的深圳舞王俱乐部于2007年9月8日开业,无营业执照,无文化经营许可证,消防验收不合格,属于无牌无照擅自经营。该事故暴露出一系列问题,一是有关单位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查处不力,监督管理工作存在漏洞;二是该场所的消防安全设施和消防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隐患;三是从业人员和公众缺乏基本的安全意识和必要的自救能力,生产经营单位应急处置不力。

事故处理

这是一起由于无证非法营业,有关部门职责不到位、安全隐患专项排查不彻底,消防和易燃易爆物品监管不力而导致的责任事故。60名事故责任人受到责任追究。其中,舞王俱乐部董事长王静、深圳市龙岗区公安分局副局长陈旭明、深圳市龙岗区消防一中队中队长陈峰、深圳市龙岗区文体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王津等35名事故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予深圳市政府副市长李铭、深圳市龙岗区区长张备、时任深圳市龙岗区副区长黄海广、时任龙岗街道办事处主任黄勇等25名事故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杨周武,原龙岗区公安分局同乐派出所所长。罪名:受贿30万、玩忽职守,判刑:入狱13年经查明,犯罪嫌疑人杨周武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舞王俱乐部负责人王静的贿赂共计人民币30万元,在明知舞王俱乐部无证经营并存在治安隐患的情况下,怠于履行查处职责,致使发生特大火灾事故。同时,杨周武在收受好处费之后,还违反规定擅自调解涉及舞王俱乐部的聚众打架斗殴事件。由于杨周武在案发后及时交代了受贿的罪行,并将所收受的30万元贿赂上缴,法院认定其有自首的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定,杨周武玩忽职守罪、受贿罪成立,其中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两罪并罚,判处入狱13年。

刘力飚 ,职务:原龙岗区公安分局同乐派出所民警。罪名:玩忽职守,判刑:入狱6年。舞王大火案中,另一名涉案警察是当地原同乐派出所民警刘力飚,他负责辖区娱乐场所监管和社区治安防控等工作。根据检察机关指控,刘力飚在负责辖区娱乐场所监管和社区治安防控等工作中,收受舞王俱乐部好处费2000元等后,玩忽职守,明知舞王俱乐部未通过消防验收、无合法营业执照,未依法取缔。同时,在杨周武案中,刘力飚积极参与并组织调解,违规结案。 法院认定,刘力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经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判入狱6年。

另外4名犯罪嫌疑人都被认定构成了玩忽职守罪,各获刑1-6年 。

原龙岗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一中队中队长陈峰(判6年):法院认定其在2007年10月以来,在近十次的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活动中,陈峰在明知舞王俱乐部没有通过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检查的情况下,不履行安排、部署、督促检查职责,导致舞王俱乐部长期非法经营,致使发生特大火灾。判处有期徒刑6年。

原龙岗区龙岗街道综合执法队一中队龙东社区巡查组组长黄忠(判4年):被认定在任职期间,怠于履行对无证经营娱乐场所发现和查处职责,判处有期徒刑4年。

原龙岗区文体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王津(判5年):被认定在任职期间,怠于履行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稽查监督职责,被判有期徒刑5年。

原龙岗区龙岗街道龙东社区工作站副站长刘新华(判1年缓刑2年):被认定在“扫雷”行动中,指示下属隐瞒舞王俱乐部“雷情”,其自首情节成立。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2年执行。

依法取缔深圳市龙岗区舞王俱乐部。

火灾及处置经过

火灾发生于舞王俱乐部3楼的表演场所,是由舞台上燃放焰火点燃电线造成的。当时,舞王俱乐部内有数百人正在喝酒、看歌舞表演。火灾发生后,观众慌不择路、夺路而逃,在一长约10米的过道上相互拥挤、踩踏,酿成一幕人间惨剧。舞王俱乐部的法人代表、董事长王静一度逃走,后投案自首。

事故发生后,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张德江批示:请深圳市组织力量迅速灭火,全力抢救受伤人员,查明火灾原因,妥善处理善后事宜。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汪洋指示:一是迅速查明火灾性质;二是迅速控制责任人;三是迅速控制明火,防止死灰复燃;四是迅速救治伤员,并做好死者善后及家属安抚工作;五是及时发布信息,公布真相,切实做好社会稳定工作。时任广东省委副书记、省长黄华华也作出了批示,并专程赶赴深圳察看火灾事故现场,探望伤员,还在龙岗区主持召开省市区有关部门负责人会议。

同时,国务院成立广东深圳“9·20”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安全监管总局、监察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的人员组成,由时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梁嘉琨担任调查组组长。

舞王俱乐部于2007年9月8日开业,无营业执照,无文化经营许可证,消防验收不合格,属于无牌无照擅自经营。舞王俱乐部的窗户采用隔音材料,最外面一层是钢化玻璃,里面是隔板,最后一层是厚达10厘米的隔音泡沫。墙体也大量使用这种隔音泡沫或者消音板,天花吊顶用的都是塑胶材料,不能阻燃防火。还有,舞王俱乐部本来还有一处楼梯,但后来被改装成电梯,减少了消防安全通道。从硬件设施上看,舞王俱乐部根本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教训与启示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公众聚集场所安全是我国公共安全的一大“软肋”。从洛阳东都商厦火灾到吉林中百商厦火灾直至深圳舞王俱乐部的火灾都说明了这点。我们必须按照上述要求,居安思危,常备不懈,做好公众聚集场所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准备工作。

深圳舞王俱乐部发生的特大火灾导致群死群伤,令人触目惊心。该俱乐部作为公众聚集场所,缺少最起码的消防设施,建筑、装修隐患重重,无牌无照,擅自经营一年多。在有关地方势力的保护下,这些公共场所的隐患问题无人敢问,出事是必然的,不出事是偶然的。所以,突发事件的预防并非一个简单的观念转变问题。有时,它会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协调,有赖政府出台一系列的公共政策。

还有,在这场死亡44人、受伤88人的惨剧中,我们看到了我国社会公众公共安全意识的薄弱和自救逃生技能的欠缺。火灾发生后,舞王俱乐部内的公众在狭长的过道上相互拥挤、踩踏,伤亡惨重。相比之下,世界贸易组织大楼遭受恐怖袭击失火后,公众有序撤离,女士优先,有条不紊,值得学习。所以,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公共安全教育,防止在紧急状态下次生灾难的发生。作为社会公众,我们在公共聚集场所也必须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如注意观察周围环境特点,查看逃生、疏散路线等。(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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