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也是犯罪

2016-07-29 06:29佚名
蓝盾 2016年7期
关键词:蔡某法警韩某

佚名

人们工作生活需要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而好的社会秩序需要法律得以有效实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就是确保国家的法律得以有效实施,为人们的工作生活营造一个良好秩序。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从本条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该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该罪使用的方法是暴力和威胁。

遵法守法、遇事找法应当成为公民的良好习惯,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保持理性,运用法治方式来表达自己的诉求。如果放任情绪冲动、触犯法律红线,必将受到刑罚制裁。

酒驾被查还袭警 法院判罚不容情

“听说这人平时挺老实本分的,怎么会做出酒驾袭警这种事呢?”不单是负责调查的民警觉得难以置信,站在被告席上的翁某本人更是流露出了深深的悔意。但是木已成舟,承办法官敲落的法槌宣告他将为自己酒后一时糊涂的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酒驾加袭警,鉴于翁某犯罪行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那是2015年10月13日晚七点多钟,翁某几碗酒下肚,开上自己的轻便二轮摩托车从家中出发,到衢江区廿里初中接儿子。翁某行驶途中,看见前方有交警正在查酒驾,惊慌之下赶紧掉转车头向回逃窜。

“有辆二轮摩托车朝你们那边去了,注意拦下。”魏警官经验丰富,远远瞥见翁某突然转向就知道他是想要逃脱酒精测试,立刻拿起对讲机通知暗卡处的两名协警。两人接到消息,在廿里初中路口成功将慌不择路的翁某拦了下来。经过快速检测棒检测,显示翁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两人将他带到交警执勤点让魏警官做进一步检测。翁某眼见难以逃脱,干脆借着酒劲撒起泼来,拒不配合吹气检测,浪费了不少时间才测试成功,结果为58mg/100ml,已达到酒后驾驶标准。按照制度,魏警官将酒精测试结果告知翁某并让他签字确认,但不思悔改的翁某仍然拒绝签字,交警于是依法以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对他执行带离。过程中,翁某几次企图逃跑,都被两名负责控制的警官拦下,翁某转身拽两人衣领并用力推搡,魏警官见状,只得实施警告:“现在依法对你进行控制,你再反抗,我们将依法使用警械。”但是翁某此刻酒精上了头,哪里还听得进去,在被警告后仍对几名警官甩手、脚踢、嘴咬,企图强行挣脱控制。

对待如此胡搅蛮缠的嫌疑人,廿里交警中队长王警官指让执法人员将翁某送上警车带离,翁某被送上警车后,还大声出言威胁执法人员,并继续试图冲出车门逃窜,王警官用手拦住车门防止他逃跑,却不料被翁某咬伤了右手手背外侧。他不顾鲜血淋漓的伤口,继续配合同事们将翁某控制在车内,最终将其带离现场。事后经法医鉴定,王某、徐某两位警官在执行过程中受到轻微伤,另两位警官也有不同程度的擦伤。

【法官说法】

衢江法院审理后认为,翁某不但涉嫌酒后驾驶,还在明知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情况下,仍以嘴咬、脚踢等暴力方法袭击,并致两名执法人员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明显触犯刑法,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翁某在庭审中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法院综合案情对其作出了如上判决。

大闹法院咬法警 法庭之上仍撒谎

一名男子翻窗进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大闹法院,啃咬法警。近日,这名男子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此案也是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后,厦门市首例针对法院工作人员的妨害公务案。

监控录像显示,2015年10月12日上午9时12分01秒,洪某不顾工作人员劝阻,翻窗进入厦门中院接访办公室,执意滞留办公室,还大喊:“领导不来,我就不走!”大约一分钟后,中院法警小陈等人赶到,上前劝导洪某离开,并告知他接访还没有开始,让他到接访大厅等候,但洪某拒不配合。9时13分05秒,洪某开始动手,先是推搡法警小陈,后又抱住一把办公椅对抗执法,企图留在办公室内。后来,法警小陈等人多次劝解无效,只好抢下办公椅,将洪某强行按住并带离办公室。洪某见法警要拖他出去,立即说:“你放开我,我自己出去。”但等法警一放开他,他又不走了。

随后,洪某情绪激动,口出脏话。此外,他还多次张嘴要啃咬法警抓住其的手臂,还到处吐口水,一直大声叫骂。法警在准备带洪某出接访办公室时,洪某又抓住办公室的门抗拒。9时17分34秒,洪某再次啃咬法警小陈右肩部。因在门口狭窄处,小陈躲避不及,最终右肩部被咬伤。公安机关接警后将洪某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次日,洪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经鉴定,小陈右肩部类圆形表皮剥落,损伤程度系轻微伤。

据了解,事发当天早上,洪某是因一起民事纠纷,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接访大厅上访,因等待不及翻窗进入接待室,引发一场闹剧。在法庭上,洪某狡辩说,他是因为等了很久等不下去才翻窗进去。但是,主审法官调取监控录像后发现,事实上当时接访办公室还没开始接访,而洪某仅在外等待了十多分钟后,就失去耐心上前翻窗。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洪某未遵守人民法院相关接访制度及办公场所秩序,违规进入办公场所并强行滞留,在法警依法劝阻、带离时其不但不予配合,还采取了啃咬等暴力行为阻碍法警执行职务,是以暴力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据此,法院对洪某作出了如上判决。

委员盖违建 暴力阻强拆

50多岁的韩某,案发前为政协北京市通州区第五届委员会委员。2011年,他和儿子在通州某村承包的24亩多土地上盖了8.5万平方米的钢结构大棚厂房,没有正式审批手续,目的是想在拆迁时多得拆迁款。

早在2013年,政府有关部门发现后就多次与其协商拆迁事宜,但均由于韩某对拆迁补偿数额不满未果。韩某在与当地镇政府副镇长李某谈话时称:“不怕事大,要不就把事情往大了弄,不行就找记者曝光。”

2014年6月19日,当地镇政府在其厂门上张贴整改通知,让韩某一周内自行拆除违建大棚,但韩某没有拆。

2014年7月4日8时,通州区十余个部门协作,对韩某的8.5万平方米违法建设进行强制拆除。韩某为阻止政府拆除行动,先后采用锁门、开车堵门、让两名假记者在现场架设摄像机、驾驶黑色奥迪车前后移动等手段,阻止工作人员拆除违建。后在工作人员敲车窗、反复要求其下车无果的情况下,经工作人员砸车窗才将韩某控制。

据了解,强拆当天各级政府共出动工作人员500余人,租用挖掘机、拖车、铲车共计12辆,共造成经济损失68万余元,强拆期间因韩某恶意阻挠,造成两名保安人员受伤,一人构成轻微伤。

【法官说法】

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韩某无视法律,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违纪被发现 殴打暗访员

2015年1月23日16时许,周某驾驶湖北省某集团有限公司孝昌分公司公务车,带着其妻子到孝昌县开发区某驾校咨询学车事宜,被正在开展春节期间纠“四风”专项督查工作的蔡某等人发现,因周某涉嫌公车私用,蔡某出示工作证件表明身份后,询问周某使用公车情况时,周某殴打蔡某后逃离现场,蔡某当即报警。

1月23日晚,周某主动到孝昌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1月30日,被害人蔡某对周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法官说法】

孝昌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作为国家干部公车私用被纪委工作人员蔡某发现后,拒不配合调查,还殴打身为纪委暗访组人员的蔡某,周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此外,周某的行为已取得被害人蔡某的谅解,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

据此,法院考虑周某妨害公务的情节轻微,判处周某犯妨害公务罪,免予刑事处罚。

(摘自《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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