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涛
摘要:民间借贷的存在有着很长的历史,以其方便、快捷的特点成为个人和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手段,但由于监管上的不利和一些历史原因,民间借贷活动在发展中一直处于地下运转的模式,有着诸多的问题急需解决。对此,本文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了一些使其规范化的措施。
关键词:民间借贷;现状;主要问题;规范化;措施有统计报告显示,2013年我国民间金融市场规模已超过5万亿,但在监管主体缺位和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民间借贷长期“地下运转”的风险在银根紧缩和经济下行的压力下集中爆发的同时,民间借贷的数量和规模却呈现扩大化趋势。这进一步加剧了民间金融市场的风险敞口,可能危及区域金融生态,压缩实体经济融资空间,损害群众利益,在社会上造成难以估量的影响。
一、 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
2008年爆发金融危机后,我国民间金融行业急剧扩大,担保中介、互联网金融、小额贷款公司可谓遍地开花。仅以P2P网贷平台为例,截止2015年底,全国有3657家P2P网贷平台,其中处于正常运营状态的有1924家,相比2014年增长74.1%。网贷行业在2015年交易规模约9750亿元,参与人数首次破千万人次。正常运营的平台仅占全部平台的52.6%,相较2014年增长了2.8%。
北京、广东、上海、山东和浙江这五个省市平台数量最多,分别占15.86%、17.47%、10.99%、9.73%、9.68%。据统计,全国问题平台有1733家,其中仅广东、山东、浙江合计870家,月平均问题平台上线量居高不下,达到1120家。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网贷平台共发生101次融资事件,涉及94家平台,金额达到130亿元以上。
二、 我国民间借贷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借贷无序,法律纠纷增加。由于监管主体缺位相关法规制度也不完善,对于借贷双方而言容易发生法律纠纷,在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民间借贷的随意性和高利率对于个体工商户或中小企业来说,风险极高,即使成功借贷,也可能埋下隐患。一旦出现问题,放贷人为追回欠款,若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无法以合法的途径追回欠款,可能为以极端的方式来进行催款,甚至出现涉黑行为,这会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比如,有统计数据显示,某市在2012年因民间借贷立案的案件70起,涉案金额8亿元。2013年比较典型的案件如胡功辉(嗑得响食品)、陆亦子(绿茵阁)等人陷入的高利贷纠纷案件。借贷案件、涉案金额自2008年起,呈现逐年增加的态势,这与上文分析的国民间借贷大发展的时间几乎是一致的。
(二)借款虚用,产业空心化。相比银行的基准利率,民间借贷有着巨大的利差空间。然而,银根紧缩、经济下行的经济形势,使得实体经济不好做,特别是一些中小型企业,更是会为生存发愁。这就导致很多做企业的随着市场的热度不断转型,将注意力持续投注在热门行业,例如炒影视、炒房甚至钱炒钱。进而引发产业空心化加速。市场经济有着一定的规律性,将一个行业炒的越大,其泡沫也就越大,我国泡沫最大的就是房地产。但凡泡沫总会破灭,一旦破灭,对于一些没有实体经济支撑的企业必将首当其冲,这种冲击具有毁灭性,而与这些企业有着担保关系的企业也将随后遭受冲击,然后就是企业的员工,甚至是员工家庭,最终在社会上造成难以估量的影响。民间借贷任何一个环节一旦出现问题,必将引发一连串的不良反应,而民间借贷由于长期以来的地下运转模式,缺乏监管,不少中小企业既是债务人,又是债权人,资金在熟人间不断转借,形成一条利益链,一个环节出问题,必将影响整个利益链,最终造成极大的社会影响。特别担保公司出现跑路现象时,就会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
(三)小额贷款公司与私人钱庄监管不足。在我国的法律当中已经明文禁止死人钱庄,但这些依旧在地下运转,转变成地下钱庄,而个人或中小企业向这些钱庄借款时,一般会将其信息保密,当地政府也没有很好的措施来处理。同时地下钱庄要发展,一般会与涉黑势力联合,从事违法活动,主要原因就在于对这些地下钱庄的监管不足。
针对小额贷款,从银行来看,银行并不看重这一类业务。从个人和中小企业来看,小额贷款提供的资金又无法满足需求。国家在这方面做出很多努力,但成效并不理想。在现行的规定中,小额贷款公司相当于以正规金融机构为模板,无论是运营还是设立,都需要努力向正规金融机构靠拢,这在短时间内是很难实现的,同时运营成本也会很高。而且,小额贷款公司成立的条件比较苛刻,能够达到条件的不多。并且,在很多方面还有限制。尽管如此,由于监管力度不够还是有很多不符合条件的小贷公司成立并运营。特别是互联网的发展,网贷平台如雨后春笋般不断出现,如上文对民间借贷现状的分析。同时由于监管上的不足,大部分小额贷款公司也缺乏风险意识,很多小贷公司发出贷款后,收不回来,这是很致命的。然而,资本的逐利性,民间借贷高昂的利息,吸引着大批的人前仆后继地加入到这个行业中来,加速产业空心化的同时,也在不断累加风险,最终可能在社会上造成难以估量的负面影响。
三、 我国民间借贷规范化措施
(一)完善相关法律。作为金融市场当中的一部分,民间借贷可以成为金融市场的补充,为广大个人和中小企业提供资金上的支持。十三五期间,我国政府对金融市场的改革可以算是民间借贷向正规化发展的一个契机。这需要政策上、法律上的支持。因此,要在政策、法律方面给予民间借贷合法的地位,使其阳光化经营。要明确民间借贷活动参与者的法律地位,并明确相关投资人所拥有的相关产权。特别对于有放贷行为的民间借贷形式,如小贷公司、钱庄、合会等,要在法律上给予其合法的法律地位,从法律上使民间借贷活动规范化、阳光化。同时要在政策和法律上放宽对民间借贷活动的限制,促使民间借贷市场的良性发展,在法律层面上建立起有利于民间借贷规范化发展的有利环境。
(二)建立有力监管平台。在建立有力的监管平台之前,首先应明确监管的范围,统筹兼顾,提高监管效率的同时促进民间借贷的规范化、灵活化、阳光化、健康发展。其次,建立备案制度,在相关的管理体系中包容民间借贷,使民间借贷活动从地下转入阳光下。要在法律上,提高非法集资、高利贷等非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在舆论上,加强宣传教育、监管,可以由银行牵头,比如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一套科学的指标监控体系和备案制度,监测民间借贷的规模、利率、发展状况等,必要时进行干预。最后,可成立专门的金融服务中心,引导民间借贷的投资、融资方向向实体经济转移。以政府牵头引导、民间借贷企业化运营的模式经营金融服务中心。
(三)合理引导民间资本。在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中,银行的地位不言而喻,银行本身也具有垄断性。而在银行由国家控制,民间资本要进入银行系统,壁垒很高,但通过吸收公众存款和高额利润还是能够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到银行的发展中来,特别是一些中小银行,可以说投资银行是一种稳赚不赔的买卖。因此,可以建立合理的机制,合理引导民间资本,将其引入正规的金融体系,使其成为现行正规体系当中的补充。可加强村镇银行建设。村镇重点就在银行发展是扶持中小企业和村镇农户,由于处于银行体系当中,有着全面的风险控制程序,相比民间的其他中介,更为可靠。
四、结束语
尽管民间借贷存在极大的风险,但不可否认的是民间借贷也有着积极的一面,之所以民间借贷能够长久的存在,必然有其无可替代的一面。作为正规金融的一种补充,民间借贷有着积极的作用,特别是对中小企业和“三农”支持作用十分显著。因此需要从政策、法律、监管和引导方面使民间借贷活动从地下转到阳光运营,以有利的市场环节促使民间借贷规范化。(作者单位:济南大学)
通讯作者:贾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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