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模式优化
—基于收入分配效应的观点

2016-07-25 13:09朱品文平顶山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河南平顶山467000
商业经济研究 2016年13期

■ 朱品文(平顶山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河南平顶山 467000)



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模式优化
—基于收入分配效应的观点

■ 朱品文(平顶山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河南平顶山 467000)

内容摘要:我国目前养老保险制度理应发挥的收入再分配功能因为自身结构缺陷,不仅没有对收入调节产生积极效应,反而呈现出延续和扩大差距的现象。而基于收入视角对城镇养老保险体制社会效用进行分析,评价标准就是对其在收入分配格局中发挥的诱导效应、参与效应和有限替代效用的判定。基于此,必然要求扩充现行体系结构使其具备多层次性,其中“底层”为基础城镇养老保险,其资金来源为政府“现收现付制”下的强制性筹资,管理主体可以是政府自身也可以是其委托的专业基金机构;“中间层”为职业年金,构成主体为以行业或地域所建立的成员间年金互济养老基金;“顶层”为私营商业和计划私人养老储蓄,政府可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个人储蓄养老计划的开展。

关键词:城镇养老保险制度 收入分配多层次 社会效用

在我国国民收入分配中,养老金替代率始终无法实现高水平态势导致居民较高的养老预期与社会较低的养老金供给间的矛盾持续加深;庞大的社会养老支出与单一的城镇养老保险制度严重不匹配。这使得尚处于工作期的民众已经开始对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持有怀疑态度。而政府为挽救自身公信力,试图通过增加缴费总量和缩短享受时间而提升城镇养老保险的社会成本,但这却不可避免的降低了处于劳动期内的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减少了养老金的社会总供给,增大了社会养老风险。可见,城镇养老保险制度与经济增长机制的双重“畸形”,导致经济与收入分配间失衡状态陷入恶性循环之中。但无论是国内产能过剩还是居民消费不足,其本质均在于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所占份额不足所致。养老保险制度理应发挥的收入再分配功能因为自身结构缺陷,不仅没有对收入调节产生积极效应,反而呈现出延续和扩大差距的现象,若不加以改善,则将直接危及社会居民利益,发端于老年居民阶层的收入差距风险可能演变为更具破坏性的政治风险、企业经营风险,进而破坏社会稳定性。

我国当前城镇养老保险制度运行及其存在的问题

就目前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而言,其依然暗涵计划经济性质:双轨制导致城镇养老保险制度覆盖密度和保障范围极为不均,其国民待遇在收入再分配环节存在差别;事业单位全额保障,养老基金属财政拨款;私企、三资企业的劳动者却没有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养老基金属企业生产性收益;而且,制度运行呈现明显的单位化特征,且这种被单位化的制度运行模式将一直延续至职工退休后和死亡后的丧葬补偿(李珍,2005)。可见,我国现行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对国民收入存在分配不公的现象,实际上扩大了老年及参与该制度人员的收入差距。

一是现行城镇养老保险制度不仅无法实现社会收入公平分配,反而因城乡间养老金收入的逆向分配而进一步恶化了农业与工业间的剪刀差。经济发展水平与养老预期间的负相关性使得各省区域形成了“贫者越贫,富者越富”的恶性循环中,其养老需求的数量和质量直接决定于各省经济发展水平。理论上,在省级割据状态下,城镇养老保险对收入的再分配功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调节初始收入差距,但现实中现行城镇养老保险收入分配却反映了GDP差距所导致的地区间老年国民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其实质就是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下的养老社会保险再分配的逆向调节。我国长期以来对城乡间实施的差别福利政策,导致农村以净税收、净付出的形式“反哺”城市经济建设,对农民社会福利牺牲而形成的农村经济剩余直接补贴至城市社会保障,加剧了城乡经济差距。

二是不完善的市场机制导致城镇养老保险对收入分配存在累退效应。经济理论指出:社会成员对生产要素数量和质量的占有率,以及要素自身的稀缺程度直接决定着社会收入分配机制的形成。不同的占有率形成了所有者不同的市场竞争地位和收益;而不同的个人禀赋差异则影响着个人收入与福利享受;加之代际间社会流动性弱化和行业垄断性的存在进一步恶化了社会财富保有差距。可以说市场机制的缺陷决定了社会财富和收入的分配不公。

三是我国个人账户对养老保金替代率的有限贡献,限制了制度激励效用的发挥。实践证明,在兼顾劳动者和制度两方面利益的前提下,替代率的有效范围(L)为劳动稳定收入×40%<L<劳动稳定收入x60%(Zhang T.,et al,2007)。且福利具有刚性价格属性,因此,养老金替代率的变化应控制在一定幅度内,使其成为优化经济发展结构、共享社会进步的有效调节手段,通过丰富分配方式,实现养老金替代率在合理区间内波动。但我国目前养老金替代率尚未达到合理范围,无法实现对社会福利的公平、有效分配。

四是我国目前所制定的浮动城镇养老保险缴费率和替代率与经济发展不匹配。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浮动费率和替代率要求均未得到满足。事实上,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效率的主要表现就是老年国民收入的实际购买力与其基本生活需求间的匹配性。以我国2011年统计数据为例,CPI 为5.4%,企业薪酬增长率为2.5%,城市基本城镇养老保险支出12764. 9亿元,新农合支出587. 7亿元,全国60岁以上老人收入708. 74元/人·月,则基本养老金完全暴露在通胀经济环境之下,试图完全依靠银行利率、国库债券收益等根本无法抵消通胀,对于退休人员而言,参与城镇养老保险反而会使自身未来面临更大风险。

五是现行的城镇养老保险强制储蓄率过低,使其实际替代率的弱化性加剧。城镇养老保险缴费率和通胀水平共同决定了养老金的实际替代率。虽然我国退休工资替代率已达到80%甚至是105%,但这无法证明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具有高福利化特征(胡晓义,2009)。这源于我国收入结构、代际继承限制过低等所导致的实际替代率不足,但名义替代率虚高的现状。虽然,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强制储蓄比例已经占名义工资28%(国际平均水平为10%),但却是企业名义上高赋税、工人实际低替代的收入分配格局。

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收入分配效应

(一)对收入分配的诱导效应

关于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收入再分配效应如何真实体现一直是理论界探讨的焦点,从诱导效应的本意可知,其关键在于通过外部作用改变原有的稳态有机分子体系。那么预期目标则成为刺激外部行为的直接因素。具体到城镇养老保险行为,其动机函数所要反映的是刺激行为者实施购买的具体行为,至于该动机的强弱则取决于个人信息获取量与自身认知能力,以及产品自身的性能和社会外界环境刺激。如果居民收入水平与城镇养老保险缴费价格相匹配,且城镇养老保险产品质量也能满足居民未来生活的基本需求,则在作为影子城镇养老保险供给项的价格和质量也较好时,居民可能因出现的诱导因素而对之前的城镇养老保险产品表现出更强的偏好(诸福灵,2012)。如果城镇养老保险供给项的价格和质量变化不大,即原制度与新制度间的动机差值超过两者倒数之差时,则加入新的诱导性质制度后,居民可能更偏好于具有特定目标性的新的城镇养老保险制度,产生对改革目标性制度的诱导效应。杜森贝里指出,只要当参保人口密度达到某一数量,在其收入增高的比较优势影响下,未参保者将井喷式加入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由此导致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总成本减少,同时,制度收益率趋于稳定。即居民参与制度后将获取更为优越与安全的养老保障,这对于有能力支付相关费用的劳动者而言,必然极具吸引力。这也说明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诱导效应将主要取决于制度本身的纯收益率。

(二)对收入分配的参与效应

在助推人力资源合理配置方面,企业所实施的升职、薪酬奖励和社会保险奖励均是组织对参与者所采取的有效激励手段,凭借经济利益的刺激而提升职工自我的认同感,进而在积极的主观能动性驱使下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这也是确保企业人力资源数量与质量的重要治理措施。经济学家张维迎对公司治理结构及委托代理关系研究指出:企业的不完备契约性导致参与者固定合同收入的不可能性和未来世界的不确定性。基于此,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所关注的正是对企业现有资产和未来价值的剩余分享权,也是其参与效应发挥作用的关键所在;这其中与员工利益相关的部分主要是劳动报酬支付率,以及未来延期支付的生活基本费用——城镇养老保险金。在无法实现帕累托最优时,如何降低代理成本使其最小化就成为企业的必然之选。此时,通过优化人力资源配置而实现个人理性和激励相容的约束条件就显得非常重要,可以说城镇养老保险对人力资源配置的参与效应在劳动力市场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在变革劳动报酬的储蓄占比和财政支出结构方面上,通过我国历年统计年鉴可知,其储蓄在银行的存款余额逐年增加,这有助于分散住户部门在金融机构的直接存款。可见,养老金作用于收入分配的过程中,其所发生的委托代理储蓄行为对资本结构和住户部门的储蓄结构呈现出明显的参与效应,虽然该效应的作用范围和力度存在有限性,但因为参与效应而变革的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却不容质疑。而历年财政统计公报显示,我国政府财政支出的领域主要涉及教育、卫生和社会保障三大方面,但由于我国城镇养老保险的制度缺陷,导致政府转移性收入的实施对象主要是行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和企业退休人员等城镇居民,而对农村居民的转移支付力度明显弱于城市居民。鉴于养老金替代率比值的区域差异,再次体现了中央与地方政府财政转移后的差距依然无法消除。这也使得以城镇养老保险为主要财务支出项目的社会保障,要求财政转移支付持续上升,而这种资金支付需求将直接施压于中央政府税率。

在影响个人收入结构方面,传统的以收入为基数的分配体制完全背离了收入再分配初衷,不仅未实现资金流由富向贫的转移,反而加重了财富向少数人群聚集的现象。这种逆向分配尤其体现于城镇养老保险数额的计算中,以工资为计算基数,直接决定了社会城镇养老保险机制的受益人群只会是企事业单位的劳动者,且工资越高,受益越大,反之收入越低,越无法保障未来正常消费,这明显偏离了实行城镇养老保险体制的初衷—实现对低收入阶层的收入再分配。可见,对于养老金待遇计发方式的选择将直接体现国家对社会保障的参与力度。

(三)对收入分配的替代效应

现阶段,我国社会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结构虽然呈现出缴费型、储蓄型和互济型多形式并存的特征,但在诱导效应和参与效应的共同作用下,其需求仍然依赖于城镇养老保险收入分配格局所提供的制度供给,对储蓄型和互济型模式产生了严重的“替代效应”,该替代效应的存在会显著增加政府的财政负担。事实上,替代效应意在实现工作期劳动者的“择优选择”,即劳动者尚处于工作期时便可在缴费型、储蓄型和互济型等不同养老模式之间自由、择优选择。这样无论城镇养老保险模式收益如何变化,劳动者均能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实现养老金的灵活转移,以确保最终收益的最大化。这样利用基本城镇养老保险的低缴费高收益和跨区便携可兑换等特性,可以有效减少因老龄化而增加的国民储蓄,通过扩大城镇养老保险体系的覆盖面解决统筹基金收支不平衡、保障老年国民基本权益、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延续劳动者社会贡献的延期支付。基于此,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收入分配的替代效应的发挥必须符合大数法则原理,即通过管理创新实现管理效率最大化。

在投资行为与个人储蓄的替代方面,避免因过分重视个人的社会贡献率而导致的基础养老金积累过多,将其控制在接近预期替代率的合理收入范围内。戴维斯指出,强制储蓄基金可对个人储蓄行为会产生替代效应。该替代行为的先进之处在于,它将传统的个人储蓄与社会承诺,转换为个人生命周期内自愿储蓄和强制储蓄(和春雷,2001)。而这种转换将显著降低社会承诺的整体比重,其背后所隐含的正是对社会城镇养老保险的财政支出比重的降低,它将进一步减轻国家经济增长的压力。

在隐性债务对代际转移的替代方面,基于隐性债务“谁受益谁负担”的支付原则,目前所谓的政府隐性债务即为国有资产的隐性债务,那么,城镇养老保险体制内的收入分配扭曲现状就应当由国企承担主要偿付责任,即国有资产是老年国民收入分配隐性债务的继承人。这意味着政府应当代表养老社会总资本收回当年投向国有资产的巨额资金,并以此作为对隐性债务的回归性补偿。在此基础上,根据风险收益原则,给制度中的“老人”和“中人”补偿,对“新人”无偿负担的那部分也要做出补偿。

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模式优化

理想的城镇养老保险模式至少包含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基础城镇养老保险(含个人账户和地方附加),第二层则为职业年金,第三层则是私营商业养老计划和个人储蓄养老计划,以实现对全体参保者收入的再分配。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养老金产权保护、财政转移支付两个影响因素。

假设:劳动者退休后仍存在较长的生存时间;劳动者预期养老金可以支付基本生活费用;劳动者不具备远期投资眼光,并非完全理性经济人。

则:养老金=财政积累+个人积累+企业缴费积累+银行利息收入+企业红利+调节因素

必须指出的是因受GDP与CPI共同影响,养老金替代率的名义利率和实际利率之差存在增大的风险,且该风险甚至可能长期存在。因此,因建立和完善养老金替代率指标体系,并对该体系进行法律化、制度化调整。

(一)养老金产权的确认与保护

所有权确认与保护的关键环节在于,能否确保所有者成功排除他人对其物品的使用行为,至于专属度则取决于所有者专属技术的熟练程度(李实,2011)。养老金作为公共物品,其使用权不可能专属,即某个人或某群体的消费行为并不会减少其他人群对该养老金的消费机会。由于养老金的公共属性决定于专属技术成熟度,则技术的改变将直接影响资金公共属性的变化,若技术专属性越强则资金公共性越弱,极端情况就是养老金的完全私营化生产(王晓军等,2009)。而养老金所有权的公有制则是为了避免过度消耗而导致的资金流失,但必须意识到这种公有制在限制消费行为的同时,也可能因决策的公共性和责任主体的缺失性而损害资金的使用效率。鉴于此,养老金所有权的可转移性将有助于提升资金使用主体的责任划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例如,对于养老金缴费年限的可转移性变革,就有效拓展了养老金的价格形成机制,提升了其在市场中的存续率。因此,变革传统的、完全公有的养老金体制,使其实现有限范围内的部分所有权私有化,将更有利于资金使用效率的最大化,也更能凸显市场的自发调节特征。

对于养老金所有权可交易时将产生的外部性问题,为避免其负效应的产生则必须注意:提高城镇养老保险覆盖率与参保者权利共享机制公平性的同步推进,以及确保参与养老金所有权交易失败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这样的归属方式才可能确保使用权始终属于最高出资方。至于养老金所有权的交易成本,则与信息的获得、风险的失控、交易合同的履行等相关。同时,管理部门还应规避参与方因设立市场进入壁垒等而可能造成的利益损害风险,确保最佳使用者获得资金所有权。具体而言,对于养老金所有权交易成本的控制可以由立法机构决定,也可以完全由市场决定而国家仅实施监管行为。但鉴于我国社会经济现状,尚未具备完全由市场调节的前提环境,因此,对于立法机构权利的有限认定将更适合我国国情。这样,在实现国民收入再分配行为的市场调节后,对于养老金所有权的确定将经由货币交易而实现,而在这一过程中必然涉及对消费行为的调整,这将有助于实现消费与就业间的均衡性;而且对于个体劳动者而言,养老金所有权的市场化将更有利于个人总收入均分于劳动期和退休期,缩减代内、代际间个体实际收入差。

(二)强化财政转移支付与个体收入规律

对于财政转移支付与个体收入规律的强调,意在进一步明确城镇养老保险制度中关于缴费主体、缴费年限、缴费比例等细微但又不可忽视的关键环节。在理想的养老金模式中,缴费主体应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构成;而缴费期限的起点则应开始于个体受教育之日;至于缴费比例则应由国家法令法规做出具体规定,并强行执行。具体来说,因为已经认定我国所有新生公民均为社会债务人,在现行退休制度和缴费年限与比例的既定规则下,一旦年满16周岁则进入缴费阶段,该阶段费率与第一个10年持平,而费用承担主体则主要为个人所在家庭,待缴费个体就业后则可由雇佣单位全部或部分报销,至于报销额的计算基数则主要依据劳动力成本进行核算。这样不仅强化了第二支柱效应,而且拓宽了就业者与雇主间劳动合同的弹性空间,使得人力资本的耗散水平不再局限于劳动关系范围内。

结论

结合我国经济社会现状可知,我国社会尚缺乏与经济发展相匹配的、普惠型的基本城镇养老保险和社会服务体系(席恒,2014),社会保障体系结构缺乏合理性;而且城镇养老保险收入分配对人力资源配置的参与效应不足,社会化养老与社会化分工的推进速度不匹配,养老责任的分担与肇事主体的划分并不对等。且现行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在对待现金与社会服务方面存在严重的偏离行为,导致特殊人群与年老人群无法获得必须的社会基本服务,从而形成收入分配异化格局,再加之养老体系内部单位化、身份化、行业化、地域化影响,理想社会城镇养老保险体系的构建则必然要求增加国家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和比例,这就意味着欲正常履行城镇养老保险这一基本国家职能将支付更高的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基于此,构建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多支柱城镇养老保险模式,必然要求扩充现行体系结构,使其具备多层次性,其中“底层”为基础城镇养老保险,其资金来源为政府“现收现付制”下的强制性筹资,管理主体可以是政府自身也可以是其委托的专业基金机构;“中间层”为职业年金,构成主体为以行业或地域所建立的成员间年金互济养老基金;“顶层”为私营商业和计划私人养老储蓄,政府可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个人储蓄养老计划的开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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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hang T.,Zhang D.Agent-based simulation of consumer purchase decisionmasking and the decoy effect [J]. Journal of Business Research,200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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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和春雷.社会保障制度的国际比较[M].法律出版社,2001

6.李实.城镇内部差距拉大当前中国收入分配差距新动向[J].中国社会科学报,2011(3)

7.王晓军,康博威.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收入再分配效应分析[J].统计研究,2009(11)

8.席恒.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实现路径[J].中国行政管理,2014(3)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