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婷
(云南财经大学 云南 昆明 650221)
关于我国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的税务管理分析
张丽婷
(云南财经大学 云南 昆明 650221)
随着科技进步,交通和资讯的日以便捷,越来越多的跨国企业在全球范围内开展业务和运营。跨国公司为获取全球最大利润,利用转让定价的方式将利润在各国家之间转移,造成一些国家原本应征收的税收收入减少,扰乱了国际税收秩序。上世纪80年代末,我国进行招商引资,跨国公司在我国不断发展壮大,跨国公司利用转让定价的方式进行避税的行为越来越普遍,为有效控制这种行为,我国实施了一系列转让定价法律法规,之后,税务机关通过不断的吸取他国经验,逐步建立起一套相对特别的转让定价管理体系。本文从税务机关的角度分析我国对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的税务营理问题,阐述其现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对发达国家的转让定价做法和经验进行剖析借鉴,探讨我国对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的税务管理的建议和措施。
转让定价;跨国公司;税务管理
(一)转让定价的定义
转让定价一般是指跨国企业集团就其关联方企业之间的交易进行定价的行为。从定义上来看,转让定价既然是一种行为,那么它的本身应是中性的,一定程度上,存在转让定价安排并不一定意味着就存在避税问题。
(二)转让定价案例分析
如图所示,境外集团公司通过开曼和BVI中间控股公司在境内设立单一制造功能的全资子公司。境内子公司从事进料加工业务,即从关联开曼公司采购原材料,待生产后将产成品再销售给开曼公司。开曼关联公司则从境内外第三方供应商采购该子公司生产所需原材料,并将子公司生产的产品销售给境内外第三方客户。而原材料和产品基本通过直运方式运抵该子公司和第三方客户。
中国税务机关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开始逐渐对转让定价问题给予了关注和管理。由于没有足够的实践经验,我国的转让定价相关法律法规最初都是参考借鉴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成熟的法律法规。为了有效地对转让定价进行税务管理,我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经过一段时间的实际操作经验积累和不断学习借鉴,已经建立一套相对成熟的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政策,税务机关在执行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对转让定价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取得了不小的成绩。
美国是最早制定转让定价制度的国家,有一套最成熟的转让定价法律法规。在可比数据使用上,美国税务机关不使用非公开可比数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有详尽的上市公司数据,这些数据可以帮助税务机关建立公司信息数据库,也可以供企业在准备转让定价文件时进行参考,在实践中,美国税务机关通常会使用这些数据作为参考标准。美国税务机关也接受其他可比数据信息,对于外国企业,税务机关会考虑使用美国国内可比数据、全球可比数据、地区可比数据或者某一国家的可比数据,只要这些数据能适用于特殊的情况和各种环境因素,而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数据的可靠性。在可比性分析上,美国税务机关认为在进行可比分析时,对每一项的交易都比较是不可取的,美国税务机关偏向于比较企业在某个阶段的利润,选择最符合正常交易原则的方法。当独立交易在某些市场和行业不常见时实际可行的解决方案需要逐案发现。这就是说当数据不充分时,利益相关者在做出必要调整后仍可使用不完美的可比交易,以评估公平价格。这类程序的有效性髙度依赖可比交易,分析整体上的准确度。目前,我国对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的税务管理有不少的问题和不足,这些问题和不足的解决方法都能在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的相关研究和实践中找到合适的解决方案,通过参考借鉴,对完善我国转让定价的税务管理有着积极的作用,在转让定价问题上,执行与政策同等重要,明确转让定价分析和调查的执行过程,方法的使用,才能保证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执行过程中的一致和统一,税务机关才能做到省时省力,提高工作效率。
(一)完善转让定价法律法规
我国转让定价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在法律上,《企业所得税》当中的关于转让定价的部分还需要加强完善。另外,《税收征管法》当中的第三十六条规定了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的细则,也需要加强完善。应当在法律依据上为转让定价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其次,应当在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细则中明确转让定价的方向和原则,改善跨国公司转让定价操作反避税行为的可行性,制定明确具体的执行准则,比如在转让定价的调整方式、应用范围、同期资料的准备、调查、以及后续的管理等方面。
(二)强化转让定价二次调整管理
中国对于转让定价初次调整没有给予相应的处罚,于是企业通过利用这部分制度缺陷来安排税收活动,从而降低了转让定价进行反避税的效果。鉴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转让定价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在法理上已经失效,所以,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尽快出台一个针对转让定价二次调整的法律缺失,确定企业在转让定价中的会计处理原则,包括有关应收或应付的起止时间、利息、币种和偿付等的细节方面的要求;适当的引入推定交易制度,视同股息分配,视同股息税前扣除制度,降低企业自动进行的转让定价调整二次调整引起的法律性双重征税,刺激企业进行自主调整,减少税务机关的反避税监管成本。
(三)加重转让定价处罚力度
中国现行的对于转让定价等避税行为的惩罚措施远远低于企业自身避税的成本,这样就促使许多企业心存侥幸,对跨国公司反避税管理工作产生不利影响。所以,应当加大反避税管理力度,在立法和税收征管的层面上进行管理。在税收征管层面,世界上很多国家在同期资料准备不及时方面没有制定严格的惩戒措施,所以,应当制定严格的实施细则:没有按照规定期限报送同期资料的应当责令其定期送达,若超过期限应当给予一定程度金额的惩罚;严格惩戒虚假虚报应纳税所得额行为,对于此类行为可以给予对应金额的50%—200%的罚款,提高跨国公司的违法成本,严厉打击利用转让定价进行反避税行为。
(四)完善转让定价的税务管理操作
我国以往的反避税管理中,税收征管部门多数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报表资料来判断纳税人是否存在逃税行为,这种税收管理模式属于事后监督,这并不能有效控制税源。就目前而言,大型国际公司通过转让定价的方式转移利润,从而逃避纳税的行为已经颇具规模,在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逐渐延伸到商业、金融领域的大背景之下,这种利润转移现象变得更加普遍,转移操作变得更加简单,而且转移的过程更加复杂化,变得难以识别。
张丽婷(1993-),女,汉族,山东济南,税务硕士,云南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