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预算公开,还需公共监督

2016-09-10 10:59任晓兰
民主与法制 2016年18期
关键词:政治理念基数预算法

任晓兰

近期,今年报送全国人大审议的100个中央部门预算,陆续向社会公开。这是中央部门连续第七年推进部门预算公开,也是按照新预算法公开中央部门预算的第二年。观察此次中央部门预算公开行动,不难发现两大信号:一方面,今年公开预算的时间比往年提前,公开内容更加丰富和细化;另一方面,社会公众对政府的预算公开,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期待。

所谓预算公开,通常是指年度财政收支计划的编制、审批、执行的全过程,应当以适当方式向公众公开,具体要求公共预算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向全社会公开,其内容具有透明性,能为全体公众所了解,并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由于预算涉及各阶层利益格局的划分,涉及分配领域中公平正义的实现,在预算过程中如何体现民主性和公开性,直接关系到维护政府权威、遏制权力腐败等一系列重大政治问题。

2014年新修订的预算法,不仅明确了预算公开的主体,确定了预算公开的期限,明晰了预算公开的内容,创新了预算公开的方式,而且还规范了相应的问责制度。根据新预算法的要求,政府预算公开的内容不仅包括相关的预算文件,财政部门还要就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作出说明,各部门要就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作出说明。而且,新预算法还明确规定,未依法进行公开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新预算法重新构建的政府预算公开制度运行两年来,各单位的预算编制和执行行为都在逐步规范,与此同时,社会公众也对预算公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三公经费”为例,在预算公开方面,政府仅限于就预决算报告和“三公经费”支出概况给予公开及相关说明,但是与预算相关的经济数据,诸如预测报告,收入和支出依据、评估风险等重要支撑性文件却并未公开,这就在一定程度上给预算审议造成了困难,影响了针对预算公开信息的公共监督。

另一方面,我国在预算编制方面,目前更多的仍采用基数法,这种方法只是就增量部分制定预算资源配置决策,存量被当作固定不变的部分自动延续到预算年度中。由于每个预算年度的基数很大、增量很小,采用基数法制定预算意味着预算程序只考虑很小一部分资金的配置决策问题,增加了预算僵化的可能性,也不利于新一年度的预算编制根据环境参数、预算进度和政策变化等情况,作出适当的调整。

要改变这些不足,就必须进一步强化政府预算公开性,并为公共监督奠定更好的基础。事实上,相应的改革措施已在不断探索。比如,财政部曾就省以下预决算公开工作下发通知,明确要求,“对于预决算变动大、不同年度之间波动大等情况和项目,以及公开后公众提出的其他相关问题,由各公开主体妥善做好数据解释说明等工作”,也就是建立“谁公开、谁回应”的机制。这一要求意味着,对于所公开的政府预算文件,社会公众有权利对自己关心的事项提出质询,了解资金具体是如何使用的,公开主体也应作出明确而及时的回应。如此,既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使公共监督落到实处,另一方面,也能推动政府预算的自我改善,促使其达到规范政府行为、提升预算管理水平、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目标。

总之,完善政府预算公开制度,是一种政治理念向另一种政治理念的转换,是民主政治在经济利益分配格局中的表现,是实现与划定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边界。在这个意义上,预算信息的公开、透明是监督机制的保证,而预算公开制度的真正落实,也有待于公共监督制度的跟进。唯如此,才能实现民主社会的良性运转。

责任编辑:阿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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