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出技术进步

2016-07-26 23:00赵庆彪刘连伏
劳动保护 2016年7期
关键词:放顶煤矿安全规程

赵庆彪 刘连伏

2016年2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焕宁签署第87号总局令,颁布了新修订的《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新《规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开采章是新《规程》的重要章节,在原《规程》中,开采章是第二编的第一章,分8个小节,共有条款85条;按照新《规程》修订框架建议,开采章在新《规程》中成为第二编的第三章,分6个小节;本次修订条款共涉及原《规程》内容52条。

《规程》修订过程

2013年12月26日,根据国家煤矿安监局的工作部署,新《规程》井工煤矿编开采章编写组技术专家基本确定,修订工作正式启动。

在修订过程中,编写组多次组织专家召开会议,在会议上,专家们统一了思想,重点突出“安全”两个字,在不断提高完善的基础上,紧跟行业科技进步,适时增加了充填采煤、连采机使用等新技术相关条款。为确保修订条款的科学性和权威性,编写组技術专家还就水力采煤、矿井井筒数量、放顶煤开采和采区头面个数等重大问题,开展专项调研,拿出调研报告,用数据和案例确保各条款修改内容真实可靠、修改理由科学充分。

2014年6月27日,在历经半年多的时间、多次较大规模修改研究后,在北京召开的第二次会上,开采章编写组对《规程》修订情况向修订办公室领导进行了汇报,提交了初步修改稿。之后,又经过近两年时间不断完善,新《规程》开采章条款最终定稿。

新《规程》开采章修订内容对矿井建设提出了“红线”,强化了企业主体责任,理顺了条款与专业规章、标准的衔接,还适时增加了新技术、新工艺的内容,体现了新《规程》的科技进步和与时俱进。

修订后的主要变化

开采章是本次新《规程》修订中变化比较大的章节,原《规程》开采章中涉及井巷掘进支护和冲击地压煤层开采条款从该章中移出独立成章,形成了矿井建设和冲击地压防治两个独立的新章节。新开采章共有条款48条,其中原条款仅保留3条,新增条款3条,其余条款全部进行了重新修订,有的是修改完善,有的是优化分解,有的进行了删除,以显示淘汰落后工艺的决心。

划定门槛,强化安全

我国由于受地质条件和生产力水平制约,部分矿井伴随着生产规模的不断提高,生产布局不合理、系统复杂,采掘头面多、环节多、用人多,产能无序扩张,超强度生产等突出问题,另外伴随开采水平延深,目前开采技术及井巷围岩控制技术对千米深部区域尚有不足之处,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新《规程》第八十六条对各类矿井的采深、同时生产水平个数进行了严格限制,划定了矿井建设门槛,防止开采深度无限制延深,从生产环境上保障了安全生产。

优化设计,正规开采

本次新《规程》修订,通篇强调正规开采,要求“采煤工作面必须正规开采,严禁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采煤方法”。尤其是在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对水力采煤的规定进行了较大调整,首先是规定第一次采用水力采煤的矿井必须组织行业专家论证,确认提出的技术方案可行和安全措施的有效;其次是规定水力采煤也要正规开采,要求“水力采煤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此规定彻底改变了水力采煤的采场布置和生产系统,消除了以往工作面容易瓦斯积聚这一重大隐患;另外在规程修订中,也积极为生产单位考虑,提出了“可以采用多条回采巷道共用1条回风巷的布置方式”的优化设计方案。

合理调整,规范科学

此次开采章技术专家都来自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生产一线,理论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所以在此次新《规程》修订中,充分发挥了这些技术专家的优势,对原《规程》规定的一些与现场不符的条款进行了合理调整,充分体现了新《规程》修订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原则”。针对放顶煤开采工艺,新《规程》删除了“煤层平均厚度小于4 m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的限制;另外在采放比上提出“缓倾斜、倾斜厚煤层的采放比大于1∶3,且未经行业专家论证的;急倾斜水平分段放顶煤采放比大于1∶8的”新规定,更符合现场应用,有利于在有安全保障的前提下发挥技术进步作用,解放生产力。

科技进步,淘汰落后

近年来,随着煤炭工业的高速发展,大量先进生产工艺和科技装备得以应用,此次新《规程》修订都及时进行了考虑,加以规范,新增的第一百零八条对综合机械化充填采煤技术的应用进行了规范,第一百一十六条对连续采煤机开采进行了规范,体现了科技进步;另一方面,一批不符合煤矿安全生产要求的技术、工艺、装备如非正规开采、单体支柱放顶煤开采、采煤工作面金属摩擦支柱等内容在此次《规程》修订的条款中都得以严格限制、坚决淘汰。

文字准确,表达清晰

此次新《规程》修订,条款的语言表述力求“文字准确,表达清晰”,在条款修订中,对语言表达含糊,不易于执行操作的文字都予以删除或修饰,如原《规程》第十八条在新条款中删除了“矿井发生灾害不能保证人员撤出时”,在第九十三条中,将原“老空”一词都改为更准确的“老空区”。文字准确,不但有利于现场生产操作,也有利于执法检查,避免因歧义造成“打架”。

对企业的影响

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强化

此次新《规程》修订在条款责任设置上强化了企业主体责任,如原《规程》对放顶煤工艺首次应用规定“报请集团公司或者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此次修订改为“由煤矿企业组织行业专家论证”;在“三下”试采规定中,也取消了“报省级以上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的要求。看似减少了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批,实际是加强了企业的主体责任。

企业安全保障能力提高

从煤矿生产来说,“采煤工作面必须正规开采”“水力采煤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这些条款的出台,不仅仅是对回采工作面的通风方式提出新要求,更主要的是要求工作面,乃至矿井从回采格局、巷道布置、系统优化等方面的安全保障能力都需要上升到一个更高的层次,全面促进矿井的安全生产。

新《规程》已经出台,它不但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而且具有权威的法制约束力,是煤矿实现安全生产的有力保障。在煤矿生产中认真贯彻执行新《规程》是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广大煤矿管理人员、操作人员都要认真学规程、用规程,更重要的是守规程,通过实际行动,推进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不断提高。

编辑 韩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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