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终端水价确定方法探讨

2016-08-30 02:26袁靖雯
山东水利 2016年7期
关键词:渠系末级水价

袁靖雯

(北京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北京100081)



农业终端水价确定方法探讨

袁靖雯

(北京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北京100081)

当前,受到农业灌溉形式粗放、农民承受能力低等一系列因素影响,农业终端水价的确定还存在诸多问题。本文重点探讨农业终端水价确定方法,并以实例计算说明,为全面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提供技术借鉴。

农业终端水价;成本核算法;综合改革

2014年,山东省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以发改价格[2014]2271号文件发布的《关于印发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的要求,重点选取沂源县、博兴县、安丘市、禹城市、莒南县作为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县,积极探索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中的关键技术问题。本文以某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为应用实例,初步确定了农业终端水价,为类似项目提供参考。

1 农业终端水价确定方法

农业终端水价是农民用水户进行农业灌溉时需要承担的最终用水价格,是灌溉输水过程累计的供水成本费用,该水价需要经过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批准并最终执行。随着国内外农业水价研究不断深入,较为成熟的农业终端水价确定方法有很多,如边际成本法、成本核算法等,不同方法应用中各有优缺点,其中应用广泛且易操作的当属成本核算法。相关部门制定农业终端水价时主要考虑水利工程运行成本,即是国有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和末级渠系供水价格两部分,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P为农业终端水价,元/m3;P1为国有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元/m3;P2为末级渠系供水价格,元/m3;W1为国有水管单位供水量,m3;W2为终端供水量,m3。

1.1国有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确定

当前,国有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主要依据国家发改委、水利部联合印发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进行确定,不同区域依据要求基本已经确定了省、市、县等不同层级国有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因短期内难以调整现行的价格水平,本次在进行农业终端水价计算时,对已经确定的国有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不再进行核定,依据相关文件要求参照执行;对尚未明确骨干工程供水价格的地区,可按照上述办法进行测算。根据各地骨干工程运行情况,在供水价格测算时可暂不考虑固定资产折旧。

1.2末级渠系供水价格确定

通常情况下,末级渠系供水水价制定应按照达到末级渠系正常运行和维护管理水平的原则,由此,末级渠系供水价格主要由管理费、配水人员劳务费、工程维护费、提水费等构成。计算如下:

式中:P2为末级渠系供水价格,元/m3;F1为管理费,元;F2为配水人员劳务费,元;F3为工程维护费,元;F4为提水费,元;Q为年灌溉水量,m3/亩。

1)管理费F1,是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为组织和管理末级渠系农田灌溉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办公费、会议费、通讯补助费、交通补助费及管理人员合理补贴等。依据《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水价测算导则(试行)》的有关要求,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日常管理人员原则上应控制在5人以下,其中灌溉面积在3 333.33 hm2以下的,应控制在3人以下。

2)配水人员劳务费F2,是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在供水期内聘用配水人员所支付的劳务费。供水期内聘用的配水人员劳务费用可按当地农村劳动力价格和配水工作量合理确定。按照《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水价测算导则(试行)》有关规定,末级渠系供水配水人员原则上应按每万亩3~5人控制。

3)工程维护费F3,是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对灌区斗渠及以下供水渠道和设施每年必须进行的日常维修、养护费用。通常按照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管理的灌区固定资产总额的一定比例确定,一般控制在固定资产总额的1.0%~1.5%范围内。其中,项目区固定资产总额是指田间工程所形成的全部固定资产,包括新建和原已登记明细台帐的固定资产,对于原有固定资产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折现。本次水价测算取1.0%。

4)提水费F4,是指根据泵站、机井设计参数,推求每度电或每升油提水量所需费用,电费和油费应按照当地物价部门批复的农业灌溉规定价格执行,如提水耗费一度电的费用为0.7元。例。据统计,项目区控制灌溉面积为1 306.67 hm,种植作物主要为玉米、小麦和经济作物,根据区域内地形特点和水源条件等,目前项目区内共存在自流灌溉、提水灌溉、机井灌溉3种方式。灌区综合净灌溉定额为3 060 m3/hm2,末级渠系灌溉水利用系数为0.75。

2.2农业终端价格测算农业终端水价计算,按照3种灌溉形式计算。1)国有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依据当地相关文件,按照0.155 6元/m3执行。

2)管理费:经综合分析,每个灌区形式设置1个农民用水者协会,每个协会配备2名管理人员,每个管理人员每年2万元,则整个项目区管理费用共计12万元。

3)维修费:项目区末级渠系维护养护费用按末级渠系固定资产的1%估算,即自流灌区5万元、提水灌区7万元、井灌区3万元。

4)配水人员劳务费:根据项目区末级渠系控制计量点分布、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控制灌溉面积等情况,在项目区内共设置6名配水管理人员,负责输配水与用水计量等相关任务,每名配水员每年劳务费用按0.5万元计。

5)提水费:自流灌区暂不计提水费用,其他灌区经计算提水灌区6万元、井灌区10万元。

依据上述各分项计算成果,得出项目区内不同灌溉模式的农业终端水价,自流灌区为0.218 6元/m3、提水灌区为0.250 6元/m3、井灌区为0.288 6元/m3,计算成果见表1所示。

2 实例分析

2.1研究区概况

本次以某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为应用实

表1 不同灌溉模式的农业终端水价计算结果表

3 结语

制定农业终端水价是实现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目标的基础条件,合理的农业终端水价,可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进一步激励促进节约用水,促使农业用水方式从粗放向集约化转变,提高农民节水积极性、维护农田水利设施持续良性运行。当然,农业终端水价测算是一项复杂的系

统工程,需要充分考虑工程成本、运行维护管理成本以及农民对制定水价的承受能力等众多因素影响,是一个逐步探索的过程,其水价制定的合理性需要进一步检验,并最终使得一定时期内农业终端水价趋于稳定合理。

[1]王薇,陈学群,王昕,等.区域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终端水价及农民承受力研究[J].节水灌溉,2013(6):59-63.

(责任编辑赵其芬)

F323.213

B

1009-6159(2016)-07-0061-02

2016-02-10

袁靖雯(1996—),女,本科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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