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政治与善恶选择 聂树斌案再审之价值

2016-07-22 02:17陈晓
三联生活周刊 2016年29期
关键词:聂树斌判词真凶

陈晓

失去现场,失去被害人,失去“行凶者”,失去了10年的时间,除了两个都各有疑点的“凶手”的认罪口供外,没有一条闭合的证据链可以排除掉所有合理怀疑,锁定其中任何一人就是“真凶”。这是“一案两凶”的聂树斌案。

一般刑事错案分为两种形式:一是“亡者归来”,一是“真凶再现”。前者几乎不存在认识上的分歧,没有任何托词——比如佘祥林案,2005年事发,当年就得到纠错。但“真凶再现”就要复杂得多,需要经历一个漫长的重新审视案件证据的过程,来证明“再现”的“真凶”是不是真的“真凶”?已经判定执行的旧案,是否是错案,需要再审纠错?

涉及聂树斌案的各方,用了11年时间来找寻这个问题的答案。“因为再审纠错,涉及一个利益权衡,即法律的公正性与法律的安定性的冲突及选择。一方面,有错必纠,才能体现法律的公正性,才能有效保护法益;但另一方面,裁判的既判力和裁判的权威也是应当重视的价值,因为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也是法治的重要条件。价值选择的区别,形成不同的裁判思路和裁判原则。简单概括,就是‘有错才纠,还是‘有疑即纠。”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龙宗智在《聂树斌案法理研判》一文中提出了案子延宕多年的核心问题——这是一个事关法理、政治以及人心善恶的选择。

龙宗智教授在文章中写道:“大陆法系国家在多年前即已讨论这一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再审审查程序不能适用有疑问即纠正的原则。因为犯罪事实通过三审而被认定,事件已经平息,若轻易再审,依据确定判决既判力而产生的法的安定性就会因此而遭到破坏。所以再审只限于那些无罪可能性很高的场合。另一种意见认为,再审程序仍应适用有疑问时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则。理由是若采用前述观点,如果没有不容争辩的新证据(如真凶现身等),再审之门就不可能被打开,冤者就只能含冤了。日本研究再审程序的权威学者田宫裕教授说:‘再审也是让事实说话,让有罪心证动摇的举证过程。在这里存疑时有利被告人的原则也应该适用。两种学说,所持立场不同,前者更注重法的安定性,后者更加关注冤者的救济。”

2016年6月8日,最高法做出了选择,宣布聂树斌案复查结果,并决定提审该案,交由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审理。担任该法庭庭长的胡云腾一直致力于《刑法》研究,精通法理,担任过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刑法室副主任;做法官之前,他还当过律师,多重身份的历练或许让他的视野会比传统的执法者更为开阔。他多年来提出讨论“废除死刑”的问题,作为执法者,对司法机器的作为界限有更接近人性的思考。学界对他的审判充满了期待,不仅是期望他给出一个再审的结果,而是他能够给出一个什么样的判词?这个判词是否可以为将来的同类案件在程序、认识和判定上都做出正确的指引?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张保生告诉本刊记者,在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之前,疑案是进不了再审程序的。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在证据规则上的修改和实施,使得聂树斌案虽然因为年深日久和其他种种原因,“真伪难以查明”,却也有了纠错的理论依据。但要跨过传统地方自查自纠的司法闭环,将案子推进到司法机器的再审轨道中,仍然是一个需要用时间和亲历者的痛苦作为成本的漫长过程。中间涉及诸多对刑事错案再审惯常程序的突破:跨省异地审查,复查听证会,最高法提审,交由巡回法庭审理……哪些值得借鉴,并在此后的刑案纠错中得以制度性保留,哪些是执法者在各方压力下违反法理的仓促应对,都会成为法学界此后一再讨论的话题。从这个意义上说,聂树斌案已经成为一个显示两种法理价值观之争的公共事件——既不仅始于1995年,也不结束于2016年。

( 感谢实习记者唐瑶对本文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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