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残联、市卫生计生委和市财政局联合出台《关于加强残疾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审批监管及追责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指出,在残疾评定过程中,评定医师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病历资料的,不得为其进行残疾评定,并登记在案,及时通知区县残联,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办证申请。此外,残疾评定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经查实后,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天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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