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超峰
如何正确理解服务商标和商品商标
——以“紫燕”商标侵权案为例
文/李超峰
近来,两个“紫燕”公司在北京对簿公堂。原告上海紫燕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燕公司)诉称:2000年6 月9日,紫燕公司成立。经多年经营,紫燕公司已拥有南京紫燕食品有限公司、南京仁川食品有限公司等多家控股公司,并与国内多家知名商业企业联手创建“紫燕”品牌的店中店。紫燕公司及所属公司一直不做非自营的加盟连锁店,所有各店均为自营店。紫燕公司主要生产和经营的商品有百味鸡、油烫鸭、夫妻肺片、藤椒鸡、虎皮凤爪、麻辣牛肉丝、五香牛肉等熟食食品多达五十多个品种。自成立伊始,紫燕公司就一直将“紫燕”、“嘉州紫燕”、“紫燕食品”等注册并作为自己生产和销售商品的商标进行使用,在国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其中紫燕百味鸡为紫燕公司长期以来致力于重点推广和打造的主打招牌产品。
2010年6月30日,被告嘉州紫燕(北京)餐饮管理有限(以下简称嘉州紫燕公司)成立。其成立后即制作“百味鸡”加盟网站,专门用作熟食品加盟的宣传和推广,在该网站上所有页面的抬头位置均将“嘉州紫燕”和“百味鸡”以显著放大的字体并列两排,在其形象店图片中也有将“嘉州紫燕”和“百味鸡”以显著放大的字体置于店头作为店招,紫燕公司对嘉州紫燕公司的上述行为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而后,紫燕公司以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把嘉州紫燕公司告上法庭。本案一审法院判决原告胜诉。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了被告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在本案中嘉州紫燕公司也有“紫燕”注册商标,为什么法院会判决嘉州紫燕公司侵权了呢?究其缘由,只不过是紫燕公司的商标注册在了第29类(食品)上,嘉州紫燕公司注册在了第35类(商业管理,其中包括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和第42类(计算机)上。
笔者认为:是否侵犯了紫燕公司的商标权,关键点在于嘉州紫燕公司是否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了与紫燕公司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从本案来看,嘉州紫燕公司使用的商标与紫燕公司的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问题出在:商标是否使用在了相同或者类似商标或者服务上。
嘉州紫燕公司上诉的理由称:嘉州紫燕公司依法在第35类、42类取得“嘉州紫燕”注册商标,并依据合法取得的这些注册商标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计算机、网站方面正常经营,紫燕公司虽然在第29类商品上享有“紫燕”、“嘉州紫燕”商标,但双方公司的经营性质不同,嘉州紫燕公司经营的是“餐饮管理”,紫燕公司经营的是“食品”,嘉州紫燕公司的加盟店面都是店面自己提供熟食,嘉州紫燕公司只是提供管理,制作技术和配方,与紫燕公司直接提供食品完全不同,两者不构成类似商品;那么本案的焦点就集中在于嘉州紫燕公司的经营行为提供的究竟是商品还是服务。
从法院查明来看:第一,嘉州紫燕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关于包含“紫燕”文字的宣传均是面向终端消费者,而非行业经营者;第二,上述宣传常配合熟食品图片使用;第三,其网络宣传的目的在于表明其店铺所销售的熟食品系“紫燕”品牌,或在于向潜在的被特许人告知其有权在其加盟店中使用包含“紫燕”文字的商标。因此,嘉州紫燕公司系在食品类别上使用包含“紫燕”文字的各类用语,而非在第35类和第42类服务上使用。因此,嘉州紫燕公司包含“紫燕”文字标识的使用行为不属于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或者是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服务
笔者认为,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的服务对象应是市场经营者,而不是终端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而嘉州紫燕公司的涉案使用“紫燕”文字的行为诸如通过店面招牌等方式使用明显与其核定的服务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的服务使用范围不符。
嘉州紫燕公司虽然称其发展的店面属于技术合作联营店,其网站也宣传,如“经过短短几年的迅猛发展,现有多家直营店,加盟店分布在……”;“总部有统一连锁经营管理体系,统一店面形象、统一店员服饰、统一开店手续……”;“品牌优势(加盟总部授权使用公司品牌,开店证书,品牌授权)”等来分析,可以确认嘉州紫燕公司的经营方式包括商业特许经营。但嘉州紫燕公司声称的所谓“技术合作联营店”,改变不了其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性质。嘉州紫燕公司涉案包含“紫燕”文字标识的使用行为目的是向终端消费者表明其销售店铺(无论是直营店还是加盟店)提供的熟食品来源,或者是向潜在的被特许人告知其将获得的特许经营资源特别是将有权在其加盟店中使用何种品牌,嘉州紫燕公司这种包含“紫燕”文字标识的使用行为显然不属于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或者是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服务。
根据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特许人把拥有的商标授权他人使用,该商标必须是被特许人在特定行业可以使用的商标。本案中,嘉州紫燕公司的加盟商主要是提供面向消费者提供特定品牌食品的店铺,这些店铺的经营行为是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这些店铺需要使用的是商品商标,而非服务商标,
最后再说一下服务商标,第35类和第42类商标都属于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服务商标。第35类是为其他企业(而非最终的消费者)提供广告或者商业管理方面的服务,第42类是为他人提供科学技术或者计算机方面的服务。第35类商标,是为其他企业提供广告、商业管理(包括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这方面的服务,自己管理自己的公司就不需要注册第35类商标。而第42类商标是为他人提供科学技术或者计算机服务,如果公司的主营业务是为他人进行网站维护,可以注册第42类相关商标,但是如果是自己公司为了宣传自己公司的产品而使用计算机,则无须注册第42类商标。本案中,嘉州紫燕公司就是未弄明白35类和42类商标的真正含义,而导致官司败诉。
综上,只有正确理解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才能正确地使用商标,避免纠纷,减少侵权损失。
(作者系河南风驰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