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递进式惩罚体系守住学生道德底线

2016-07-20 15:08裘志刚
教书育人·校长参考 2016年7期
关键词:陋习惩罚学校

裘志刚

2016年4月15日晚,蒙城县某中学英语教师马某某给九(1)班寄宿学生上辅导课时,因收发试卷不当与学生戴某某发生冲突,进而引发该班学生马某某等其他4名同学参与。事发后,经当地教育局、公安部门联合调查,情况属实。4月21日,涉事的5名学生再次向教师马某某当面承认错误并赔礼道歉,教师马某某也进行了自我检讨,并向学生道歉,双方互相谅解,校园一片平静。

照理本次事件已经结束,但网络却无法平静,一边教师表示很害怕,教师已经没有了师道尊严,如果再没有惩罚的措施,地痞流氓式的学生会越来越多,所以纷纷抗议这样的处置方式;而网络另一边则骂教师,没有马老师卡学生脖子,怎么可能发生这么大的冲突,同时揪着教师的师德大做文章。那么到底该建立怎样的惩罚体系,确保教育学生的道德底线?

一、建立惩罚制度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

如今辱骂教师、殴打教师、欺负同学的学生越来越多,但作为教师的我们面临一个重大的困局:我们缺少一套系统的教育惩罚制度。虽然各校都有所谓的校纪校规,却只有要求,没有惩罚,更缺少明确的操作性。当学生违反校纪校规甚至轻度违法的时候,除了说服教育,没有其他可以明确授权的惩罚措施,当学校碰到这样的事情时,往往怪罪于班主任。也有的教师说,算了,我大不了不管,管出人命来,那更是自讨苦吃。其实不然,对违反学校校纪校规的学生进行惩罚,也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力和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该法律明确规定教师对学生可以进行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八条第五款:“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第三十五条:“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法律不仅明确教师有制止学生行为的权力,更有对教师侮辱殴打的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对于这样的学生,在普通的义务教育学校,无法改变其陋性的时候,法律明文规定有这样的专门学校,可政府的缺失,导致这些孩子无法针对性地教育,这样的学校又在哪里?第二十一条也规定:“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4.《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综上所述,国家规定普通学校、教师有对有恶习的学生进行处分的权力,也要有专门的学校进行教化。

二、建立递进式惩罚体系能及时制止恶习层层升级

很多教师都害怕,别说没有惩罚体系,要是有,又有哪位教师敢用?被惩罚的学生动不动跳楼,动不动自杀,惹祸上身还自讨苦吃。我一直认为教育是循序渐进的过程,好比体育课跑“死”人一样,要是体育教师每天跑个四五十米,每次观察孩子跑步的反映,并记录在册,慢慢循序渐进,跑个一千米就会养成的变得容易多了,最怕,平时不跑,突然来个1000米,不累人才怪。孩子的陋习形成绝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慢慢,是建立在不断触碰学校纪律底线的基础上的。我很赞赏郭冬临小品中的台词——“要是我拿着纸糊的刀抢劫的时候,立刻把我拿下,我也不至于走上不归路”。

1.确定惩罚的内容

一是有别于一般的调皮。其实调皮和恶毒还是比较容易区别的,调皮的学生通过简单的说教以及家校互动能及时制止,而恶毒的学生不管你怎么说总是不肯停止,两个学生扭打在一起时会立刻做出伤害对方的动作,掐脖子,用膝盖顶学生,摔倒在地用脚踢,甚至踢头、腹、裆等重要部位。二是严重违反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三是有社会地痞恶习。如偷、抢劫、团伙式暴力事件,都应该列入学校惩罚体系。

2.建立惩罚的条例

如今,不少中小学缺少必要的奖惩措施,很多甚至空白,面对出现的这样那样的问题,学校没有可以参考的处理依据。而有的学校也是高大上的,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这种不着边际的大处罚对于孩子来说,并没有多大作用。举个简单的例子,我曾对学校一个学生说,如果你经常违反学校课堂纪律,欺负同学,你下次出国旅游我不盖章,当然,我是开开玩笑,但对于这些学生来说,还是很有威慑作用,因为家境好,經常出国旅游,他也知道,如果道德品质差,就有可能无法出国。因此对于学校来说,要根据各种各样存在的问题建立一套科学合理、又能对学生产生威慑作用的处罚办法。批评、书面批评、通报批评、计入学习成绩报告单……也可以用警告、记过等严厉的措施,有时我们的教师被赏识迷惑了双眼,没有实事求是将孩子的问题写入成绩报告单,面对陋习多多的学生,有些教师轻描淡写,甚至夸大优点。而美国几乎所有的学校都有禁闭室、学校有权让违纪的学生罚站、停课、关禁闭等,直至开除送至少年惩戒学校;英国有罚写作文、周末禁闭、校长惩戒、停学等,甚至可以打手心、鞭打学生臀部等。

3.明确惩罚的原则

惩罚的轻重要有条例可以依循,当出现问题的时候,才能减轻教师的压力。一是告知家长原则。对于学校建立的奖惩办法,要郑重其事地告知学校的每一位家长,并签名留存,对于陋习频频的孩子,更应要求家长和学生共同学习,明确处罚条例。二是实事求是原则。对于学生个人、学生与学生、学生和教师之间出现的问题,必须认真调查,确保实事求是,同时在处罚前,提前跟家长进行沟通。三是允许改正。对于学校依据处罚条例进行处罚,允许学生有申诉和改进的机会,学校可以设计各种志愿岗,为孩子提供改进的机会。

三、优化改进办法才是治病救人的目的

学校暴力事件往往采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置,根据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而未成年人依法应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4至16周岁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不执行拘留,16至18周岁未成人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也不执行拘留。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从上述法律法规看,对于这样的学生以教育为主,惩罚不是目的,教育才是目的。当学生违反学校惩罚条例的时候,一方面,我们要处罚,另一方面,要给孩子创造改正的机会。

1.建立志愿服务岗

学校要根据学生的不同特点以及所犯错误,提供改正的机会,建立符合学生实际的志愿服务岗。如,下课吵架的学生,罚一周的校园安全执勤;乱丢垃圾的学生,罚清扫卫生一周……我们要根据学生的特点,设置不同的岗位,让学生有改正的机会,志愿服务完毕,可以取消处分。

2.建立成绩抵消制

对于情节较轻的事件的处罚,被处罚学生可以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如为学校取得成绩,或者受到社会表扬等来申请取消处分。

3.建立档案记录制

如今的学籍管理越来越电子化,一人一档,面对学生出现的各种问题,都应记录在案,通过志愿岗位、成绩荣誉等办法取消的处分,也要根据严重程度,设立取消还是从轻处罚,这是教育的实事求是,更是对孩子负责的态度。

罚不是目的,目的是为了教育,但缺少罚的过程,让不少陋习的孩子不断挑战法律底线,其实,陋习频频的孩子犹如“黔驴技巧”一般,不断触碰道德的底线,我始终认为,越小越要教育,陋习惩罚越早越好,必须给孩子一个威慑感,才能让他们少走弯路,甚至不走弯路。

(作者单位:浙江绍兴市鲁迅小学教育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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