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P和TTIP中的投资议题及影响研究

2016-09-08 02:27赵雅玲
港口经济 2016年6期
关键词:东道国争端法庭

赵雅玲

(天津科技大学经管学院,天津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天津 300222)

TPP和TTIP中的投资议题及影响研究

赵雅玲

(天津科技大学经管学院,天津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天津300222)

TPP协定和TTIP欧盟建议与投资相关的其他深度一体化议题及横向议题对发展中国家参与全球投资合作带来了挑战。基于我国与美国、欧盟的投资合作需要,应坚持自由贸易实验区范围内的“压力测试”和投资制度创新,深化对投资条款的创新研究和实践。

TPP;TTIP;国际投资规则

2015年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正式签署,美国和欧盟两大经济体间的跨大西洋贸易伙伴关系协定(TTIP)的谈判开始加速。2016年2月欧、美双方刚结束了第12轮谈判进行,TTIP谈判进程备受瞩目,它将对未来全球自贸协定以及中欧自贸协定谈判带来深远的影响。不论是TPP协定、TTIP谈判还是近年来新达成的其他自由贸易协定(FTAs),投资议题始终是其中一个受关注的焦点问题。

一、TTIP谈判进展情况介绍

早在2012年6月,美国—欧盟就业与增长高层工作组(HLWG)提出的临时报告中就阐述了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合作对世界经济及欧美双方的重大意义。2013年2月,HLWG公布的最终报告中确认了协定的结构和内容,主要涉及三方面:一是市场准入问题,谈判的焦点在传统保护主义形式(关税、服务贸易壁垒、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对外资的保护措施);二是监管制度和非关税壁垒问,主要涉及监管贸易壁垒、各国监管的差异和国内监管程序的协调;三是共担全球贸易的挑战与机遇的规则制定问题。2013年7月,双方开始进行谈判,确定了谈判的框架。2015年2月10日欧盟一方公布了TTIP谈判的法律建议文本,涵盖了市场准入、监管合作和相关的规则三大部分。美国一方至今未公布建议的TTIP谈判文本,但从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网站公布的信息看,美国国内学者已经就TTIP谈判的议题部分开展了广泛深入的研究,相关部门通过多种渠道就TTIP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了广泛的民意调研。

二、TPP和TTIP欧盟建议文本的投资文本形式与内容比较

在自贸协定中,与投资相关的议题以两种形式出现,一种是只适用于投资活动的议题,主要在自贸协定中的投资一章内容中体现,一种是涵盖所有贸易与投资活动的规则,主要分布在深度一体化议题或横向议题中。本文对这两种形式分别进行研究。

1.TPP与TTIP欧盟建议文本投资章节内容的比较

1.初始条款和一般性定义部分的差异。TPP协定与TTIP欧盟建议文本条款相同的方面包括对投资、涵盖投资、投资者、投资行为等进行界定和对投资形式采取穷尽条款方式,不同的方面主要体现在投资定义的形式界定不同。TPP协定的投资形式定义中包括了期货、期权和其他衍生品证券投资形式,而TTIP欧盟法律建议文本不包括上述投资形式。

2.各缔约方的义务与权利。TPP协定A节中有13个条款规定了各缔约方的义务和权利,具体包括国民待遇(NT)、最惠国待遇(MFT)、最低标准待遇、武装冲突和内乱下的待遇条款、征用和补偿条款、转移、业绩要求、高管和董事会成员、不符措施条款(或保留与例外)、投资与环境、卫生和其他管制目的条款、代位、特殊手续及信息要求及社会责任条款。从性质上区分,其中涉及的义务主要有两类:一类规定各缔约方的核心义务;一类是规定了各缔约方可以豁免执行某些核心义务。TTIP欧盟建议文本的第2节“投资保护”涵盖了各缔约方的义务,但是本部分条款内容只泛泛提出投资与监管措施/目标、投资者及涵盖投资的待遇(仅提及公平与公正待遇义务)、全面的保护和安全、损失补偿、征用、转移、代位、特殊手续及信息要求、拒绝授予利益等条款。而公平公正待遇(FET)是当前国际投资协定改革中争议的核心问题之一,主要原因在于FET概念准确界定的不确定性和FET与习惯国际化规则(如国际最低待遇标准)关系问题。就这点而言,未来TTIP谈判中TPP协定的形式可能会占据主导地位。

3.投资争端解决机制。TPP协定的B部分是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程序(ISDS)的描述和规定,共29条和14个附件,内容比较严格和完备,主要描述了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的具体程序和对某些程序的要求和规定,具体包括磋商与谈判、提请仲裁、各缔约方对仲裁的同意及其条件与限制、仲裁员的选择、仲裁的执行和裁决、仲裁程序的透明度及其他要求、准据法、对附件的解释、专家报告、合并仲裁、裁决、文书送达等。TPP协定给予外国投资者更大的权利,使其可以绕过东道国的法律程序直接将争端诉诸第三方程序和国际仲裁,有可能增加缔约方政府的负债,限制国内政府和政策行为的空间。同时还规定在投资授权和投资协定争端中应诉方有反诉的权利。

TTIP欧盟建议文本关于投资争端解决条款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1)范围与定义;(2)替代性的投资争端解决与磋商;(3)索赔的提出与先决条件;(4)投资法庭体系(Investment Court System),包括初审法庭、申诉法庭、伦理、多边争端解决机制;(5)程序执行。投资法庭体系中的伦理、多边争端解决机制已在欧盟—加拿大全面经济与贸易合作协定(CETA)中出现。欧委会在文本中首次提出的“投资法庭体系”备受瞩目。“投资法庭体系”的对ISDS的改进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建立一审法庭和上诉法庭;二是“投资法庭体系”对被任命法官的资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三是法庭运行原则与WTO上诉机构类似;四是限制性别、种族、信仰、国籍、非补偿征收等有针对性的歧视案件;五是确保政府对贸易投资协定条款具备监管权。可见,这方面欧盟和美国的主张存在较大差异。未来TTIP正式文本究竟何者占优存在很大不确定性。

4.附录。TPP协定中与不符措施条款相关的4个附件包括2个不符措施附件、金融服务不符措施和国有企业。TTIP欧盟建议文本投资一章未涉及不符措施及其附件,但在“服务贸易、投资与电子商务”中有不符措施条件及相应的两个附件。在实践中的欧盟—加拿大全面经济与贸易合作协定(CETA)第8章中,欧、加双方采用了负面清单承诺方式,包括的2个附件与TPP协定基本类似。据此推测,未来TTIP投资部分采用负面清单承诺的可能性比较大。

2.TPP与TTIP其他章节中与投资有关的议题比较

除了投资一章外,自贸协定中还有一些同时适用于贸易或投资活动的议题或规则,表1对TPP、TTIP欧盟建议文本和CETA三个协定的议题进行了归纳。

表1 TPP、TTIP欧盟建议文本、CETA其他章节与投资有关的议题比较

可以发现诸如竞争政策、合作与能力等议题,劳工权利、环境政策等议题,可持续发展等议题三个协定均有涉及,只是文本的具体形式有差异。监管一致性方面,TPP和TTIP欧盟建议文本内容和结构接近,正式文本应不会有太大的分歧。欧盟对国有企业和中小企业议题并不是特别的重视,透明度和反腐败鉴于欧盟与美国目前的治理水平,应比TPP有更高的标准。在服务议题中涉及与投资相关的内容,尤其是金融服务方面,欧盟建议版本和TPP协定侧重点有较大的差异,TPP协定金融服务单独成为一章,并且强调服务投资者的待遇和市场准入问题,而欧盟则重点在于双方金融监管的合作而非市场准入。因此,TTIP未来金融服务谈判也将是双方分歧较大的另一个重要领域。

三、TPP和TTIP欧盟建议文本投资及其相关议题及其影响

在前文对TPP协定和TTIP欧盟建议文本深入比较分析基础上,可以对未来的国际投资议题发展及其影响进行大致分析。

1.投资章节的细化条款正在发生变化,利用各种投资政策改革工具确保国家利益将成为多数国家的选择

首先,投资及涵盖投资的定义与范围日益广泛,不仅包括所有的直接投资,还包括了债券、债务等融资工具。其次,协定将不断在投资保护和维护东道国监管权利方面寻求平衡。具体体现在投资者待遇方面,以负面清单模式给予了投资者更大范围的非歧视待遇和准入权利。在确保东道国对投资的监管方面,一方面以公共政策例外、国家安全例外等内容条款及其对应的国内监管措施预留出东道国监管的合理空间,另一方面通过负面清单中加入维持既有水平的限制措施和未来可施加新限制的措施两类措施来给东道国监管外国投资预留一定的空间。各国将更加灵活地采用各种投资政策工具,促进投资条款的日益细化和完整。

2.日益广泛的贸易与投资相关议题需要各国加强国内外政策的统一与协调

在传统投资议题下,各国政策的自主空间较大。诸如可持续发展、劳工权利、环境政策、竞争政策、监管一致性、合作与能力建设等议题纳入投资协定后,参与成员国自主的政策空间将进一步缩小,因此不得不承担更多的全球治理义务,寻求内外政策的协调与统一。

3.两大投资协定将确立起国际投资协定规则的主流趋势

涵盖了12个经济体的TPP协定的达成,将2008年以来国际投资规则重构改革推向了一个高峰,TTIP协定一旦达成,不论在贸易还是在投资方面其高规格、高标准都可能是空前的,会对包括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在内的其他经济体自贸协定的谈判和前述产生示范效应,对未来中美投资协定谈判和中欧投资协定的后续谈判会产生重大影响。

4.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新规则中尚存在不确定性因素

欧盟在TTIP建议文本中所提出的新的投资法庭体系引起各国的普遍关注,该机制条款倘若纳入未来TTIP正式文本,那就预示着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新规则开始出现。从目前实践看,既存在美国主导的ISDS机制,还有澳大利亚、日本等国积极倡导的国内法庭解决体系,在局部领域还存在国家—国家争端解决机制。因此,关于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新规则存在不确定性。

各国在强调对外资保护的同时,更加注重维护东道国基于特定部门和公共利益等的监管权力,灵活运用各种投资政策改革工具或组合,是各国的最佳选择;国际投资规则新议题宽泛化对发展中国家未来参与投资协定谈判带来挑战,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在对外开放中的压力测试非常必要;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未来可能还会延续多元化的解决方案。

自贸试验区作为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压力测试场”,应根据我国开展对外投资合作的需要,适时增加新的制度创新内容,例如关于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探索;深化对投资有关条款工具创新的研究,有效利用这些工具来实现投资保护和尊重东道国监管权利的平衡;尝试探索负面清单对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有关条款解释和限制,以便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经济发展需要。

[1] USTR.Trans-Pacific-Partnership full text[EB/OL].https:// ustr.gov/trade-agreements/free-trade-agreements/trans-pacificpartnership/tpp-full-text,2016-2-25.

[2] EC.EU negotiating texts in TTIP[EB/OL].http://trade.ec. europa.eu/doclib/press/index.cfm?id=1230,2016-03-10.

[3]EC.Text of the EU-Canada Free Trade Agreement(CETA)[EB/OL].http://trade.ec.europa.eu/doclib/docs/2014/september/ tradoc_152806.pdf,2016-03-05.

[4]东艳.全球贸易规则趋势与机遇[J].国际经济评论,2014(1).

责任编辑:张明

天津市哲学社科规划重点项目“中国制造业全球价值链嵌入与升级的战略路径研究”(TJYY15-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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