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赛宗宝
雷锋精神诠释慈善本义
文|赛宗宝
《慈善法》是社会领域的重要法律,是慈善制度建设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制定《慈善法》,是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扶贫、济困,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等公益活动。换言之,慈善事业倡导有钱出钱、有力出力。除了捐款、捐物,扶贫济困、扶助老幼病残,参加公益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等也是参与慈善事业的一种形式。
雷锋精神的实质和核心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了人民的事业无私奉献。其主要内容是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的崇高理想和坚定信念;服务人民、助人为乐的奉献精神;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精一行的敬业精神;锐意进取、自强不息的创新精神;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创业精神。
综观上述,雷锋精神较《慈善法》规范调整的内容更宽泛,层次也更高。但从本质上看,雷锋精神与慈善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尤其是雷锋精神五种内涵之一的服务人民、助人为乐的奉献精神也正是现代慈善的本义之所在,二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慈善行为大都可以理解为践行雷锋精神的具体体现。无论是募捐者还是捐献者,他们都本着一颗帮助他人的善心,尽自己的力量做好事。这是最朴实的学雷锋行动。
践行慈善要以道德、爱心为基础,这和提倡助人为乐、无私奉献的“雷锋精神”有着高度的契合,可以说,“雷锋精神”是对慈善的一种有益补充和完善。从这个意义上讲,《慈善法》可以说是弘扬和践行雷锋精神的一个有力的法律支撑。
(作者系解放军报社政工部主任编辑)