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彪
苏州大学凤凰传媒学院,江苏苏州 215123
公民参与时代的新闻媒介伦理失范现象
张 彪
苏州大学凤凰传媒学院,江苏苏州 215123
随着媒介技术的进步,媒介特性发生了变迁,普通公民参与新闻信息生产与传播的热情高涨。公民的参与使得新闻传播得到空前繁荣,但同时也给新闻传播的有序发展带来了新的挑战。本文将从公民参与下的新的传播形式带来的媒介伦理失范分析研究,探讨公民参与下的媒介伦理失范问题。
媒介伦理;新媒体;媒介形态
随着互联网络的发展以及新媒介技术的进步,传统的媒介形态发生了变化,新闻传播主体与接受主体在悄然发生变化。网络技术的发展催生了“人人都是记者”[1]的新的传播理念的出现,大众可以利用智能手机、平板等移动终端随时参与新闻的采集、编辑和传播过程。这种“以网络为主要传播载体,由某个人独自完成或某些人共同完成的不经过媒体组织的新闻传播活动”[2]的兴起,为公众传递信息、表达意见和寻求共识提供了极大的自由空间。
移动化、微传播、人人参与的新媒体传播改变了传统媒介形态,使得新闻传播形式呈现新的特点,公民自生产、再传播成为普遍行为,带动了新媒体的活跃与繁荣。然而,在这种公民人人参与的模式下,打破了传统的新闻传播形式,信息发布传播门槛低,信息数量庞杂,对新媒体环境的有序发展形成挑战。
公民参与的新媒体传播带来了网络信息传播的空前繁荣,同时,也带来了新的媒介伦理问题。公民在自由发布信息和表达意见的过程中,暴露出其自身带来的一些媒介伦理问题。这些问题具体表现在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中的个人与推送发布信息的公众号上。
2.1公民个人在社交媒体中的媒介伦理失范
在新媒体环境中,公民个人可以利用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来自由的发布、转发、评论信息。公民除了交流发布一些与自己日常生活相关的熟人信息外,更是利用这些社交媒体获得及时便捷的新闻信息。公民关注和接受的新闻信息已经远远的超出了传统意义上通过报纸获得的新闻信息。然而,面对这种海量的信息,公民无法像传统媒体那样对其进行专业的判断与鉴别,难免会造成一些失范行为。
1)群体极化,易被意见领袖左右。群体极化现象更多的出现于网络热点事件中,尤其是在微博这样的社交媒体中。以微博为例,“加关注”是微博的重要参与形式,通过加关注的方式将一些人作为自己的信息来源。在网络事件尤其是突发事件中,公民容易接受这些“大V”的意见观点并迅速转发传播,往往会带有情绪化的表达。这种盲目的相信“大V”而不对事实进行理性分析判断,极易造成公民被网络“大V”利用,以达到他们的个人目的,甚至造成一种情绪化的对抗以及谣言的滋生。
2)随意转发,熟人关系下的过度信任。基于熟人关系发展而来的微信更能体现这种盲目的信任与情绪化表达。微信关系更多的是来自现实社会中的同学、同事、朋友等关系群,具有更为可靠的熟人关系。而这种熟人关系下的信任也往往容易导致情绪化表达和谣言滋生。例如,2015年的微信朋友圈曾经被“建议拐卖儿童死刑”这样一则帖子刷屏,该贴“不求点赞,只求扩散”。正是大家基于对朋友圈中熟人信源的信赖,随手转发而忽视对其进行必要的理性辨别。
2.2公众号信息推送下的媒介伦理失范
公众号信息推送是新媒体区别与传统媒体的另一个关键之处。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选择自己需要的公众号,通过这些公众号的信息推送来满足自己对新闻信息的需求以及对社会日常的了解。公众号的信息推送打破原本单一的通过新闻媒体获得信息的渠道,人们可以通过公众号生产和获得各行各业的信息。这种伴随社交媒体而存在的新闻信息推送形式极大的占领了受众寻求信息的市场。同时,公众号的过度发展,也带来了一些需要反思和注意的媒介伦理问题。
1)不尊重知识产权,抄袭侵权。抄袭乱象是当前公众号存在的一个严重的媒介伦理道德问题。由于众多的公众号是每日推送甚至一日推送几次,很多的公众号都是个人或者企业单位的少部分人负责。面对社会热点,公众号需要及时的为受众推送相关消息,而公众号在这方面缺乏原创内容生产能力。在多数情况下,一些公众号尤其是个人公众号在生硬的抄袭他人的原创内容时,往往不征求原创内容生产者的同意,同时也不提及内容出处等。在传统的免费的互联网思维下,公众号之间互相抄袭,无视他人的知识产权,甚至利用他人的原创内容进行相关的盈利行为,这些都是严重的侵权行为。
2)不尊重新闻事实,故意煽情。公众号区别与传统媒体及其新媒体传播渠道的最为显著的特征是处理新闻信息的专业性。在很多公众号的价值观中,如何通过内容推送获得最大的转发与阅读,提高公众号粉丝是其第一要务。一个新闻事件出来,往往思考的是快速报道、转发、传播,而忽视“事实第一性、新闻第二性”的新闻理念。在内容生产中,标题党、断章取义、虚假报道、娱乐化、低俗化等手法经常出现,而且往往越是煽情越是容易造成传播上的轰动效应。这种一味注重阅读量与传播效果而忽视新闻事实与社会责任的行为,往往极易造成不明真相的受众的情绪极端化以及滋生谣言,甚至引发舆情危机,造成不必要的社会损失。尤其是此类的信息在经过长时间、大量的传播后,会潜移默化地影响人们对某一事物的看法,使人们的社会伦理观念发生偏离。
公民参与时代下新闻媒介受到极大冲击,其职业伦理道德失范行为大量发生。究其原因,可以从公民自身、新媒体平台、传播主体、法规制度等方面去分析探讨。
3.1公民缺乏对信息辨别分析能力
互联网络的发展与新媒介技术的进步,使得更多的普通公民参与到新闻信息的生产传播中来,网络传播空前繁荣。由于公民在新媒介出现之前只是被动的信息接受者,其媒介素养参差不齐,尤其是大量普通手机用户的参与,充分暴露出大部分公民对新闻信息辨别分析能力的不足。在面对意见领袖的观点时,公民容易被其左右,甚至被其利用。一些人正是利用公民信息辨别能力的不足,通过一些煽情性内容来博得公民的同情心和正义感上的共鸣,来实现自己的目的。
3.2新媒体平台的传播操作低门槛
诸如微博、微信这类的新的社交媒体平台,其使用门槛很低。公众只需要一部手机、申请一个账号,即可使用这些社交媒体进行新闻信息的发布、转发、评论。新媒体平台上,信息的传播与接受是合二为一的,人们在发布信息时无需向传统媒体那样的三审三校,只需点击发布或转发,新闻信息便瞬间发布出去,无需把关人的事先审核。正是由于新媒体平台的传播操作简单易行,造成了大量的未经审核信息的传播,从而造成新媒体传播中泥沙俱下、鱼龙混杂的局面。
3.3过于注重经济效益与传播效果
在传播媒介迅猛发展的今天,无论是传统主流媒体还是新媒体都将经济效益放在一个重中之重的位置。在一些个人和企业单位的公众号,最为关注的是公众号推送内容的阅读量、转发量、粉丝增长,因为这些都意味着其公众号的影响力强弱,决定着其经济收益。这些公众号过于追求经济效益和传播效果,甚至为此不惜进行虚假报道、标题党、媚俗化、侵犯他人版权等。
3.4新媒体环境下法规制度的不健全
原先的法规制度不适合新媒体的发展环境与特点,从而造成媒介伦理问题的大量出现。对知识产权的不尊重,大量的随意使用转发他人原创内容甚至进行盈利,虚假信息、谣言大行其道,而针对这些问题的法规制度不健全,无法在处理这些问题时提供法律依据作为支持。因而,不仅要完善互联网上各种侵权行为的法律法规,更要普及依法治理理念[3]。
媒介技术的进步与媒介特性的变迁,使得普通公民参与新闻信息生产与传播的热情高涨。公民的参与使得新闻传播空前繁荣,但同时必然会带来一系列的媒介伦理失范现象。这是新媒体发展的一个必然经过,只有经过一个从无序到有序的发展的艰难转型期,不断针对暴露出来的问题制定相应解决措施,才能形成一个新的健康、有序的新媒体环境。
[1]“人人都是记者”为公民新闻网站的先驱韩国公民新闻网站Ohmaynews的口号.
[2]林靖.质疑“公民新闻”.国际新闻界,2009(6):124-128.
[3]董天策,章琴丽.“网络公关”为何成为不正当竞争手段[J].当代传播,2011(3).
G2
A
1674-6708(2016)167-0063-02
;张彪,苏州大学凤凰传媒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