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以那么钟爱“嫖娼”

2016-08-02 14:41李泓冰
杂文选刊 2016年7期
关键词:罚款网红检验

李泓冰

这几天,举国争说雷洋。感觉不太正常的是,一个中国公民的非正常死亡,正迅速演绎成又一场网络狂欢,让已经死去的雷洋,再一次被“娱乐致死”——盖因那两个字:嫖娼。

在当下中国,似乎没有比这两个字更容易撩拨公众以及媒体神经的了。老百姓集体围观、自媒体唾沫横飞也就罢了,连大众传媒也公然秀下限,“卖淫女”堂而皇之登上热门时段电视新闻,叙述与雷洋之间的细节,让卖淫术语瞬间成了“网红”。

不知道家有小学生的父母,合家晚饭观看电视新闻,面对猝不及防的“网红”细节展示,是赶紧捂住孩子的眼睛,还是尴尬应对孩子的提问呢?

抓嫖正常,但这些年警方抓嫖不断成为社会版新闻头条,就不正常了。有的公安部门何以独独对抓嫖一事如此殚精竭虑、雷厉风行?

秘诀之一,可能在2006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那明晃晃的“五千元”,是价码最高最醒目的治安处罚。按法律规定,罚款应全部上缴国库,但从此前报道看,执行中常有讨价还价、弹性罚款、不开收据等情形,让人对罚款去向生疑;其二,执法简单直接。对不能入罪的“轻微违法行为”如何处罚,公安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比如直接将涉案人送至拘留所,无须通过法院、检察院,不服气也只能申请行政复议,等走完程序,罚款交了,拘留期也满了;其三,安全性高且娱乐性强。涉嫖事件往往会让当事人身败名裂,因此都不愿声张,宁肯花钱消灾,鲜见有激烈反抗把事情闹大的。倘碰到有头有脸的人的那副窘样儿,也让执法过程变得有趣不少。

卖淫嫖娼为人不齿。然而,有的警察乐于抓嫖,有的媒体乐于报道抓嫖,有的人乐见抓嫖,这几个“乐子”滋润着这一系列的环环相扣,简直就停不下来,又残存了多少捍卫社会安全、维护道德正义的“正能量”呢?比起又要当什么又要立牌坊的另一方,这些环节真能理直气壮说自己站在道德高地上吗?

雷洋之死,在被疯狂消费之后,会有怎样的走向,是检验政府公信力,也是检验媒体及国民素质的试金石。

【原载2016年5月14日《新民晚报·专栏》】

插图 / 雷洋案需要什么真相? / 美堂漫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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