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医疗意外风险分担及赔偿机制推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2016-07-19 13:05完善医疗意外风险分担及赔偿机制推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中国科技产业 2016年4期
关键词:医患医疗机构机制

完善医疗意外风险分担及赔偿机制 推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完善医疗意外风险分担及赔偿机制推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完善医疗意外风险分担及赔偿机制 推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2014年7月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司法部、财政部、中国保监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意见提出,各地推动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医疗过错的赔偿问题。现在的医疗责任保险赔偿基于两点:1、患者的利益受损;2、医生有过错。而医生有无过错是赔偿的前提,但在界定医生有无过错的问题上,就成了医患纠纷的焦点。

事实上,医疗过程中出现更多的是医疗意外伤害。所谓医疗意外伤害,就是在没有医疗过失的情况下也会按概率随机出现的不良事件。比如2014 年8月,湖南湘潭孕妇剖腹产时发生羊水栓塞死亡,经湘潭市医学会专家鉴定组合议认为对羊水栓塞的处置符合医疗原则。也就是说患者的死亡是其疾病本身发展的不良转归,与医方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不论医生有无过错,孕妇死亡的结果,已经对患方形成了巨大的伤害,这一结果完全由一个家庭承担是难以承受的。

医疗意外风险的结果完全由一个家庭承担正是当今社会很多家庭因病返贫和社会不满的原因所在,这也是有的家属在明知医生无过失的情况下,仍然纠缠院方甚至通过医闹来强迫医院认错,最后获取补偿的原因。这就是现阶段医患矛盾的根源所在。这种情况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医疗次序与医疗环境,更使医生人人自危,在医疗上极端保守,反而使部分病人丧失治疗良机。不利于患者本身利益的维护以及医学的发展。

尽管目前各地已经成立了类似“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性质的独立第三方评价调解机构,努力将医患纠纷由院内转到院外,在现阶段确实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没有改变最终由医院花钱买平安的解决方式,更未提及如何解决在医疗无过错情况下病人受到意外伤害后的赔偿问题。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病人不主张就不赔偿,人为的造成了谁扯皮谁得利的局面。不利于政策的驱善性。同时,我国医患双方的不信任由来已久,矛盾的调处无论多么周到细致,都不能从上游解决根本性的“病根”。应该更多地在防止医患纠纷发生、疏解医患冲突上下功夫。

医学是一个不断发展中的科学,任何一个阶段,医学科学的进步总是滞后于疾病的发展变化,患者的个体差异大、医学的局限性等特点也决定了医疗风险的不可预知性和不可控性。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是全国一流的现代化综合性三级甲等医院。而2016 年1月,中科院理化技术研究所研究员杨女士因主动脉夹层破裂在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妇产科抢救无效死亡。由于主动脉夹层初期症状不典型,一旦发生主动脉夹层破裂导致心包压塞,就目前医疗水平,抢救成功率很低,死亡率极高。

在以上两起孕妇死亡的事件中,将医疗风险中产生的损害让医患双方任何一方来独立承担都不公平。解决的办法,关键是要通过立法的形式在医疗责任险之外建立“医疗意外风险分担和赔偿机制”。并通过这种机制调节医院、患者及医生等多方面关系。这种医疗意外伤害风险分担和赔偿机制,有别于目前的医疗责任保险,它将政府、医疗机构、广大医护人员和患者的责任和利益绑在一起,共同分担医疗风险。特别是将政府和患者纳入医疗意外伤害赔偿基金池出资人范畴,有利于强化政府的公务服务职能,有利于发挥医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增加患者的医疗风险意识。

具体而言,建议建立由政府主导,政府、医院等医疗机构、执业医护人员和患者等主体,依据一定标准共同投入不同比重资金的医疗意外伤害赔偿基金池,由保险公司按商业运作方式设立医疗意外伤害赔偿保险,并将其设为法定保险,强制购买。

首先,政府应当成为这种机制的主导者。医疗意外伤害风险虽然事发医疗机构,但是它事关公众利益与社会稳定,溢出效应明显。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有责任投入一定资金或者减免相关税收,达到政府参与并主导建立医疗意外伤害风险的分担机制。这将能够有效稳定社会,改善医疗环境,促进医学发展。

其次,医院应是风险基金池的出资人。医院是医疗行为的实施场所。建议医疗机构根据其整体规模、医疗质量水平、总体工作量、及往年赔付金额等因素确定每年投入风险基金池的金额。这样可以要求医院加强自律,院长加强管理,必须通过内部管理控制系统性的医疗风险,否则医院将因交付更多的风险保险金,直至超过医院的承受能力而面临破产,或作为政府考核院长能力的依据,从而形成医疗机构及其院长的自然淘汰机制。

再次,对广大的执业医护人员而言,建议根据其工作性质、职称、工作量以及往年赔付额度,个人缴纳相应的费用。可以有效的激发医务人员的责任意识,如果医生不注重提高医技水平,加强敬业精神,不能有效控制医疗风险,则可能因往年赔付较多而使后期参保金额相应增多。一旦需交纳的风险保险金超过其承受能力,医生必然会自觉转向低风险岗位甚至面临淘汰。这样可以建立一个公平可行的医生转岗或退出机制。

最后,患者是医疗行为的直接相关者。医疗风险是伴随患者的,在救治过程中部分转移给了医生,但是患者选择到医院就诊,应该意识到医疗风险的客观存在性,这成为患者在一定程度上自担风险的依据。但这种风险单一由某一个患者自行承担则难以承受,应该将这种风险分担。患者应该在门诊、入院时支付一定的保险金,并且交付的费用额度要考虑病种及风险的大小等多个重要因素。当然,目前医院收费过高仍是群众普遍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有人认为让患者分担医疗意外伤害赔偿基金会使医疗费用进一步增加,但经过笔者测算,除开医务人员、医疗机构和政府所承担的部分,门诊患者只需增加1元,住院患者增加约50至100元的医疗保险费用即可满足医疗风险基金池的需要。

患者缴纳的保险金不仅可以满足医疗意外伤害的需要,更重要的是,通过患者交纳意外保险金的过程,可以使患者明白医疗风险的现实存在性,同时通过保险合同和法律的形式规定合理的赔偿标准,避免医疗意外伤害发生后因为患者的风险认知低而赔偿期望值高而产生的医患冲突,这样就可以将可能产生的无限赔偿变为可控的行为。更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医疗意外伤害的赔偿有了切实可行的资金来源,保障了公民的权益。

不管多么好的医疗机构,只要存在医疗行为,就必然存在医疗风险。很多国家的立法均规定,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必须购买职业风险保险。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的设定,实现了对患者权利的救济、医师执业风险的转移,同时对降低医疗纠纷成本,提高解决医疗纠纷效率意义重大,作用积极。只有通过建立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才能提高患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防御医疗风险的能力,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改善医疗机构和医生执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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