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叶永和
认清监督抽查的本质
——对李克强总理推行“双随机”抽查的理解
文/叶永和
李克强总理要求对现行产品质量监管方式进行改革,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模式(即随机抽取被检查生产企业或产品,随机抽取检查人员或承检机构)。要落实总理的指示,只简单地做到随机抽样、随机确定检查人员并不能解决问题,而应从监督本质上把握“双随机”抽查的机理。
“双随机”抽查监管模式并不是监督抽查的新举措。鉴于目前一些习以为常的监管抽查方式在某种程度上束缚了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推行“双随机”的抽查监管模式、恢复监督抽查的本来功能,旨在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真正达到科学、公正的目的,消除那些以抽查的名义掩盖用主观判定的弊端。同时,也能有效避免权力寻租现象,从操作层面杜绝“暗箱操作、权力独揽、人为干扰”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对“双随机”抽查监管模式要有一个正确的理解,从推行“双随机”的目的出发来认识监督抽查的本质,规范监督抽查的行为。
抽查是以较少的样品来尽量准确地评价产品总体的一门技术与科学,监督抽查方案通过样品质量情况来推断监督产品总体质量水平。质量监管部门由于人力、财力限制,不可能把数量众多的产品(或生产企业)都进行检查,只能通过抽样检查的方式进行。在抽样检查过程中,要杜绝人为因素的影响,以随机的形式确保均等、客观地对生产企业进行监督,使生产企业不敢靠“运气”逃避自己的责任,达到监管抽查“全覆盖”的目的与要求。
监督抽查犹如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悬挂在生产企业头上,人们常说的“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就是这个道理。随机确定有资质的检查人员或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既成为防止或消除人为原因影响的技术保障,又可避免那种习惯思维带来的懈怠现象,使抽查人员保持积极向上的工作热情。
监督抽查控制方法是建立在概率论的小概率事件原理上,以监督抽查方案去判定监督产品总体质量水平。监督产品总体的实际不合格品率原则上不应高于监督质量水平值,例如:在一次随机抽查中不应该出现不合格品(或不合格品数应小于等于规定的不合格品限定数)是小概率事件,如果出现了不合格品(或不合格品数大于规定的不合格品限定数),说明监督产品总体的实际不合格品率高于监督质量水平,其监督产品总体不合格。
一旦抽样检查不随机,存在主观因素,那么抽查判定结果也就无法保证准确。从这个层面而言,随机抽样是“双随机”的必然要求,“双随机”不仅仅是监督形式的要求,实际上也是监督本质所决定的。同时,“双随机”还能解决由于实际条件限制产生的监管不到位、不全面的困难,有效遏制权力过于集中被滥用、乱用的现象,确保监督抽查的科学性、准确性。换言之,“双随机”是消除人为因素的一种技术保障,是开展科学监督抽查的前提与基础。
从实际抽查工作来看,其核心部分是客观反映产品质量。因此,监督抽查不管形式上如何创新、采用什么样的手法,都要遵循“双随机”的要求,但现行的一些监督抽查方式已偏离监督抽查的技术要求,甚至是张冠李戴。这也是总理推行“双随机”主要原因之一。
看似“双随机”改变的是抽查方式,实际上是要求质量监督抽查按科学规律办事,按抽查控制理论执行。在监督抽查工作中还受到抽样统计的影响,一些质量监管部门往往没有很好地把握监督抽查控制理论,用统计抽查的思路来规范监督抽查行为,制订出一些看似正确实则错误的方案与计划。比如,监督抽查强调同批次产品、没有监督质量水平的考核值、样品数按产品标准确定、对异议都采用备样复查、监督抽查证明监督产品总体合格等等,从而无形中使监督抽查工作偏离了目标与要求,甚至是南辕北辙。
要落实与执行总理提倡的“双随机”抽查监管模式,只做到随机抽取检查生产企业或产品与随机确定检查人员或承检机构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认清监督抽查的本质、把握监督抽查控制理论,使“双随机”抽查监管模式真正体现出监督抽查的规律,发挥技术监督的作用。质监系统应从监督抽查控制理论中掌握“双随机”抽查监管模式的内涵与要求,发现并突破制约监管效能的瓶颈,积极科学地应用“双随机”抽查监管模式,有效解决执法力量不足及监管不到位等问题,提高政府管理的公平性和工作效能,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
(作者单位: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