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明亮
(南通大学 范曾艺术馆,南通 226019)
《左传·桓公十一年》“雍氏宗”解
唐明亮
(南通大学 范曾艺术馆,南通 226019)
《左传·桓公十一年》记载了这样一段话:
初,祭封人仲足有宠于庄公,庄公使为卿。为公娶邓曼,生昭公,故祭仲立之。宋雍氏女于郑庄公,曰雍姞,生厉公。雍氏宗有宠于宋庄公,故诱祭仲而执之,曰:“不立突,将死。”亦执厉公而求赂焉。祭仲与宋人盟,以厉公归而立之①杜预注,孔颖达疏:《左传正义》,台北:艺文印书馆,第6册,第123页。以下所引传文版本与此同。。
这段话记载的是郑国权臣祭仲本欲立昭公为君,后受宋国人胁迫而改立郑厉公为君的故事。全文简明易懂,惟“雍氏宗有宠于宋庄公”一句,历来有许多不同的解释,同时也产生了不同的断句方式。产生不同解释和断句的原因在于,各家对“宗”字的解释存在分歧。总结起来,有如下几种:
一、解“宗”为“尊敬”,断句为“雍氏宗,有宠于宋庄公。”杨伯峻与沈玉成均持此说。杨注:“宗,为人所尊仰也。”②杨伯峻:《春秋左传注》,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132页。沈玉成解释说:“雍氏为人所尊重,受到宋庄公的宠信。”③沈玉成:《左传译文》,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33页。
二、解“宗”为“崇”,断句为“雍氏宗,有宠于宋庄公。”李梦生《左传译注》曰:“宗,通‘崇’,有声誉。”译此句为:“雍氏声誉崇隆,得到宋庄公的宠信。”④李梦生:《左传译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82页。
三、将“雍氏宗”视为某人,断句为“雍氏宗有宠于宋庄公。”但对于“雍氏宗”究竟属于何人,则又有不同看法。
南宋沈棐《春秋比事》注:“雍氏宗恃庄公之宠,执祭仲。”⑤沈棐:《春秋比事》,卷九,四库全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沈氏只是将“雍氏宗”作“某人”解释,并未指出所指何人。
清代学者惠栋引服虔注曰:“为宋正卿,故曰有宠。”⑥惠栋:《惠氏春秋左传补注》,卷一,四库全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认为“雍氏宗”为宋国世卿。
赵生群则注曰:“宗,同宗,指同姓之人。”⑦赵生群:《春秋左传新注》,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71页。
综上可见,对于“雍氏宗”的解释可分为三类五种。我们一一加以分析。
首先,如果将“宗”解释为动词“尊敬”,那么就有两个问题:
第一,“宗”和“有宠”是主语“雍氏”的两个并列谓语,对于并列的谓语,《左传》中都是用连词“且”相连接。例如:
隐公元年:“公语之故,且告之悔。”⑧杜预注,孔颖达疏:《左传正义》,第37、107页。桓公五年:“郑伯使祭足劳王,且问左右。”⑨杜预注,孔颖达疏:《左传正义》,第37、107页。
若同一主语下的两个谓语动词不用“且”连接,语句则显得不通顺。很明显,将“宗”解释为动词“尊敬”,与《左传》语法抵牾。
第二,“宗”作“尊敬”意思解释,为及物动词,后有宾语。《尚书·洛诰》:“惇宗将礼。”孙星衍注:“惇,厚;宗,尊;将,大也……厚尊大礼。”⑩孙星衍:《尚书今古文注疏》,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2版,第411页。《诗·大雅·公刘》:“君之宗之。”郑玄笺云:“宗,尊也。”同时,也可看出“宗”并无被动用法。而该句中“宗”只能解释为“被尊敬”,且后无宾语。与“宗”的一般用法不同。
因此,将“宗”解释为“尊敬”,不合理。
其次,若依李梦生先生之见,将“宗”解释为“崇”、“有声誉”,也会有所疑惑。“宗”通假为“崇”的用法,于古汉语中几乎不见,李梦生之解释可谓特例了。不仅如此,“崇”字本身也没有“有声誉”这样的意思。《说文解字》段注:“崇,山大而高也。”*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440页。《尔雅·释山》曰:“山大而高曰崧。”*《十三经注疏》,台北:艺文印书馆,2007年版,第8册,第116页。郭璞注:“崧即嵩。”《国语·周语》:“融降于崇山。”徐元诰集解:“徐铉《说文》引此解云:‘嵩,古通用崇字。’黄丕烈曰:‘嵩、崇,古今字。’”*徐元诰:《国语集解》,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版,第29页。崧、嵩、崇,三字同。因此,“崇”仅可释为“高”,而不能解释为“有声誉。”
因此,以上两种解释均不合理,而断句为“雍氏宗,有宠于宋庄公”亦不恰当。
该句当如何断句?可以从“有宠于”这样的句式中找到相关证据。《左传》中提到“有宠”一词有几十例,全部应用于两个人之间,其句式为“某人有宠于某人”。如:
可见,“有宠于”一词的前后,均应为“某人”。如此,则“雍氏宗”就应当解释为“某人”,而且还应当是某个具体的人物。
然究竟“雍氏宗”是什么人物呢?这又必须要联系到对“宗”的解释。沈棐和惠栋对“宗”字未作具体解释。司马迁似乎也觉得“宗”字较难解释,在转述此事时,干脆将“宗”字直接删去,改该句为“雍氏有宠于宋。”将“雍氏宗”与“雍氏”等同*《史记·郑世家》,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1761页。。惟赵生群解释为“同姓之人。”但这样解释范围明显过于宽泛。《左传·昭公三年》叔向曰:“肸之宗十一族。”⑧可见古代贵族之家一“宗”之下有多“族”,每“族”又有多人,不可能雍氏家族众多同姓之人都有宠于宋庄公。因此,“雍氏宗”必须解释为某个具体的人物,这样既符合逻辑,又符合《左传》中“某人有宠于某人”的句式。
“宗”在古汉语中作“某人”解释,特指某一家族的“嫡子”。
《诗·小雅·白华》序曰:“以孽代宗。”郑玄笺:“孽,支庶也。宗,嫡子也。”*《毛诗正义》,台北:艺文印书馆,2007年版,第515页。《尚书大传》:“邻国有臣弑其君,孽伐其宗者。”朱熹引用该句并注曰:“孽,支子也;宗,嫡子也。”*朱熹:《仪礼经传通解》,卷三十三,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春秋繁露·王道》:“臣弑其君,子弑其父,孽杀其宗。”苏舆注:“孽,支子;宗,嫡子。”*苏舆:《春秋繁露义证》,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107页。
在一诸侯国之内,嫡子不仅继承家族的族长地位,而且还继承了该家族在朝中的官职,如宋国鱼氏世代在朝中担任左师一职,这就是《左传》中所说的“官有世功,则有官族。”因为雍氏之嫡子长期在朝中任职,故能为宋庄公所宠信,一般家族中的庶子不能担任朝中要职,也许连国君的面都见不上,被宠信的机会自然十分渺茫。因此,将“宗”解释为“嫡子”是最合理的。
弄清楚“雍氏宗”的意思,还有一个附带的问题需要解决,此段文意才可通畅。即:“诱祭仲而执之”一句的主语是谁?对于这个问题,《杜注》、《孔疏》均未给出明确的解释。杨伯峻、沈玉成诸位先生均认为是宋庄公囚禁了祭仲。《史记·郑世家》也说:“宋庄公闻祭仲之立忽,乃使人诱召祭仲而执之。”*《史记·郑世家》,第1761页。刘文淇《春秋左氏传旧注疏证》亦引《史记》之说*刘文淇:《春秋左氏传旧注疏证》,续修四库全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259页。。惟独南宋沈棐以为是“雍氏宗”囚禁了祭仲。
从《左传》之句法看,凡两句用因果关系的连词“故”相连接,后一句之主语有省略的,也有不省略的。
主语不省略的句子,见隐公七年:郑公子忽在王所,故陈侯请妻之。
这一组关联句中,从“郑公子忽”到“陈侯”,主语发生了变化,所以后一句的主语不能省略。
主语省略的句子,见桓公二年:宋殇公立,十年十一战,民不堪命。孔父嘉为司马,督为大宰,故因民之不堪命,先宣言曰:“司马则然。”*④杜预注,孔颖达疏:《左传正义》,第90、104页。
从这段话中可见,“故因民之不堪命”一句的主语即“华督”,因为与前一句主语相同,所以省略了后一句的主语。类似的例子还见于桓公三年:“芮伯万之母芮姜恶芮伯之多宠人也,故逐之,出居于魏。”④
可以看出,《左传》中以连词“故”相连接的因果关系的关联句,如果前后两句主语不同,则后一句主语不能省略。如果前后两句主语相同,则后一句的主语必须省略。因此,“故诱祭仲而执之”一句的主语也应该是“雍氏宗”,沈说为是。
既然是“雍氏宗”囚禁了祭仲,本与宋庄公无关,《左传》作者为什么又要交待“雍氏宗有宠于宋庄公”这句话呢?这大概是因为周代礼制“人臣无外交”的规定。虽然说礼乐在春秋时代已开始崩坏,但某些制度尚未遭到破坏。《礼记·郊特牲》中也记载了周礼的这一内容,“为人臣者,无外交,不敢贰君也。”*《十三经注疏》,台北:艺文印书馆,2007年版,第5册,第486页。作为宋国臣子的雍氏嫡子,既没有能力也没有权利去干涉郑国的君位继承。为了让自己家族的后代在郑国掌权,只能通过宋庄公来达到这一政治目的。
如此,则“宋雍氏女于郑庄公,曰雍姞,生厉公。雍氏宗有宠于宋庄公,故诱祭仲而执之”一段话当译为:
宋国雍某人的女儿雍姞嫁给了郑庄公,生下了厉公。雍氏家族的族长受到宋庄公的宠信,因此,他(通过宋庄公)将祭仲引诱至宋国抓起来。
(责任编辑蒋重跃责任校对蒋重跃侯珂)
[收稿日期]2015-05-03
[基金项目]南通大学引进人才项目“《左传》叙事研究”(030805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