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农民工劳动权益受损状况研究

2016-08-02 08:40苏映宇
人文杂志 2016年6期
关键词:权益劳动力农民工

苏映宇

内容提要女性农民工作为劳动力市场的重要来源,其劳动权益状况直接影响着我国劳动力供给的规模和质量。本文以女性农民工的供给态势为研究起点,阐述其劳动权益受损状况,认为女性农民工作为城镇化进程中的劳动主体,相比男性农民工,更具常客和游离的双重特点,其一般劳动权益保障的脆弱性、特殊劳动保护的游离性以及集体劳动权益的失语状态非常明显。基于女性农民工在次级劳动力市场上的复杂处境和在制度保障中的从属性、人力资本积累的有限性,需要在构建性别向度的和谐劳动关系、实施性别策略的政策保障、提高女性农民工整体素质等方面加以考虑,以确实增进女性农民工的劳动获得感。

关键词城镇化女性农民工劳动权益

〔中图分类号〕C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47-662X(2016)06-0112-08

一、引言

随着人口老龄化、劳动年龄人口负增长等问题日益凸显,劳动力供给逐渐成为影响国内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每一种特殊的历史的生产方式都有其特殊的、历史地发生作用的人口规律”。①女性农民工作为劳动力蓄水池的重要来源,亦有其劳动供求规律的界限。劳动权益是女性农民工劳动力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势必影响其劳动力供给。然而,目前关于女性农民工劳动力供给减少的研究,多是基于“人口红利”式微的考虑,较少立足劳动权益。近年来,“民工荒”与“权益荒”现象并存,说明劳动权益受损充斥劳动力市场。女性农民工劳动力供给的减少更需来自劳动权益受损下劳动力成本上升视角的重新审视。

与此同时,国内学者普遍从西方话语的“他者”立场,将女性农民工的劳动权益置于社会学、制度经济学、古典经济学等领域来讨论,认为农民工劳动权益存在性别差异。女性农民工受制于性别分工、就业层次、职业流动、人力资本、社会资本、父权文化等多种因素,其劳动权益受损甚于男性。②女性农民工劳动条件较差、工资待遇较低、权益无保障现象严重,生殖健康与“四期”保护不受重视,妇科普查和体检难以落实等负性事件的累积,陈桂蓉:《福建省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调查与对策》,《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胡仕勇等:《女性农民工参与生育保险的现状、问题与对策——基于武汉市女性农民工的个案分析》,《社会福利》2012年第12期;林洁:《谁为她撑起保护伞 关注女工劳动保护》,《湖南安全与防灾》2014年第3期。极易导致其劳动损伤和精神摧残。为此,不仅需要法律、制度、政策的保障,还需要突出用人单位和工会、妇联及民间组织的责任和作用,并注意消解特殊权益保护的负面效应。郭慧敏等:《女性特殊劳动权益保护的负效应分析及消解》,《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4期;刘林平等:《劳动权益与精神健康——基于对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外来工的问卷调查》,《社会学研究》2011年第4期;孙中伟、贺霞旭:《工会建设与外来工劳动权益保护——兼论一种“稻草人”机制》,《管理世界》2012年第12期;王丽萍等:《女性农民工的权益保障:职业安全权》,《重庆社会科学》2015年第4期。

这些研究在反映女性农民工真实劳动处境的同时,缺乏政治经济学的研究视角,甚少系统考察女性农民工的基本劳动权益、特殊劳动保护和集体劳动权益,难以凸显其劳动权益受损对劳动力供给的深远影响。当前,面对人口老龄化和劳动力成本的上升,强化劳动权益保障,对于降低劳动力市场对女性农民工人力资本的损耗,充实其劳动力供给更具战略意义。

二、城镇化境遇中女性农民工的供给态势

众所周知,农业剩余劳动力的产生,为资本发展提供了一个劳动力蓄水池的来源。女性农民工在从农村向城镇转移的过程中,适逢资本全球化生产时代之际。1979年,中国经济改革试验田的开耕,开启了境外资本的城镇化之旅,也催生了建国以来的首批女性农民工。1985年,受益于廉价劳动力和土地等因素,200多家外资企业在深圳迅速发展,吸引20多万女性农民工走出农村和家庭,融入珠江三角洲,成为改革开放以来城镇化进程中的第一代“女性农民工”。中央电视台《半边天》栏目组:《繁华中国打工妹实录》,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年,第3页。至此,女性农民工数量持续增加,规模不断扩大。2014年,全国有9040.35万女性农民工,其中,外出女性农民工为5214.51万,国家统计局:《2014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参见http://www.stats.gov.cn/tjsj/zxfb/201504/t20150429_797821.html.成为城镇化发展的一个显著特点。

然而,尽管农业和农村是劳动力的蓄水池,但农村户籍劳动力的就业状况与经济增长呈负相关,而且,“农村人口不断流向城市是以农村本身有经常的潜在的过剩人口为前提的,这种过剩人口的数量只有在排水渠开放得特别大的时候才能看得到”。[德]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740页。近年来,农业劳动力增长数量明显减少。根据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的信息,接近2.8亿农民工总量增速自2010年起连续四年下滑,2014年仅同比增长1.9%,不到2010年增速的36%。2015年2月末,外出农民工甚至出现了负增长,较2013同期人数减少了3.6%。2015年6月末,外出农民工同比仅增长0.1%。农民工的劳动供给从无限向有限转变。石睿、罗瑞垚:《劳动力蓄水池在枯竭》,《财新周刊》2015年第30期。受此影响,女性农民工总体增长率在下降,外出人数减少。2010年,外出女性农民工人数为5229.235万,2014年同比减少了14.725万人,性别比下降了3.1个百分点。数据分析源于国家统计局《2009年农民工监测数据报告》和《2014年农民工监测数据报告》。同时,随着务工年龄的增加,性别比逐渐降低,女性农民工内部群体的代际更替将更加明显。

可见,女性农民工作为我国产业工人的劳动主体,是推动城镇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同时,随着人口红利不足和劳动年龄人口负增长、劳动力成本上升,其劳动力供给呈总体下降趋势也是显而易见的。从这个角度考虑,更需进一步加强女性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障,以增强女性农民工劳动力的有效供给。

三、女性农民工劳动权益受损情况分析

农民工是农业劳动向城镇转移过程中的特殊劳动形态。工业化和城镇化起步的低水平和发展的非均衡性,导致了长期以来农民工作为劳动力所面临的“劳动的变换、职能的更动、工人的全面流动性、就业不规则性”[德]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560页。的劳动处境。由于女性农民工在劳动过程中对体力和年龄的依赖较大,在城镇劳动力市场上面临比男性农民工更为复杂的就业处境。由此导致的性别差异,客观呈现着国内城镇化资本积累过程中弱势群体的劳动权益状况。

1.一般劳动权益保障的脆弱性

(1)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受到户籍和性别的双重影响。劳动关系的稳定性是劳动力市场需求和供给状况相互作用的结果。就市场需求而言,用工组织是否愿意发展稳定的劳动关系,主要考虑自身发展需要和劳动者的人力资本水平;从劳动力供给考虑,除了人力资本因素外,个体的性别和户籍因素也会影响其获得稳定的劳动关系。从性别来看,类比城镇职工,农民工内部就业稳定性的性别歧视程度更大,且甚于户籍歧视。魏先华、刘峰:《性别、户籍歧视与就业市场决定因素研究——基于CHNS2009微观数据的实证分析》,《现代管理科学》2015年第3期;邹铁钉:《中国城乡户籍与性别的重叠效应——身份公平的养老改革》,《经济管理》2014年第6期;周闯:《农民工与城镇职工的就业稳定性差异分析——兼论女性农民工就业稳定性的双重负效应》,《人口与经济》2014年第6期。在性别与户籍的交互效应下,女性农民工劳动关系的非稳定性更为明显。全国妇联调查数据显示,“502%的女性农民工是没有单位的自雇性质人员,属于非正规就业”。全国妇联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全国农村妇女权益状况和维权需求调查报告》,《中国妇运》2007年第3期。这类女性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往往低于男性农民工,且以服务业、制造加工业、住宿餐饮业、批发零售业为重灾区。同时,不少女性农民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在试用期期限和限制等方面均甚于男性农民工。不签、口签、不平等签或“短签”在一定程度上也弱化了劳动合同对女性农民工在劳动关系上的性别保护意义。

(2)劳动强度与劳动报酬问题甚于男性。从总体上来,农民工外出务工时间存在明显的性别差异,男性农民工城镇务工时间比女性农民工较长,但女性农民工进入城镇劳动力市场后的劳动时间较长,劳动强度偏大。张学春、张俊:《安徽省农民工务工特征的性别差异研究——基于756位农民工的调查》,《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5期。不仅如此,在劳动力市场上,劳动者的劳动强度和劳动要求受到用工组织的规制和监督。特别是在女性农民工集中就业的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和制造业,其劳动生产过程较为特殊,劳动时间较长、动作精准、规制极强,需要劳动者形成更多的外在投入和内在付出。何明洁:《劳动与姐妹分化——中国女性农民工个案研究》,四川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70~79页;沈波、陈艳等:《1414名制鞋业女性农民工抑郁症状调查分析》,《工业卫生与职业病》2015年第2期。从这一方面来讲,女性农民工的劳动强度远甚于男性农民工,一旦超出其所承受的可能极限,就极易引发心理问题。然而,这些并不必然为女性农民工带来有保障的劳动工资。女性农民工劳动工资在总体上低于农民工平均工资,工资被拖欠、难追回的现象时有发生。2014年12月13日,一位女性农民工与其家属因追讨工资不成反而命丧派出所就是一起十分典型的恶性事件。《女农民工讨薪不成却命丧派出所》,参见http://qh.people.com.cn/n/2014/1229/c182757-23375911.html.

(3)社会保障权益受损程度的城乡差距甚于性别差距。社会保障是女性农民工最基本的劳动权益,可以从社会养老保障和社会医疗保障、生育保险等方面来加以考察。从社会养老保障和社会医疗保障来看,2010年全国妇联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分析显示,受访女性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障和社会医疗保障享有率分别为30.6%和60.4%,同比分别低于男性农民工6.5和6.6个百分点,且远远低于城镇居民。郑真真、牛建林:《乡城流动与农村妇女地位》,宋秀岩等:《新时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研究》(下卷),中国妇女出版社,2013年,第640页。就生育保险而言,尽管2014年全国参加生育保险人数达17039万人,但女性农民工生育保险参与率仅为7.8%,参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4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15年5月28日;国家统计局:《2014年农民工监测数据调查报告》,2015年4月29日。且外出女性农民工生育保险的参保率低于本地女性农民工。

2.特殊劳动保护的集体疼痛

保护妇女劳动,“意味着在那些对妇女身体特别有害或者对女性来说违反道德的劳动部门中禁止劳动”,并为妇女提供生育保险和“四期”保护、妇科检查。这是我国法律框架下妇女特殊劳动保护的要义。目前,女性农民工特殊劳动权益保护存在一定的隐蔽性和随意性。

(1)劳动安全存在较大隐患。受现实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制造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在城镇经济中占较大的比例,生产环境和劳动安全条件都受限。不少女性农民工往往受害于这类行业的劳动场所。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女性农民工为主要受害者的火灾事故就不断出现在公众视野。仅以珠江三角洲为例,1993年,深圳致丽玩具厂突发大火,87名女性农民工被活活烧死,200多名女性农民工死里逃生后落下致命伤残。孟宪范等:《转型社会中的中国妇女》,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第94~96页。2007年7月,深圳宝安区一私人内衣厂发生火灾,7名20岁左右的女性农民工被烧死或熏死,幸存的女性农民工也饱受伤残的折磨。2002-2012年,汕头共发生15起劳动安全火灾事故,65名女性农民工因此丧生,其中包括2012年因雇主拖欠工人工资被工人纵火致死的14名女性农民工。《汕头历年火灾一览表》,参见http://blog.sina.com.cn/s/blog_9281333801013oro.html;许怡:《汕头农民工纵火悲剧的根源》,《平原晚报》2012年12月19日;刘光辉等:《深圳一内衣厂着火烧死7名外来女工》,《广州日报》2007年1月22日。尽管类似的恶性事件在城镇化进程中有所缓解,但从未间断过。同时,个别女性农民工在劳动过程中受到用工方的任意辱骂、搜身、肢体骚扰及性骚扰,也在一定程度上复制并强化了女性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上的性别安全问题。

(2)因劳动中毒的职业病防不胜防。我国中、小企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比较突出,且聚集着70%~80%的流动女性工人,有30%以上接触职业危害因素,林洁:《透视女工劳动保护现状》,《湖南安全与防灾》2014年第3期。女性农民工首当其冲。虽然国家早有法律规定女性劳动工种和劳动环境,禁止女性农民工从事有毒、有害(噪音、粉尘、辐射、毒气)的工种,但并不能阻止女性农民工职业中毒悲剧的发生。一旦劳动过程中的有毒、有害气体不能有效排出劳动场所,劳动安全设备形同虚设,专业劳动保护用品无效提供或违规使用,职业病就一触即发。特别在女性农民工从业度较高的食品加工、纺织制衣、化工制品、橡胶塑料以及电子产品等劳动密集型行业里,劳动者因劳动引发的瘫痪、血液病、生殖健康风险问题依然存在(表1)。在制鞋厂中,接触有毒胶水,是不少女性农民工再生障碍性贫血的病根;从事装修工作的女农民工,因工作期间接触了过多的有害物质,极易导致孩子患白血病。参见吴晶晶、李亚杰:《人大代表呼吁保障女农民工权益》,http://news.sina.com.cn/c/2007-03-07/175012455784.shtml.在此过程中,用工组织逃避职业病事件的责任,拒付赔偿或为女工治病的行为更是造成伤残女性农民工职业生涯中不能承受之重。

(3)妇科检查和“四期”保护难以落实。妇科检查和“四期”保护最具性别特质和社会性别意义。尽管相关调研情况表明,女职工健康检查和“四期”保护总体落实情况较好,蒋月:《企业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实施效果研究——以东南某省为例》,《法治研究》2013年第12期;何金苗、刘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3年第6期。但女性农民工群体的健康检查和“四期”保护的落实还存在很大的盲区。在30多年来的快速城镇化状态下,少有女性农民工享受用工组织付费的妇科检查(工伤或者中毒事件送医院除外)和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她们也不知道自己应该享有的特殊权益保护。壕梅宵:《〈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状况不容乐观》,《中国职工教育》2013年第16期;朱磊:《682%的女民工无特殊劳动保护 侵权后多私了》,参见http://www.legaldaily.com.cn/shyf/content/2008-11/07/content_976710.htm.而一线女工“孕期”被解雇、哺乳母亲不返工或继续从事高危工作、高强度工作现象则是常态,生育费用、生育津贴、产假工资更无从保障,女性农民工从事有毒、有害岗位,在孕期、哺乳期未按照法律规定调岗或进行劳动保护,导致胎儿中毒事件也见诸报端。参见张帆:《破解女职工生命中不能承受之重》,《湖南安全与防灾》2014年第3期;罗晓林、王海松、张春林:《一例铅中毒女工死胎组织铅含量测定》,《中国城乡企业卫生》2001年第6期。

3.集体劳动权益保障的游离性

(1)工会组织参与主体的虚化。工会作为劳工利益的组织,是维护和推动女性农民工劳动权益实现的重要力量。近年来,女性农民工占我国女工总数的比例在持续上升,2014年比例为37.37%,全国总工会:《我国女职工数达137亿人》,《工人日报》2014年3月1日。全国基层工会女职工组织有262.7万个,已建工会的基层单位女职工组织覆盖率为97.8%。范继英:《以改革创新精神推动工会女职工工作实现新发展——在全总女职工委员会六届二次会议上的工作报告》,参见http://nzw.acftu.org/template/20/file.jsp?cid=30&aid;=8646.然而,这不仅没有意味着女性农民工参与工会组织的实现,反而呈现了女性农民工工会组织参与主体的虚化。2014年,在我国2.74亿的农民工总数中,仅1.1亿农民工成为工会会员,张锐、郑莉:《为亿万农民工建起温暖的“家”——全国工会实现农民工入会数量和服务质量“双提升”纪实》,《工人日报》2016年1月14日。与全国女性工会会员总数持平,同全国女性农民工总数接近。数据之差足见女性农民工工会参与的难度和通过工会维权的限度。在民间维权组织化程度较低的情况下,女性农民工的集体劳动权益难以保障。

(2)集体协商与专项权益集体合同的缺失。集体协商和女性职工权益专项集体合同是女性农民工集体劳动权益的重要内容。理论上,随着女性农民工人数的持续增加,女工工会会员数也随之增加,全国女性职工权益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数不断增多,覆盖企业数和女工数也相应增加。现实情况是,截至2014年9月,全国女职工权益专项集体合同129.3万份,覆盖企业数327.8万家,覆盖女职工9260.6万人。范继英:《以改革创新精神推动工会女职工工作实现新发展——在全总女职工委员会六届二次会议上的工作报告》,参见http://nzw.acftu.org/template/20/file.jsp?cid=30&aid;=8646.同比2010年,集体合同签约数、覆盖企业数、覆盖女职工人数分别增加70.1万份、230万家和4317万人,实际覆盖女职工人数仅超过全国女性农民工总数220.3万人。全总研究室:《2010年全国总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发展状况统计公报》,《中国工运》2011年第3期。女性农民工总数不断接近全国女工工会会员数和女性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签订覆盖人数,突出了女性农民工集体协商与专项集体合同的缺失。城镇化的深入和工会组织的发展,并不必然在客观上促进女性农民工集体劳动权益的实现。

(3)集体争议或集体行动的失语。国外经验研究表明,“一般印象中温顺的女性打工主体大都不是劳动环境的被动接受者,而是利用自己的劳动环境来维护权利的能动者”。Honing Emily, Sisters and Strangers: Women in the Shanghai Cotton Mills,1919-1949, California: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6;潘毅:《中国女工——新兴打工者主体的形成》,九州出版社,2011年,第77页。遗憾的是,这样的观点并不尽然适用于国内女性农民工的维权行动。进一步分析,由于城镇化进程中生产关系的特殊性和劳动环境的异质性,冲散了女性农民工的社会关系,限制并消解了女性农民工的集体行动或集体团结。迄今为止,女性农民工的集体争议或集体行动大都是依附于农民工群体,其集体利益诉求更多通过其他劳动阶层向社会传递,集体行动的无意识状态十分明显。因此,即便是女性农民工劳动权益严重受损,其集体争议或集体行动也往往更多呈现出惊人的、统一的沉默状态。

四、对女性农民劳动权益问题的反思

劳动者的“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德]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364页。进一步分析,女性农民工劳动权益受损与劳动市场、制度、个人人力资本密切相关。

1.我国女性农民工在次级劳动力市场中的复杂处境

长期以来,我国城乡劳动力市场存在分割和歧视效应,并因此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于主要劳动力市场之外的次级劳动力市场。国内学者就基于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提出了二元劳动力市场,认为在现代工业社会中存在着主要劳动力市场和次级劳动力市场之分,前者在劳动条件的各个方面都优于后者。参见蔡昉:《二元劳动力市场条件下的就业体制转换》,《中国社会科学》1998年第2期。在二元的分割的劳动力市场状态下,次级劳动力市场的用工需求主要源于非公有制经济中的中、小企业或个体工商零售服务批发业、公有制经济中的国企或政府公共部门的非正式就业岗位。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中小企业,其就业的市场化程度较高,资本实力较弱,市场竞争力不强,劳动力成本有限。基于用工成本的考虑,这类非公经济领域的用工组织更倾向于以非理性的方式规避劳动权益责任。换言之,女性农民工在次级劳动力市场上面临的用工需求具有就业层次不高、待遇偏低、劳动条件偏差、岗位不稳定等特性,由此形成的劳动关系更具复杂性和非稳定性。同时,就业压力、市场信息不对称和就业低质量、户籍、性别等因素,又进一步强化了女性农民工被迫面临劳动时间较长、劳动强度较大、劳动条件较差、社会保险权益缺失、职业发展断裂的就业选择。这种复杂处境的循环反复,在无形中弱化了女性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有效保障。

2.女性农民工在制度保障中的从属性

目前针对女性农民工劳动权益的制度保障明显不足。其一,我国女性农民工在让渡自己劳动力所有权的同时,不仅没有提供包括劳动力长期成本的贴现和风险的保障,也缺乏有效的制度性规范,政府在次级劳动力市场上的干预极为有限。其二,女性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依附于综合性的法律法规,并不具备单独的性别元素和群体特征,缺乏对两性农民工不同的劳动体验和资源需求的经验考虑,制约女性农民工与男性农民工以及城镇劳动力、国家之间的各生产要素资源的合理分配,延误其进入女性特殊劳动保护的政策视野,提升了女性农民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成本。其三,我国劳动立法对于女性农民工集体劳动权益缺乏足够的重视,相关内容缺乏可操作性,女性农民工集体劳动权益面临制度支持和组织保障的双重不足。长此以往,女性农民工作为性别弱势劳动者,缺乏与用工组织相抗衡量的力量,其集体劳动权益只能被“城镇化的轰鸣声湮没,也遭到普通民众的普遍沉默”,潘毅:《阶级的失语与发声——中国打工妹研究的一种理论视角》,《开放时代》2005第2期。成为被遮蔽的异质性劳动群体。

3.女性农民工的人力资本积累不足

通过教育和培训所积累的人力资本水平是影响女性农民工劳动权益的内生变量。目前,女性农民工的受教育水平和职业技能培训都比较有限。从受教育水平来看,女性农民工的基础教育处于城镇劳动力市场上的较低水平,整体受教育年限较短,受教育质量不高,人力资本存量在其进入劳动力市场之前就已经处于短板状态。就职业培训而言,2010年全国妇联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分析表明,受访女性农民工参加过培训进修的比例为16.1%,同比略低于男性农民工5.5个百分点,郑真真、牛建林:《乡城流动与农村妇女地位》,宋秀岩等:《新时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研究》(下卷),中国妇女出版社,2013年,第638页。劳动技能发展十分有限。正是由于农民工就业促进与培训政策缺乏社会性别意识,很难满足女性农民工的特殊需求。过度的市场劳动和性别需求的偏差,降低了女性农民工获得职业培训的可能性,职业能力提升极为有限。在这种情况下,女性农民工的劳动供给很难超越次级劳动力市场的用工顽疾,极易陷入“低报酬进入-黄金期就业-衰退期退出”的职业困境,劳动权益受损难以避免。

五、女性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的建议思考

女性农民工的劳动权益状况反映了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阶段的特殊劳动生态,其在劳动力市场中劳动关系的不稳定性、制度保障的从属性、人力资本的低存量是构成政治经济学意义上当代女性农民工问题的主要因素,影响其在劳动力市场上的持续供给。因此,构建性别向度的和谐劳动关系,实施性别策略的保障政策,提高女性农民工的整体素质尤为重要。

1.构建性别向度的和谐劳动关系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2015年中央政府在《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强调,“要以人为本,将解决劳动者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和权益问题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明确了构建性别向度的和谐劳动关系对于保障女性农民工劳动权益的基本意义。对此,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考虑。

一是规制性别要义的劳动力市场准入。强化女性农民工市场准入时的权益保障,消除或弱化与劳动生产无关的性别、户籍因素在劳动力市场上的负面影响,最大限度地避免具有相同劳动生产率的男性和女性农民工、女性农民工与城镇户籍劳动力在就业准入过程中受到区别对待,弱化用工组织在人力资源策略中的性别、户籍偏好,杜绝其在劳动事实关系中对女性农民工婚育的限制,保障女性农民工公平就业。二是强化事实劳动关系下的权益享有。要保障女性农民工在劳动过程中享有的劳动合同签订、劳动报酬支付、劳动时间合法、社会保险缴纳、劳动环境达标,明确女性农民工与男性农民工、城镇劳动力就相同工种在劳动报酬、技能培训、职业发展等方面的同等待遇,消除女性农民工就业的性别分割以及职业发展的“低端化”倾向,保障女性农民工在劳动过程中的生理安全和劳动尊严,避免其遭受肆意搜身、性骚扰、殴打或辱骂等侵犯其人身安全的行为,并有效落实女性农民工“四期”劳动保护。三是注重劳动关系解体的权益保障。经济新常态下,经济转型与产业结构同步进行,势必对劳动力市场需求的性别偏好产生影响,需要采取针对性措施来避免女性农民工因性别而被解除劳动关系,降低其在劳动力市场上的解雇风险,促进其劳动力价值的有效实现。

2.实施性别策略的劳动权益保障政策

“不存在特殊的女性问题,存在的是对妇女问题的特殊关照”。1921年6月共产国际第三次会议决议案宣称,没有特殊的女性问题,并不意味着对妇女问题没有特殊的关注,由此意识到围绕所有以妇女为中心问题斗争的重要性,从权利到平等酬劳等。这是第三国际在早期阶段对于妇女的压迫和解放道路的革命性认识。参见李晓光:《马克思主义与社会主义性别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年,第81~82页。性别策略的政策保障是对女性农民工劳动问题的特殊回应,虽然女性农民工逐渐回归劳动与人口政策保护中心,比较明显的是,2012年4月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的适用范围被定位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包括女性农民工。但仍需注意性别对考察其劳动权益的基本向度及其对社会劳动生产的重要意义。

一是要突出性别公平视角的权利配置与资源重组的价值取向,弥合女性农民工劳动与劳动力再生产过程中的分裂状态,实施性别倾向的农民工劳动政策,消解户籍和性别及交互作用对其劳动权益的负面影响。二是建立女性农民工平等劳动权失衡的矫正机制,推行性别意识的劳动用工策略,动态跟踪、管理女性农民工的就业状态,加强对女性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的问责与监督,促进其就业的正规化。三是形成特殊劳动权益的利益平衡机制,减少女性农民工较多的用工组织承担的性别亏损,潘锦棠:《向公共家庭政策要妇女公平就业权利》,《湖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期。以社会统筹的方式或财政补贴形式合理转移女性特殊劳动保护的用工成本(包括婚育休假产生劳动力替代成本、特殊劳动保护产生的外部成本),弱化劳动力市场对女性农民工的性别歧视。四是要发挥工会在实现女性农民工集体劳动权益中的作用,增强女性农民工运用工会的力量维护权益的集体能力,并强化妇联组织或其他民间团体组织对于女性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有效介入,发展女性农民工集体谈判力量,促进女性农民工跨阶级的团结,沈原、汪建华:《新生代农民工的组织化趋势》,参见http://www.21ccom.net/articles/china/gqmq/20141218117722.html.为女性农民工集体劳动权益实现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

3.促进女性农民工的人力资本积累

“人力资本是一国经济增长的动力和源泉,对促进技术进步,提高劳动力生产率,促进劳动者权益保障有着持续的影响”。陈维涛、王永进、李坤望:《地区出口企业生产率、二元劳动力市场与中国的人力资本积累》,《经济研究》2014年第1期。当前,促进女性农民工的人力资本积累十分必要。

一方面,要重视农村女性教育,促进农村地区基础教育发展的性别均衡,保障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权利的有效落实,尝试建立农民工随迁子女的专项教育补偿经费,避免农民工子女教育呈现性别问题,使之能够以较好的受教育水平应对未来的就业风险,实现其在劳动力市场上的起点公平,增强其获得劳动权益的能力。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农村女性劳动力,特别是女性农民工的职业培训,促进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的性别均衡,推动政府、工会及妇联等群团组织依据女性农民工的劳动状况及劳动供求信息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统筹企业、职业技术学校等社会资源发展专门的劳动技能培训机构,并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或专项培训经费,形成培训和再培训及评估的良好思路,鼓励有条件的女性农民工参加国家职业资格认证考试,增进持证上岗在规范女性农民工就业及权益保障方面的作用,提升女性农民工的整体素质。

作者单位:福建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福建省妇女干部学校

责任编辑:秦开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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