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渡
十年前,因为单位拖欠其超额完成考核成绩的收入,上海邱某被迫走上漫长的维权之路。然而,由于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对这一事项的性质存在截然不同的认识,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该事项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属于民事纠纷。而法院认为该纠纷不属于民事纠纷,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应适用仲裁前置程序。为此,邱某在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之问来回奔波了九年。
在徐瑶棋律师热心帮助和鼓励下,邱某没有放弃,最终,该案经过两次劳动仲裁、四次一审、三次二审、一次再审、一次抗诉,历时九年,邱某拿到了属于自己的超额完成考核成绩收入。
申请支付超额完成考核收入遭拒绝
1986年6月,邱某进入上海某航运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2年,该公司进行了企业整体改制,并更名为上海某有限公司,职工邱某成为改制后的小股东之一,同时又作为职工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2003年,公司制定了生产经营考核办法,多劳多得,规定员工在外开展业务,超额完成考核成绩的部分均属于员工的个人收入。邱某2003年至2005年可提取超额完成考核成绩的收入总计291418.25元,但公司因资金困难,要求邱某暂缓提取。
2005年3月,公司被新股东收购,邱某退出股东身份,双方仍保持劳动关系,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新股东承诺之前职工考核超额完成部分可以提取。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新股东在接收了公司以后,一再拒绝向邱某支付其可提取的劳动收入。
2005年8月,公司还背着邱某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关系,邱某直至同年11月才通过其他方式得知已被退工。此时,邱某己52岁,他是老三届,曾去云南插队,回上海后他非常珍惜这份工作,吃苦耐劳,兢兢业业,冢中上有老、下有小,是家庭中主要的经济来源,一下子没有工作就没有了收入,面临了很多困境,他非常苦闷。
在自己权利受到严重侵害的情况下,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找到上海李国机律师事务所主任徐瑶棋律师,委托他及助手担任代理人,就劳动关系违法解除的争议及相关经济补偿,于2006年1月24日向黄浦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经劳动仲裁部门调解不成,劳动仲裁部门裁决如下:一、公司支付邱某解除合同补偿金1738.45元,支付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替代金1738.45元。二、公司支付邱某延迟办理退工经济损失864元。
邱某得到了补偿,心里非常高兴,心想这下找对了律师,拿回29万多元的劳动报酬指日可待。
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竟然成难题
2006年2月22日,邱某因公司拖欠的超额完成考核成绩的收入291418.25元,又向黄浦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不料,劳动仲裁委员会却认为邱某“请求支付超额完成考核成绩的收入291418.25元”的仲裁申请事项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
对此邱某不服,情绪很激动。徐律师从事律师工作数十年,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与邱某是同龄人,对他的遭遇十分同情:“我有义务帮助弱势群体。”
徐律师给邱某详细讲解法律知识,分析案情。邱某于2006年2月诉至黄浦区法院,2006年8月,邱某经人劝说后,在撤回诉讼的笔录上签字,由此给邱某的维权带来很大困难。
2007年10月,邱某根据“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的规定,再次向黄浦区法院提起诉讼,在邱某与代理律师多次催告之下,法院在时隔两年左右的2009年予以立案。黄浦区法院认为邱某不符合前述法律的规定,且邱某在2006年8月申请撤诉后再次诉讼,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不予支持邱某的请求。邱某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认为邱某与某公司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就该部分收入的分配方式发生争议,应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不属于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故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邱某的起诉。
“这期间我一直奔波于法院和劳动仲裁部门之间,没有稳定的工作,平时靠做点生意维持生计,心里又十分郁闷,常常感慨命运的不公。2009年我得了脑溢血,徐律师的话给了我面对困境的勇气。”邱某说道。
2010年4月,邱某再次向黄浦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仍然以争议不属于受理范围为由,再次决定不予受理。邱某不服,又诉至黄浦区法院,要求某公司支付超额完成考核成绩的收入291418.25元及25%的补偿金7万余元。黄浦区法院再次审理后认为,2007年3月法院已就本案以外双方其他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争议问题作出了终审判决,邱某未在该终审判决后六十日内再次就本案的争议申请劳动仲裁,却于2007年10月直接向原审法院主张权利,邱某的诉讼请求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期限,故于2010年8月作出了民事判决,对邱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邱某对此一审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于2010年12月,作出终审民事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了邱某的上诉。
九年维权坚持不懈终胜诉
邱某的维权之路遇到了巨大的困难与阻碍,虽在劳动仲裁部门和人民法院之间反复奔波,但始终因是否属于劳动争议需要仲裁前置以及时效等问题遭受挫折,对此徐瑶棋律师并没有放弃希望。
“亲朋好友都劝我,这个官司己经没有胜诉的希望了,我也有点想放弃了。每个月只打一两个电话给徐律师,问一下案子的进展,但徐律师对工作的热情和执著,我被深深地感染了。”
2012年9月14日,他们又向黄浦区人民检察院递交申请抗诉状并向市高院申请再审。区检察院对邱某的抗诉申请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并上报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后又上报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在2013年3月作出民事抗诉决定书,检察院认为邱某与某公司发生纠纷后,一直积极主张权利,由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对邱某申请事项的性质存在截然不同的认识,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邱某的该请求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而法院认为该纠纷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应适用仲裁前置程序。在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后,邱某有理由认为本案系普通民事纠纷,故其于2007年10月再次向法院起诉,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终审法院对邱某历次仲裁、诉讼的时间节点、事实缘由未加以综合审查,遂以2007年10月作为仲裁时效的起算点,认定邱某的诉讼请求超过了仲裁时效,对其诉求不予支持,显失公平。
在收到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决定书后,2013年4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决定本案发回黄浦区法院重审。
邱某的代理人徐律师认为,本案的诉讼程序历经多次仲裁和诉讼,一直无法进入正式审理的原因,不仅是劳动仲裁和法院之间存在不同意见,而且法官与法官之间、法院与法院之间,对本案究竟是劳动争议案件还是普通民事纠纷存在不同的意见。黄浦区法院在2009年正式受理本案时认为是普通民事案件,且按照普通民事案件的收费标准向申请人收取了诉讼费。但是该案在上诉以后被二中院裁定属于劳动争议案件驳回起诉,使得邱某再次经历了一次劳动仲裁、一审和二审,而在这数次环节中,邱某均按照劳动仲裁或者法院的认定主张权利,本案完全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而在本案事实方面,邱某的诉求也完全是根据某公司的相关规定,提取其个人超额完成考核后的业绩收入,符合法律法规,理应得到支持。
2014年4月,黄浦区法院判决上海某公司向邱某支付超额完成考核成绩的收入人民币291418.25元,并酌情确定赔偿邱某经济损失人民币7万元,但上海某公司不服判决并提起上诉。
2014年10月,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日前,经过法院的强制执行,款项亦已全部执行到位。邱某经历了千辛万苦,终于获得了应得的劳动报酬及赔偿金。
“接到徐律师电话时,我已经退休了,整整压在我心头九年的石头一下子就没有了,我感到无比的轻松。整整九年,我和徐律师从当事人和代理人关系也变成了朋友,我为结识了这样的朋友高兴不已。”
九年漫漫维权路,历经两次劳动仲裁、四次法院一审、三次法院二审、一次高院再审,又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最后通过黄浦区法院的强制执行,九年十五审,讨薪终于取得成功,这一起艰苦而又备受争议的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面对邱某,徐瑶棋律师和其助手蔡茸茸律师露出了欣慰的微笑。
责任编辑: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