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进国家和地区工伤赔偿制度比较
工伤赔偿是指劳动者在经营活动中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所遭受的意外伤害、职业病,以及因两种情况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的必要的物质补偿。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也包括生活保障所需。由于我国工伤赔偿制度起步较晚,在诸多方面还存在缺陷,本文将简要介绍国际劳工组织及欧美国家和我国香港地区的工伤赔偿制度,希望能为我国工伤赔偿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借鉴意义。
国际劳工组织于1964年颁布的《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津贴建议书》规定的工伤赔偿的范围为:从事生产或服务性行业的合作社成员;独立劳动者,特别是小企业主或积极从事小商业、小农场经营活动者;某些不领取工资的劳动者,如包括大学生在内的正在接受培训或者正在试用期内的人员、承担抢险救灾或维护秩序与法制任务的志愿人员、其他从事公益活动或参与公民义务事业的人员,例如自愿协助公共部门、社会部门或医疗部门的人员及从事主管当局指定或批准的工作的囚犯及在押人员。规定的工伤赔偿基本标准为:凡丧失工作能力者均应从停发工资的第一天起领取现金津贴。如属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初步丧失劳动能力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很可能是长期的或因此造成某种生理缺陷),津贴金额不得低于工资收入的2/3(但应规定最高津贴额或供计算津贴参考之用的工资收入的最高数额),或在采用统一津贴比率的条件下,不得低于另工人数最多部门的平均工资的2/3。
在美国,雇主承诺当雇员在工作中或因为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时,不论雇员是否有过错,雇主将承担雇员的医疗费用和一定数额的工资损失补偿。作为交换,雇员放弃追究雇主民事侵权责任的权利,这样就产生了美国的工伤保险制度。
美国工伤赔偿一般包含两个主要部分:即时医疗护理和超过3~7天等待期后因工资损失提供的现金赔偿。针对现金赔偿,美国各州工伤保险法都规定了3~7天的等待期,如果雇员在这期间康复,则只能享受免费的医疗护理,而不能领受现金赔偿。只有超过3~7天的等待期才能领受现金赔偿,现金赔偿的计算时间通常要追溯到受伤日。现金赔偿按周计算,通常是雇员受伤前周薪的2/3,现在各州在比例上都有所提高。除此之外,各州还规定了工伤赔偿的最高和最低限额,周赔偿数额的限额根据州平均周薪每年自动调整。周薪低于最低州赔偿限额的,按照最低赔偿限额领取;周薪高于最高州赔偿限额的,将按照最高赔偿限额领取。在工伤保险现金赔偿中规定等待期和最高州赔偿,主要是为了防止工伤保险中的道德风险,避免伤残雇员形成依赖工伤保险的惰性。
现金赔偿除了依据伤残持续时间外,还要依据伤残严重程度来确定。美国各州工伤保险伤残程度分为4大类:临时完全伤残、临时部分伤残、永久完全伤残和永久部分伤残。
当超过3~7天的等待期,将向伤残雇员支付临时完全伤残补偿。在多数情况下,雇员完全康复,返回工作岗位,补偿也就终止。有些情况下,在雇员接受最大限度的医疗救治前,雇员就返回工作岗位,雇员接受暂时部分伤残补偿。暂时部分伤残补偿是现金赔偿中最普遍的一种。如果雇员在接受了最大程度的医疗救治后,仍然伤残严重,将向其支付永久完全伤残补偿,这种情况比较少见。永久完全伤残和死亡现金补偿不到总现金赔偿的1%。永久部分伤残补偿是在雇员接受最大程度医疗救治后伤残仍然持续情况下支付的。判断一名雇员永久伤残的方法非常复杂,各州都不同。
如果雇员因工死亡,将向其家属提供死亡给付。死亡给付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有最高限额的丧葬补贴,另外一种是对符合条件的家属给予现金支付。
澳大利亚的工伤赔偿实行“无过错”原则,即规定劳动者只需证明其受伤是与工作有关即可申请工伤赔偿。澳大利亚工伤保险制度的重心为工伤预防、工伤康复和重返工作岗位的管理。现在,澳大利亚的工伤保险制度仍在积极推行以控制工伤赔偿成本和促进工伤劳动者早日重返工作岗位的改革目标。
在澳大利亚,任何遭受工伤或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都得到工伤赔偿的权利。因此,衡量是否有资格享受工伤待遇有3个核心标准:必须属于劳动者的范畴,必须是一个能够赔偿的工伤类型,工作和受伤之间存在联系。一旦符合了工伤赔偿的要求,接下来的就是确定工伤赔偿的类别和赔偿的标准。工伤损害赔偿金应当为工伤职工提供经济上的保障,并通过工伤康复和其他方面的支持最终使得他们能够重返到就业岗位,获得劳动的权利。在澳大利亚工伤赔偿福利一共分5个类别:
1.收入补偿金
收入补偿的目的是当受伤劳动者不能工作或者不适合工作的情况下,对于其工资收入损失作替代性的支付。收入补偿金额基于受伤前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和劳动能力的标准进行确定。收入补偿金一般少于工伤劳动者原有的工资标准。
2.医疗及住院费用
受伤的劳动者应当获得合理的医疗、住院机会,及专门的健康服务和职业康复,以帮助劳动者恢复工作和确保其完全康复,避免进一步的伤害。
3.伤残损害赔偿金
若劳动者遭遇了永久伤残,除去收入补偿金之外,还会获得一笔一次性的伤残损害赔偿。其数额取决于伤残损害的严重程度和州一级的规定。
4.死亡抚恤金
如果发生死亡,劳动者的配偶或家属有权获得丧葬费用、一定期间的生活费用和一次性死亡赔偿金。
5.其他福利
有的时候工伤劳动者能够获得一些额外的服务,如在工伤康复过程中得到家庭服务员的照顾或帮助。另外,还有可能获得一些非经济损失类的补偿。
德国的工伤保险法基于与民法不同的原则——不以追究事故责任者确定赔付的原则,即在工伤赔付上,无需再追究是雇主还是雇员方面的过错,而是以“是否发生在工作过程中”来确定工伤赔付范围的划定标准,且待遇高低依法由损害程度确定。
德国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较多,受保范围也比较广泛。主要包括:雇主发放的工资(前6周)、经办机构发放的工资(6周以后)、医疗期间的待遇、参加培训和就业指导期间的待遇、年金待遇、遗属年金、幸存者津贴、护理补贴以及其他。参保人的工伤保险待遇和工伤职工的年龄、性别、婚姻状况、种族和就业时间长短、再就业等无关,只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的变化进行调整,可以公平地享受待遇。
德国工伤保险管理工作具有3项主要内容,即预防、康复和赔偿。工伤事故发生后,首先应当提供有效的治疗,并进而享受职业促进康复待遇、社会康复待遇、需要护理待遇;相应的损害赔偿包括受损害者津贴、受损害者年金、遗属年金和丧葬费等。其中,治疗和康复待遇优先于年金待遇。
治疗包括事故刚发生后的照料,医生和牙医的治疗包括补牙,必要的特别事故治疗,按照医生的安排和责任提供的其他援助待遇、药品、治疗措施,包扎用品和辅助器械,家庭疾病护理,在医院和康复机构的治疗。
医疗康复待遇包括负荷试验、工作疗法;不能工作的受事故损害者,在停发工作报酬以后获得病假工资。
职业康复待遇包括各种按照各人的需要提供的特殊待遇,即获得或者增加劳动岗位包括促进接受工作。就业准备包括由于健康受到损害而进行的必要的基础教育、职业调整、培训、进修和改行,改行包括必要的学校结业。援助适当的学校培训,包括为学校培训做准备,或者在义务教育开始之前增强智力和体力。通过提供以上待遇,使工伤受害者能够重新获得能力和尽快地重新参与到职业、学校教育或者职业教育中去。
社会康复待遇和补充待遇包括机动车援助、住宅援助、家务援助和指导以及社会教育学的照料和社会心理学照料,还包括在职培训措施中的课程费和其他旨在达到康复效果的待遇。如果受伤者不能自理,则应当向他们支付护理津贴、提供护理人员或者提供家庭护理。
德国工伤保险现金待遇包括:
1.负伤后停止工作期间,前6周由雇主发给工资。
2.伤残待遇。这一待遇在医疗康复及职业康复期间发给,为总收入的80%。但获得的待遇数额不能超过本人过去的净收入。
3.临时性补贴。在参加职业培训、接受职业指导期间发放,直至确定为无法再就业。标准为伤残待遇的68%。受伤害者有子女需供养,或其配偶要求提供护理的为伤残待遇的75%。
4.年金。这一待遇终生给付那些由于工伤或职业病导致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依据伤残程度确定不同的给付标准,伤残程度为100%的,发给最高年金,为本人平均收入的67%;伤残程度为90%的,发给最高年金的90%;伤残程度为80%的,发给最高年金的80%。
5.寡妇鳏夫年金。最高为死亡者年收入的30%,或者年收入的40%。
6.孤儿年金。数额为死亡者年收入的20%。如果父母双方死亡的为死亡者年收入的30%。孤儿年金可领取至18岁。
7.父母年金。一位父亲或领取死亡者年收入的20%。父方共领取死亡者年收入的30%。
8.幸存者津贴。工伤人员由于一般性原因死亡,遗属一领取死亡者过去年收入的40%别之处在于,工伤年金只根据等级发放,不与伤残人员就业联系,不根据工伤人员再就业的工资进行调整。如果伤残程有变化,则终身领取同一标准金。另外,在德国没有对工伤的一次性高额赔付待遇,这是将有限的资金更多地用于康复减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康复优于补偿的基本原则是德国积极的工伤保险思想的重现。职工发生工伤后,最重要不是对劳动者进行经济上的补偿是要尽最大的努力,采取一些适合的手段,对劳动者进行最好的康复,使工伤者能够重返工作并享受生活,从而降低社会总成本。
日本的工伤保险是由公营保险公司实行强制性的保险。在日工伤保险补偿金的给付内容包括暂时伤残补偿金、永久残疾补偿金、医疗补助和遗属补偿金等。另外,当工伤者达到65岁时可受老年年金,并仍继续享受残疾补偿金。
在日本,参加了工伤保险的企业,一旦员工发生工伤,费用一般全部由基金支付,雇主不再承担费用;但因雇主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而导致的工伤、雇主未缴保险费期间发生的工伤,工伤保险管理机构一方面支付员工保险金,一方面向雇主征收同额或部分的“特别费用”,实际上由雇主承担部分或全部费用,即特定情况下,并不免除雇主的责任。受伤者既可以请求工伤补偿又可以提起诉讼。所有的工伤医疗费都可以得到补偿。因工致伤者可以在工伤事故医院或者专门指定的医院免费就医,也可自由选择医院就医,然后要求补偿医疗费。
日本工伤保险的费用给付主要体现在保险给予和劳动福利事业的给付两个方面。
保险的给付包括疗养(治疗)补偿给付、休业补偿、年老、遗属补助等。主要项目有:职工在发生工伤后,有专门的工伤医院进行治疗,工伤人员所有治疗费全由工伤保险费支付;职工在因工伤事故不能上班领不到工资时,从歇业第4天起,由工伤保险基金每天支付基本工资的60%;残疾补偿给付则根据其伤残的等级给付年金或一次性补贴;因工伤事故死亡给予遗属年金或一次性补贴、丧葬。
劳动福利事业的支付更为广泛,包括康复治疗、遗属生活、劳动规章的更改、劳动条件的改善等。
日本工伤保险的给付制度审理比较严格。法律规定伤残等级为14个,1~7级是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这样就必须按时发给工伤保险年金。8~14级是不影响劳动能力的,只发给一次性赔付。伤残等级认定要待治疗终了和症状固定后才能认定。
工伤保险的给付流程为:发生工伤后,首先由发生工伤的劳动者提出保险给付的请求,递交当地劳动基准署,劳动基准署署长签字同意受理后,由劳动保障审查官进行审查,并必须在60天内办理完毕。如有异议本人可要求复议,提出再审查请求。60日以内再审查的结果要提交厚生劳动省劳动保险中央审查会审议裁决。对裁决有异议可提请司法诉讼,得出终审结论。工伤保险也可以不经过中央审查,直接走司法程序。
香港地区的工伤补偿制度以《雇员补偿条例》为基础和依据。根据该条例,由香港特区政府劳工处负责处理工伤补偿事宜。劳工处主要有两项职能:一是负责工伤报告制度的实施;二是解决争议,对部分工伤补偿问题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
在香港,工伤补偿的基本程序包括报告、裁决与诉讼。首先,根据《雇员补偿条例》,雇员若不幸遭遇工伤意外或被认定患上职业病,应尽快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雇主或主管报告。若意外事故导致雇员死亡,而死亡地点是在厂房、工地或工地附近,则雇主将被视为已接获通知。雇主在意外事故发生后,不论该意外是否引起任何支付工伤补偿的法律责任,雇主必须按条例规定向劳工处呈报。雇员若怀疑雇主没有就其工伤意外或职业病向劳工处呈报,可前往劳工处办事处直接呈报。办事处在收到雇员的呈报后,若确定还未收到雇主就该工伤事故或职业病的呈报,会以书面方式要求雇主按规定呈报有关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个案。雇主如没有合理原因而逾期,或未向劳工处呈报雇员工伤时间,或提供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即属违法,最高可被判罚款港币5万元。
其次,如果雇主对雇员的伤病成因有怀疑,可依法做初步调查。若雇主对工伤个案仍有疑问,可向劳工处提出意见及资料。劳工处主要从医学角度及根据《雇员补偿条例》的规定,就案件属工伤的可能性向雇佣双方提供意见。
香港工伤索偿请求的解决办法有以下几种:
1.雇主直接支付补偿。适用于工伤病假不超过3天及没有导致永久丧失工作能力的伤害。
2.雇主与雇员直接协议。适用于工伤病假超过3天但不超过7天及没有导致永久丧失工作能力的伤害。
3.在其他情况下,劳工处评估根据条例需付的补偿,并给雇主及雇员签发一份列明补偿款额的《补偿评估证明书》。劳工处签发证明书后,雇主必须于21天内制度补偿款项。
4.法院裁决。工伤病假不超过3天而未能通过雇主直接支付办法解决的个案,雇员可在小额钱债审裁处向雇主索偿。其他为能循上述途径解决的工伤补偿个案,均须交由法院裁决。凡有关雇员补偿的申请,必须在导致雇员受伤的意外发生之日起24个月内向法院提交。(摘自 现代职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