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清明
摘 要:1920年代,苏联国家新立,财政经济极其困难。掠夺华侨财产成为苏联地方政府解决财政困难的重要手段之一。其主要手段包括以莫须有的罪名诈取华侨财产、发行毫无价值之公债、征收苛捐杂税以及使用各种行政手段直接没收财产。旅俄华侨受虐待的主要原因包括俄国社会传统的“黄祸”思维的影响、苏联政府处理涉侨事务的新思维以及旅苏侨界根深蒂固的矛盾。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旅苏侨界被苏联政府“以华制华”的策略所压制,逐渐走向衰落。
关键词:苏联 华侨 财产 “黄祸”
中图分类号:K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705(2016)02-51-59
1917年11月7日,俄罗斯发生了列宁领导的无产阶级革命。在俄国内战中,数十万旅俄华侨陷入困境。1922年7月,苏联政府彻底控制远东地区,旅苏华侨不仅没有盼来期待已久的自由发展的好时机,反而遭受了比帝俄时代更加严重的迫害。苏联政府通过各种莫须有的罪名以及种种非法手段,使华侨生命、财产遭受了严重损失,旅俄华侨社会因此逐渐走向衰落。本文将以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以下简称“外交档”)为基础,做初步研究。
一、苏联政府强加给华侨的罪名
第一,非法办理汇兑业务。客观的来说,远东地区以经营汇兑业为生的华商确实不乏其人,但因资本及政策所限,此类华商多以中间商为主,即在华人与日本朝鲜银行之间充当中间人的角色,以从中赚取差价。很显然,无论是华工还是华商,其远赴苏联务工、经商,主要目的在于赚取工资、利润养家糊口,但苏联政府严格限制华侨汇款回国,如伊尔库茨克有华侨约十万人,然该地政府规定每月从该地汇往国外的资金不得超过五百美金,赤塔地区约有华侨六万余名,每月对外汇款总额不得超过七十美金。即使这些限额全部面向华人,也仅是杯水车薪,很难满足实际需求,更何况以上限额基本上被苏联政府机关人员“内部消化”,华人前往办理汇兑,基本上都被以限额已满为由拒绝。在上述情况下,华侨要汇款回国,只有两条途径可走:一是私自携款越界出境,虽有不少成功者,但此法风险极高,一旦被苏联边防军发现,所携钱物均被没收,而且还要面临牢狱之灾;二是通过海参崴之日本朝鲜银行汇款回国,然华侨受中间商和朝鲜银行的压迫极重,如汇款一百大洋回国,须金卢布五百元,按照当时汇率,一金卢布约值大洋两元,则华人每汇款一百大洋即损失九百卢布 。1
即使有这两种方式可以汇款回国,对华侨来说也基本上无多大实际意义,第一种主要是一些华工及中小华商采取的方式,但至1927年开始,苏联政府为抵制私货入境,中东铁路、乌苏里铁路等拒绝使用卢布缴纳运费,只能使用日金,故意使卢布在境外的价格大跌。因此,即使华侨成功携带卢布回国,其损失已难以避免。第二种方式亦同样面临很大风险,尽管对于朝鲜银行操纵海参崴金融一事苏联官方甚为警惕,但碍于两国之间的外交关系,而不愿意轻易开罪日本。而对于与朝鲜银行有关、私营汇兑业务的华商,则严加打击,甚至为了不致有“漏网之鱼”,而经常采取“宁枉勿纵”的激烈手段。如1926年9月,海参崴政府以华商汇兑庄故意捣乱,致使卢布贬值为由,拘捕华商数十人。伯利汇兑庄闻风潜逃,然伯利国防军确以涉嫌经营汇兑庄为名,逮捕无辜华商十三名,由于没有确凿证据,难以通过法庭定其罪名,竟然将这些华商押送到莫斯科,交给国家政治保卫局审理。被告不能聘请律师,不能出庭申辩,更不能提出传讯证人或公布调查证据之请求,所有法律上应享之权利被一概剥夺,只能任人宰割 。1
第二,收藏、运输私货。苏联地方政府经常半夜三更以搜查私货为名进入华商店铺,名为搜查私货,实则专行勒索、敲诈之事,一旦华侨不遂其意,即扣以种种罪名,轻者罚款,重者没收其产业、逮捕入狱,时有因冲突致华侨死于非命者。更有一些苏联官吏勾结少数华侨中的无赖分子,罗织莫须有之罪名,乘机谋夺华侨财产。有些苏联官吏甚至直接使用诈术,如双城子地区曾有警察夜间闯入华商店铺,明知该处并无私货,但深悉华人不堪其扰,故意令其出钱了事,以便停止搜查。而华商不知其有诈,即允其要求,彼乃乘机告发华商行贿,以进一步诈取其钱财 。2
不可否认的是,确有部分华商以走私货物渔利。之所以这些华商甘冒倾家荡产甚至被捕入狱的风险从事此项营生,主要原因在于无法承受苏联政府的苛捐杂税(此点在后文将有专门论述)。这些华商一般往来于中苏、苏欧之间,前后运输不同货物,赚取差价。如松鼠皮在哈尔滨地区两大洋一张,而在伯利则可卖到一点五卢布的价钱,若运到欧美市场更可高达三点五卢布。又如双城子、乌苏里江一带的大米贸易多为华商经营,在双城子米价为三元,而莫斯科地区则高达九元,因而有不少华商私下收买,运往欧俄地区销售,这些都是苏联政府所禁止的,一旦被查获,均会遭到严厉惩处 。3
第三,侦探(即间谍)、土匪、私售鸦片等罪名。远东各市华侨多有固定的地区居住、经商,如伯利华侨多居于虹口区,此区为帝俄时代伯利总督干达基苛待华人时,指定华侨居住之所,后逐渐发展为华人聚居区。伴随着华人聚居区的形成,国内一些经营烟馆、赌馆、妓院的风气也在此处扎下根来,在帝俄时代,此类职业一般并不禁止。然苏联政府执政后,对此严厉打击,如1928年4月,海参崴地区有四百余名华侨被捕,基本上均为当地华商,然该地政府竟诬指其中的两百余名“皆烟娼盗赌之徒”,其后这些华商的店铺均被查封,财产全部充公,华商因此损失达五万金卢布以上4。又如莫斯科华商高云,在苏联经营有年,然苏联政府觊觎其产业,诬指其为中国政府之侦探,由国家政治保卫局之特别会议予以驱遣出境,由莫斯科经伯利押往吉林省虎林县。而县署因其没有护照,且身穿苏联军装,“行踪奇异”,即予以拘押保释。后因在华境无法安身,因而又再次潜入苏境,为苏联边防军所抓,未经审理,即以非法越境为罪名判处其死刑 。5
二、苏联政府掠夺华侨财产的其他手段
第一,使用行政手段干预。从1922年苏联政府开始执行新经济政策以来,其对私营经济的发展表面上虽持积极态度,然其发展公有经济、排斥私人资本之根本政策,并未实际改变。以对外贸易来说,苏联政府设有专门的国家贸易部,总理一切对外贸易,私人运货进出口,均需向该部或其下属机构申请执照。然而此项执照十请九驳,即使对于无利可图之货物幸而获准运输,则须先缴值百抽二十之执照捐,以及关税、进出口税等各项捐税,其总数往往超过物价数倍,私商因此裹足不敢问津,而国家营业机关的各项货物运输,则可减免各种捐税,私人商业因而难以与其竞争,大多都渐次走向破产。如1924年9月,双城子、伯利两处华商经营之面粉厂需要从华境购买小麦,向当地国家贸易局提出申请,然该局批驳称,如需购买小麦,必须由苏联官营机构代办,华商则须为此额外支付大量代理费。而苏联官营面粉厂则可以直接从哈尔滨、上海等城市购运大量小麦。这样苏联官营面粉厂在成本上大大低于华商面粉厂,在竞争中占尽便宜,华商则几无立足之地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