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日前印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级党组织认真遵照执行。《条例》将党内问责的实践创新成果固化为制度,这是继《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之后,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又一重要制度创新,再次释放出治党“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的强烈信号。
当前,有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全面从严治党不力问题仍然突出,一个重要原因是部分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奉行好人主义,缺乏责任担当,不敢较真碰硬。随着治党管党力度的不断加大,问责工作的制度化、常态化要求也越发迫切,必须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将已经取得的经验做法通过制度规矩固化下来。
在现有的党内法规制度中,行政问责规定多,但相对缺少准确界定责任概念,体现权责对等的内容,因此迫切需要整合规范问责制度,形成一部基础性党内法规。新颁布的《条例》可谓应运而生,它的出台是立足党的事业发展和全面从严治党现实需要的又一次顶层设计,对促进解决管党治党突出问题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条例》尽管只有十三条,但具有鲜明的针对性、创新性和实用性,处处体现了“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的问责原则。
概括起来,《条例》突出强调了“四个明确”,以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为抓手,为进一步全面从严治党管党指明了方向。
明确问责工作的主体和对象。党的问责工作主体是各级党组织。问责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展开。问责对象除党员领导干部个人,还包括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各级纪委(纪检组),这些党组织的领导成员也是问责的重点对象,各级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则是问责对象的重中之重。
明确问责工作的内容和情形。条例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等6个方面失职失责行为进行问责。不仅在问责中追究直接责任、主体责任,也严肃追究监督责任、领导责任等。
明确党进行问责的主要方式方法。现有的各类问责规定中,共有14种问责方式。《条例》将这些问责方式规范为对党组织的检查、通报、改组3种方式和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4种方式。这些方式均在党内法规中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经常使用,从而实现了纪法分开、依规治党,进一步强化了问责和治党工作的法理化、规范化水平。
明确建立终身问责制和问责通报制。终身问责,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问责通报,还包括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责处理一般向社会公开。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当前,全面从严治党正处在从治标为主走向标本兼治的重要节点。《条例》的颁布实施,擦亮了“问责之剑”,把全面从严治党管党的制度藩篱扎得更紧。牢牢抓住落实主体责任这一“牛鼻子”,把问责作为管党治党利器,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才能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切实走向“严、紧、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