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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1年以来,温州民间借贷风波严重影响了本地民营经济的发展,大量企业“死而不破”。究其原因,程序繁琐、成本较高的破产程序使得部分企业对破产制度望而却步。本文从《破产法》近年来在温州地区的实施现状入手,初步分析温州两级法院在理论上和制度上的构想与实践操作。以期推动破产简易程序的有关立法,促进《破产法》立法目的实现,促进经济的新常态发展。
关键词:破产简化;温州实践;制度建构
一、 破产简化程序的概述
破产简易程序,又称“小破产”、小额破产程序,“它是指对于一些破产财产较小、债权债务清楚、债权人较少的破产案件,可以通过简易程序进行审理。”①破产简易程序目前已被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的大部分国家所认可,德国1994年《破产法》、《瑞士联邦债务执行与破产法》、日本《破产法》都规定了破产简易程序②。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 《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健全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机制,完善企业破产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人民法院为企业兼并重组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对“改进企业破产程序,完善市场退出机制”等问题提出了明确的要求③。其中,建立健全规范化、市场化、简易化的破产审判程序,更好地促进温州民营企业的发展,维持经济新常态,推动经济转型升级。
自2008年“金融危机”席卷全球之后,尤其是2011年温州民间借贷风波,温州出现一大批“僵尸企业”,这严重影响了温州地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2007年新《破产法》破产法之后,到2012年期间,温州民营企业共注销22481家,吊销营业执照的有25213家。然而,六年期间温州两级法院所受理的破产案件总共为51件④,具备破产的企业基数大,而真正通过司法程序退出市场的却极少,比例约为0.02%。
2013年4月16日,温州中院发布《关于试行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的会议纪要》。对试行简化审理程序的案件范围、审判组织、具体规则等做出了规定。温州自2013年开始试行破产简易程序后,破产效率大大提高,例如瓯海区人民法院在39天时间内审结了温州市某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鹿城区人民法院在8个月内破产简易程序适用率高达百分之九十二,平均审理天数65天左右。⑤这充分体现了破产简易程序对于提高办案效率,对加快破产案件审理速度起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
二、破产简易程序的温州实践
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批准实施《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正式拉开了温州金融改革的序幕,而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也作为温州金融改革的重点课题,被纳入了温州金融改革的整体布局⑥。笔者通过前往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调查研究,结合所收集的数据资料,总结出温州在构建破产简易程序上的五方面制度设计:
(一) 简化审理程序,缩短审理期限
根据目前温州及其他地区的成功经验,简化破产案件的审理程序,缩短小额破产案件的审理期限,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立案时间、债权申报时间和地点、债权人会议时间和地点。对于预期不申报的应当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促使有关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力,避免拖延。例如,目前我国《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时间为已收到通知的为1个月或未收到通知的为三个月。简易程序可规定为15天或45天,这将会有效提高审判进程和办案效率,实现效率价值。
(二) 明确审判主体和审判组织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因此,我国基层法院无论在现实基础和法律基础上都可以作为破产简易程序的适用级别。温州中院2013年的《关于试行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的会议纪要》⑦中明确规定“10、(审判组织)各基层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破产案件试行简化审理程序的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中院对符合条件的破产案件试行简化审理程序的需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因此,对于审判组织,根据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特点以及民诉法之规定,独任审判可以更好地实现简易程序的设置初衷。
(三) 不设或简化债权人会议
根据适用破产简易程序的案件特点,债权债务简单明确,债权人数较少,《破产法》规定的债权人会议职权可以考虑由法院法官代为执行。因此在案情简单的情况下,不设债权人会议可以大大提高司法效率,减少破产程序的繁琐环节,减少案件当事人的时间成本和人力物力。而温州目前的做法是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提前、债权调查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合并、债权人会议的召集期限缩短、省略债权人委员会。这都有利于简化破产程序,提高效率,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加强监督,保证审判质量
笔者认为,一般通过以下途径可以加强程序监督,保证破产案件的审判质量。第一,人民法院应当有程序选择权,破产案件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适用破产简易程序。第二,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互相转换机制。应该通过立法形式允许两种程序的互相转化,避免个别案件在适用简易程序时意外发现特殊情况导致案件复杂化,在保证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应当及时转变为普通程序。第三,赋予当事人复议权和申诉权。对于适用破产简易程序不服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对于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的转化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以此来保障当事人有监督司法机关,追求实质公正的权利。
(五) 酌情减免案件受理费
根据费用相当原理,简易破产程序的费用应比照普通破产程序酌减",可参照民事诉讼的收费方式再进行减半收取。⑧目前温州对于破产简易程序的适用,收费标准按照2013年温州中院下发的《关于试行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的会议纪要》通知规定,“32、(受理费减半或免收)试行简化审理程序的破产案件,可以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在依法计算受理费的基础上再减半收取。对于无任何财产可供分配的破产案件,由管理人提出申请,经受理法院的院长批准后可以免收受理费。”⑨这有利于减少破产案件的诉讼成本,提高“僵尸企业”的破产率,真正实现破产简易程序的司法价值和社会价值。
注释:
①王利明:《关于制定我国破产法的若干问题》,《中国法学》2002年第5期
②王书江 殷建平译:《日本商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350-351页
③徐阳光 殷华:《论简易破产程序的现实需求与制度设计》,《法律适用》2015年第7期
④徐建新主编:《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程序探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1月第一版,第1页
⑤同上,第77页
⑥同上,第7页
⑦温中法〔2013〕54号: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试行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⑧徐阳光 殷华:《论简易破产程序的现实需求与制度设计》,《法律适用》2015年第7期
⑨温中法〔2013〕54号: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