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细化初查理念引领查办征地动迁领域特大渎职犯罪

2016-09-10 07:22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6年10期

【本期主讲】

吕东韬,法学硕士,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主任科员、检察员、一级检察官。从检以来一直从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查办过数件职务犯罪案件,公开发表了多篇检察理论和实务文章。

内容摘要:丹大快铁是我国东北地区首条滨海快速铁路,是东北东部铁路通道的重要组成部分。丹大快铁大连段红线内,大连投入45亿元用于征地动迁,完成企业动迁152户、房屋动迁1329户,完成征地1.28万亩等。2014年、2015年,我院积极贯彻落实高检院的工作要求,继续突出查办侵害群众切身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职务犯罪,查处了丹大快铁征地动迁工作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千余万元的特大渎职犯罪案件,立案侦查两件两人,移送公安机关一件一人。

关键词:历史图像 精细化初查 特大经济损失

冀某某,男,大连保税区城市建设交通局公路管理段原副段长、大连保税区丹大快速铁路征地动迁工作办公室原具体负责人,全面负责丹大快铁大连保税区段的征地动迁工作。冀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达10,645,273.44元,情节特别严重,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年11月判决被告人冀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

于某某,男,大连保税区丹大快速铁路征地动迁工作办公室原企业动迁和地上物核量工作人员,其作为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时,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达10,645,273.44元,情节特别严重,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年11月判决被告人于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王某某,男,大连保税区二十里堡街道刘半沟村村委会党总支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其名下砖厂不符合动迁补偿条件,骗取了14,592,800.00元的动迁补偿款。王某某在担任村两委领导期间,用假发票核销等方法贪污村集体资金50余万元。我院将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案件线索移送给公安机关。

此案从发现线索到备案初查再到立案侦查,办案人一直秉持精细化初查的理念,着重对线索的评估研判,找准案件的最佳突破口,以最小的办案资源消耗,用最少的人力、物力、财力,通过秘密外围调查等方式,采取声东击西等战术,避免“跑风漏气”,防止“夹生饭”现象,在立案前就固定关键证据,力争实现“立案即可结案”。

一、前移办案重心,夯实初查基础

2014年10月,办案人在基层走访时,听闻群众反映:大连保税区二十里堡街道刘半沟村村长王某某,既没有征收集体土地手续,也没有动迁手续,居然在2014年让他的空心砖厂得以动迁,从丹大快铁征地动迁部门拿到近1,500万元人民币的动迁补偿款。群众认为,该厂属于非法占地的违建,按规定不应给予补偿。群众还反映,村长王某某本人和家人的汽车油费和保险费都是用村里的钱报销的,村里的账目从来都没有公开过。

群众反映的情况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王某某骗取动迁补偿款,数额特别巨大,如果属实,那么国家利益遭受了特别重大损失,负责征地动迁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涉嫌渎职犯罪;二是王某某贪污村集体的资金,如果属实,那么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贪污罪。根据以往侦查经验,办案人考虑,可以先针对砖厂动迁的问题开展外围调查,查明动迁砖厂是否属实、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正式开展初查后再调取村账,查明是否存在贪污、侵占村集体资金的情况。

办案人向领导请示汇报并征得同意后,开始秘密了解丹大快铁动迁相关情况,以确定群众反映的问题是否构成职务犯罪线索、能否成案。

首先,办案人到大连市金州区某村走访。该村也是丹大快铁项目征地动迁涉及的区域,且距离刘半沟村比较远,不易惊动被举报对象。该村领导介绍,丹大快铁动迁工作主要是由当地的动迁办公室负责,街道和村两委予以配合,会同评估公司、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对动迁户现场核量并录音录像,各方签字确认后报到区动迁办,审核后予以公示,最后由区动迁办将动迁补偿款汇到动迁户的账户上。企业动迁和个人动迁适用不同的动迁标准,对于企业动迁,按照文件规定,要通过第三方评估,并且需要被动迁企业有工商营业执照、房屋产权证等正规的手续才能予以补偿。

接着,办案人化妆成普通农户,以购买空心砖的名义,到保税区刘半沟村实地调查。通过当地村民的指引,确定了王某某砖厂拆除前的具体位置,并记录下砖厂的地理坐标。办案人员还使用免费版的谷歌地球软件查看该地块历史图像,发现砖厂所在2010年10月15日这一天还没有厂房,厂区内露天堆放了一些空心砖;在2011年4月12日这一天,厂区西侧建成了一个白色屋顶的棚状厂房;在2013年10月26日这一天,厂区东侧、紧邻白色屋顶的棚状厂房已经建成了一个蓝色屋顶的彩钢厂房。初步判断,该厂的厂房可能是为了骗取动迁补偿款而抢建的。

另外,还应当确定企业的动迁补偿款是否已经实际发放,只有动迁户拿到了动迁补偿款,才涉及到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问题。办案人以学习的名义,到大连市交通局公路管理处查阅了部分动迁文件和补偿款发放名单,发现王某某的砖厂赫然在列,已经拿到了1400多万元的动迁补偿款。

最后,为进一步了解丹大快铁动迁工作,坚定报备线索提请初查的信心,办案人到大连保税区丹大快铁动迁办咨询了有关的政策规定和保税区动迁工作的基本情况,与办案人之前掌握的材料基本一致,同时还明确了保税区段的动迁公告是在2013年3月29日发布的。根据谷歌地图历史图像,王某某砖厂里东侧的大厂房是在动迁公告发布之后才盖的,而王某某作为村委会主任,应该知道动迁政策,其抢盖厂房,可能就是为了骗取动迁补偿款。

基于已经掌握的信息材料,经过审慎评估研判,办案人认为群众反映的问题构成渎职犯罪线索,成案可能性较大。鉴于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群众反映比较强烈,以及避免、减少办案中可能遇到的压力、阻力,经院领导批准,将此渎职犯罪案件线索指定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管辖,由市院领办,依法开始初查。

二、强化精细初查,查明主要事实

市院与沙河口区院的同志多次开会详细研究案情,决定以精细化初查理念为指导,制定周密详细的初查方案,分组分工细化任务,目标明确责任到人,以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贪污罪为切入点,紧紧围绕动迁办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全面收集证据,查明主要涉案事实。

第一,避免打草惊蛇,从街道调取村账。办案人为模糊动迁办视线,使动迁办误认为检察机关的调查对象是村主任王某某,决定先到保税区二十里堡街道调取了刘半沟村近五年的村账,随后会同司法会计查账,并通过到保险公司、汽车4S店、税务机关调查取证,查出了王某某用假发票套取村集体资金、用村集体资金报销其和家人旅行费用以及汽车的燃油费、保险费、维修保养费用等共计40余万元,查明了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犯罪的主要事实,为下一步获取王某某骗取动迁补偿款的证言奠定了基础。

第二,掌握基本资料,从动迁办调取文件和档案。大连保税区丹大快速铁路征地动迁工作办公室针对征地动迁工作专门制作了文件汇编,既有电子版也有装订成册的纸质版,主要文件有:《丹大铁路工程大连保税区段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关于动迁区域无产权证的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大连保税区2010年7月1日开始实施)、《大连汽车物流城二十里堡辖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大保管发[2010]13号)、《大连保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大保管发[2013]38号)及《企业动迁工作程序》。

关于评估结果初审:“评估机构对评估结果负有保密责任。在评估结果完成后,由动迁责任部门负责对评估结果进行初审。”

为隐蔽初查意图,调取了包括王某某砖厂在内的多家企业的动迁档案,涵盖了外业核量表、内业表、清册表、验工计价表、补偿协议等。

第三,完善证据材料,从评估公司调取评估报告。为了防止评估公司和动迁办串通妨碍办案,在评估公司同样调取了包括王某某砖厂在内的多家企业的评估报告,包括书面版和电子版,以及测绘图和录音录像视频。

通过上述精细化初查工作,调取了大量证据,办案人加班加点学习动迁文件,与动迁档案、评估报告等材料反复对比分析,查找出征地动迁过程中的违规之处:(1)2013年3月29日动迁公告后抢建的房屋不能给予动迁补偿,王某某砖厂东侧的大厂房系动迁公告发布之后抢建,按规定不应得到补偿。(2)2013年3月29日发布动迁公告后,二十里堡街道列入动迁范围的企业并没有该砖厂,因为该砖厂不在动迁红线内,不能给予补偿。直到2014年,王某某提出所谓的丹大快铁项目施工破坏其砖厂水井、影响生产的理由之后,动迁办才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将砖厂纳入动迁范围内,会议纪要记载的动迁理由就是破坏水井、影响生产。(3)动迁世永砖厂,没有公示。2014年6月份现场核量,7月份有会议纪要、出评估报告、签订动迁协议,8月份分两次发放了14,592,800.00元补偿款,没有按照规定予以公示。(4)根据政策文件规定,2009年4月3日后,即二十里堡街道划归保税区管辖后,新建的无土地使用权证、无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系违建,都不能给予动迁补偿。对于房屋建成时间,应当以规划土地部门出具的房屋建成时间确认表为依据。评估报告记载的世永砖厂厂房建设年代是2006年、2008年,都在2009年之前,系王某某提供的建成年代,并没有规划土地部门的书面证明材料。在2014年8月已经实际发放补偿款之后,动迁办在2014年9月才找到保税区规划土地局出具了企业动迁补偿无证房屋建成时间确认表(书面形式,签字并盖章),确认这两处厂房分别是2012年和2013年所建。按照规定,不能给予补偿。

据此,锁定了时任大连保税区城市建设交通局公路管理段副段长、大连保税区丹大快速铁路征地动迁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人冀某某和工作人员于某某为被查对象,二人涉嫌玩忽职守犯罪。办案人充分运用市院建设的侦查信息平台,调取了二人的人口基本信息、手机通话记录、车辆、房产、银行账户和涉案企业的工商档案等基础材料。

三、果断立案拘留,保障侦查成效

(一)适时询问,获取证言

调取上述证据后,办案人打电话通知村主任王某某和其妻到检察机关接受调查询问。王某某到案后,办案人并不急于询问其骗取动迁补偿款的问题,而是针对其涉嫌职务侵占罪的事实逐笔核实。在证据面前,王某某虽有心抵赖,但无力辩驳,不得不承认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村集体的钱支付自己全家三辆汽车的汽油费、保险费、维修费,用村集体的钱支付自己家人的旅游费用,使用假发票侵吞村集体的钱。在此基础上,办案人重点询问王某某砖厂动迁的问题,王某某自认为厂房已经被拆除,无法查明真相,开始装疯卖傻,百般抵赖,直到办案人出示数张打印好的谷歌地图历史照片让王某某确认其厂房的建设过程,并利用身心监护仪打消王某某的侥幸心理后,王某某才不再狡辩了。王某某承认自己作为村主任,直接参与了动迁工作,了解动迁的政策规定,知道自己的砖厂是无证房屋,也不在动迁范围内,但为了获得巨额补偿款,就在发布动迁公告后又加盖一座厂房,以丹大快铁施工影响其生产经营为借口,要求动迁。王某某妻子也确认了砖厂系无证房屋及建成时间等情况,与王某某陈述一致。

成功获取王某某及其妻子的证言之后,办案人立即通知动迁办负责人冀某某、工作人员于某某到检察机关接受调查。经依法询问,于某某承认其作为动迁办外业核量人员,具体负责王某某砖厂的动迁工作,在砖厂不能提供房屋权属证明的情况下,违反文件规定和工作安排,不认真履行确认被动迁企业无证房屋建成时间的职责,将砖厂错列为被动迁项目并交付评估计价,致使砖厂违规领取补偿款。冀某某则态度强硬,始终咬定其不是具体责任人,不知晓动迁规定,不知道于某某的工作情况,坚决否认自己应当承担责任。

(二)果断立案,拘留搜查

检察机关办理的渎职案件,对犯罪嫌疑人一般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较少采取拘留、逮捕等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但鉴于冀某某拒不配合调查、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经领导批准,依法对冀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送看守所羁押。为防止发生串供毁证等行为、保证侦查工作顺利进行,对于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不属检察机关管辖,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在依法决定对冀某某、于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后,办案人立即组织检察人员、技术人员、法警于当天傍晚依法搜查了冀某某和于某某的办公室,扣押了计算机主机、日记本、动迁谈判记录、文件规定等涉案物品、材料。办案人连夜整理分析,发现冀某某领导并直接参与了王某某砖厂的动迁谈判工作,安排于某某进行砖厂的外业核量工作。

刑事拘留冀某某,效果明显。办案人第二天一早就去看守所提讯,犯罪嫌疑人冀某某一改之前的强硬态度,面对搜查到的证据,承认了其作为动迁办负责人,熟悉动迁规定,明知王某某砖厂不在动迁范围内,明知王某某砖厂厂房系违建,明知评估报告与事实不符,没有调查王某某砖厂的动迁理由是否真实,没有对王某某砖厂动迁作出公示,没有对于某某的外业核量工作把关负责,没有对评估结果予以审核,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遭受特别巨大损失。

至此,犯罪嫌疑人供述、主要证人证言、关键证据都已成功获取,犯罪嫌疑人冀某某、于某某被依法决定逮捕。

四、形成证据链条,确保案件质量

(一)犯罪嫌疑人主体身份证据

办案人查阅了冀某某的个人档案,调取了其干部任免审批表、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等书证。冀某某干部档案和笔记本记载,冀某某与于某某系部队战友,动迁办工作人员张某某系其外甥女,动迁办工作人员司某某系其部队领导的女儿。冀某某还将单位的压路机和铲车等国有资产出租给私营企业使用,收入的租金用于给工作人员发放奖金、给上级领导购置礼品等。可见,动迁办管理混乱无序,人员素质普遍不高,发生特大渎职犯罪不足为奇。

于某某虽然没有编制,是合同制工作人员,但有工作合同和工资、保险等,还有《关于决定周某某等2名同志负责丹大铁路动迁工作的通知》(保税区交通局文件)明确规定了于某某“负责丹大快铁项目企业动迁和地上物核量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于某某渎职犯罪主体适格。

(二)电子证据

检察技术部门提取了于某某的手机短信,发现在通知于某某到检察机关接受调查的前一天,其收到王某某发来的短信,内容是:“哥们好。我的厂是线内不是线外,开始启动就给征了部分至今还没有给钱,有调查可这么说谢。”于某某回复:“好”。后经审讯,于某某承认,在检察机关到动迁办调取动迁档案后,他害怕承担责任,给王某某打过电话通风报信。

在提取的冀某某计算机主机数据里,发现整个动迁办的工作都是由冀某某领导指挥的,冀某某对动迁的文件规定和被动迁的每一家企业情况都非常熟悉,每个工作人员都要向他汇报工作并由他向上级报告。后经审讯,冀某某对此予以认可,并主动承认其曾接受过王某某的吃请。

(三)鉴定意见

谷歌地图历史图像是本案使用的重要数据,但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涉案的王某某砖厂以及侦查中发现的大连保税区正伟园林绿化基地、大连海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等三家被动迁企业无证房屋建成时间,聘请有资质的大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了鉴定意见,结合保税区规划土地局出具的书面确认表,证明了房屋建成时间,完善了关键证据。

(四)其他证人证言和书证

办案人还调取了会议纪要、情况说明、通知等书证,询问了保税区城市建设交通局、规划土地局、二十里堡街道、动迁办、丹大快铁公司、评估公司、设计和监理单位等30多名证人。关于同意王某某砖厂动迁补偿以及其他动迁事宜的会议纪要,经依法侦查,系犯罪嫌疑人冀某某制作后提交到保税区管委会开会通过的,冀某某是汇报人,冀某某对材料的真实性、对王某某砖厂的情况和动迁理由真实与否、对动迁补偿是否符合规定承担责任,会议研究同意动迁补偿王某某砖厂的前提是认为冀某某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符合动迁所依据的各项政策文件规定,如果材料虚假、违反规定,自然不予动迁和补偿。另外,侦查过程中还发现,王某某的砖厂早在2011年就因非法占地被土地部门处罚过,办案人调取了大连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2011年对王某某砖厂行政处罚的档案,连同其他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了案件事实。

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时,办案人到法庭旁听,犯罪嫌疑人冀某某、于某某对其玩忽职守的行为供认不讳,请求法院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