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炎
中图分类号:G63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7661(2016)14-075-01
2009年10月21日,天津市民许云鹤驾车与王秀芝老太太之间发生纠纷。王秀芝称自己被许云鹤驾车撞倒在地;许云鹤则认为自己是主动停车,下车搀扶从护栏上摔下来的王秀芝,是助人为乐。事发后,受伤的王秀芝被送往医院治疗,之后向法院起诉索赔。2011年6月16日,红桥区法院一审判决许云鹤承担40%的民事责任,赔偿王秀芝10.8万余元。许云鹤不服,向天津市一中院上诉。二审期间,一中院以抽签方式确定了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所送鉴定材料亦经双方认可,最终得出鉴定结论:“王秀芝腿部伤情单纯摔跌难以形成,遭受车辆撞击可以形成。”二审法院认为,可以由鉴定结论、事故现场图、当事人述称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认定王秀芝腿伤系许云鹤驾车行为所致。遂于2012年1月19日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许云鹤案事发南京彭宇案之后,在案情方面具有相似性,故又被称为彭宇第二案,引起民间广泛关注。之所以能够引起社会的广泛争议,主要在于该案可能引发的道德危机,助人为乐却要冒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传统的社会道德行为面临着现代社会法制的挑战。如何协调传统社会道德与法律责任之间的冲突,挽救日益凸显的道德滑坡成为隐藏在该案背后亟需我们深思的问题。
面对社会价值与个人利益、法律事实与客观真实之间的冲突与矛盾,我们很难简单地说出他们熟重熟轻、熟优熟劣。对此,法官就存在着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但这是否意味着法官可以在这一空间里面自说自话,恣意专横,任意发挥呢?当今的法治文明显然不允许这样。那么我们又该如何规避法官可能存在的恣意与专断,如何提高社会公众对法院判决的接受度或认同度以增强司法的权威与公信力呢?
一、对话总是优于独白,佩雷尔曼的听众及有效性理论
佩雷尔曼法律修辞学中最具实践意义的莫过于他的听众理论。从修辞学的实践目的来看,听众是论辩中个人所试图说服的对象,因此,当说话者面临他人的考验时,最基本的考量就是要建构其听众的概念。佩雷尔曼在亚里士多德的修辞学理论基础上把听众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普遍听众,即所有正常的、有理性的成年人;第二类为特殊听众,即对话中单一或具体的人;第三类则是说话者本人,即个体思维者。7这种对听众的一般描述性划分乃是为建构论辩理的有效性问题做理论准备的,即当一个论辩实现了对特定听众包括对自己的说服后并上升到对普遍听众的说服,那么,该论辩就具有了规范性意义,就是一个有效性的论辩。可见,听众的概念尤其是普遍听众的概念在佩雷尔曼法律修辞学中承担着保证一种论辩具有有效性的关键角色,而且听众的认同度也成为佩雷尔曼法律修辞学中判断一个论辩成功与否的标准。与之相适应,佩雷尔曼还提出了有效性与实效性概念来作为一个论辩结果的评价标准,即当一个论辩得到了普遍听众认可时,该论辩就是一种有效性的论辩,否则,该论辩便只是一个仅具实效性甚至无效性的论辩。8反思许云鹤一案,之所以能够引起社会的广泛争议,主要在于该案可能引发公众的道德危机,助人为乐却要冒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传统的
社会道德行为面临着现代社会法制的挑战。面对这些疑虑,法官却没有采取一些恰当的方式将之消除,因此,依照佩雷尔曼法律修辞学的上述相关理论,由于许云鹤一案的判决结果并没有得到普遍听众或者说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可,因而,我们可以说它是一个具有实效性的判决,却很难说它具有有效性。
二、法律修辞学助推司法公信力的提高
综上,如何协调传统社会道德与法律责任之间的冲突,挽救日益凸显的道德滑坡,提高司法的公信力与权威性已成为隐藏在许多重大复杂案件背后亟需我们深思的问题。而要解决这些在法律实践中可能遭遇的问题,方法当然有很多,而法律修辞学或许是解决此类问题的有效的途径之一,因为通过对话、论辩及说理可以达成广泛的社会合意以正当化法官所作出的判决,从而提高社会公众对法院判决的接受度、认同度。为此, 《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明确将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作为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也明确要求裁判文书应当充分表述当事人的诉辩意见、证据的采信理由、事实的认定、适用法律的推理与解释过程,做到说理公开。这是推行法制、塑造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方式。
首先,应借助庭审平台与当事人进行充分的行对话、论辩及沟通。就案件可能涉及到的法律关系和事实问题,庭审法官应当允许当事人充分表达他们各自的诉辩意见。对证据的采信、事实的认定、适用法律的推理与解释过程,法官也应当对当事人进行公开说理,说明为何如此做的理由。借助这一平台并通过充分的对话、论辩及沟通,便可提高法院判决的可接受性,从而增强司法的权威与公信力。
其次,应借助裁判文书这一平台对案件裁判的过程与结果进行充分的说理,以说服社会公众接受法院所作出的判决,从而提升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就许云鹤一案而言,从公开的判决书内容来看,该案的裁判是合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也是有证据可循的。对于社会公众为此而产生的质疑,则应当通过公开、透明的释法方式加以化解,做好心证公开与裁判说理工作,使其了解法院裁判的运作原理,增强法院裁判的正当性。如此,法院方能回答社会民众的质疑,获得社会公众的认同,并承担起法制宣传的作用。
对话总是优于独白。毕竟,法官所作出的法律判决不是法官自言自语般的梦呓,更不是只供法官日后自己私下品味的日记。其审判过程以及审判结果都需要各参与主体甚至整个社会公众所认同与接受,因此,强调参与、论辩与对话以及相互说服以达成共识就成为必要。司法的公信力与权威性不会从封闭的逻辑推演中自动生成,也不会从司法的强力中产生,它毋宁来自于社会公众对司法过程的参与度及对裁判结果发自内心的认同度,因而,强调参与、论辩与对话等法律修辞学方法是提升司法公信力与权威性,增强法律判决可接受性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