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与民事审判

2016-08-17 21:18杨兴楠
北极光 2016年6期
关键词:媒体报道民事审判

杨兴楠

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大众媒体已经涉及到了社会领域的方方面面。在法治的建设中,媒体报道也起到了应有的作用。近几年,对于那些极具争议的民事案件,媒体也进行了广泛的关注。尽管媒体与民事审判都在追求公平正义等价值理念的实现,但是,在实践中媒体报道与民事审判存在着很大的冲突。本文通过阐述媒体报道在民事审判中的作用结合民事审判的特点,提出了冲突存在的原因。笔者认为一方面媒体报道严重影响民事审判的独立原则,另一方面媒体报道与民事审判的司法公正原则存在很大的冲突。基于这些冲突的原因,笔者也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机制。

关键词:媒体报道;民事审判

一、媒体报道的含义

媒体一词来源于拉丁语“Medium”,音译为媒介,意思是两者之间。媒体是指传播信息的媒介,主要的媒体包括电视、广播、报纸。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现在的主流媒体则是互联网。许多的民事案件社会公众也都是通过互联网第一时间了解最终的结果。

二、媒体报道在民事审判中的积极作用

1.媒体报道对于民事审判起到了监督作用

媒体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在社会的各个方面生根发芽。尤其是在司法领域,特别是民事审判领域,对于具有争议的案件,媒体对于审判过程和结果关注并且进行了报道,对于民事审判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

2.媒体报道具有法律教育功能

《民事诉讼法》第二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教育公民自觉的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因此,民事审判具有教育公民遵纪守法的普法宣传作用。但是由于社会公众的参与程度较低,民事审判的实际教育作用并不明显。媒体报道作为中介,将审判活动呈现在社会公众面前,从而发挥了民事审判的法律教育作用。

三、媒体报道与民事审判的冲突

1.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原则的冲突

民事审判过程要求的是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平衡。也就是说在民事审判的过程中要查清事实,结合事实,正确的适用法律,以保证公正司法。即在追求实体公正的同时保证程序的公正。因为如果程序存在瑕疵,那么实体结果也必然存在瑕疵。相比较而言,媒体报道中记者由于专业的限制,其感性因素大于理性因素,他们的报道通常会自然的偏向所谓的“弱者”。媒体报道本身应当是客观的,公平的,但是由于同行业的竞争,为了吸引大众眼球,许多的报道会先入为主地站在“弱者”的角度。其实也正是因为媒体的朴素正义观与审判当中的正义观的冲突,使得媒体报道与民事审判存在冲突。另外,站在法律的角度看待这些因素,其都与案件的最终结果无关,因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特别是在民事审判中,当事人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因此并不会因为身份的特殊而有所差别。

2.媒体报道与司法独立原则的冲突

《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民事审判应当遵循独立原则。但是,最近几年,媒体干预民事审判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一度出现了“媒体审判”。“媒体审判”是指过当的媒体报道对司法审判的公正外观造成了负面影响即可能影响审判过程公正性的一种媒体行为。与媒体对司法运行的监督作用相反,媒体审判现象是媒体报道对司法运行的一种负向影响。媒体通常邀请一些所谓的“法律专家”对案件进行评价。通常,这些“专家”的观点都与最终的结果不一致,并且对于案件的结果提前的进行预测,严重地影响法院独立审判。在彭宇案中,当时的一审判决是彭宇败诉,法院判决彭宇赔偿老人共计四万余元。但是随着媒体不断的对案件的某一部分进行报道,制造舆论压力,最终案件的结果是双发和解,一方撤诉。法律规定审判权属于法院并且由法院独立行使,笔者认为媒体这种预测报道的行为严重破坏了法律的规定,是对独立原则的践踏。在实践中,随着一系列的媒体不当报道,法院以及法官的压力增大,就导致最终的结果受到了多方因素的干扰。现在社会上总会有这样一种现象,在民事审判中,一方输了官司,当事人自以为“审判不公”,就会找到媒体,而媒体则为了商业利益,对案件进行片面的报道,制造舆论压力,影响案件的最终走势。

四、媒体报道与民事审判冲突的解决机制

1.结合本国特点,颁布相应的《媒体法》

面对这样的冲突,许多学者分析可以借鉴西方法治国家尤其是美国、英国的经验来得出结论,并且试图列举相应的措施来化解这一矛盾。但是,我们国家的情况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这样的借鉴是有一个不可动摇的前提即媒体能够实现新闻自由,而司法独立价值在制度和理念中都能得到相当的保证,但是从现实的角度来看,要实现这一前提还是比较困难的,所以如果盲目的借鉴经验可能并不能解决问题。在美国和英国这些国家,他们的媒体拥有相当大的自由。在美国和英国,他们都拥有《媒体法》来对媒体的一些行为进行约束。进而有的学者就提出我国也应当仿照西方颁布《媒体法》。从而从根本上来解决冲突。但是我们国家情况特殊,盲目的仿照西方的《媒体法》并不能解决问题,甚至会产生不好的影响。因此,笔者认为应当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颁布适合我们国家具体国情的《媒体法》,《媒体法》的内容要和西方国家的有所区别,不能盲目的照搬照抄。《媒体法》的颁布能够对媒体的行为进行有效的规制,可以有效的协调媒体报道与民事审判。制定相应的法律,对于媒体的肆意报道行为确立相应的问责机制,严格的规范媒体的报道行为。

2.加强基层法院法官的法律素质的培养

笔者认为应当提高基层法院法官的法律素质。由于基层法院的物质待遇以及工作环境等原因,许多高学历的法学毕业生不愿意选择基层法院,导致基层法院人员鱼龙混杂,在处理案件的时候缺乏一定的专业性,进而造成了一些争议案件。目前,随着法治改革,国家也出台了一些举措,如今,对于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必须从基层法院选拔任用人员。笔者认为这种举措有利于使得基层法院人员更加职业化,对提高基层人员的素质具有很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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