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政府审计的法律制度

2016-09-10 23:26谷燕
时代金融 2016年24期
关键词:审计报告审计工作机关

谷燕

【摘要】政府审计的发展主要是受到经济责任理论发展和内涵外延等相关因素的影响,由于政府审计即整个政府财政收支的状况,是受到公众的嘱托管理各级财务,故此运行规则要做到廉洁、高效、并担负起全民的财产责任意识。本文分析了当前审计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的策略,以期提升审计的实效性。

【关键词】政府审计发展制度内涵

我国的审计主要是从审计的对象和目标方向着眼,因而将审计看成是一种查账行为,是可行性观点,但目前部分审计都来源于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理论,并认为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的理论将是现代政府审计产生或者发展的关键性要素,国家财产的所有权在管理和分权这两方对立中能了解到国家财产所有权或者管理所有权之间的经济责任从属关系,两类关系的存在或者发展,是监督政府独立审计的宏观条件,也能进一步推动政府审计工作的前行和发展。

一、我国政府审计制度的发展现状

我国近代审计主要始源于中华民国时期,主要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规定国家的预算制度,并设计相关的临时性审计机关即审计处、并且审计处从属于国务院,是旗下的一个分支部门。1949年新中国成立,一直到改革开放初期,我国都没有设立专门的审计机构,但是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后,我国的工作重心出现转移,因而经济飞速的前行,在此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大型的项目开始在全国铺开,党和政府此刻认识到审计监督过程中加大宏观调控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特别是在1982年修订的《宪法》中明确表明,我国需设计专属的审计数,之后在1983年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的各级政府机关上设立相关的审计机关,并在国务院设计审计署作为最高审核部门。就此,我国政府审计工作的蓬勃之势拉开序幕,并且在此基础上逐年完善。在1995年《审计法》施行阶段,我国政府审计工作开始逐步进入到法制化轨道和进程中。从1996年到2004年间,审计署发布二十八项准则类或者管理类规范条例,这为政府审计工作的开展提供蓝本。

二、我国政府审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审计职责不健全

审计工作的关键部分是向审计的领导机关或者社会公众提供相关的审计报告,这是审计程序进入到最后环节的关键要素,也是政府审计的重要性职责。目前由于审计报告缺乏强制性的限制或者规定,因而审计报告的职责就会打大折扣,故而审计报告的公开和透明,是民众参政议政的关键性举措。由于当前我国的《审计法》将审计的结果或者公告全部划分到审计机关的权限内,并不讲其看成职责。虽然审计部门每年都明确的指出审计报告的具体责任,但是审计署责任意识的概念转变,成为审计部门适应与时俱进的关键性举措。但是目前问题时,现行的法律仅仅规定经济审计原则,并在定向审计报告内做好权责在内的系列性问题,但很多细节问题不曾敲定。

目前现有的法律仅仅是规定被审计的相关事项,但没能明确审计机关应该履行的责任或者义务,最终出现政府审计报告都是审计机关自己说了算的状况。包括审计质量的评定,被审计问题的披露或者处理建议以及处理结果等相关内容,这些问题本应属于审计机关自己的责任,然而在缺乏强制性规定或者对应惩罚的情况下变得更流于形式,得不到真正的落实。如此,审计报告的真实或者完整将无所保障,让审计的权威性大打折扣。权利需要在这个过程中不断的做好自我的约束或者监督通过现行的法律、法规构建审计监督权利对应的外部监督机制,由于审计机关是自我监督机构,导致审计中的上缴报告和实际存在的审计结果有较大的出处,甚至很多较为重大的违法乱纪被轻描淡写的略过,不去进行披露,或者刻意帮助审计单位做隐瞒。

(二)政府审计缺失独立性

目前我国的宪法中明确审计署的法律地位,并将其定为我国的最高审计机关,并且领导是国务院总理,因而是行政部门。同时,由于县级以上的审计机关要对本级的政府或则会上级的政府作出报告评审,因而就决定我国政府审计行政模式具有双重领导性,进而审计署或者地方各级审计机关都只能作为政府的智能部分而存在,在疏导政府行政领导的前提下,对于立法模式或者下设审计机关独立于行政司法的前提下,隶属于立法机关,所以在司法模式下审计机关应享有最高的司法权限,并在独立模式下将审计机关全部独立在三权以外,目前我国审计机关的法律地位较高。因而在当前形势下,审计机关主要是监督政府部门的内部状况,这是地方审计机关无法超越的鸿沟,但是就此审计机关的整体独立性也将受到较大的影响。

三、我国政府审计法律的改进意见

(一)细化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国家审计作为一种国家权力,也是相对比较独立的国家权力保障机构,主要是依靠法律向人民提供国家权力保障,就此在法理学理论的支撑下,权力与责任之间需相伴相生,权力的存在就意味着需承担必要的责任,从政府审计的角度可以了解,需明确审计责任的内容,在细化审计接管或者工作人员法律责任的前提下。要提高审计人员的责任意识,让审计人员有权责意识和理念,并且做多有权就有责,审计机关作为公共资金的运用监督承担者。需要承担的法制责任有,审计人员在全面调查审计单位在财务收支活动中的是否出现违法的行为,是否有失职的状况产生。其次,法律法规营造细化明确审计机关或者审计人员免责情形的状况下进行免责事由的重新梳理,因而审计人员要在此基础上做好相关的法律规定或者审计业务的梳理工作,这是免受审计单位干扰的最佳途径。同时,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程序的过程中,要如实的报告审计的结果,并不成单相关的法律问责,这是切实保障审计人员独立性或者自身利益的关键要素。在明确审计人员责任归属的同时,要做到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举证和责任倒置的举证规则等相关法律配套制度的推行。

(二)完善审计定向报告

当前,我国审计报告存在较多的问题,最为严重的问题是报告内容狭窄,在没能运货政府审计全部事项的前提下。针对这个问题,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解决:首先扩大报告的范围,进而细化报告里面的内容。其中所涉及的公共资金收支等审计结果均需向人大做报告。该方式的目的是根据公共资金监管的需要,加强人大对审计机关的监督以及管理。

四、结束语

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将有助于推动我国审计工作的未来发展模式,因而有着较大的意义。科学完备的审计法律体系不但有利于发挥审计过程中的监督作用,并能在进一步推进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发挥重要意义。本文就是现行审计制度的不同,做详细的探讨,通过完善法律路径。做好重新的思索和权利的构建,进而提升审计的效率。

参考文献

[1]徐红川.我国国家审计监督法律制度研究[J].西南大学.2014(21)12-14.

[2]刘玮.政府审计维护财政安全的实现路径研究[J].中国成人教育.2015(13):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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