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之“其他危险方法”的认定

2016-08-23 00:48程琳惠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6年21期
关键词:公共安全

程琳惠

摘 要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刑法中第一个不确定罪名,认定上存在困难。认定该罪的关键在于对“其他危险方法”的认定。从“其他”和“危险方法”两个方面分别界定,关键在于危险方法的“危险相当性”的判断。“危险相当性”要满足性质和程度两方面的要求。

关键词 危险方法 危险相当性 公共安全

中图分类号:D924.32 文献标识码:A

我国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规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罪是我国第一个不确定罪名,其罪状的描述方式独特、将堵截性的行为方式独立成罪,有着不同于一般罪名的显著特点。正确认定该罪关键在于对“其他危险方法”的界定。简单来说,该罪的实行行为即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认定该罪关键在于对“其他危险方法”的理解。

1“其他危险方法”

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言,最为本质的特征是“其他危险方法”这一要件。对此,有两个层面的理解:

1.1“其他”

从词义解释角度,“其他”即“另外的”,是从相对意义上而言的。这里理解“其他”的涵义,即是要明确本罪中的“危险方法”是相对哪些行为而言的。根据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刑法在明确列举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后,以连接词“或者”规定了“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因此,这里的“其他”危险方法应是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

1.2“危险方法”

我国刑法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规定在同一法条之中,并适用同一法定刑。因此,对“危险方法”,要适用同类解释的规则,参照前述四种罪的行为方式认定。将同类解释规则适用于对刑法第 114 条、第 115 条的解释,必然得出以下结论: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其他危险方法的规定中,这里的“危险方法”应该在性质上具有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同一性。

2“危险相当性”

由上可知,“其他危险方法”是放火、决水、爆炸等之外的且在危险性上与放火、决水、爆炸等行为相当的方法,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认定这种“危险相当性”,此处的“危险相当性”应满足性质和程度两方面的要求:

2.1性质上,本罪的“危险方法”须有客观上导致多数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可能性

该性质的认定可从对《刑法》第114 条与第115 条第1 款逻辑关系的解读中获得合理性根据。第114 条中所蕴含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与第115 条第1 款中的“致人重伤、死亡”之间必然具有内在的关联:第115 条第1 款中的结果应是第114 条中的危险的现实化。即第115条第1款明确了第114条的发展结果是“致人重伤、死亡”,那么就意味着第114条的行为有导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潜在可能性,第114条中的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随时会转化成第115条的损害结果。反过来说,这也意味着单纯造成多数人心理恐慌或者仅可能导致轻伤以下结果的方法,或者一般地判断不足以导致多数人重伤或死亡结果的方法,不可能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险方法”。

2.2程度上,成立“危险方法”的行为本身,必须同时达到接近“具体危险”的水平

根据行为对法益的影响程度,犯罪一般可以分为危险犯与实害犯。危险犯是以对法益侵害的危险为实质内容的犯罪,实害犯是以对法益的实际损害为内容。危险犯又可细分为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所谓具体危险犯,是指以行为对受保护的法益已具有现实危险为构成要件的危险犯;所谓抽象危险犯,则是指以行为一经实施,法律即推定其在一般情况下对受保护的法益具有某种危险性的犯罪。

一般而言,若危险是作为行为之外的独立构成要件要素,且危险的存在与否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的进行判断,则是具体危险犯范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具体危险犯,因为该罪的成立,只要求构成危险方法的行为客观上造成现实的、紧迫的危险状态即可,不以侵害结果的的出现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危险方法”要求行为具有内在危险性,即行为本身的危险,而不是行为所造成结果的危险状态。而具体危险犯中的“具体危险”更宜理解为一种“结果危险”,但此处的结果并非实害结果,而是一种结果上的危险状态,此种危险由实行行为产生,但更多的是接近结果的范畴,是结果现实化之前相邻接的状态。

要判断成立具体危险,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危险已经具体化,有明确的指向对象;(2)危险已经逼近实现状态,即危险与后果之间有直接的联系。具体危险正常发展就会造成可罚性损害;损害不发生,是由于不可意料的偶然因素介入。

可见,要成立归属于具体危险犯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该罪的“危险方法”必须具有导致具体危险的内在属性,即“危险方法”行为本身,有导致具体危险产生的高度盖然性。

参考文献

[1] 劳东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解释学研究[J].政治与法律,2013(3).

[2] 高艳东.谨慎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相当性——兼析具体危险犯的可罚标准[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5).

[3] 陈兴良.刑法各论精释(下)[M].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663-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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