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舟
一些房地产开发商们说得更直白:我们如此“进贡”朱副市长,送出的是钱,朱副市长回报的是权力。不难看出,这种赤裸裸的互利互惠,实则各得其所,各有所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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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18日8时30分,旁听席上座无虚席,当审判长宣布开庭,带被告人琼海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朱允彦到庭时,只见两名法警将朱允彦押上被告席。一头乌发,身穿灰白色T恤的朱允彦对着话筒坐下,昔日堂堂副市长,今坐被告席,这人生角色的戏剧性变化,使他感到了“五味瓶”的滋味。
公诉人铿锵有力地宣读了长达8000余字的起诉书,彻底揭开了朱允彦以权谋私,大肆敛财,涉嫌多次收受工程承包商贿赂款以及轿车的内幕。
价值20万的顺水人情
今年59岁的朱允彦,出生在海南文昌。2003年3月至2011年2月,任琼海市政府副市长,2011年2月至案发前任琼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5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
翻开朱允彦受贿案厚厚的卷宗,不难发现,他是从基层一步步地干上来的。靠着自己的勤奋苦读拿到函授本科的学历,凭着自己的苦干实干赢得了组织上的器重,2003年3月,朱允彦被提升为琼海市副市长。主管全市工程承建、房地产项目规划报建等项工作。
当上了副市长,手中有了权,自然成了那些个体商人、房地产老板们追逐的目标。2003年5月,个体工程队老板莫海涛承建琼海市嘉积镇金海北路道路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项目竣工后,却一直没有拨付工程款,为让项目业主单位琼海市城市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琼海市城投公司)拨付工程款,莫海涛找到了主管城建的副市长朱允彦,恳求朱副市长帮忙,并说事成之后,定会感谢。
莫海涛走后,朱允彦拨通了琼海市城投公司总经理赵铁林的电话,交代他尽快给莫海涛拨付工程款。几天后,工程款便到账了,为感谢朱允彦的帮忙,莫海涛交代其公司副总陈某在朱允彦家楼下送给朱允彦20万元。平心而论,这是朱允彦在副市长任上第一次受贿。
只是做了一次顺水人情,就拿到了20万元感谢费。朱允彦愈发感到自己手中权力影响力之大,含金量之高。然而,朱允彦也许是感到几分不安,也许是良心受到谴责,总之他暂停了腐败行为。案卷资料显示:从2003年5月,朱允彦收了20万元贿款后的4年时间里,他确实做到了克己奉公,奋发进取,分管的工作也干得颇为出色。
到了2007年7月,随着朱允彦副市长宝座的稳固,以及与房地产开发商们频繁往来,朱允彦渐渐地又飘飘然了,长期埋藏在心灵深处的贪欲开始像火山爆发般喷发出来,什么党纪国法统统被他抛到脑后。
朱允彦从第一次收受20万元贿赂后,苦憋了4年,又重新伸出了贪婪之手。案卷记载:2007年7月,他受贿一次2万元;2008年他受贿三次45万元;2009年,他受贿五次229万元;2010年,他受贿一次110万元及一辆价值14万余元的轿车;2012年,他受贿一次8万元;2013年,他受贿一次1万元。
也许有人会问,从2011年之后,朱允彦收受贿赂数额及次数明显少了,是什么原因?是反腐败大势使他有所收敛,是他感到收的钱财足以够他安享晚年?其实都不是,确切地说,2011年2月之后,他升任了琼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表面看似风光,实则手中没了实权。用朱允彦自己在讯问时的供述说:“房地产商其实都是势利小人,当你有权时,他们整天围着你转,千方百计讨好‘孝敬你,一旦没有权,看见你都躲着走”。
房地产商的“回报”
多年的官场生涯,权钱游戏,使朱允彦深信不疑一个道理,只要能为别人办事,日后定会得到回报。
一些房地产开发商们说得更直白:我们如此“进贡”朱副市长,送出的是钱,朱副市长回报的是权力。不难看出,这种赤裸裸的互利互惠,实则各得其所,各有所图。
办案人员侦查证实:朱允彦利用副市长的职权,收受贿赂单笔最多的是收受海南弘庄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程春送的100万元。
2010年4月,海南弘庄投资有限公司在琼海嘉积镇万泉河北路开发建设万泉弘庄(“御河·观景台”)房地产项目。这年6月,朱允彦在协调相关在建项目时,庄程春向朱允彦提出帮忙提高万泉弘庄项目容积率,朱允彦答应帮忙。庄程春听后甚是高兴,他明白若此项目提高了容积率,赚钱何止千万,为趁热打铁,几天后,庄程春驱车直抵琼海找到朱允彦,并送出100万元。
虽说此次送给朱允彦100万元,因其他情况项目容积率调整未成。可送出的100万元与朱允彦建起的关系大桥已畅通无阻了。到了2011年初,庄程春向琼海市规划建设局申报万泉弘庄项目设计修改方案。2011年1月14日,朱允彦主持琼海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项目的调整,同意将该项目A栋楼建筑调整至9—17层,并往后多退道路红线5米。
2010年1月上旬,琼海笑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泮水乡工业区内999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公司负责人周世燕为将土地用途由工业用地变更为城镇住宅用地,周世燕多次找朱允彦帮忙,恳请他协调琼海市规划建设局出具有关技术经济指标批复文件,并明确表示:事成之后,必有重谢。朱允彦一看周世燕挺有诚意,便答应帮忙。
2010年5月的一天,朱允彦主持召开琼海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审定了“琼海福顺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申报规划条件”事项。2010年6月,琼海市规划建设局依据相关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出具了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批复文件。很快那块工业用地变性为城镇住宅用地。
为兑现重谢朱副市长的承诺,这年6月下旬的一天,周世燕将其购买的一辆东风日产逍客越野车(经鉴定,价值14万余元)送给朱允彦。案发后,朱允彦的妻子李某将这辆车退还周世燕。岂料,退了赃车退不了罪。最终,这辆赃车被侦查此案的检察机关追缴。
从廉租房工程中受贿150万元
朱允彦在多达14起受贿案件中,收受贿款最多的为150万元。那是2009年6月,琼海廉租住房二期工程项目公开招标,项目业主单位为琼海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以下称琼海市房管局)。琼海长坡镇工程承包人杨昌武闻讯后,托人找到分管该项目的副市长朱允彦,开门见山地提出其想承揽该项目,并一再表示:请领导放一百个心,我如能拿到这个项目,您就是我的大恩人,我懂得如何做人。朱允彦答应帮忙。
事后,朱允彦向琼海市房管局原局长陈某表示同意让杨昌武承建琼海廉租住房项目。最终,杨昌武挂靠海南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中标此项工程。到了春节前,杨昌武约好朱允彦在琼海金隆酒店停车场见面,送给朱允彦20万元,以表谢意。
2010年,琼海市嘉积城区财政供养中低收入人员住房和公共租赁住宅小区一期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杨昌武听到消息后,再次找到朱允彦帮忙承建这个项目。最终,杨昌武挂靠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标这个工程。
使朱允彦大喜过望地是,给了杨昌武的这两项工程,成了他的“聚宝盆”,使得财源不断滚滚来。为感谢朱允彦的帮助,2009年春节前至2013年中秋节期间,杨昌武在琼海市嘉积镇海鲜店、金隆酒店停车场、银海度假酒店烧烤园、实验小学附近、长坡镇杨昌武家门口等地点分10次送给朱允彦共计150万元。其中:每年春节前均送20万元,5次共计100万元;每年中秋节前均送10万元,5次共计50万元。
然而,就在朱允彦屡屡收受杨昌武贿款的同时,由于建设中廉租房工期延期,工程质量差,引发群众不满。很多人觉得,廉租房本是政府为民办的好事,可质量这么差,迟迟交不了工,背后肯定有猫腻。纷纷找开发商讨公道。
杨昌武一开始并没有把这件事放在心上,他觉得自己背靠朱副市长这棵大树,几条小鱼怎能掀起大浪呢?
但这件事很快引起了有关部门的关注。没过多久,纪检部门收到了明确线索,很快对朱能彦进行“双规”。据办案人员介绍,朱允彦被“双规”后,除交代了纪检部门已掌握的收受杨昌武送的150万元事实后,还交代了其他13件受贿问题。
朱允彦做梦也不曾想到,自己最终栽到了工程承包商杨昌武的手上,他自认为杨昌武送给的“聚宝盆”,最终成为了一颗定时炸弹。
庭审激辩:是人情还是受贿?
5月18日的庭审中,公诉人历数朱允彦受贿犯罪事实。2003年至2014年之间,被告人朱允彦在担任琼海市政府副市长、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承建、房地产项目规划报建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工程承包人杨昌武、海南弘庄投资有限公司、琼海博鳌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14名个人及公司的贿赂共计415万元、价值14.5万元轿车一辆。
庭审中,朱允彦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具体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对部分收受贿赂钱款的性质进行辩解。朱允彦辩解,检察机关的指控中,有些“朋友”是在春节、中秋节前后,送给他一些钱款,但这些钱的性质他认为是“朋友之间的一些人情往来”。朱允彦辩称,涉及的14宗相关人员送给其钱款的案件中,这些项目都是他具体负责的工作,即使对方不送钱财,这些工作也是必须要完成的,并不是主动为对方谋取利益,或主动向对方索贿的。
到底算是人情往来还是收受贿赂?对此,公诉人作出了明确回答。指出,办事收钱就违法犯罪。
公诉人认为,受贿罪的初衷就是为了保护国家工作人员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作为副市长的朱允彦,对于工程承建、房地产开发等重大事项手握大权。受贿人正是看中他手中的权力才会去行贿,“为民办事没错,但是收钱就违法犯罪,就是一种权钱交易”。公诉人指出,很明显,这根本不是正常的人情往来,正常的人情往来会一下送数万元甚至几十万元吗?前来行贿的都是从事房地产建设开发的老板,他们给公职人员送礼纯属投其所好,为的就是得到关照,完成超出正常的人情往来,完全符合受贿的性质。
在法庭辩论环节,朱允彦是否有自首情节成为法庭争论的焦点。
朱允彦的辩护律师提出,包括朱允彦坦白交代案情、事后建筑工程等方面的问题、积极退还赃款等在内的六条辩护陈词,认为法院应当作为量刑的标准。其中最受争议性的一条是有关部门掌握线索,且朱允彦被讯问后才说出案情是否属于自首。
朱允彦的辩护律师称:“有关部门当时仅掌握了一小部分线索,而朱允彦交代了多达百分之九十多的案情,具备自首的前提条件。而且之前的司法实践中也有过类似被判为自首的案例。”
公诉检察官认为,根据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可知,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在此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就本案而言,有关部门掌握了朱允彦受贿的事实,并且已经做了讯问的工作,朱允彦才说出实情,只能以坦白从宽从轻处理,不具备自首的条件,更不能认定为自首。
此外,朱允彦身为公职人员为别人办事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情,不论是谢金还是礼金,不论是否为对方谋取了利益,都不影响其受贿的性质,对方送如此高额的金钱给朱允彦,就是看中其手中的权力,而朱允彦又收取了别人的钱财,而且数额巨大,这就属于权钱交易。
庭审一直持续了5个多小时。
据了解,朱允彦收受的415万元贿赂金中已退赃200万元。庭审法官在询问朱允彦是否有能力偿还剩余的215万元时,朱允彦当庭表示:“目前没有能力偿还。之后要和家人商量,可能和亲朋好友借钱后再还。”
本案审理结束之时,朱允彦表示:“我对自己所犯的罪行供认不讳。我身为公职人员,所做的一切对公职人员的清廉性造成了污染。我对不起国家和人民的信任。在此我也知罪、认罪、悔罪,我接受法院对我的判决,也会认真服刑。但是我成为国家公职人员30余年来,也对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等方面做了很多的工作,希望国家能够给我一个悔罪做人的机会,我将认真改造,重新做人。”
6月28日,海南省第一中级法院对朱允彦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朱允彦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