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安机关执法公开

2016-08-10 22:14李庆鹏
2016年26期
关键词:公安机关信息工作

李庆鹏

摘要:执法过程公开,是保障公民权利提高公安执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我国公安机关执法公开工作存在执法公开主体缺位、主动公开意识淡薄、监督管理及权利救济不足等问题。必须由专门机构负责,积极推进公安机关执法记录保全制度、执法公开审批制度、执法公开监督考评机制。

关键词:执法公开;执法记录保全随着多媒体、现代网络的高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执法事件将会进入人们眼前。只有积极打造“看得见的正义”,才能更好的维护法治权威,树立公正执法形象。

一、执法公开是社会发展之必然

执法公开是公民宪法权利的体现。我国宪法规定了国家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同时赋予了公民对国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的权利。①实行执法公开是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体现。与西方国家法律对执法监督的重视相比,我国法律上至今仍没有将其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但也现于部级规范文件中,如国务院颁布的《信息公开条例》、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英国在2000年已经颁布《信息公开法 》,据了解关于信息获取方面的规定,全球已有多达70多个国家出台了法律规范。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对执法公开提出了政策上的要求。党中央一再强调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只有到群众中去,接受群众的监督,才能赢得群众的信任。随着政府职能由管理型政府到服务型政府的转变,过去那种“单向管理”型的警民关系,将会走向以“双向互动”为特征的新型警民关系。执法公开是公安机关顺应时代潮流、创新工作方式的具体体现。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变革期、矛盾多发期,各种突发事件曝光于网络信息平台。雷洋事件中若执法记录仪没有损坏,政府及时通过视频监控还原了真相,人们就不会有那么多的猜忌。随着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的运用,舆情传播周期持续缩短,敏感信息几乎以分秒计,实时传播。出现事故刻意回避只会让舆情快速发酵传播,如果政府不能及时主导舆论走向,有可能事件会朝着不能掌控的方向发展,甚至出现群体事件。因此,及时有效的信息发布非常重要。

二、公安机关执法公开工作中存在不足

公安机关执法公开,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向社会公众或者特定对象公开刑事、行政执法的依据、流程、进展结果等相关信息,以及网上公开办事活动。②从广义上看执法公开包括规范性文件规定和刑事、行政执法及网上公开办事活动。有学者将其分为格式信息公开和非格式信息公开。纵观各大公安机关网络,非格式信息的公开是最为亟待改善的,也是公民最为不满和质疑的。为此,在本文中,我们以公安局刑事、行政执法过程公开中存在的问题为重点,进行剖析。

首先,执法公开专职部门及专职民警不足。据了解很多公安机关或者基层单位采取了“谁执法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处理公开工作,一般由一般由信访部门、宣传部门、档案室、办案室等多个部门分工负责。这样一个“九龙治水”的格局极易导致在多个部门职能重叠的情况下相互推诿,部门之间协调不力的情形。据了解,有些公安局并没有配备专门民警负责公开事宜,即使有其业务能力也有待提高。负责公开的人员缺乏专门培训,公开工作也是机械地登报或者上传到网络。

其次,公开观念滞后。长期以来公安机关公开以宣传公安形象作为公开的主要目的,偏重于“维稳”、“报喜不报忧”。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法治观念深入,人们更加注意公民的权利,特别是涉及到个体利益时,人们更愿意去监督个体利益是否得到满足。而一些部门的观念不能随着现代警务的发展而及时改变,认为公开会妨碍办案,损害公安部门权威,“法藏于官府,威严莫测”。

第三,缺乏监督机制。只有强有力的监督才能认真执行,监督可以由公安内部、检察院、媒体、公民、权利相关者进行。从目前来看,公安内部监督主要是上级机关的内部专项检查,并没有形成机制,没有跟进问责措施。这样造成下级机关的不重视,上级检查时就“突击加工”,“运动式公开”。

三、对执法公开工作提出完善建议

要想做好刑事、行政执法过程公开必须从意识上高度重视,设置专门部门,配备专职民警,创新工作形式,做到执法记录保全制度、执法公开审批制度、执法公开监督考评机制。具体建议如下:

首先,设置专门部门,配备专职民警,创新工作形式。鉴于现在公安机关专设了宣传部门,建议以宣传部门为基础,成立执法公开小组,由宣传部门主任任组长,加大专业人员配备。执法公开小组的人员必须具有法律知识、新闻传播、网络技术以及公共管理的知识。其职责如下:掌握其他部门留存信息,做到及时更新;通过新闻发布会、网上公开、制作专栏等形式发布信息;及时调研,搜集群众意见,掌握舆情走向;做好对下级机关的公开监督及考评工作;公开形式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创新,如开通官方微博、微信。在涉及到重大敏感事件时要集体研判,快速有效,抢占话语权。

其次,做好执法记录保全工作。近期公安部公布了《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对现场执法记录做了专门规定。内容涉及到执法活动的种类、部门之间密切协作、工作全过程记录及重点记录、专人管理及定期维护、工作考评机制等。要想树立公安权威,赢得民心,就应该以事实说话,而执法合理的有力证据便是视频记录。执法视频不仅能够督促执法干部依法执法,保护执法相对人的权利,还能保护执法警察的权利。随着网络的发展,一些群众自制视频上传到网络,这些视频可能存在断章取义的情形,不能还原事件的真实情况,容易造成误解,这时急需公安部门公开执法记录,还原案情,给正当执法的警察做证。

第三,完善公开审批机制。执法内容哪些应当公开,何时公开应当严格把关。根据相关规定“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只要规定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的隐私以及警务工作秘密,就应该公开。这一规定使公安机关在哪些是保密事项上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要对是否应当公开进行研判和审批。在涉及到有争议事项中要集体研判,必要时向上级请示。完善审批程序,由专门负责工作的小组进行 对公开的目的和后果进行权衡,互相讨论、投票表决。严格杜绝领导一句话“保密”,就“一刀切”,关闭公开大门。

第四,建立监督、评价机制。监督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是最为直接和有效的。公安机关内部以及上级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考评工作,使问责追究制度和内部评比制度成为常态。加大公开的日常督促、检查工作,及时纠正日常工作的偏差,指出不足。对于应当公开,而明显“护短”的行为要严格到相关人。完善案件承办人制度,坚持“谁承办,谁负责”,对于案件承办人,没有按照审批程序审批审批或者明显敷衍了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分。同时,改变以往单纯注重业务部门工作的观念,将公开工作纳入年度考核中来,制定考核标准和奖惩依据,把公开工作业绩作为今后的晋升依据。(作者单位:淮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注释:

①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条、第41条.

②《执法公开规定》第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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