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冰清
一、第三者的案例类型化整理
在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时,对受害人是属于“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的身份确定,在保险实务中经常产生分歧。实践中,“车上人员”是否可以转化为“第三者”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驾驶员(被保险人)在其下车后发生事故
案例一:沈强是一名货车司机。今年年初,他开车路过南京时,车辆在高速路上出了故障,沈强便将车子靠边停下,自己则下车查看。沈强刚走到车子靠近高速栏杆的位置时,另一辆货车撞上了故障货车,沈强被夹在自家货车和高速栏杆之间当场死亡。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沈强作为司机与被保险人在下车后发生事故是否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的赔偿范围。
(二)车上乘坐人员在事故发生过程中被甩出车外
案例二:柳某驾驶车辆与闫某驾驶的重型普通半挂车发生碰撞后,柳某的车驾驶室右侧部受到碰撞向后撕裂变形造成副驾驶座位上的赵某被抛出向下坠落中右小腿下段受到柳某所驾驶的车辆左右侧邮箱护栏下横梁前端碰撞后着地当场死亡。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赵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是“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
(三)在发生事故后乘坐人员为了避险跳车
案例三:张某乘坐李某驾驶的汽车行驶在公路上,经过一处急转弯道路时,车辆发生险情,张某打开车门跳出车外以求避险,但该车已经失去了平衡,向张某着地方向翻滚,将张某当场轧死。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张某为例避险跳车的后是否可以认定其为交强险中的“第三者”。
(四)司机跳车,两乘客甩出车外被轧,乘客是否为“第三者”
案例四:黄某拥有的拖拉机于2009年6月1日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2009年8月17日,黄某驾驶的装载杉条的拖拉机搭载王某和刘某,行至一下坡路段,因道路呈“S”急转弯下坡,车辆在倒车时方向失控滑出公路。黄某见状立即打开左侧车门跳下。车辆翻滚时,将王某、刘某甩出车外被轧,造成王某当场死亡,刘某构成一级伤残,拖拉机严重损坏。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在黄某跳车后,死者王某、伤者刘某是否为“车上人员”,车上其他受害者是否也属于“车上人员”。
(五)乘客在下车过程中摔倒在地面与其他物体相碰撞发生伤亡
案例五:2004年12月8日,车主赵显国与赵显国请来亲戚及司机魏新堂驾驶一辆东风牌大货车行驶在312国道上,由于车上遇到小偷,车主赵显国便向下车查看货物,司机魏新堂减速靠右侧行驶,赵显国打开右车门后由于风大便把他卷入挂车的右前轮之中,拖行10多米后当场死亡。赵显国的妻子在整理遗物的时候发现20万元的保险单,遂向保险公司求偿,保险公司以赵显国为被保险人本身而不履行保险义务。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赵显国在发生事故时是否属于交强险中规定的“第三者”的范围。
二、现行法律对第三者的认定
2011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5条对责任保险做出了相关的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通过比较各个法律、法规、条例可以知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第三者”范围小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明确排除了车上人员、事故发生时无论是处于车外还是车内非驾驶机动车的被保险人受害者。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规定的“第三者”范围最小,排除了对车上人员、被保险人、驾驶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家庭成员的赔偿。
三、保险实务中“第三者”的不足
“第三者”的界定不够明确。我国就机动车第三者保险中的“第三者”认定不一,所以矛盾多限于“车上人员”与“第三者”的转化。相关规定对“第三者”的不同定义造成了发生交通事故的争议。投保人但是没有驾驶事故车辆的权益难以得到保证。若某人将其所有或者管理的机动车借给朋友使用,结果其朋友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显然受到伤害的是车主,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不承担责任是不合理的,也是不符合强制险的立法目的的。目前我国发生的交通事故引起乘客伤亡的现象也非常普遍,而目前没有相关立法将伤亡的乘客纳入机动车的“第三者”的范围内。
四、关于“第三者”的观点
(一)正确认识交强险的立法本意
按照交强险的目的来看,在案例二中,无论赵某所乘车辆的司机是否存在过错,赵某应该属于“第三者”的赔付范围,这样认定有利于使受害人得到及时、便捷的补偿,符合交强险的立法目的。
(二)驾驶员、投保人与“第三者”的转化
由于机动车的移动性,所以交强险中的车上人员、投保人、驾驶员也会随着车辆的移动而发生变化。要明确交强险中的身份,应该以交通事故发生时的时空为参照。因此将交通事故发生时的时间点作为界定“第三者”的依据,才可以将身份固定化。从立法的角度进行修改“第三者”的身份,可以减少保险实务的争议。
(三)“乘客跳车”的近因分析
近因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近因原则说明了,保险人承担责任取决于承保风险与承包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在案例三中,案例的因果关系为:车辆失控对车上人员张某产生“车内”风险张某继而做出跳车的行为决定张某被轧死。
支配该事故发生的近因是车内风险,张某死亡虽然为身体被车辆碾压引起的,但碾压是“车内风险”的合理延续。因此,在本案中“张某”不属于“第三者”。应按照“本车人员”的身份进行赔偿。近因原则将事故发生的归咎于最直接并且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在区分“车上人员”与“第三者”上具有重要的作用。
总体来说,在不破坏现有法律法规、维护法律的尊严的前提下,应当最大限度维护受害人的利益,而这也是交强险的目的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