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洁
(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系,湖北 武汉 430074)
农民对养老责任主体认知的影响因素分析
——基于子女结构和社会保障视角
孟洁
(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系,湖北 武汉 430074)
摘 要:基于CGSS2013的 3335个样本数据分析了子女结构和社会保障对农民养老责任主体认知的影响,结果表明:有子女的农民更倾向于选择子女或老人为养老责任主体,并且随着孩子数量的增加,倾向性明显增强;子女性别结构没有显著影响;有养老保险的农民认可政府或三方共担养老责任的倾向性更高,有医疗保险的农民更倾向于认为子女为责任主体或三方共担养老责任;对于社会保障的满意度越高,选择老人自己负责的倾向性越强烈。
关 键 词:子女结构;社会保障;养老责任主体;个体认知;影响因素;理性选择
养老事业发展,首先要厘清养老责任主体,关于由谁承担养老责任的问题备受关注。现阶段中国农村人口老龄化程度高于城市,相同时间内提高的幅度明显大于城市,人口老龄化的城乡倒置状况已成为中国人口的重要特征之一[1]。然而,农村养老事业存在政府主体责任薄弱、子女或家庭担责能力减弱且没有补充机制、村集体资源缺乏导致支持能力不足等问题。为了推动农村养老事业的发展,农
关于养老责任主体认知的影响因素,罗忠勇等对湖南被征地农民的养老责任认知分析中,发现公共利益性征地、对政府组织的信任度、家庭月收入、家庭抚养人口数、性别和年龄段对于养老责任分担有影响[2]。施巍巍等基于齐齐哈尔市的调查分析发现,老年人的自身条件、对社会养老服务的信赖心理、社会养老机构的空间位置、养老服务的价格等制约着老人的实际决策[3]。郝金磊对甘肃农民养老模式选择的分析发现,年龄、健康状况、子女是否参与新农保、家庭人均年收入、社区养老政策宣传和子女人数等对农民养老责任主体的认知有显著影响[4]。
张航空对于流动人口的研究结果显示,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户口性质、外出年数、养老保险和子女数量对养老观念有显著影响[5]。在对独生子女父母的研究中,唐利平等指出其是否参加养老保险对养老意愿有显著影响[6];丁志宏研究表明,夫妻年龄、收入、职业、家庭规模、受教育程度、是否拥有养老保障和健康状况等因素影响农村中年独生子女父母对养老的认知[7];徐小平认为子女婚后居住模式和实际提供的养老照顾也对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产生一定影响[8]。闫金山和乌静对城市居民分析发现:年龄、教育、健康状况、社会阶层等对居民养老责任分担态度有显著影响,此外居民的政治信任程度对养老责任分担态度也具有显著影响[9]。曲少旭研究发现,对社区的了解程度、对社会公平的评价、家庭经济状况以及生育子女的意愿、个人受教育水平和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期对养老观念的影响较大[10]。郝金磊等认为,子女和亲友意见、自身条件、国家政策对于失地农民养老的主体认知影响显著[11]。Michael R、Berkman L F等将养老观念的变化归因于社会态度变迁和社会网络的建构[12~13]。
可以发现,已有的关于农民养老责任主体认知的影响因素研究,使用的数据多为某一地区的调查数据,覆盖面小,由此得出的结论推广范围有限。子女结构与社会保障作为影响农民养老主体认知的重要因素,当前的研究对这两者关注并不多,尤其缺乏对其的实证分析。为此,笔者拟通过对全国性调查大数据CGSS2013的分析,考察子女结构和社会保障对于农民养老责任主体认知的影响,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理性选择理论认为,利益是行动者的根本动因。决定个体理性行动的因素是资源、制度及其结构。个人拥有某些资源,并通过对事件的控制来满足自己的最大利益,事件价值和行动者实力决定着事件结果[14]。除了经济因素之外,行动者的情愫、文化和交往因素等也是影响个人理性选择的重要因素[15];社会制度以鼓励或削弱的方式制约行为完成或目的达到,制度是对理性构成限制的规则集合体,是整合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最优机制,制度约束可以提供积极或消极的作用措施,个体偏好能通过制度性行动来最有效地实现[16]。因而,根据理性选择理论,分析个体对于养老责任的主体认知,必须从个体拥有的资源和社会制度的角度看待养老主体的选择。
首先,从资源层面来看,个体作为一个理性人,对于养老责任主体的认知会根据自己所拥有的资源进行评判,拥有的资源越丰富,可能越倾向于选择依靠自身。而在资源不充足的情况下,会倾向于选择自身之外的力量承担养老责任。受传统文化影响,中国居民多是以家庭为单位来处理其所面对的风险。在一个家庭中,中心的代际联系就是父母和孩子的“血缘关系”,当家庭成员在生命周期中遇到赡养需求时,“家庭血缘关系”就发挥基础性作用[17]。家庭养老一直是中国主要的养老方式,“养儿防老”是家庭养老最生动的写照。从传统家庭角度看,养老基金的缴纳、积累、增值以及给付,是一个十分自然的过程[18]。根据养老的基本含义及其包含的维度不难推断,家庭规模越大,意味着子女越多,也就意味着老年人越可能从子女那里获得养老资源[19]。而在传统的代际关系图式中,亲子之间存在着特定的互惠模式:父母赠与女儿生命并抚育成人,结婚时以嫁妆形式分给小部分家产;而对于儿子最重要的则是生产训练,帮助成家,分家以及财产的平均分配。作为回报,儿子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女儿并没有相关方面的明确义务。在当代农村地区,这一传统的互惠模式得到了延续。在此结构中,子女的赡养行为存在着明显的性别差异,即女性在有兄弟的情况下对父母一般没有明确的赡养义务[20]。因此,儿子作为一种资源,对于养老责任主体的认知会产生更多影响。基于此,提出第一组假设:
假设1a:孩子数量越多,倾向于选择子女为养老责任主体,数量越多,倾向越明显;
假设1b:有儿子的居民,更倾向于选择子女为养老责任主体。
其次,从制度层面来讲,新农合和新农保的推行构成了农村基本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个体的行为。随着社会转型,家庭养老功能日益弱化并面临风险,家庭养老受到极大冲击,而农村养老政策多元化就是对危机的一种回应,其中,新农保和新农合制度就是重要举措之一。农村社会保障使得农村老人的自我劳动供养程度有所降低[21-22]。因此,农民对于养老责任主体的认知也需要考虑社会保障制度的影响。已有研究证明,参加社会保险能够增强老年人在经济上的抗风险能力和独立性,进而增强老年人选择养老方式的自主性。有研究表明,农民群体对农村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在具体内容的选择上仍旧表现出对养老和医疗两种类型的偏好[23]。基于新农合和新农保的缴费实行个体缴费、政府补贴、社会统筹的方式,提出第二组假设:
假设2a:参加社会保险会增强选择三方共担养老责任的倾向性。
假设2b:对社会保障的满意度越高,越倾向于选择政府为养老责任主体。
本研究中因变量是农民对养老责任主体的认知,选取问卷中“您认为农村老人的养老应该由谁负责?”这一问题来测量,问题共有四个备选项,分别为“主要由政府负责”、“主要由子女负责”、“主要由老人自己负责”和“政府/子女/老人责任均摊”。由于在这四个类别上没有必然的顺序关系,所以适合多元logistic回归分析。
自变量包括两类:第一类是子女结构,包括子女数量结构和子女性别结构。第二类是社会保障。因此,本研究中用新农合和新农保的参保情况以及对于社会保障制度的评价来反映社会保障情况,对于社会保障的评价分为0~60、60~79、80~89,90~100四个等级,依次对应重新编码“差”、“中”、“良好”和“优秀”。变量整体情况见表1。
表1 变量定义(N=3 335)
本文数据来源于 2013年中国综合社会调查数据(CGSS2013)。该调查采取多阶段和分层抽样设计在全国范围内 28个行政区进行抽样,共获得调查样本11 438个,其中农村样本为6 843个(将户籍地选项中的“农业户口”和“居民户口以前是农业户口”重新编码为“农业户口”,其余各项重新编码为“非农户口”)。根据研究需要,剔除缺失值后,最终选取3 335个样本进入回归模型。
在3335个样本中,被问及“您认为农村老人的养老应该由谁负责?”,回答“主要由子女负责”、“主要由政府负责”“主要由老人自己负责”和“政府/子女/老人责任均摊”的受访者比例分别为56.67%,7.08%,4.62%和31.62%(表2),其次序为子女负责、三方共担、政府负责和老人负责,表明农民对于养老责任主体的认知的确存在差异,并且对于子女和家庭的依赖性强,多元化的养老责任主体认知倾向已经显现。各因素在养老责任主体认知上都存在较为明显的波动,显示出影响作用的差异。平均来看,孩子数量越多越倾向于选择老人负责,有儿子的居民对于老人负责的倾向性高,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更倾向于选择老人负责或三方共担,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更倾向于选择子女负责或三方共担,社会保障满意度高的农民倾向于选择三方共担养老。
表2 农民养老责任主体认知描述性分析(N=3 335)
上述结果只是在没有控制其他变量情况下的简单频率比较,所以还需要用 mlogist对数据进行深入分析。进一步分析农民养老责任主体认知的影响因素,用 Stata软件对子女结构和社会保障的各自变量与因变量做 mlogist回归分析。由于本文的因变量是四分变量,为了得到不同选择之间的完整对比结果,以及各自变量在不同对比情况下的影响效果,最终建立三个模型(表3)。模型一以子女负责为参照类型,模型二以政府负责为参照类型,模型三以老人负责为参照类型。
表3 农村居民养老责任主体认知影响因素的mlogit分析结果
通过分析表3数据可以发现:在子女结构层面,有子女的老人更倾向于选择子女或自己为养老责任主体,并且随着孩子数量的增加,选择子女或老人为养老主体的倾向性明显增强。可能的原因在于没有子女的家庭,只能选择依靠自己或外在资源,而有子女的家庭,受传统思想的影响,会将子女放在首位。随着孩子数量的增加,老人获得支持的来源增加,子女提供养老支持的稳定性提升,老人自我养老所依赖的资源增加,会更倾向于自己养老。现实中也存在由于孩子数量多,对于养老责任的承担会产生矛盾,而导致老人不得不自我养老的事例。这也是随着子女数量增加选择老人为养老主体的可能原因之一。假设 1a被证实。从子女性别结构总体来看,对于养老责任主体认知没有显著影响,可能的原因在于传统养老思想中的男性偏好发生变化,“养儿防老”已经不仅限于儿子,女儿也逐渐成为养老的主体之一。假设1b未被证实。
在社会保障层面,与没有养老保险的人相比,有养老保险的人认可政府为养老责任主体或三方共担养老责任的倾向性更高。这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机制有关,新农保选择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筹资模式,个人账户由个体缴纳和政府组成,体现了政府和个体为养老责任主体,而老人的费用往往由子女代老人缴纳。与没有医疗保险的人相比,有医疗保险的人更倾向于认为子女为责任主体或三方共担养老责任,并且认为子女为责任主体的可能性更大。与养老保险类似,新农合也采取相同的缴费机制,主要以家庭为单位缴费,子女往往是缴费主体。假设 2a被证实。总体来看,是否参加社会保险的影响程度并不高。而随着社会保障满意度的提升,选择政府为养老责任主体的倾向性显著降低,选择子女或老人为责任主体的倾向性增强,而且选择老人自己负责的倾向性最高。可能的原因在于如果人们对于社会保障的满意度高,说明社会保障对人们的生活支持度较高,可以作为个体的有效资源,提升自我养老的可能性。不过,因为政府在社会保障中所承担的责任并没有被农民所直观感知,对政策的了解度不高,因而对于政府作用认知不足。假设2b未被证实。
通过对CGSS2013农民样本数据的分析,考察了子女结构和社会保障对于农民养老责任主体认知的影响。结果表明:农民养老责任主体认知依然是以子女为养老责任主体,其次是认为子女、政府、老人三方共担养老责任,而认为政府或老人为责任主体的比例低。说明当前农民的养老对于子女的依赖性还很强,但多元化养老责任的认知已经逐渐成型。对于养老责任主体认知的影响因素,在子女结构层面:有子女的人更倾向于选择子女或老人自己为养老责任主体,并且随着子女数量的增加,选择子女为养老主体的倾向性增强,选择老人为养老主体的倾向性明显增加。子女性别结构对于养老责任主体认知没有显著影响。在社会保障层面:有养老保险的人认可政府为养老责任主体或三方共担养老责任的倾向性更高,有医疗保险的人更倾向于认为子女为责任主体或三方共担养老责任,并且认为子女为责任主体的可能性更大。随着满意度的提升,选择政府为养老责任主体的倾向性显著降低,选择子女或老人为责任主体的倾向性增强,选择老人自己负责的倾向性最高。具体而言,可以得出如下具体结论:
(1)“养儿防老”仍为主流,子女仍是农民养老的责任主体,但性别偏好弱化。当前,农民“养儿防老”的观念依然占主流地位,子女仍旧是老人养老的主要支持来源。子女的性别结构没有显著影响,这说明“养儿防老”中的性别偏好有所改变,儿子和女儿的养老作用趋于平等,传统的代际关系图式中,亲子之间存在的特定的互惠模式有所改变。这与朱海龙[24]的研究具有一致性。子女对于老人的供养可以分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民家庭生活条件虽有改善,但收支基本平衡,储蓄能力不高,能够给予老人的经济支持有限。并且农村家庭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农村青壮年劳动力逐渐向城市迁移,由于子女不在老人身边,很难给予老年人连续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籍。即使子女有赡养的时间和精力,农村家庭养老也难以满足老年人的养老需求[25]。可以推断,农村人口老龄化会弱化“子女养老保障条件”的家庭养老保障功能[26]。因而,子女或家庭作为农村养老保障中的主体能力在逐渐减弱。因此受农村人口流动的影响,农民倾向于多元养老主体的认知会越来越明显。
(2)社会保障制度作用相对有限。农民养老不再单一地依靠子女,逐渐认识到自身以及政府力量在养老中的作用,多元化并存的养老认知格局已经成型。农民对于自身责任和政府责任认知以及三方共担的养老责任认知,很大程度上是基于政府主导的社会保障建设。政府的主体责任体现在对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财政支持力度。同时,社会保障的影响作用显著性不高,说明在努力构建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的背景下,社会保障对于人们养老主体认知的影响程度低微。这与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低,无法形成规模作用有一定关系。通过对数据分析发现,有36.29%的农民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8.87%的农民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调查显示2011年农村养老保险人均养老金57.48元/月,同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均养老金比农村养老保险人均养老金高出约 26倍[27]。尽管新农保制度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不可否认的是养老金支付水平仍然很低,政策覆盖浅[28],社会保障在农村养老保障中的作用薄弱。
基于农民养老责任主体认知现状,政府首要的是提高农民养老制度的保障水平,使其成为影响农民老年生活的重要支柱。政府应加大投资力度,提升农民收入水平,使其有能力参加更高层次的养老保障;加大补贴力度,减轻农民经济压力,提高农民社会保障参保率。同时,完善农村医疗服务体系,提高医疗保险的报销水平,推进大病医保的进度,提高农民享受高质量医疗资源的能力,提升农民对于社会保障的满意度。
其次,政府应该积极引导农村产业结构转型发展,使得农村青壮年可以留在本地获得工作以支持家庭发展,兼顾照顾老人的需求。同时,子女数量对于老人养老态度具有重要影响,在全面推动二孩生育的政策背景下,应该在农村大力宣传政策,扩大政策的认知基础,并且给予生育二孩的家庭以经济资助,完善生育保障,此举可以在满足农民对于子女需求的同时推进政策实施。
第三,引导老年人积极参与自我养老。研究结果表明,自我养老模式具有一定的群众基础。事实上,伴随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老年人已经具备分担部分养老责任的能力,而且随着人们健康水平和预期寿命的不断提高,相当数量的老年人还能在生活上自理、经济上自立,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参与自身养老,减轻家庭和社会的养老负担。政府应该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在农村社区建设完备的餐饮、医疗、家居服务等基础设施建设,为老年人自我养老提供完备的后勤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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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曾凡盛
中图分类号:C912.8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2013(2016)03-0053-06
DOI:10.13331/j.cnki.jhau(ss).2016.03.009
收稿日期:2016-04-22
作者简介:孟洁(1993—),男,陕西渭南人,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社会保障政策与养老服务。村养老保障政策也逐渐走向政府、家庭和个人分担的方向。而这种多元化养老体系的建设能否取得成效,从根本上讲还要取决于公众的态度。
Influential factors of farmers’ cognition of the subject responsible for elderly care: Based on the perspective of children structure and social security
MENG Jie
(Department of Sociology , Huazh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Wuhan 430074, China)
Abstract: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3 335 samples in CGSS2013 database, the paper analyses the influence of children structure and social security on the farmers’ cognition of the subject responsible for elderly care. We found that the one who has children tends to regard children or elderly self as the subject of responsibility for older-care, and the tendency is more remarkable as the number of children increasing, but the sex structure of children isn’t remarkable. The person who has pension insurance thought government or multiple subjects should share the responsibility for elderly care and those who had medicare insurance thought children or multiple subjects should take the responsibility. The higher the degree of satisfaction of social security, the more remarkable of the cognition of elderly self being the subject of elderly care.
Keywords:children structure; social security; the subject of responsible for elderly care; individual cognition; influential factor; rational cho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