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营改增”对资产管理公司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2016-09-10 07:22刘小宾
时代金融 2016年24期
关键词:营改增影响

【摘要】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实施“营改增”,本文以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例,分析“营改增”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行业销项、进项和整体税负税带来的影响,并根据“营改增”后实际不利影响,提供几点应对措施建议。

【关键词】营改增 资产管理公司 影响

一、引言

2016年3月5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开幕式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政府工作报告,宣布今年全面实施营改增,从5月1日起,将房地产及建筑业、金融服务及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包括医疗业、酒店业、餐饮业和娱乐业等)重要行业同时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税[2016]36号文,明确从2016年5月1日起,将房地产业和建筑业、金融服务业和生活服务业等行业纳入营改增体系,并明确了适用于上述三大行业的相关增值税税率和具体政策。

二、增值税原理

增值税是以商品(包含货物及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在商品流转的环节中,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三、“营改增”对资产管理公司的影响

(一)资产管理公司定义及主要经营范围

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目前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主要包括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主业为不良业务,具体包括:传统不良资产业务、附重组业务、债转股业务和抵债业务等。

(二)“营改增”对资产管理公司销项的影响

第一,传统不良业务,若通过不良债权本息清收和诉讼追偿收回的金额,就超过原债权本金和逾期90天以内利息的部分,按6%缴纳增值税。

第二,附重组业务,对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孳息、重组补偿金、罚息、资金占用费等利息性质的收入,按6%缴纳增值税;其中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三,债转股业务,与营业税一样,债转股业务在持有期间分红收入及处置收入都不征税。

因此,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金融业全面实施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为6%。由于资产公司取得上述收入金额较大,“营改增”前在地税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目前上升至6%,在相同业务基数下,在不考虑附加税的情况下,较原税率相比上升13.21%,导致税赋直接增加。

第四,抵债资产业务,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税率从原营业税5%增至11%,引起应缴销项税款增加。新政策规定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抵债房产或设备处置时,需按销售价款全额的11%缴纳增值税,其取得时的增值税进项可以抵扣。由于资产公司主要从事不良资产经营业务,取得抵债房产时一般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无增值税进项可抵扣,导致抵债房产税收成本从5%增至11%。抵债存货、机器设备税收成本从5%增至17%。

(三)“营改增”对资产管理公司进项的影响

第一,新购固定资产、商品及服务只要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税额可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应缴增值税款。但资产公司成本收入比较低,支出的可抵扣进项税额较少,资产管理公司费用支出中的占大头的人员费用、差旅费(住宿费除外)、招待费、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等费用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允许纳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资产公司在取得资产、采购货物和购买服务环节,目前涉及的业务有购买固定资产和软件、支付手续费和佣金、支付日常办公营运费用、购买各类中介咨询服务等。这部分进项税额较少,相对于销项税额来说可抵扣金额非常有限,按目前执行来看,资产管理公司的费用支出只有20%可以进入抵扣环节。

第二,“营改增”政策中明确规定利息支出不允许纳入进项额进行抵扣,且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资产管理公司无法取得利息支出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额,而资产管理公司的主要业务是收购和处置银行的不良资产,主要成本为利息支出,其他可抵扣的进项税很少,无法抵扣,导致税赋增加。

(四)“营改增”对资产管理公司税负整体影响

以某资产管理公司分公司的2016年5月及6月实际情况为例,该公司2016年5月销项税额360781.13元,实际缴纳增值税款322278.06元,若按营业税测算,应缴纳营业税款318690元,在不考虑附加税的情况下,税负上升了1.13%;2016年6月销项税额2221132.09元,实际缴纳增值税款2219763.38元,若按营业税测算,应缴纳营业税款1962000元,在不考虑附加税的情况下,税负上升了13.14%。综合全年考虑,在不考虑附加税影响情况下,税负整体水平将增加10%左右。

四、应对措施及建议

一是建议加强进项段管理。应针对供应商进行涉税信息收集管理。例如,在进行采购之前,为确定最终的采购成本,搜集供应商的纳税人资质类型、可开具发票类型、税务登记证等基础信息。在进行采购时,针对不同类型的供应商所报价格进行比价,修订相关比价规则,对定价进行敏感性分析。如对均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的报价,应比较产品或服务的不含税价格;对均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的报价,应比较产品或服务的含税价格。

二是建议资产管理公司财务人员在学习增值税纳税管理的过程中,要加入对相关税收补充文件、政策的学习。充分了解和学习增值税关于资产管理公司行业的减税、免税项目,并且及时关注国家出台的各项扩大补充的抵扣、免税范围的政策内容。然后进行必要的纳税筹划,这样才能应对改革带来的不利影响,保证企业正常的经济效益。

三是建议资产管理公司定期创建关与税务机、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的定期沟通、协调机制。在对资产管理公司“营改增”的实施过程中,税务机关应适当介入,以便了解资产管理公司的特殊业务和特殊金融产品,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机构也应定定期及不定期向税务总局反应资产管理公司在“营改增”后遇到的实际问题,并实时争取更多的优惠政策,确保资产管理公司税负不增长过多。同时,国家应该加大对营改增过渡期资产管理公司的扶持和帮助力度,结合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实际以及遇到的纳税困难,制定相应的税收补贴政策,从而实现资产管理公司税负不增加,形成最终税负减少的政策目的。

参考文献

[1]杜剑,赵子昂.金融保险业“营改增”面临的难题与路径选择[J].税收经济研究,2014,(5).

[2]潘文轩.“营改增”试点中部分企业税负“不减反增”现象分析[J].财贸研究,2013(01).

[3]李瑞红.营改增对银行经营的影响与建议[J].新会计,2013(6):56-58.

作者简介:刘小宾(1985-),男,江西进贤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山西省分公司计划财务处副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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