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炬强
[摘 要] 就国际贸易中,绿色壁垒的影响及对策展开分析认为,在当前国际贸易中存在的绿色壁垒主要有以下三个负面影响:第一是影响农副产品的出口,第二是限制经济发展的活力,第三是消磨市场信心。针对以上三个问题提出了应对绿色壁垒的几个有效对策:第一是要倡导农副产品标准化生产,第二是要善加利用国际贸易中的市場规则,第三是要积极协调消弭绿色壁垒。旨在通过有益的探索和讨论,为推动新形势下我国农副产品市场与国外市场有效对接作出应有的贡献。
[关 键 词] 国际贸易;绿色壁垒;影响和对策
[中图分类号] F740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6-0603(2016)24-0189-01
一、国际贸易中存在绿色壁垒的影响
(一)影响农副产品出口
在国际贸易当中,绿色壁垒存在的时间由来已久,从20世纪80年代至今,由发达国家所发起的,主要针对发展中国家的绿色壁垒已经给发展中国家的绿色农副产品出口带来了非常巨大的负面影响。这就造成了当今世界在绿色产品方面的一个奇特的现象,一方面那些资源禀赋极佳的发展中国家内部农副产品价格相对低廉,然而由于出口受限,在欧洲地区为代表的身处温带海洋性气候和地中海气候的西方发达国家一方面本身不具备生产优质农副产品的自然条件,同时受贸易保护主义理念的影响,由于绿色壁垒的存在,西方国家的普通民众并不能够享有足够且优质的农产品资源。
(二)限制经济发展活力
绿色壁垒的存在,限制了经济发展的活力,这种对经济发展活力的限制是双方面的,对于生产农副产品的国家而言,由于出口受阻,国内市场有限,很多优势的农业资源被废弃或作为他用,农用土地呈现下降趋势,同时对于设置绿色壁垒的发达国家来说,生产他们本不具备生产能力的某些农副产品,而不得不投入更多的人力和物力,并进行相关项目的研发和相关产品的生产。纵观整个世界经济,绿色壁垒的存在确实使全世界的资源配置产生了错位的现象。
(三)消磨市场信心
信心比黄金还要珍贵,特别是当今世界实体经济,国际贸易与金融市场紧密联结,由于绿色壁垒的存在导致某些国家的农产品出口受阻,影响了市场的信息,进而会导致金融市场震荡,为国际经济市场的平稳有序运行造成了负面的影响。由于绿色壁垒的存在,很多具有非常优异农业生产禀赋的国家,在生产了大量的优质农副产品之后,由于发达国家绿色壁垒的存在,无法进入到更广阔的市场当中进行销售,这一方面影响了发展中国家本身贸易额的增长,影响了他们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也对国际的资源优化配置产生了非常负面的影响。
二、应对绿色壁垒的几个有效对策
(一)倡导农副产品标准化生产
针对当前的现实情况,为了应对绿色壁垒的存在,给经济发展和进出口贸易带来的负面影响,当前应该倡导农副产品的标准化生产。特别是对于那些,农业工业化生产处于起步阶段的国家和地区来说,开辟和建立农副产品标准化生产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并且从政府层面出发,借助顶层设计来对农业生产领域开展有效的指引,引导和帮助地区农产品的生产流程和产品品质能够达到甚至超过某些国家所设置的贸易壁垒。
(二)善加利用国际贸易市场规则
为了将国际贸易存在的贸易壁垒所造成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涉事国家、特别是以在农副产品领域以出口为主的发展中国家,应该善加利用国际商品流通过程中的现有市场规则,在面对狭隘的贸易保护主义驱动之下的绿色壁垒时,涉事企业和相关主管部门应该积极应对,采用申诉、反诉等方式,借助WTO体系内的申诉手段和机制,本着有理有据的原则,與不合理的绿色贸易壁垒展开正面交锋。
善加利用国际贸易的市场规则,并不意味着对于已有的市场规则进行完全服从,而是要在积极开辟国际市场的前提下,在产品已经取得市场认可的前提之下,积极主动作为,正面应对绿色壁垒给发展中国家绿色产品贸易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三)积极协调,消弭绿色壁垒
上面提到了,由于绿色壁垒的存在已经给国际农产品贸易市场带来了极其负面的影响,因此涉事国家应该积极协调主力萧明利律师的壁垒。在这个问题上,应该将商界和政府两个层面作为基本的着力点。从商业角度上来看,商家应该想方设法使自己的产品与国际通行的相关标准相适应,同时也应该积极在产品研发方面加大投入;从政府行为看,政府应该积极开展围绕国际贸易的,对外合作和交流,通过外交斡旋谈判协商等方法说服才会国家改变现行的绿色壁垒相关政策,为推动国际市场的良性发展和进步作出各自应有的贡献。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我国在农产品出口领域有了很大的建树,但是应该认识到,当前西方国家绿色壁垒的存在,对于我国农产品的出口影响十分重大,局部市场的波动也给整体经济发展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因此,商家和政府应该正视当前的问题,想方设法予以解决。
参考文献:
[1]王征,马发生.我国农产品出口应对绿色壁垒策略分析[J].当代经济,2007(1):78-79.
[2]李元伟.环境标志给我国对外贸易带来的机遇和挑战[J].江西金融职工大学学报,2014(9):88-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