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苗苗+武云龙
一、夫妻忠诚协议的概述
1.夫妻忠诚协议的界定
所谓“忠诚协议”,从狭义层面上来说,主要体现在夫妻之间。即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在婚前,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的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婚姻法所提倡的夫妻之间相互忠诚的义务,并以违约金或赔偿金为责任形式的书面协议。
2.夫妻忠诚协议的产生原因
夫妻“忠诚协议”的产生,伴随着当今社会人们婚恋价值观的异化、婚姻关系缺乏法律上的保障等原因。签订夫妻忠诚协议的男女双方之间(尤其是女方)为了弥补立法以及相关制度保障的空白,进而在私法自治理念的影响下,寻求的一种通过平等、自愿、协商的形式来调整婚姻关系,试图维护婚姻关系稳定的一种大胆的尝试。针对夫妻忠诚协议所规定的类似于“婚外恋”等行为不能单纯的通过采用道德形式予以规制或者采取行政行为予以干预,并且在我国婚姻法中并没有提供强有力的法规规制的情形下,尚未达到充分保障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加之,立法规定离婚制度的不完善,让处在婚姻关系当中弱势的一方受到损害而无法得到救济,致使更多的弱势一方(尤其是女性)选择通过“忠诚协议”来保障婚姻生活的幸福以及离婚后财产权益的主要原因。
二、夫妻忠诚协议在我国目前存在的问题
1.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相关问题的立法
我国《婚姻法》第4条明确规定了夫妻双方有忠诚的义务,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作为一种原则性规定还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中第3条的规定中,人民法院针对当事人以婚姻法第4条的规定作为起诉理由的,不予受理,若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立法具体体现了针对这一原则性规定的不可诉性。可见,在我国现行立法体系中,并未对婚外恋以及婚外性行为等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行为予以惩戒的规定,而仅对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遗弃这三种不忠诚的行为,在离婚诉讼中赋予了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在已经生效的婚姻法解释三制定过程中的草案曾对夫妻忠诚协议的相关内容有所涉及,但终因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存在很大分歧,在最终定稿的时候,还是采取了回避的态度。
2.现实中的尴尬地位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转型带来了很多社会问题。而夫妻忠实协议的出现对于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保护相对弱者一方的利益以及宣扬了一种积极、健康向上的婚恋价值观对于解决目前司法实践中在社会问题中最重要的婚姻家庭问题。而关于夫妻忠诚效力的问题,法律并未予以明确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曾出现同案不同判、相关案件适用不同法律以及类似案件予以不同认定情形的出现,从而影响司法公信力。夫妻忠诚协议作为一种协议,是夫妻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自愿签订的协议,但是这种协议在一定程度上来讲,既不属于合同,也不具有正规的法律效力。所以在现实生活中以及司法实践中,夫妻忠诚协议一直处于比较尴尬的地位。
三、我国关于夫妻忠诚协议效力问题的完善
1.明确将夫妻忠诚协议纳入法律调整范围
在婚姻关系中,忠实义务因每个家庭夫妻双方的具体要求不一致,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法律虽未从各方面予以明确规定,但却指引着其具体的发展方向。例如《婚姻法》第4条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其应是对夫妻忠诚协议的进一步发展的引导。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的今天,夫妻忠实相关的权利义务必将在我国范围内逐步得到法律的肯定。在我国将其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主要是指通过在《婚姻法》或其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夫妻忠诚协议法律效力,允许夫妻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行约定忠诚协议的内容。实现在法律的引导下对夫妻忠诚协议进行规制,从而保障婚姻关系稳定和谐,进而实现婚姻自治。
2.明确夫妻忠诚协议的有效要件
法律应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有效要件予以明确规定,如同在前文中的论述一样,对其应在法律上予以确认。使其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法官能够更加科学、有效的判断夫妻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从而进一步保护在婚姻关系中处于不利、被动一方当事人的利益。避免法官轻率地否定协议的效力,促使法官应在案件中具体分析夫妻忠诚协议的内容、签订过程是否涉及欺诈、胁迫等非法内容,以及其协议的构成要件是否涉及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以及是否违反公序良俗。
3.明确违反夫妻忠诚协议的追责原则
在我国《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并且在法律中具体规定夫妻忠诚协议的生效要件。从而为法官在确认夫妻忠诚协议效力方面提供可能,从而致使违反夫妻忠诚协议的一方当事人承担其违反协议规定的责任。在具体追责的过程中采用何种原则,需要立法予以明确。即针对违反忠诚义务的过错方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是否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及其具体怎样认定,应当严格遵守过错责任。其规定法官在判断夫妻双方中是否有一方需要承担忠诚协议的违约责任时,需要慎重考虑违约方(即不忠实方)的主观因素。若违约方在主观方面不存在违反忠实义务的故意,就无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结论
综上所述,对于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纠纷不断增加的情况,说明了我国目前的家庭婚姻关系出现了越来越不稳定的局面。这种情况的出现,不仅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稳固建立,也是对当今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种考验。因此完善相关《婚姻法》的条款势在必行,我个人十分赞同夫妻忠诚协议的实行,毕竟签订于否是属于夫妻两人个人选择的问题,对于夫妻忠诚协议内容方面的问题,法律部门应进行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才能使忠诚协议更具有说服力和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