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玉芝
【摘 要】人类对于美学的研究直到近代才形成一个较为系统规整的体系,审美观念虽具有一定的时代性亦或局限性。提及美,谈及审美,作为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一部分,不可能不具丝毫功利性。本文将从三方面对审美的功利性展开阐述。
【关键词】审美需求;伦理;艺术本质
中图分类号:B83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0125(2016)07-0269-01
一、通过审美需求不断被满足的过程发现审美的功利性
审美,意味着在进行这项精神活动的时候,不能带有任何直接的实用性或者功利性,也不能带有某种隐喻式的欲念表达。在观赏每一件艺术品的时候,这个物件必须自成目的,而审美主体必须以审美属性作为最本质的属性。
站在现实生活角度,美本身就是一种社会现象,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必然受到现实客观物质生活的制约;再者,美随着历史社会的变迁不断发展变化,审美更是如此。故而,审美从来不具有唯一性。
石器时代的项链,在当时所处的狩猎时代是没有实用性的,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种纯装饰品;陶器时代的陶罐,最初人们制造它们的目的是适用,来满足自身生产生活的需要,但是随着物质条件的不断改善,即便是一个陶罐,在造型样式、色彩、纹样等方面越来越具有装饰性。于古人而言,这些东西尚不具有直接的功利性,更遑论对于现下的人,故而其存在价值愈发体现在审美价值和历史价值上。发展到社会后期,越来越多的精致的、只是为了观赏的艺术品被制造出来,这些艺术品的艺术魅力穿透古今,与其实用价值无关,只关乎审美。
这个案例在一定程度上向我们讲述了一个审美主体精神需求——审美需要是不断被满足的过程。而美一旦成为人的审美对象,便具备了独立性。审美需要逐渐发展,在最初阶段,其功利性只是处于潜在地位。随着审美主体的审美需要不断被满足,即便是一个只能观赏的艺术品,一旦被创造,便具有了满足私欲这样的功利性。
二、透过伦理剖析人类审美状态的功利性
伦理活动属于精神意识的信仰状态,具有社会性和历史性等特点,是人类活动的基本类型之一。自封建社会形成发展至今日民主社会,无论就其出发点亦或根本目的而言,伦理作为物质社会发展的精神产物,其社会功利性却是不曾更改。
作为一种从物质活动中发展分化出来的高级人类活动,伦理观、审美观不能带来实质性的、客观的、可视的物化结果,从原始社会的图腾开始,伦理活动便是以感性的形象去影响甚至改变欣赏者的审美属性,是一种带有及其深刻功利性的超验活动。带有伦理性的审美活动若在某一历史时期恰恰与物质现状或基层意识形态有某种一致性时,一度可能成为具有实用功利活动的先导,以舆论约束影响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行为是伦理最基础的社会功能之一。
一代圣人孔子游学之初,初衷本是为了在诸侯混战的争霸时代以提倡“仁政”为平民百姓谋得一席生存之地,在孔子有生之年,他的伦理观没有得到诸位君主的认可,但却在此后的几千年间大放异彩直至今日。他极其重视礼仪文化,提倡周朝森严却周密的礼仪制度,提倡学习诗乐来修身养德。这样的目的显然与统治者谋求统一与威严的治世要求相符合,孔子伦理观已由当初单纯的政治伦理成为普及至社会各个层面的道德标准。
伦理观作为一种特殊的审美意识,极其重视内容,这样的审美观念在提出之际,便带有十分明显的功利性。基于各个时代不同的历史要求,伦理观中所体现的社会意识、审美意识自是不尽相同,但正是因为这些各具历史性和时代性的主导思想,更加体现出审美意识的社会功利性。
三、透过艺术现象看审美的功利性
不论是艺术现象还是自然现象或社会现象,它们自身都具备着多种属性,而审美属性,只不过是其中的一种。任何个人都是社会存在的反映,任何人都不能脱离一定的历史条件和阶级团体。故而,审美主体和艺术创作者都不能摆脱社会脱离现实创造出“纯艺术”来。
毕加索艺术地位无需多言,而他将自己作品商业化可谓推到一个极致。通过办画展将自己的作品赋予一个背后的故事以求卖得一个更高的价格。后期,在毕加索艺术创作的时候就知晓,自己正在创作的这个作品是要被卖出去的。但若说这些待售的作品不具有审美价值显然不可能,即使它创作的目的是为了金钱。另一方面,所有艺术创作者都不可能脱离现实进行创作,审美的时代性和社会性决定了在商业社会,艺术品的创作不可能完全脱离现实、脱离社会。
再者,为数不少的自然景区,因为不尽相同的传奇故事,使景物更具审美性,也成就了其本身。云南小石林的“阿诗玛”雕像,在影视作品中亦是一个老故事;江西的勺子洞,对于旧时人民的命运,也是一种传奇式的反映形式。典故来源大同小异,均与命名者的实际生活有关。人们对自然美的观赏并没有完全摆脱物质需要的功利性。将故事传奇作为一种精神产物来认识,这些传奇故事似乎将景物都带上了一定的局限性,甚至对立性。但是这也表明,旧时代的审美主体在欣赏自然美的同时,未必能忘怀他们切身的物质需要。
参考文献:
[1]彭吉象.艺术概论[M].上海:上海音乐出版社,2007.
[2]王朝闻.美学概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