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分类改革四大问题
我国公务员分类改革长期难以取得实质性进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理性精神不足、关系尚未理顺、类别划分模糊、改革推进路径不明等四大问题的叠加,是迟滞改革的最重要原因。
其一,一些层级公务员分类管理的理性精神不足。中国的公务员制度沿袭于计划经济时代。多年来,我国的公务员制度改革沿着符合社会治理现代化要求的方向迈进,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然而,分类管理的价值追求,要真正贯彻于公务员管理并具体转化为公务员的日常行为,仍有相当长的路要走。
其间最为关键的问题有两个。一是公务员既定的职位职责如何与现实更好结合。在目前各级行政机关的现实运转中,各类公务员的岗位职责是确定的,但其实际的行政活动,却更多是听从上级判断与安排,忙于大量的临时性工作。这样普遍存在的“管理现实”,与公务员分类管理的价值取向有所参差。
二是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制度设计,尚未完全以专业分工为基础。2006年1月施行的公务员法,将公务员职位类别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其中,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等级制度,应以专业分工为基础。原则上,上级对下级的权威只限于专业范围,上级只能发布与工作有关的指令,下级也只在公务上有服从上级的义务。
然而在现实中,上级不仅有权指挥下级做与职位有关的工作,也可以要求下级做与职位无关的工作。这种上下级之间的权属关系,与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专业分工关系,存在错位。
其二,党管干部原则与公务员分类管理之间的关系有待理顺。党管干部是党的组织路线为政治路线服务的一项有力保障,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保证,是包括公务员制度在内的所有人事制度改革的基本政治前提。党管干部原则与公务员分类管理之间,具有内在统一性:党管干部是基本原则,分类管理是党管干部原则的具体实现形式。
从当前的现状和探索来看,如何处理好党管干部原则与分类管理改革之间的关系,在实践层面还存在认识误区和思想顾虑。需要在捋清关系、达成共识的基础上,持续积累经验,创新管理方式。
其三,类别划分标准在实际需要与科学性上如何渐进平衡。科学界定类别划分标准,是实现公务员分类管理重要的切入点。公务员法将公务员职位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这样的分类主要是出于“管理的需要”,实际操作中较难判定某种职位到底归于何种类别,有时只能采取“整建制”的方式划定。
比如在环保系统,基层单位行政执法职位超过90%,该基层单位就整建制地划为行政执法职位。税务系统也将县级以下机关所有职位一揽子划为行政执法职位。这种方式表面上解决了问题,但由于类别没有进一步细化,各类公务员只能按同一标准招考、考核、晋升,难免会出现管理错位的情况,这对于公务员的职业发展而言是一种不公平。
其四,分类改革的推进路径不明。从传统的“大一统”式的干部人事制度,到公务员暂行条例再到公务员法,我国公务员分类管理的推进是渐进式的,其中的一些重大内容和细化规则,仍有待明确。比如,健全职务与职级序列是实现公务员分类的关键。分类改革如果只是将公务员分为三类,而不能合理地分离其“职务与职级”的实际功能,就无法体现职位的差异性。
“徒法不足以自行”,制度变革需要汇聚改革的内生与外在的推动力量。公务员分类管理,如何在推进过程中充分借助“自上而下”的推动并吸纳“自下而上”的经验,值得深入探讨、持续探索。
(摘自《瞭望新闻周刊》2016年第22期 赵子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